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 星期六

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

公教人員退休金中「退撫給與」的部分,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此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規定幾乎相同,都是規定得開設專戶(即退撫基金為給付「公教退撫給與」而為公教人員開立之個人專戶),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被強制執行的標的了。

註1: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初任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其設立個人專戶,並由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及孳息,作為依法退休、資遣或撫卹時,給付其本人或遺族退撫給與之儲存準備。

勞工退休金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也規定:「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及勞動基準法第58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分別規定如上。

註2:勞工可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台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該專戶之銀行帳號。

但是公教人員退休金中「保險給付」的部分在公教人員保險法中,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給付部分,卻與勞工保險條例有些許不一樣的規定。公教人員保險法在第37條前段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是該條例中並沒有如下列之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得開立專戶,以及專戶內存款不得扣押等規定

而勞工保險給付部分,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1-3項規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勞工保險給付亦得開立「勞保年金」專戶,以及享有該專戶內存款不得扣押的保護

註3:勞保本人死亡給付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喪葬津貼,一部分是遺屬給付。前者設置的目的是遺屬為辦理死者後事的補貼;後者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領取的喪葬津貼,係以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為要件,故依該規定領取之喪葬津貼,並非遺產。又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及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之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保險基金係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政府之補助及雇主之分擔額所形成,並非被保險人之私產,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因此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都不是民法裡所稱的遺產,被保險人之繼承人即使拋棄繼承,只要符合勞保條例所規定之條件,仍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年金,如果帳戶有遭扣押的可能性,而無法提供帳戶入帳,同樣地可以向經勞保局申請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或是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專戶內的存款也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

而且,依法院實務見解,參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定:「依(已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然若領取後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則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7條規定,僅言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若該權利已具體化為金錢、銀行存款或其他財產,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

也就是說,雖然債權人不能去扣押公教人員(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的權利,但是只要該筆給付存入退休(職)公教人員的銀行帳戶後(且並沒有開設「公教退休金」專戶的法源),就只是一般的存款而已,是沒有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保護規定的!

總結,公教人員的「退撫給與」存入「個人專戶」,是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是可以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及強制執行的標的。而勞工的「退休金」及「保險給付」,在開立專戶(勞基法退休金專戶及勞保年金專戶)後,該專戶內之存款,就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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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6日 星期五

游戲“玩法”確實不容易申請專利。

utility patent台灣稱為發明專利,是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之技術內涵的實用解決方案,而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是指能產生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之視覺效果的形狀、花紋、顏色或其組合,包括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等。

(註:我覺得網紅還是不要談論他根本不懂的事情,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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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ng Yuan:「因為抄襲遊戲引來的專利訴訟並不少喔(包括任天堂,也才告完白貓沒幾年),不過游戲“玩法”確實不容易申請專利。」
米國律師廢話多:「Juling Yuan 謝謝提醒. 之前的寫法看起來講太廣/武斷了. 感謝您指出來。
剛查了一下...是這個對吧? 還蠻有趣的: https://gnn.gamer.com.tw/detail.php?sn=159314
任天堂主張《白貓 Project》侵害的專利是哪些?五大專利內容曝光
GNN.GAMER.COM.TW
Juling Yuan:「米國律師廢話多 是這個案子沒錯。而且這篇介紹挺清楚的。雖說專利主要保護技術,不過當該技術是執行某玩法所必須的方法,可能實質等同保護到了“玩法”,像案子中的第1,2個專利,發明核心是操控方式及遊戲的介面,就與遊戲的玩法很接近了(不過要用專利來保護更上位的“玩法”,例如“第一人稱射擊”,就要砸更多錢去申請所有相關技術的專利,去包圍這個”概念“的”實施方式“,而且還要克服新穎性/進步性的障礙)」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Juling Yuan 沒錯,遊戲的介面設計,是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由技術的保護,延伸到操作方式的保護。但第五個專利,我會懷疑它的進步性,這應該屬於圖像顯示的習知技藝。
另外,手機觸控螢幕上人機互動介面的操作手勢與圖像設計,蘋果公司及其他公司在2000年前後,都申請了許多發明與設計專利,但都已經或快要到期,望周知。」
米國律師廢話多:「Juling Yuan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感謝兩位花時間討論。看來我從軟體專利出發的思路太狹窄了。而且用詞也不夠精準。謝謝兩位指正 ​」
Juling Yuan:「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印象中,這幾個“技術”,專利範圍都不是太大。雖然媒體很愛形容專利保護了一個很大的概念(比較聳動,而且一般人也看不懂技術),其實不然。UI介面的基礎操作手勢專利在Apple那波熱潮中,都申請的差不多了(滑動解鎖、多點觸控),大家只能撿剩下的範圍(或是更特殊的操作方式)。」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Juling Yuan 對呀,專利範圍小,稍有差異就能順利迴避,而且這些UI專利都已經或快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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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魯到底算不算抄襲寶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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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前FB突然推這篇給我。雖然我並沒有追蹤 Froggy Chiu 。看完後決定還是寫一篇出來解釋一下。另外這篇會提到三個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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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天堂的寶可夢。Pokemon 這我想大家起碼都聽過
2. 帕魯。英文是Palworld
3. Pokez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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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篇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把智財下面的專利及著作權混在一起講。所以再跟大家解釋一遍: 專利主要分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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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tility patent: 有形的東西保護構造,無形的東西(方法/軟體)保護步驟及順序。-- >台灣稱為發明專利。感謝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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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設計專利: 只保護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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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為什麼這個遊戲的抄襲訴訟不會去打專利訴訟? 因為專利講的是一個過程。你作了什麼操作然後出來什麼結果的過程。而不是像作者說的,『舉例來說,有人開發出一種遊戲是用第一人稱的視角,拿著武器攻擊敵人,例如毀滅戰士。但後面有人跟著做出了玩法幾乎一樣的戰慄時空,並不會構成抄襲。』- ->這就只是個結果而已
-- >感謝 Juling Yuan 提醒說抄襲遊戲的專利訴訟也不少. 當然這篇主要是針對作者說的玩法. 不過我覺得我這段寫得太概括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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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段是講utility patent。有人可能會問,那設計專利不是就像作者說的,保護一個造型/形式嗎? 對! 但是設計專利只保護”一個”外觀。沒有任何遊戲公司會把他們設計出來的角色都拿去申請設計專利。根本申請不完的事情沒人做。而且其他人只要改一下外型(像帕魯做的,等下會提到) 就可以規避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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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設計專利其實可以申請app的介面。只是也就保護一個介面而已。所以通常也不會這樣申請。(記得我只遇過一個這種設計專利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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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現在來談一下上面列出來兩個遊戲, Palworld跟Pokez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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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有人比較過Palworld跟Pokemon。必須承認Palworld的規避做的算比較聰明。首先,這兩個遊戲的性質不一樣。Palworld是一個冒險類的ARPG。網路上看到有人說就是”Pokemon with gun”這樣 *笑。 但同樣類型的遊戲我想大家都能找到不少,所以才說這個問題不是用專利解決。畢竟不同的玩法表示有不同的步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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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主要是說palworld蠻多角色看起來像Pokemon裡面的角色。當然讀過我寫的商標系列的版友可能會問那能不能提起商標訴訟? 遊戲的虛擬角色不是能用商標來保護? 如果您能想到這點,表示有仔細讀我寫的東西。感謝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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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這個情形下大概不行。因為Palworld給那些角色取了不同的名字,也有修改外觀等等。(會放一個比較的連結。大家可以只看圖。)
所以這種類似的外觀就只能告著作權。目前任天堂還在思考這個問題。我們看看他們法務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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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一下Pokezoo。因為他們今年1/11被任天堂告抄襲著作權。Pokezoo是一個卡牌遊戲。而且真的是在模仿寶可夢。我會貼一個連結,直接看圖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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