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 星期四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柯文哲今發表能源政策,談到淨零碳排放時說,自己當市長時,環保局說要蓋廚餘處理廠要10億,「我跟他講,我吃飯從來沒有廚餘」,如果可以把北市民訓練說服到吃飯都沒有廚餘,還需要花10億蓋廚餘處理廠嗎?所以打掉計畫。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吳珮瑛致詞時忍不住問柯,「你是不是連香蕉皮都吃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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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環保,阿北英明,阿北吃廚餘!
蚵屁是個愛吃廚餘,連廚餘回收處理都要反對的廢物!
各位及台北市清潔隊辛苦蒐集的廚餘,因為被廢物蚵屁刪除了廚餘處理設備(給豬吃的話,至少需分檢除骨及煮沸殺菌等)的預算,所以現在都是跟堆肥原料混在一起,又因為也沒有編預算去興建或使用堆肥原料與污泥的發酵槽(類似淡水十三行倉庫旁的那些蛋型槽)製造沼氣(發電)產生肥料,所以都是直接焚燒掩埋處理,台北市迪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則是直接排放到台灣海峽。
對!台北市回收廚餘根本是造假,生廚餘熟廚餘最後就通通進焚化爐,台北市根本無力處理,因為廚餘處理廠預算都被「何不吃廚餘」的蚵屁刪光光了!


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太誇張了吧?!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 188 條:「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要注意民法第188條第2項明文規定說,即使在選任監督僱用人執行職務上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例如存戶在銀行(僱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密碼交給行員(被僱用人)而遭盜用,但本案是行員(被僱用人)挪用存戶的存款而未被任何人發覺了,銀行(僱用人)還能證明自己有盡注意義務嗎?)而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我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僱用人(銀行)與被害人(存戶)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銀行)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這種案件,在我國法院,銀行是一定被判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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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澎湃新聞報導,廣東廣州市美女富商李娟(化名)經商致富,她在2020年時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廣東某銀行。幾個月後,她有投資機會,想動用部分資金,到銀行辦理手續時卻赫然發現,她的戶頭竟然只剩下了人民幣0.62元!
美女富商有如晴天霹靂,銀行行長卻只是虛與委蛇,不斷拖延,美女富商無奈只能向法院控告銀行。
法院的判決更奇葩,法院一審採信銀行的說詞,那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將資金私下轉移到其他帳戶,與銀行無關,美女富商只能去找銀行員工要。
涉案的銀行員工兩手一攤揚言,因為之前有欠債,錢已經轉給債主了,現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美女富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做出判決,銀行、員工,還有存戶三方都有責任,銀行必須賠償美女富商400多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和部分利息。」

鴻海就是個裝配廠,不要懷疑。

我每次看到鴻海或富士康被投資分析師歸類在高科技產業,或吹捧鴻海擁有數不盡的技術與專利,我就啞然失笑!

以製造iPhone的技術來說,都是牢牢掌握在Apple公司手裡的,連製造iPhone所需的機器、治具模具、關鍵零附件等,Apple一向預先買斷製造商兩年以上的產能,也會提供貸款給鴻海/和碩等裝配廠來採購,確保在製造工藝上,能領先競爭對手至少兩年。

例如,以雷射鑽孔讓金屬機殼透光但仍防水的技術與專利,都是Apple擁有的,Apple會跟合作研發雷射鑽孔機的廠商(其擁有雷射鑽孔機的其他專利)簽約授權合作生產機器,然後Apple也提供機殼廠商貸款以跟雷射鑽孔機廠商購置所需的雷射鑽孔機器,好用來生產Apple所需的透光又防水的機殼。

又例如手機的零組件、機構與機殼,製造上都有公差,最後在富士康這種裝配廠組裝時,就會發生零組件或機構累積的公差,超過機殼的容許度,而裝不進去或導致變形或產生間隙,而使手機不防水或不能密合的種種問題。Apple就研發機器識別與自動配對程式,找出上百種最佳組合,來自動操控送料、檢料與裝配機器人(其實是機器手臂啦),然後提供貸款叫富士康等裝配廠,向機械手臂廠商大量購置,好來生產Apple手機。你看,Apple擁有操控機器手臂的程式(軟體),機器手臂廠商則擁有製造機器手臂(硬體)以及生產它的專利與技術,而這些機器手臂都已經設質給Apple,在裝配廠沒有付清Apple所提供的貸款前,等於是Apple借裝配廠使用。而且,付清貸款後,富士康等裝配廠也只有機器手臂的產權,如果沒有Apple的操控程式,其實也是一堆廢鐵。

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土地從農用轉為商業或工業使用,是需要通過審批的。所以,只要在某地設廠的審批通過,那麼建設道路,鋪設水電,招募員工,興建宿舍,主管購房,周邊土地重劃與商鋪、住宅商品房的興建,都是一本萬利的好生意,因為廠區與周邊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益太大了,所以本業不賺錢甚至賠本經營都沒有關係。因此,所有的中國企業,最後都變成土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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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介民

富士康在中國被查水錶,郭董神隱一週,氣勢頓失,他如何收場?全球都在等。
目前中方關於 *查稅* 和 *調查土地使用情況*,資訊仍相當有限,並不意外,這完全是中國統治和治理手法,讓你猜,懸著他,你們會更聽話。
外商,尤其是台港商,在中國,土地利益是一個大誘惑,也是深不可測的陷阱。中共在招商時,可以答應你無數條件,包括土地批租,這當中台商老闆、高層台幹、中方地方官員,都可以上下其手,分潤土地變更地目的龐大「租金」,這條「租金鏈」把中國地方發展、中方利益、台商收益全部串連起來,共榮共利。承平時期相安無事,大家酒場暢飲稱兄道弟;有天,上面查起來,馬上翻臉不認人,上面要你查,你就要給我查下去,有任務配額的。
台商在中國交易土地,眉眉角角非常多,你總會留下足跡、文件、合同、人脈交往、金流痕跡,抓在中國政府手裡。哪天他翻臉,要使用這些東西,直接翻出來,你逃不掉。
2014年左右,一大批台商被中方逼著補繳鉅額社保費用(以前人頭都可以打折,看關係繳納,現在不行了),就是慘痛教訓。
短多長空,圖一時便宜,他日秋後算賬,帳盤起來,你付出的不會更少。有些時候還會吃上官司,身陷大牢。
把台商養肥,總有一天要你共同富裕,順便處理他日思夜念的干預台灣內政(所謂介選)。
為什麼台商在中國已經三十年,都無法記取教訓?一是短期利益巨大,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經營之神,心存僥倖,可安然脫手(早己跟你說「天人共戮,你竟敢回嘴:Yes, do it!)。二是,記憶會斷代,對大部分人,一段期間就煙消雲散。
如果你還沒讀過《尋租中國》,現在正是時候,請看增訂版第339-341,看土地交易怎麼操作,多好賺:
「現在在大陸賺最多,大概有3 千億台幣,廠房和土地,因為他後來很聰明,是這樣子,我到江蘇,我跟你要2 千5 百畝的土地做鞋子,你一定要有500 畝跟我轉個方式「招拍掛」,給我上市。招拍只是一個形式而已,用這樣來做交換,土地都還沒有開發,就賺死了⋯⋯反正規劃的過程裡面,台灣幹部就從那裡插,先存一手,把他買50 畝、30 畝然後再轉手,有人再蓋、蓋大排擋蓋什麼。因為它是傳統製造業,只要做一個廠,鞋子做下去,就是一個造鎮,人口都10、20 萬,商業就很好做,有機會20 萬人,大超市,什麼太好做了,一定賺......」
「所謂商住就是說,很簡單,我可以作為我幹部員工要住,但是我也可以(作為其他用途)⋯⋯因為大陸這種商住用地是要經過「招拍掛」,一定要公開標售,不能私下批,那政府會找一、兩個假的來跟你投標,但還是會掩護你,理論上、法律上是這樣。那很簡單,我就是要有這個土地,那你拿到所謂的商住用地,等於你可以賣商品房,你可以租給星巴克欸!」
「作為『跨海峽政商集團』成員的台商,通常都有機會獲得這些特權:當作一個談判的要點,我要一千五(1500 畝工業用地),你要多少(你要給我多少畝商住用地),跟你講台商郭某他們在東北都是這樣,我給你多少工業園,你要多少商住給我啊!眉角就在這裡。」
這本書裡頭還有更多豐富的台商訪談故事,值得細細品味。

郭璽所言之馬文君涉犯洩漏國防機密罪案

 如果郭璽所言皆屬實,則:

1、池承昊涉嫌竊錄罪、洩漏國防機密罪及偽造或變造他人刑事證據罪,但因為是寄給立法委員,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2、將國防機密洩露給外國政府(或其他人)的立法委員,不限於馬文君,也涉嫌洩露國防機密罪。而轉交調查局的部分,因為立委不會傻到擔任告發人,所以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3、將池承昊竊錄的私密對話內容,播放給媒體聽的徐巧芯,也涉嫌散佈、播送竊錄內容罪,但不是洩漏國防機密罪。
引用法條:
刑法(下同)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溫朗東:
『馬文君不打自招,自己在臉書指控郭璽:「謊稱簽約建造水面艦,然後來台造潛艦」,不就是自己證明了郭璽想方設法,遮遮掩掩,就是為了要讓潛艦做出來嗎?更好笑的是,馬文君還指控郭璽「唆使韓籍技協,無視武器輸出許可,把機密帶來台灣。」這不是承認郭璽為了幫台灣造出潛艦,不惜巧取韓國機密嗎?』
昨天跟郭璽在政論節目同台,經過連日來的採訪考驗,郭璽越講越順,整理出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韓國SI公司的員工池承昊、何小姐搞辦公室戀情,影響工作及公司氣氛,與王小強三人被趕出SI公司,成了「炒魷魚三人組」。
「炒魷魚三人組」知道郭璽有影響力,找郭璽幫忙向SI求情,郭璽跟SI老闆Park談了兩次,都被Park拒絕。
「炒魷魚三人組」決定另起爐灶,跟郭璽說有七人的優秀團隊,比SI更厲害。郭璽聽到,建議他們自己組公司,來去標台船的案子。
郭璽跟「炒魷魚三人組」討論幾個月,發現這三個人沒料,所謂七人優秀團隊,也是一場空。這三人還想要跟郭璽借三億新台幣來營運公司,郭璽沒錢,也對這三人失去信心。雙方爆發許多口角。
池承昊跟郭璽討論過程中有私下錄音,在郭璽無法幫他回SI,又不能幫他開新公司之後,把8個月的錄音檔整理剪接後,分送給四個立委。其中有兩個立委尚未承認此事,王定宇表示有收到,但一發現涉及機密,要辦公室成員不得外洩,並拒絕跟爆料者(池承昊)見面。
馬文君則是自己承認,2022年1月10日接獲爆料資料,隨即把資料送給台灣的調查局,也送了一份給韓國政府。
池承昊展開大規模的報復行動之後,王小強跟郭璽本是舊識,王小強和盤托出,跟郭璽道歉認錯,希望郭璽不要告他洩密。也因此,郭璽才會得知池承昊分送錄音檔給四個立委,以及池藏身於西門町。
2022年3月,韓國檢警搜索SI位於首爾的總公司。韓國政府逮捕6名員工,羈押朴姓負責人的弟弟。
郭璽的敘事相當完整,而且與馬文君的自承、徐巧芯的爆料相吻合,換言之,藍營方對郭璽的質疑,都在郭璽敘述的框架下。
(全文請見留言)

地溝油涉嫌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沒錯!

有網友說地溝油先生一直避免去報案或接受約談,所以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地溝油先生犯案前都想好了,我認為不見得是這樣喔。

自導自演恐嚇案的主嫌是地溝油(林裕紘),許哲賓是共犯。
地溝油所稱之被「恐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並不需要他提出告訴。
地溝油既然公開其被恐嚇,並舉證了恐嚇信(行使了許偽造的刑事證據),且上直播哭訴被恐嚇了,檢警聞知此事,就發動偵查了,他就涉及誣告罪,許也是共犯。
還有,偽造及使用該恐嚇信的人,都另涉犯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
如果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或第171條)成立,則吸收其所犯的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如果誣告罪不成立,則會依照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論罪判刑。
本案看起來應該適用第171條第2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其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我是覺得應該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現行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刑法第165條則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第166條與第172條都有自白則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待喔。
另外,提醒辛苦的檢警一下,那些抹黑巴西進口蛋的人(當然包括地溝油先生),以及囤蛋居奇的人,另涉刑法第251條妨害農工商罪喔。這個罪的刑度比較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一罪一罰,有機會把菜蟲、蛋虫一鍋端,而且關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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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王定宇

再次驗證,中國國民黨網軍黨工造假收押禁見、Linbay好油造謠收押禁見、搜到國民黨黨工電腦內千個帳號,然後…網路上臭蛋、壞蛋的假消息不見了,然後蛋也不缺了,蛋價一跌再跌!

以下摘自新聞:
台北市蛋商公會今(31日)表示,國內雞蛋產地價明起調降3元,消費端的批發價則從周四起同步調降,這也是國內蛋價連續兩周降價,降價後產地價回到40.5元、批發價50元。


2023年8月31日 星期四

高端等於中了樂透!

中天找一群不懂專利的傢伙在鬼扯,在開庭空檔,簡單寫一下。

1、高端等於中了樂透!它簽了這個全球首例的授權WHO轄下的MPP/C-TAP來代為處理各國機構關於技轉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相關技術、生化材料與相關專利群的授權協議後,高端從此躺著什麼都不用做,由WHO背書,MPP/C-TAP去處理技術移轉與授權(其實是「再授權」,”sub-licensing”),自己只要發請款單(開發票)與收費,就有每年數百萬美元起跳上看數千萬美元至數億美元的授權金,還要加上產品分潤(技術使用費),然後可以拿至少15年,實在賺翻了。

2、專利維權,是要先在當地國有申請到專利,然後找到當地產品侵權的證據,再到當地法院去提告侵權,然後證明專利有效、確認產品侵權、計算損賠額的。但是,有設專利制度的國家遠遠少於沒有專利制度的國家,還有國家是在軍管中,更有國家沒有法院,或者法官根本不知道專利是啥子東西而不受理。更何況,高端錢不多,不會在研發初期,就將有專利制度的國家都申請了專利,應該就是將經濟與科技發達國家的專利申請一輪就是了,其他國家就算了。

3、更何況,疫苗與藥物,重要的保證品質與安全性的「量產技術」與用營業秘密來保護的「生化材料」,這些如果被竊取了,除非高端能證明被竊取的秘密是來自高端,且係非法洩漏給被告,不然的話,到當地法院提告,也是告不成的。更何況,被告絕對不會自己承認是竊取自高端,舉證責任都在高端,勝訴的難度極大。更有可能的情況是,高端技轉了一家後,接受技轉的企業有意或無意的洩漏,就讓全世界等於都拿到了高端的技術細節與複製了生化材料,因此,除非有國家出面做擔保,並能信任被技轉的單位能做好營業秘密的保護與管理,不然的話,高端應該是不敢進行技術移轉的,不是嗎?

4、這時,你就可以了解這個授權WHO轄下的MPP/C-TAP來代為處理各國機構關於技轉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相關技術、生化材料與相關專利群的授權協議有多麼棒了。

因此,不管高端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在當地國有無申請到相關專利,只要當地國某機構透過MPP/C-TAP想要簽訂技轉及授權MVC-COV1901次蛋白Covid-19疫苗的協議,高端就可以得到:(單位都美元)

(1)簽約金(一次性):簽約後低跟中低收入經濟體付1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付10萬。

(2)技術授權金(一次性):收到高端提供的技術文件後,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3)支援與訓練費(一次性):高端執行完基本支援與訓練後,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4)材料授權金(一次性):高端準備好要交付相關材料時,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5)產品授權金(一次性):開發產品後,低收入經濟體付2.5萬,中低付7.5萬,中高付15萬,高收入付30萬。

(6)持續性技術費用(至少15年):按銷售淨額(net sale)的比例來付。 低收入經濟體付3%, 中低付5%, 中高付8%。 高收入付10%。 而且要付技轉後持續15年。(如果在這15年內還有其他技術轉移的話, 那就看最後一次技術轉移後五年是否超過15年的年限。 超過的話把截止日期設到最後一次技轉後五年。 )

5、請你自己算算,有多少高收入經濟體國家,會有多少機構會想要取得高端的次蛋白疫苗技術來做研發與生產製造,而中高與中低經濟體國家是不是至少會有好幾家研究機構,都會想要取得材料接受技轉來研究看看呢。

下班了,加上幾點觀察。 1、台灣並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高端公司這個技術移轉授權協議,讓台灣成為「次蛋白疫苗技術」的輸出母國,真的不容易! 2、WHO一定非常肯定高端這個COVID-19次蛋白疫苗的防護效果跟安全性,還有生產、儲藏、運送的價格與方便性,才要這樣替高端公司的技術做背書,並請其轄下的MPP/C-TAP擔任高端的授權代理,並協助高端公司進行技術移轉,好讓世界各國的疫苗相關機構都能取得這樣的次蛋白疫苗技術,好再進行研發及改良。

關於被授權者藉以再研發或改良的成果,感謝《米國律師廢話多》的提醒,授權協議裡有提到如果被授權人研究出甚麼東西,視為「永久免費授權」給高端公司(第五頁, 5.4.iii),這叫做強制逆向授權,是技術授權者的福利。

3、當然,作為技術授權母公司,高端公司當然要持續精進他的次蛋白疫苗技術與專利庫,並研發其他疾病的疫苗,成功後再加入技術移轉授權清單裡面,以精進這一個技術移轉授權協議的效力及增加其可能的獲利。

高端簽的授權協議: https://cdn.who.int/media/docs/default-source/medicines/c-tap/mpp-medigen-patent-and-know-how-licence-agreement.pdf?sfvrsn=b86ef125_1

再補充一點。

1、為什麼WHO在發表會上強調這是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透明(transparent)、非專屬(non-exclusive)的授權協議,可以快速普及次蛋白疫苗技術,厚植世界各國疫苗研發能力,造福全世界。

這是因為原來的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協議,因為當事人的狀況都不同,協議內容都是保密的,技轉或授權的內容與代價更是極度保密,(例如上海復星在BNT疫苗研發初期,還不知道能不能研發成功,就先投資德國BNT公司5000萬美金,後來再付8500萬美金授權金才取得大中華區的專屬(exclusive)授權),這種授權協議談判起來都是曠日費時,沒有一兩年很難簽訂,而且若是授權者於特定區域已經專屬授權某一家後,還在談判中的其他人就無從再取得該地區的授權,所以,這樣的談判過程,對於每一個有意願來取得技術移轉授權的人,都充滿了不可測的風險,而且都居於談判劣勢。

因此,所謂合理,就是WHO透過MPP/C-TAP已經對於高端的這個疫苗技術做了鑑價,提出了一個技轉的公定價碼,而且是依照被技轉者的國家收入級別來區別定價,並且是非專屬授權,而高端也同意了,所以大家都不用吵了,也不需要跟高端再談判了。

這個空白的再授權(sub-license)協議,也已經當作高端與MPP/C-TAP的主授權協議的附件,被公布在WHO的網站上,任何人都可以下載閱覽,所以透明。

看完後有意成為被技轉者的公司就可以跟MPP/C-TAP聯繫並簽約(而不是跟高端),而且不用擔心技轉的條件與內容有所不同,因為全世界任何公司都是一樣的條件與內容,所以公平。

因為不用談判,來了就可以簽訂,就可以開始技轉,所以技術擴散就會極快,所以可以加速各國疫苗的研發,造福世人。

而高端簽約就開始拿錢,提供技術文件再拿一筆錢,高端執行完支援與訓練後再拿一筆錢(至於被技轉者有沒有真的學會,那不關高端的事情),高端準備好提供生化材料時,被技轉者還要先付一筆錢才能取得該材料,然後產品研發出來,還要再付高端一筆錢。上述的費用,都是一次性費用,one-time fee,或稱非持續費用,non-recurring fee,每個技轉,都只收一次。

而被技轉者據以再研發的技術或改良,再授權協議都寫明了,被技轉者同意「永久免費授權」高端使用,所以高端可以挑其中好的,自己也生產銷售,不需要再取得授權。

被技轉者的產品銷售有好有壞,但不論怎樣,高端依照這個再授權協議,就可以取得產品年度銷售額的固定比例,作為技術使用費(抽成),至少15年。這協議不是很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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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禮》:
「呃……,應該是沒有中樂透那麼好啦,這或許是WHO因為無法公佈SVT的結果,所以改用由高端授權專利平台的方式,形同WHO核發國際認證給高端,所頒發的安慰獎
如果此例沒有引發死共匪出怪聲的話(畢竟就真的沒有其他民間生技公司搭理WHO讓疫苗普及的呼籲,不然叫上海復星把專利交出來啊),當然也不排除在近期內一併公佈SVT試驗結果的可能
現在武漢肺炎病毒的變異株已經能有效逃脫高端初代疫苗的防護力,所以應該也沒有哪個國家、機構,願意花錢取得這項專利授權
對高端真正有意義的,應該在於日後陸續推出腸病毒、流感、RSV和登革熱疫苗需要打通國際認證平台的時候,可以多一些背書的單位和管道,不用再受台灣不是WHO成員國的鳥氣」

如果是在兩年前團結實驗有中期結果時,WHO就公開報告,並讓高端可以藉以取得已經申請多時的歐盟EUA,那高端就是中了威力彩,高端那時就可以取得一年至少一億支疫苗的訂單,而且高端連備料都準備好了,但是WHO就是沒有公佈。

兩年後來看,高端有個效能被認證,安全性很高,生產成本低(例如製造mRNA疫苗所需要的,能形成脂肪球的超慢速攪拌機,成本極高,也有專利),儲運要求低(mRNA疫苗所需要的負50/70攝氏度儲運設備,有錢的國家才能建置)的武肺次蛋白疫苗,但是武肺的疫情早就結束了,高端空有這個次蛋白疫苗的技術與相關專利在手上,根本沒法賺錢。

然後世界上不是只有武肺一種高傳染性的疾病,高端公司當然需要繼續投資研發疫苗,但是從哪裡拿錢呢?而世界上有許多的公司也想要開發次蛋白疫苗,但是被專利卡住也沒有實績與技術,就像我說的,談判技術授權協議,是以年計算時程的,還有許多變數。

現在當然沒有人會想要再研發武肺原始株疫苗,如你說的,研發了也沒人要。現在都嘛是研發混合疫苗(例如與感冒疫苗混合),或研發其他種類病毒疾病的疫苗,這個技術在世界上會有人想要移轉的。

所以,如我於本文所述的,高端接受了WHO所提的由其擔保與確認被技術授權會乖乖照做,不敢亂搞的技術移轉機制,授權WHO的MPP/C-TAP去洽談再授權協議,自己只要做好武肺次蛋白疫苗的技轉,都是現成的技術資料/材料/支援與訓練,就能先取得穩定的收入(每一個技轉,高端的授權金收入在33.5-100萬美元之間,至少15年的技術使用費(年度銷售額的3%-10%)),被技術移轉者藉以研發的衍生產品,高端也寫明了擁有永久免費授權,真的很不錯,至少比抱著技術天天跑銀行3點半,根本沒錢再研發好。

以前像高端這樣的小公司,在研發藥品/疫苗成功後,根本沒有行銷全世界的經費與經驗,製造產能更需要砸大錢來大幅提升,而申請各國藥證又是曠日費時又花錢的事情,更不要說還要面臨競爭者的各種競爭手段,都嘛是待價而沽,由大藥廠買斷其技術(甚至直接購併),要轉移專利與其他智慧財產權給大廠(錢比較多),或至少也是專屬授權(錢當然比較少),金額在幾百萬美元到數億美元之間,看這個技術的商業價值而定,其實就是最好的結果。

現在高端簽訂了這個由WHO來做技術移轉的中介與擔保協議,把高端的次蛋白疫苗技術換成金錢,當然不是一次跟一個買主拿上億美元那麼多,但是細水長流,授權對象也多,而且技術還是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裡,又能挑別人研發的產品來生產製造與販賣,等於高端一下子多了好多個研發部門,都用次蛋白疫苗技術在開發各種產品,很棒,不是嗎?

網友《Jj Wang》提供一份恰好在近期刺絡針期刊發表的一篇文章,跟這件事情也有關聯,也請大家參考。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glo/article/PIIS2214-109X(23)00328-5/fulltext?fbclid=IwAR0KZ_jXeDbJAv9iHMx2QadIw3fNWRpVpzEcFRFZc1_8malwtvvvR1w3_TE_aem_AcZjKyGH0OJ4eReAJdtPn_rJO3t-LiPt2EFHpZOjZinLGMcM0VS7S72X_5MXtybCmg4&mibextid=Zxz2cZ

米國律師廢話多
法律服務
《講一下高端授權給C-TAP/M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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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剛砲轟完某位法盲關於商標授權等等。 然後這兩天好像高端授權很紅阿? 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授權蠻有趣的。 畢竟這種國際型的授權實在很不容易。 所以我把這份授權協議書找出來大略啃了一遍, 當然也必須指出中天兩篇新聞的問題。 這兩篇的連結我會跟高端的授權協議一起放留言。 不過標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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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端技轉WHO成全球首例 專家:放棄專利 不代表疫苗獲肯定
2. 高端技轉WHO!蘇一峰嘆「真的值得慶祝?」:低價交出金雞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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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高端沒有放棄專利阿。 授權協議第27頁, 9.1就說MEDIGEN will own the entire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any and all inven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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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份專利授權也不是獨家授權(買斷)。 所以高端還是可以授權給其他經濟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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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蘇一峰講說是10萬美金技轉出去…um…這跟授權協議上講的也有差。 授權費+專利使用費是在第23頁。 我大概翻譯一下。 不過請注意以下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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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中文寫作實在不怎樣。 如果有甚麼字看起來很怪請提出來討論
2. 我也不是做授權, 所以不知道這個價格是高還是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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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首先, WHO把經濟體分成四個等級: (這些定義在第二頁)
1. Low-income economies (LIE-低收入經濟體)
2. Lower-Middle Income economies (LMIE-中低收入 經濟體 )
3. Upper-middle income economies (UMIE-中高收入經濟體)
4. High-income economies (HIE-高收入經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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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高端共有以下收入: (都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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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次性的授權費。 低跟中低收入經濟體付1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付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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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技術文件後,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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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端準備好要交付相關材料時, 低跟中低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10萬, 中高與高收入經濟體的被授權人要付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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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開始開發產品後, 第一個: 低收入經濟體付2.5萬, 中低付7.5萬。 中高付15萬, 高收入付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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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unning technology fee (持續性技術費用, 感謝網友)。 是按銷售淨額(net sale)的比例來付。 低收入經濟體付3%, 中低付5%, 中高付8%。 高收入付10%。 而且要付15年。 如果在這15年內還有其他技術轉移的話, 那就看最後一次技術轉移後五年是否超過15年的年限。 超過的話把截止日期設到最後一次技轉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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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專利使用費 (當然是要在那個經濟體有申請到專利才有): 也是按銷售淨額(net sale)的比例來付。 低收入經濟體付0.5%, 中低付1%, 中高付3%。 高收入付5%。 付到專利權終止。
截圖: 高端商標:

2023年8月30日 星期三

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並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

既然高虹安已經被起訴了,那我就藉此案例講些題外話。

我說林冠年與林耕仁如果是真好人,當他們拿到這些帳本,知道其中大有問題時,在他們爆料或藉以攻擊競選對手之前,就應該建議甚至陪同「爆料人去警察局自首」先,千萬不要剝奪了這些倒霉碰到惡老闆的可憐助理們,法定的在涉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優待機會。

而助理這邊,我也覺得她們當初選擇向媒體或政治人物爆料或陳情,是非常愚蠢的,你等於放棄了自首及供出主嫌或共犯就能免刑的機會,還淪為別人產生流量或進行政治鬥爭的工具。那個檢察官訊問時,還不自白認罪以爭取減刑的,還要堅持自己行為合法的,更是愚蠢。

如果各位身邊還有碰到類似案例的人,例如(1)高虹安案裡,綽號小兔負責記內帳的助理離職後,還繼續用同樣手法協助高虹安詐領加班費的助理們,還有(2)掛名某立委助理,其實任職於其他地方的人,還有(3)其他詐領立委/議員助理費或加班費,甚至(4)擔任民意代表的白手套以轉移賄款的人等,都可以請他去找免費的法扶律師諮詢一下先,我想任何律師都會建議他馬上去警察局自首的。

再多說一句,從高虹安冒領助理加班費案的表現來看,一個整天爆料卻不去地檢署告發,一個跑去地檢署告發卻沒叫助理們去自首先,我覺得林耕仁與林冠年都不是新竹市民可以充分信任的對象,如果沈慧虹願意再選一次,我認為她明顯是比較好的選擇。

註:
《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林冠年:之前柯文哲民調很高的時候,有幾位民眾黨員跟他說,要選大新竹的立委,他不置可否,因為早知道會有這一天發生,就把經過馬賽克的高虹安帳本、單據拿給他們看,他們看了以後思考兩天說,還是不要好了,他們就想到高虹安會有被起訴的一天,若參選會被她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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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助理回捐部分補助款或加班費,由民代統籌運用,當然違法,還狡辯啥?
詐領助理補助費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藉機詐取財物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該行為一定也會觸犯的偽造文書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部分,因想像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從一重處斷)被藉機詐取財物罪吸收了,法院並不會單獨論罪。
藉機詐領財物罪成罪的關鍵是,所領公款(助理補助費)是否完全用於所述之法定支付科目(助理職務)。「於公費助理補助費未全額用於公費助理薪資而不涉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除須申報之公費助理均實際上擔任助理,僅於薪資與申報內容不符外,因該筆補助費係由法律明定支付科目,客觀上已限制金錢使用範圍,參酌與議員間請領補助費之公平性,就該遭挪用部分之補助費,亦應限於與議員職務有相關之助理費用或助理業務之支付,而不及於與助理費用或業務無關之其他議員職務活動或選民服務,始能認該挪用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參*1)
爆料者應該已經向檢調自首與提供內帳等資料了後註:結果高虹安等人的起訴書證明,爆料者竟然沒有去自首!!!,本案主犯與其他共犯檢調都有所掌握,會依法被判免除其刑(參*2)。
因為資料相當詳盡(如林耕仁記者會上所示),其他涉案人員應該都沒有自首或供出主犯或其他共犯的機會而獲判免除其刑了(除非還涉及其他貪瀆案件,或適用證人保護法)。
因此,建議其他共犯主動投案,並於偵訊時自白以及主動繳回所有財物,以求依法減輕其刑(參*2,即刑度減為三年六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並因爲是高委員要求回捐,這些涉案助理不敢不從,顯可憫恕而請求法院再依照刑法第59條減免其刑(即刑度減為一年八個月以上之有期徒刑),判決兩年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再依刑法第74條宣告給予緩刑。
當然,最笨的就是繼續嘴硬不認罪的了。
註*1,潘懷宗議員詐領助理補助費案士林地院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10%2c%e8%a8%b4%2c297%2c20220615%2c3
註*2,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內帳的威力
高虹安很難躲掉的原因,以及她辦公室開始胡言亂語這是自願上繳公積金的原因,是林耕仁今天爆料的,是完整的「內帳」附帶原始憑證。
內帳的意思是這些錢的用途,都不需要過正式審計單位,也不需要上報到立委依法所需明示的單位。因為是原本以為不會見光的內帳,所以一定什麼名目都會有,因為要實報實銷。
個人生理用品、洗頭、日式玩偶、高虹安個人交通費,這些都有原始憑證,檢調只要去查每個消費店家,搭配約談所有現任以及離職助理,事情就會水落石出。
高虹安如果自認清白而且要止血,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主動公布所有歷年來內帳,並且請已離職和仍在職的助理通通坐在她身後開記者會,聲明這些一年20-30萬的錢,都是他們自願繳給高虹安任她自由運用的,以「疏忽沒有以政治獻金名義上報」來試圖避罪。
但是偶打賭一塊錢,高虹安找不齊自願來頂罪坦罪的所有助理,因為舉報她的人應該就在其中。檢調一旦開始約談,這些人要思考的其實是減刑認罪協商,而非幫高虹安頂罪坦罪。
內帳被完整揭露,這要扯國家機器動起來,除了死忠柯粉虹衛兵,沒人會信。柯建銘的智慧之語是真誠的:高虹安需要去找律師而不是找選民,需要準備打官司而非打選舉。
林耕仁手上一定還有更多資料,會每天引爆。如果料上得齊,最終高虹安可能會被打到得票率15%以下。新竹市正式進入正綠和正藍爭霸,而高虹安一垮,郭台銘與柯文哲也不必肖想2024總統大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