這個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判例,確立了專利申請案的內容必須「明確」的判準究竟為何。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專利申請案內容,必須把發明的技術內容與權利申請範圍寫清楚到,習於同類技藝之普通智識人士,以其於發明申請當時所具備的背景知識,都能夠「無歧異」的得到同一解讀結果,而且能夠清楚判斷專利權利範圍究竟為何,這樣的專利申請案才能滿足法定「明確性」的要求。
「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134 S. Ct. 2120 (2014)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根据35 USC §112,驳回过去联邦法院用以检定专利的确定性的标准。最高法院裁决以新的“合理的确定性”取代原先”无法解决的混肴(insolubly ambiguous)”的标准。这一决定将对美国专利审查和诉讼有明显的影响。」
「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 134 S. Ct. 2120 (2014)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根据35 USC §112,驳回过去联邦法院用以检定专利的确定性的标准。最高法院裁决以新的“合理的确定性”取代原先”无法解决的混肴(insolubly ambiguous)”的标准。这一决定将对美国专利审查和诉讼有明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