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日 星期四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何不食廚餘」 by 柯文哲

柯文哲今發表能源政策,談到淨零碳排放時說,自己當市長時,環保局說要蓋廚餘處理廠要10億,「我跟他講,我吃飯從來沒有廚餘」,如果可以把北市民訓練說服到吃飯都沒有廚餘,還需要花10億蓋廚餘處理廠嗎?所以打掉計畫。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教授吳珮瑛致詞時忍不住問柯,「你是不是連香蕉皮都吃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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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北環保,阿北英明,阿北吃廚餘!
蚵屁是個愛吃廚餘,連廚餘回收處理都要反對的廢物!
各位及台北市清潔隊辛苦蒐集的廚餘,因為被廢物蚵屁刪除了廚餘處理設備(給豬吃的話,至少需分檢除骨及煮沸殺菌等)的預算,所以現在都是跟堆肥原料混在一起,又因為也沒有編預算去興建或使用堆肥原料與污泥的發酵槽(類似淡水十三行倉庫旁的那些蛋型槽)製造沼氣(發電)產生肥料,所以都是直接焚燒掩埋處理,台北市迪化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則是直接排放到台灣海峽。
對!台北市回收廚餘根本是造假,生廚餘熟廚餘最後就通通進焚化爐,台北市根本無力處理,因為廚餘處理廠預算都被「何不吃廚餘」的蚵屁刪光光了!


2023年11月1日 星期三

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太誇張了吧?!中國法院竟然判決銀行(僱用人)不必因爲行員(受僱人)的侵權行為負上連帶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第 188 條:「

1、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3、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要注意民法第188條第2項明文規定說,即使在選任監督僱用人執行職務上已盡相當的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例如存戶在銀行(僱用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存摺/印章或提款卡/密碼交給行員(被僱用人)而遭盜用,但本案是行員(被僱用人)挪用存戶的存款而未被任何人發覺了,銀行(僱用人)還能證明自己有盡注意義務嗎?)而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時,我國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僱用人(銀行)與被害人(存戶)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銀行)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而這種案件,在我國法院,銀行是一定被判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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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澎湃新聞報導,廣東廣州市美女富商李娟(化名)經商致富,她在2020年時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廣東某銀行。幾個月後,她有投資機會,想動用部分資金,到銀行辦理手續時卻赫然發現,她的戶頭竟然只剩下了人民幣0.62元!
美女富商有如晴天霹靂,銀行行長卻只是虛與委蛇,不斷拖延,美女富商無奈只能向法院控告銀行。
法院的判決更奇葩,法院一審採信銀行的說詞,那是銀行員工的「個人行為」,將資金私下轉移到其他帳戶,與銀行無關,美女富商只能去找銀行員工要。
涉案的銀行員工兩手一攤揚言,因為之前有欠債,錢已經轉給債主了,現在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美女富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做出判決,銀行、員工,還有存戶三方都有責任,銀行必須賠償美女富商400多萬元人民幣經濟損失和部分利息。」

鴻海就是個裝配廠,不要懷疑。

我每次看到鴻海或富士康被投資分析師歸類在高科技產業,或吹捧鴻海擁有數不盡的技術與專利,我就啞然失笑!

以製造iPhone的技術來說,都是牢牢掌握在Apple公司手裡的,連製造iPhone所需的機器、治具模具、關鍵零附件等,Apple一向預先買斷製造商兩年以上的產能,也會提供貸款給鴻海/和碩等裝配廠來採購,確保在製造工藝上,能領先競爭對手至少兩年。

例如,以雷射鑽孔讓金屬機殼透光但仍防水的技術與專利,都是Apple擁有的,Apple會跟合作研發雷射鑽孔機的廠商(其擁有雷射鑽孔機的其他專利)簽約授權合作生產機器,然後Apple也提供機殼廠商貸款以跟雷射鑽孔機廠商購置所需的雷射鑽孔機器,好用來生產Apple所需的透光又防水的機殼。

又例如手機的零組件、機構與機殼,製造上都有公差,最後在富士康這種裝配廠組裝時,就會發生零組件或機構累積的公差,超過機殼的容許度,而裝不進去或導致變形或產生間隙,而使手機不防水或不能密合的種種問題。Apple就研發機器識別與自動配對程式,找出上百種最佳組合,來自動操控送料、檢料與裝配機器人(其實是機器手臂啦),然後提供貸款叫富士康等裝配廠,向機械手臂廠商大量購置,好來生產Apple手機。你看,Apple擁有操控機器手臂的程式(軟體),機器手臂廠商則擁有製造機器手臂(硬體)以及生產它的專利與技術,而這些機器手臂都已經設質給Apple,在裝配廠沒有付清Apple所提供的貸款前,等於是Apple借裝配廠使用。而且,付清貸款後,富士康等裝配廠也只有機器手臂的產權,如果沒有Apple的操控程式,其實也是一堆廢鐵。

因為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土地從農用轉為商業或工業使用,是需要通過審批的。所以,只要在某地設廠的審批通過,那麼建設道路,鋪設水電,招募員工,興建宿舍,主管購房,周邊土地重劃與商鋪、住宅商品房的興建,都是一本萬利的好生意,因為廠區與周邊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益太大了,所以本業不賺錢甚至賠本經營都沒有關係。因此,所有的中國企業,最後都變成土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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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介民

富士康在中國被查水錶,郭董神隱一週,氣勢頓失,他如何收場?全球都在等。
目前中方關於 *查稅* 和 *調查土地使用情況*,資訊仍相當有限,並不意外,這完全是中國統治和治理手法,讓你猜,懸著他,你們會更聽話。
外商,尤其是台港商,在中國,土地利益是一個大誘惑,也是深不可測的陷阱。中共在招商時,可以答應你無數條件,包括土地批租,這當中台商老闆、高層台幹、中方地方官員,都可以上下其手,分潤土地變更地目的龐大「租金」,這條「租金鏈」把中國地方發展、中方利益、台商收益全部串連起來,共榮共利。承平時期相安無事,大家酒場暢飲稱兄道弟;有天,上面查起來,馬上翻臉不認人,上面要你查,你就要給我查下去,有任務配額的。
台商在中國交易土地,眉眉角角非常多,你總會留下足跡、文件、合同、人脈交往、金流痕跡,抓在中國政府手裡。哪天他翻臉,要使用這些東西,直接翻出來,你逃不掉。
2014年左右,一大批台商被中方逼著補繳鉅額社保費用(以前人頭都可以打折,看關係繳納,現在不行了),就是慘痛教訓。
短多長空,圖一時便宜,他日秋後算賬,帳盤起來,你付出的不會更少。有些時候還會吃上官司,身陷大牢。
把台商養肥,總有一天要你共同富裕,順便處理他日思夜念的干預台灣內政(所謂介選)。
為什麼台商在中國已經三十年,都無法記取教訓?一是短期利益巨大,每個人都覺得自己是經營之神,心存僥倖,可安然脫手(早己跟你說「天人共戮,你竟敢回嘴:Yes, do it!)。二是,記憶會斷代,對大部分人,一段期間就煙消雲散。
如果你還沒讀過《尋租中國》,現在正是時候,請看增訂版第339-341,看土地交易怎麼操作,多好賺:
「現在在大陸賺最多,大概有3 千億台幣,廠房和土地,因為他後來很聰明,是這樣子,我到江蘇,我跟你要2 千5 百畝的土地做鞋子,你一定要有500 畝跟我轉個方式「招拍掛」,給我上市。招拍只是一個形式而已,用這樣來做交換,土地都還沒有開發,就賺死了⋯⋯反正規劃的過程裡面,台灣幹部就從那裡插,先存一手,把他買50 畝、30 畝然後再轉手,有人再蓋、蓋大排擋蓋什麼。因為它是傳統製造業,只要做一個廠,鞋子做下去,就是一個造鎮,人口都10、20 萬,商業就很好做,有機會20 萬人,大超市,什麼太好做了,一定賺......」
「所謂商住就是說,很簡單,我可以作為我幹部員工要住,但是我也可以(作為其他用途)⋯⋯因為大陸這種商住用地是要經過「招拍掛」,一定要公開標售,不能私下批,那政府會找一、兩個假的來跟你投標,但還是會掩護你,理論上、法律上是這樣。那很簡單,我就是要有這個土地,那你拿到所謂的商住用地,等於你可以賣商品房,你可以租給星巴克欸!」
「作為『跨海峽政商集團』成員的台商,通常都有機會獲得這些特權:當作一個談判的要點,我要一千五(1500 畝工業用地),你要多少(你要給我多少畝商住用地),跟你講台商郭某他們在東北都是這樣,我給你多少工業園,你要多少商住給我啊!眉角就在這裡。」
這本書裡頭還有更多豐富的台商訪談故事,值得細細品味。

郭璽所言之馬文君涉犯洩漏國防機密罪案

 如果郭璽所言皆屬實,則:

1、池承昊涉嫌竊錄罪、洩漏國防機密罪及偽造或變造他人刑事證據罪,但因為是寄給立法委員,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2、將國防機密洩露給外國政府(或其他人)的立法委員,不限於馬文君,也涉嫌洩露國防機密罪。而轉交調查局的部分,因為立委不會傻到擔任告發人,所以應該不成立誣告罪。
3、將池承昊竊錄的私密對話內容,播放給媒體聽的徐巧芯,也涉嫌散佈、播送竊錄內容罪,但不是洩漏國防機密罪。
引用法條:
刑法(下同)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溫朗東:
『馬文君不打自招,自己在臉書指控郭璽:「謊稱簽約建造水面艦,然後來台造潛艦」,不就是自己證明了郭璽想方設法,遮遮掩掩,就是為了要讓潛艦做出來嗎?更好笑的是,馬文君還指控郭璽「唆使韓籍技協,無視武器輸出許可,把機密帶來台灣。」這不是承認郭璽為了幫台灣造出潛艦,不惜巧取韓國機密嗎?』
昨天跟郭璽在政論節目同台,經過連日來的採訪考驗,郭璽越講越順,整理出了事件的來龍去脈:
韓國SI公司的員工池承昊、何小姐搞辦公室戀情,影響工作及公司氣氛,與王小強三人被趕出SI公司,成了「炒魷魚三人組」。
「炒魷魚三人組」知道郭璽有影響力,找郭璽幫忙向SI求情,郭璽跟SI老闆Park談了兩次,都被Park拒絕。
「炒魷魚三人組」決定另起爐灶,跟郭璽說有七人的優秀團隊,比SI更厲害。郭璽聽到,建議他們自己組公司,來去標台船的案子。
郭璽跟「炒魷魚三人組」討論幾個月,發現這三個人沒料,所謂七人優秀團隊,也是一場空。這三人還想要跟郭璽借三億新台幣來營運公司,郭璽沒錢,也對這三人失去信心。雙方爆發許多口角。
池承昊跟郭璽討論過程中有私下錄音,在郭璽無法幫他回SI,又不能幫他開新公司之後,把8個月的錄音檔整理剪接後,分送給四個立委。其中有兩個立委尚未承認此事,王定宇表示有收到,但一發現涉及機密,要辦公室成員不得外洩,並拒絕跟爆料者(池承昊)見面。
馬文君則是自己承認,2022年1月10日接獲爆料資料,隨即把資料送給台灣的調查局,也送了一份給韓國政府。
池承昊展開大規模的報復行動之後,王小強跟郭璽本是舊識,王小強和盤托出,跟郭璽道歉認錯,希望郭璽不要告他洩密。也因此,郭璽才會得知池承昊分送錄音檔給四個立委,以及池藏身於西門町。
2022年3月,韓國檢警搜索SI位於首爾的總公司。韓國政府逮捕6名員工,羈押朴姓負責人的弟弟。
郭璽的敘事相當完整,而且與馬文君的自承、徐巧芯的爆料相吻合,換言之,藍營方對郭璽的質疑,都在郭璽敘述的框架下。
(全文請見留言)

地溝油涉嫌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沒錯!

有網友說地溝油先生一直避免去報案或接受約談,所以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地溝油先生犯案前都想好了,我認為不見得是這樣喔。

自導自演恐嚇案的主嫌是地溝油(林裕紘),許哲賓是共犯。
地溝油所稱之被「恐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並不需要他提出告訴。
地溝油既然公開其被恐嚇,並舉證了恐嚇信(行使了許偽造的刑事證據),且上直播哭訴被恐嚇了,檢警聞知此事,就發動偵查了,他就涉及誣告罪,許也是共犯。
還有,偽造及使用該恐嚇信的人,都另涉犯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
如果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或第171條)成立,則吸收其所犯的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如果誣告罪不成立,則會依照行使或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論罪判刑。
本案看起來應該適用第171條第2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其刑罰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我是覺得應該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現行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刑法第165條則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注意第166條與第172條都有自白則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待喔。
另外,提醒辛苦的檢警一下,那些抹黑巴西進口蛋的人(當然包括地溝油先生),以及囤蛋居奇的人,另涉刑法第251條妨害農工商罪喔。這個罪的刑度比較高,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是一罪一罰,有機會把菜蟲、蛋虫一鍋端,而且關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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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王定宇

再次驗證,中國國民黨網軍黨工造假收押禁見、Linbay好油造謠收押禁見、搜到國民黨黨工電腦內千個帳號,然後…網路上臭蛋、壞蛋的假消息不見了,然後蛋也不缺了,蛋價一跌再跌!

以下摘自新聞:
台北市蛋商公會今(31日)表示,國內雞蛋產地價明起調降3元,消費端的批發價則從周四起同步調降,這也是國內蛋價連續兩周降價,降價後產地價回到40.5元、批發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