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本期接續前期《以可能洩密為由而禁業?從梁孟松案談起》、《競業禁止約定與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留下來又不重用,若敢離開就提告,這樣對嗎?》營業秘密系列文章的討論,讓我們來看看台商在智慧財產權上要注意什麼。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以免觸法而被海關扣押或法院判決下架。

而台商在進行授權談判時,要注意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提供所有廠商(包括競爭對手)一個「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條件(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RAND), also known as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FRAND) ),才不至於違反其當初在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被納入國際標準時,專利權人對於國際標準組織的承諾。

而且,我更認為要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單靠營業秘密是不行的,因為產品上市後他人對其進行逆向工程不但合法且是極為容易的,更何況要符合標準或被納為標準,就不可能繼續保有秘密。

面對國內外由他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或者由自己對他人發動的訴訟,這是現代商戰的常態,我建議台商不應該繼續持有「搶先投降只輸一半,就賺一半」的錯誤心態,我認為台商都應該要有自己的訴訟整體應對策略,聘請適合的訴訟顧問協助做好訴訟管理,以符合自身企業的最大利益來管理訴訟,而不是被訴訟管理,更不是到處求神拜佛乞求奇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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