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公務人員的職權範圍

賴素如受賄案,2014年10月底台北地院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十年,但照台中市議會議長張宏年被控為電玩業者關說核發證照案,一、二、三審法院都判決其無罪而定讞的見解來看,賴素如上訴後翻案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議員的職權有包括雙子星大樓標案的審查嗎?議員能不能影響這個決定呢?這是主要爭點!

民意代表處理選民服務案件收政治獻金的官司,究竟算不算貪汙?該不該適用《貪汙治罪條例》?其實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見解都不同。

單單我國最高法院刑庭的判決,關於何謂「職務上行為」這點,就有分成三說:(1)法定職權說,(2)密接關聯說,以及(3)實質影響力說,全看你抽籤抽到的法官,是採哪一說,判決結果,可以從重判十年以上,到無罪,全沒個準。

翻開各級法院判決書我們更可以發現,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現任立委黃偉哲都已無罪定讞;立委高志鵬一審被判五年六個月,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又以「實質影響力說」撤銷高志鵬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2013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加重判高志鵬七年半的刑期,高上訴中。

最高法院一直對於公務人員(包括民意代表)的職權範圍,沒有提供統一法律見解,造成如此亂象,實在難辭其咎!但扁案判決定讞之後到現在,包括已經定讞的郭瑤琪案,以及幾個更審案(林益世與高志鵬),看起來法院的判決現在是以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的居多,這對被告來說,會比較不利。

所以,賴素如貪汙案,雖然有收錢,但她只是質詢護航,更無法證明官員有被她施壓或關說,即使法院採取實質影響力說,仍然沒有直屬長官(總統、交通部長)施壓那麼直接,所以雖然一審今天她判刑10年,但我認為她上訴後翻案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只是比以前(例如張宏年,黃偉哲),小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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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參:http://www.npf.org.tw/post/2/12959

最近的林益世案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最高法院歷來對於公務員收賄等罪有關「職務上之行為」,原則上採取「法定職務權限範圍說」之觀點,認為林是用個人地方勢力及黨政關係影響力,幫地勇喬合約,不是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且對象是民間的中鋼、中聯公司,均屬私人契約利益,因此不構成貪污罪,但因林在喬合約過程中,曾恫嚇中鋼、中聯主管,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此外,林益世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來源,另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合併判7年4月,林母等4名親人則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林益世於99年間協助陳啟祥促成取得「轉爐石」及「爐下渣」契約之行為,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之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中公務員收賄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然關於99年間「轉爐石」契約之締結,被告林益世係基於為第三人即地勇公司陳啟祥不法利益之意圖,假借其立法委員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以對於中鋼公司鄒若齊、中聯公司翁朝棟與金崇仁等經營階層施加恐嚇之方法,迫使中聯公司甘受違約、損害商譽之不利益,同意修改廠商審查基準,與不合格廠商地勇公司締結轉爐石契約,進而使地勇公司取得轉爐石3 分之1 比例承購權之契約上不法利益。然因貪污治罪條例有關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尚不處罰藉勢藉端勒索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行為,此部分僅能論以刑法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以恐嚇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

逆轉!林益世涉貪案 二審重判13年半(參: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26/803381/

高院合議庭加重改判理由主要在於,林益世擔任立法委員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期間,對於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之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具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其職權干預、影響兩公司之營運決策,促成陳啟祥(64歲)取得中聯合約,並收受6300萬元費用,兩者有對價關係,已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此外,林母沈若蘭一審雖無罪,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沈將林益世犯罪所得中之美金95萬元逐張燒毀,還將另筆新台幣1200萬元的犯罪所得,分成5包裝入塑膠袋後,用磚塊捆起來藏匿於住處魚池,雖其動機出於母親之天性,但沈湮滅、隱匿刑事案件證據,已妨礙司法偵查,因此依滅證罪改判她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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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龍潭購地案:(參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576360

該案基本事實「吳淑珍牽線幫辜家以市價賣土地給政府,收取辜家二億元」;珍稱此屬民間土地仲介佣金,最高法院則認珍是透過扁的「實質影響力」才使政府決定購買,扁珍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本案(包括收受陳敏薰款項事)有罪與否關鍵,在「何謂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自二四台上三六○三、五八台上八八四判例起,均採「法定職權說」,更在諸多判決闡明必須是「依法令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具體特定職務行為」(七二台上二四○○、七三台上三二七三、九八台上三九五、九九台上九四○判決);且判例明揭:「不法報酬苟非關於職務行為,即不得謂為賄賂」(七○台上一一八六判例),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問題。總統法定職權載明於憲法及增修條文,政府是否購買私有土地並非總統法定職權。若採最高法院判例及一貫見解,本案即不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然最高法院謝俊雄、陳世雄、吳信銘之合議庭變更該院及該庭既定見解「法定職權說」(九五台上三二一八、九六台上四八判決),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職務上行為「只要與職務具關聯性,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即屬之,因此判定阿扁有罪。

何謂「實質影響力」,言人人殊,將使公務員「職務界限」不明,形同沒有「職務範圍」,違背判例所揭「職務範圍」明確性意旨。以「目的性擴張」的解釋方法擴大「職務上行為」內涵,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對被告不利事項不得為目的性擴張」之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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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06/35488756/

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七年前利用台北車站商場出租招標,收受南仁湖集團董事長李清波藏在茶葉罐的兩萬美元、約六十四萬元台幣,之後以職權施壓台鐵,南仁湖最後雖未投標,但最高法院昨仍依職務上收賄罪,將她判刑八年,全案定讞。

郭瑤琪於二○○六年任交通部長,當時台鐵辦理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南仁湖的李清波與她是舊識,請她協助看能否參與標案,並叫兒子李宗賢將六十四萬多元結匯成美鈔兩萬元,塞在茶葉罐底部送給郭。她堅稱只收到茶葉,但一、二審時都根據李家父子證詞,認定李清波送錢原欲充當郭的兒子赴美讀書花用,但郭收錢後未具體指示台鐵配合南仁湖更改標案,無對價關係判她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兩度發回,高院兩次更審都認為,郭在二○○六年七月四日收錢後,先指示機要祕書探詢台鐵代理局長何煖軒可否與李清波見面、南仁湖有無投標機會等問題,但被何回絕:「遊戲規則很公平,歡迎投標。」後來李清波親赴交通部找郭,討論該標案是否應由台鐵負擔消防、電力系統老舊的更新費用。

郭因此在七月二十六日部務會報檢討別的招標案時,忽然將話題轉到台北車站標案,要求台鐵再辦說明會,向有意投標廠商「釋疑」,台鐵局未照辦,郭後來二度利用部務會報,指示台鐵局在招標截止前澄清廠商疑慮,台鐵局找來唯一有疑問的南仁湖公司單獨為其舉辦說明會。

更二審認為,郭瑤琪收錢後一個月內,以部長職務多次試圖幫南仁湖參與標案,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賄對價,痛批她身居要職竟收賄圖利廠商、破壞官箴,判刑八年。最高法院昨維持原判決,且追繳兩萬美元犯罪所得。李清波父子因涉職務上行賄依法無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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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案:(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30515142522B6U

高志鵬被起訴是因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申請承租土地未獲准,乃透過高志鵬助理兼國會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安排,由高志鵬出面向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副局長蘇維成關說。高志鵬介入後,中區辦事處還是不同意,高志鵬又請郭武博前往國會辦公室協調,國有財產局因此對中區辦事處函示,「東豐閣公司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租用系爭土地」,中區辦事處因此核准,東豐閣股東事後給了高志鵬辦公室五十萬元、姚昇志收了一五○萬元。

高志鵬二審被判無罪的主要理由是,法官認為高志鵬未利用任何可以憑藉之影響力對國有財產局承辦人員施壓,無論高志鵬收取五十萬元報酬,或請託人東豐閣公司取得土地承租權均無違法。高志鵬二審無罪後曾說,感謝二審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

最高法院卻認為,高志鵬基於立委身分及其職權上之機會,對於東豐閣公司土地承租申請案件能否獲得中區辦事處准許,似難謂無相當影響力。否則東豐閣公司股東「何須花費鉅額酬金,央請姚昇志安排高志鵬以立法委員身分出面向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請託、關說?而姚昇志與高志鵬又何必邀請國有財產局局長及副局長至其國會辦公室協調及關說、請託?」

換言之,最高法院撤銷高志鵬二審無罪的理由中,有「實質影響力」的味道。

高志鵬關說案 無罪改判七年半(參: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687546

2013年6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宣判,引用前總統陳水扁涉二次金改案時,最高法院採用的「實質影響力說」,認定高以立委身分對國產局有審查預算等權,對其正副首長遊說,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改認定高觸犯收受賄賂罪,判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姚則判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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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年案:(參:http://www.nownews.com/n/2011/06/09/519340

張宏年被控於民國94年間,為小鋼珠電玩業者關說2張電子遊藝場執照,收取業者前金、後謝及按月乾股分紅,總計新台幣2140萬元,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

不過,法院審理時認為,張宏年雖然協助電玩業者向台中巿府關心發照進度,但無法證明官員遭施壓、關說而核發執照;即使張宏年收取業者金錢而關說合法發照,「道德上固足非議」,但不適用圖利罪。歷經三審而無罪定讞。

【政治事】實質影響說=法官說了算?(參:http://www.new7.com.tw/NewsView.aspx?i=TXT20130515142522B6U

「申請過程合法」張宏年關說電玩案無罪

張宏年被控幫電玩業者柯美雲致電台中市府高層,關說讓柯女獲發兩張電玩執照,一審、二審都以發照過程合法判張無罪,因此檢方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台中市政府官員有受張宏年身分或行為影響,同時兩張電玩執照核發程序並無不法,雖然張宏年收到業者兩千萬元後,「始代業者出面關心合法發照之行為」,二審並未違法判決,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張宏年無罪定讞。

這次最高法院沒有質疑,如果電玩業者柯美雲申請電玩執照審查程序合法,何必還要花二千萬元請張宏年打電話關心?最高法院在前後四個多月內,對高志鵬案與張宏年案採取完全不同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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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黃偉哲的案子也與張宏年案有些相似。

「與立委職權無關」黃偉哲關切墓園案無罪

黃偉哲被起訴是因牛頭牌創辦人劉來欽過世後葬於「私立崑陵山安樂園」,但安樂園尚未獲內政部營建署審核通過,劉來欽女婿蘇國課找黃偉哲幫忙,黃偉哲也曾帶著蘇國課拜訪當時營建署長李武雄,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

蘇國課在過程中曾先後三次、共付出三百萬元政治獻金給黃偉哲助理,其中一百萬元分兩次以現金轉交,開發案通過後,蘇國課再捐贈二百萬元支票給黃偉哲助理,並存入黃偉哲辦公室帳戶,黃偉哲因此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一、二審法官都認為,黃偉哲接受蘇國課委託協助向內政部營建署關心「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進行進度,並非立法委員之職務上行為。

雖然檢察官認為立委對於政府機關具有預算審查權,又對各部會首長具有質詢權,但二審法官認為,黃偉哲在「私立崑陵山安樂園」開發案的關心過程並未涉及立委職權的實質影響力,而且檢方並無其他證據證明黃偉哲除關切外,有其他影響內政部營建署做成許可該開發案之行為。最後檢方放棄上訴,黃偉哲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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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案: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即時報導】
2014.10.31 05:14 pm

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期約收受1000萬元賄賂,透過質詢護航太極雙星團隊取得台北雙子星大樓標案。檢方指控,賴素如收下白手套彭建銘交付的100萬元後,見太極雙星遭質疑評選不公,她擔心東窗事發,便將一百萬元退還。


台北地院審理15個月,今天依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賴素如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貪汙所得罪的部份無罪。

我國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

「林聖霖2007夏天調派台東地檢署當公訴檢察官,蒞庭論告莊馮翔的貪汙案,卻私下收賄後,幫莊寫書狀、討論法庭攻防策略,經台東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林聖霖行為有悖官箴,但與貪汙罪構成要件不合,判決他和莊姓友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認為林敗壞檢察官風紀,依貪汙罪分別判林和莊10年6月、1年10月徒刑。本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昨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再改判兩人無罪。」
 
這個厲害,這樣都能無罪,...
還沒看到判決,不知道為什麼改判無罪,...
大家要不要猜猜看,原因為何?
...
 
被訴案情大要:「林聖霖是蒞庭檢察官,在收到偵查起訴的案件後,他與該案被告聯絡,收賄指導被告攻防策略,甚至替被告撰狀,教被告如何在法庭上打贏自己,...」
 
  • 違背職務受賄罪(他是收錢教被告如何打敗自己耶!),為什麼構成要件不合?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他還是起訴了,也有到庭,至於裁判如何,是法官的事),有不合嗎?
  • 藉勢藉端取財罪(他根本亂教一通,胡說八道,被告不可能藉此脫罪)呢?
  • 圖利罪(他收錢且讓被告取得訴訟上知己知彼的優勢)呢?
  • 違法不訴追罪(他形式上起訴,實質上等於不起訴)呢?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他違反偵查不公開)呢?
  • ... 
  • 那麼,至少瀆職罪(他不該替對造獻策,或於辦公時間處理私事,或違反迴避義務,或有利益衝突等),也應該會成立吧?
...
但是法院一直判他無罪耶!
因為沒有相當對價關係?
 
我有查到林聖霖至少涉及兩件收賄瀆職案件,最高法院今年都發回更審了,判決內容請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103,台上,1541),以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103,台上,1539102,台上,2266100,台上,4049)。
 
各位有空就要去看看,你看了就知道我國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到底有多糟了。
 一下子有罪,一下子無罪,然後發回更審,更審又無罪,再次發回更審,...
然後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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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測性,高是好的?還是低是好的?

法律是社會規範(道德)的最低標準,人與人才能據以和平相處。因此,判決可預測性=法秩序的安定性。

透過法院各種判決的一致性,與上級法院的高維持率(當事人提起上訴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大,而少數翻盤成功案例,會成為教科書範例,被廣為宣傳),對社會一再地宣示其司法的價值判斷與判決所用標準,人民就能普遍知道哪些行為是不可以做的或者會造成他人怎樣的損害,而若是做了行為人會得到怎樣的懲罰(或者需要如何補償對方),行為之前自然會有所估量,行為之後也知道如何處理善後。

如此一來,一般人並不用親身到法院或參與訴訟,也能對於法秩序的內涵有所了解與掌握。大部分的民事糾紛,雙方自己談一談就能和平解決,所以不用去法院提告,或者很快能和解,而刑事犯罪,行為人接受緩起訴或認罪協商,或者接受判決結果並不上訴的可能性,就都會大增,所以大家都可以避免訟累,而有秩序的和平相處著。 

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何謂社會企業?

何謂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屬於營利事業,所以必須提供有用與有償的服務(產品),扣除其經營(營銷、生產、管理、倉儲、運輸、土地、廠房、機器購置與折舊等)成本後,取得必要營利。除用來壯大自己,擴大營運規模,以永續經營外,該企業取得穩定營利與建立一定營業規模後,它才有能力投入其剩餘(除金錢外,當然還包括該企業所可以支配的人力、空間、設備與時間)至其公益目的之行為。

 
社會企業的營運方式,仍然是營利組織,但是將固定比率的營利用來做公益,最著名的例子,是一家美國鞋店,顧客每賣一雙球鞋,它就捐一雙球鞋給沒有鞋穿的外國小朋友,店員可以得到一週公休,運送鞋子並赴國外親自發鞋子給小朋友,...
 
所以,社會企業與一般營利事業主要不同的部分,是在取得營利後的分配方式。一般營利事業,就是照其擁有的股數比例分配給股東。因為所有營利事業都應該負其社會責任,又可能因為對企業形象有所助益,或者取得稅捐優惠,因此,一般營利事業也會拿一小部分營利來做些公益或進行捐獻等,但其股東的股利分配權,還是在那裡。而會企業,會在公司章程裡明訂,其營利除一小部份用來充實其營運資金外,其餘絕大部分的營利,都要投入公益,而其股東對此並沒有置啄餘地。也就是說,在公司章程裡,社會企業會明文剝奪股東的股利分配權,要股東看清楚,不認同這點的,就不要參加。

還需要靠員工或他人捐款才能生存的企業,雖然也有營利行為,但還是屬於傳統公益團體的定義,不是社會企業。(
而且,他們通常活得不太好,因為他們並沒有營利的筋骨,也沒有市場競爭力,不能提供具成本效益的產品或服務,所以只能靠募款維生,大家會買他們的東西,不是因為喜歡,也不是因為需要,而是憐憫。)

為什麼我要花時間把社會企業的定義再寫一次,是因為有太多人打著社會企業的名號,在進行公益行銷與募款活動。也就是說,人們不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價值而購買,或者該企業的營利,絕大部分並沒有用在其公益目的上。

善盡其社會責任,本來就是任何企業必須盡的義務,其實並沒有必要大事宣揚。以那個球鞋店來說,他在美國賣的球鞋,是花俏的跑鞋,與他店販售者,實質上並無不同,但是就是貴了很多,而它送給外國小孩的,都是平價帆布鞋,明顯差價都給這間店賺去了,因此受到許多責難。

這個絕大部分營利必須用來做公益的平衡,必須要拿捏好,更必須向社會大眾公開,與接受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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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企不是賠錢貨 外國經營大賺
2014-09-24 01:35 中國時報 吳泓勳/台北報導

 社會企業不是賠錢貨,國外社企照樣大賺。由知名電視節目「奧利佛30分鐘上菜」英國名廚傑米.奧利佛創立的「Jamie Oliver Food Foundation」社會企業,執行長尼爾‧洛維爾(Neil Lovell)昨日來台表示,社企雖以公益為出發,但仍具備企業性質,追求盈餘,旗下餐廳每年超過11.5萬名顧客光臨,年營收達300萬英鎊(約新台幣1.5億元),證明慈善事業不等於一定賠錢。

 所謂社會企業,是指以公益或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企業,但尼爾‧洛維爾表示,經營社企不能光僅個人的熱情,還要以成果為導向追求獲利,才能實現社會目標。他指出,基金會透過旗下烹飪學校,負責教導失業的英國年輕人,學習如何用有機食材烹飪,除了增加一門技藝外,無形中也推廣健康飲食的概念。

 KPMG台灣所昨(23)舉辦「2014 KPMG社會企業高峰論壇:與企業CSR共創雙贏模式」,邀請國內外產官學及企業界領袖,探討企業如何透過CSR實踐參與社會企業,以及國內外案例,激盪出更多合作契機與互利。

 除了國外,國內對社會企業責任趨勢也逐步興起,KPMG台灣所主席于紀隆表示,觀察近一年,台灣的社會企業議題逐漸獲得關注與進展,愈來愈多公司開始思考企業經營如何兼顧社會責任,開始重視CSR(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此外,主管機關也更加重視制度面的完善,于紀隆說,這點從明年1月啟動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系統,將CSR納入計分指標就可看出。

 于紀隆指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日前也宣布,從明年開始強制四大類上市櫃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也就是說,明年共有126家上市櫃公司首度揭露CSR報告,如果內容虛偽、誇大都會被糾正、公告及開罰,有助推升發展。
 

外國法的堡壘原則

如該報導所述,外國法律是認為「打死入侵家園者無罪」。而且,這種「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的觀念起源甚早,早在羅馬帝國時就已經有了。於17世紀時,英國更將其訂為法律,理由是「一個人的家是他的堡壘;每個人的家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為了保衛自己及家人的生命、財產不受侵犯及威脅,拿起武器或豁出死命與闖入者搏鬥,視為天經地義。英國這個法律由移民帶至北美大陸,逐漸成為美國各州的法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4條也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得侵犯」。有些州的法律甚至明文規定,「只要屋主認為闖入者可能使用暴力,不論這種暴力多麼輕微,屋主都有權使用任何程度的力量予以制止、反擊,包括使用致命力量」。

堡壘原則雖然不能適用於我國,但我國刑法總則有明文規定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不罰(無罪)規定,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情狀。
 
以本案的案情與我國法律規定而論,台灣的法院應該會以「防衛過當」論罪,但會減輕或甚至免除其刑。原因是我國刑法總則所規定的正當防衛不罰規定,明文訂有防衛過當的但書,如下所示,而不像外國法律明文規定,屋主有權使用致命力量來反擊或制止侵入者。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實,這個案例的事主,同時可以主張兩個刑法總則的不罰理由,一個是正當防衛(反擊或制止他人對己攻擊或犯罪),一個是緊急避難(避免自身與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緊急危害,不得已為之)。但我國法律都訂有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的但書。
 
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這堡壘原則,比較有道理,你敢擅闖他人家屋,就要有因此而送命的準備。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不罰,且沒有過當的除外規定,所以,外國的檢察官直接就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了,不必送到法院進行後續審理才是。我國檢察官則應大部分會因為出了人命,而會以行為人涉嫌防衛過當而起訴,將本案交由法院來進行審理。)

轉回來,仍照著我國現行法規來研判,本案行為人一邊與入侵家屋的竊嫌扭打,將其壓制,一邊要其妻報警,整個過程不到兩分鐘,在附近巡邏的警察就已經及時趕到,而且警察接手處理時,嫌犯仍有氣息。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判斷行為人的反擊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第一,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第二,行為出自於防衛意識,第三,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越比例原則(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我是認為該案的情況,這三個情況都符合,徒手格鬥怎麼會是明顯超越比例原則的防衛手段?所以我認為屋主的格鬥與壓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誤,如下所詳述。
 
因此,照這案情,行為人其壓制行為為防衛與避難所必要,並非明知並有意使殺人結果發生者,亦無可預見殺人結果的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的跡象,應判斷為行為人並沒有殺人的故意。

刑法第 13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那麼行為人有沒有傷害的故意呢?本案中,因為行為人曾努力與侵入者對抗與壓制侵入者,因此這個傷害的「故意」,或有至少可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的「未必故意」,我認為應該是有的。

但是行為人這個故意傷害的行為,雖然傷害的構成要件該當,因為有前述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不具備違法性,並不是刑法所欲過問的「犯罪」行為,所以不罰。
至於行為人的壓制行為,造成入侵者的死亡,是否有過失,就要看其情節是否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或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性,而確信其不會發生。

刑法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而在進行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行為時,這邊所指的違反一般注意義務之「過失」,就是指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之「過當」防衛或避難行為而言。

我想在雙方激烈扭打與緊急壓制過程中,我國法律(法院)應該要求行為人要注意的,只是不可以太違反比例原則,例如入侵者只是個國小孩童,屋主明知其可被輕易喝止與制服,竟然還用棍棒打破其頭,明顯超越合理防衛或避難手段,而造成入侵者與其犯行「顯不相當」的身體傷害或生命危險,才會加以處罰(即所謂防衛過當與避難過當)才是。

另外,正當防衛是以正對不正,「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的法益價值既使小於反擊所破壞的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例如:保護自己財產,殺死搶匪,防衛不過當。」(參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第7版,民國101年8月,第1-115頁。這是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一對兄弟聯手砍死入侵的搶匪,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而確定。有空時,我會把這個案子找出來,當做類似案例的參考資料。)
而本案入侵者身材比屋主還高大,又先動手,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要保護,整個扭打與壓制過程不到兩分鐘,...屋主徒手制服入侵者的手段,應判斷為沒有顯不相當才是,所以並沒有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的情狀,所以並無過失,不是防衛或避難過當,所以不罰。法院就應該判其無罪,立即開釋之。

若法院研判其有過失,則可能是因為壓制一陣子後,入侵者早已經陷入昏迷,沒有反抗能力了,但壓制者卻因為驚懼害怕,還是不放手,而造成其窒息死亡的結果,認為其為防衛或避難過當。
法院此時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本人認為法院若為如此的判決,誠屬後見之明的苛求,等於要求防衛人還要特別照護入侵者的生命與身體安全,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於屋主偶然發現,猝不及防,奮力抵抗,正拼命壓制入侵之匪徒之際,又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同夥,也不知道能否壓制住,我認為任何人處此情況,都應該是不會有空去探詢入侵者是否仍有知覺,而只會拚死壓制,不使其有加害其家人的機會才是),而且這樣會過度保護犯罪人,而不注重守法者的權益(即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可用手段,就被法院用這樣的判決大幅限縮了)。

而且,我國法律也並沒有要求正當防衛者,如本例之壓制者,負有照護不法侵害者的義務,還要時時探詢犯罪者有無受傷,是否呼吸正常,還要隨之放鬆壓制力道,保持其身心愉快,...不然就要論罪處罰。是不是?不可能這樣嘛。
法律只要求正當防衛者應負一般的注意義務,就是不可採取「顯不相當」的防衛手段而已。所謂顯不相當,就是不待調查即能明瞭其並不合理,於此案例,徒手壓制的防衛手段,哪會有顯不相當呢?

法院如果採如此的觀點,我認為都是後見之明,沒有設身處地,而且未免太過矯情,也過分苛責正當防衛人,而且極度限縮守法者可採的防衛手段,...等於要大家對於侵入者,放棄任何正當防衛手段,任其宰割,...


與Apple Pay競爭的CurrentC

「相對於Apple Pay已與發卡聯盟以及多家銀行達成合作協議,可以讓消費者透過綁定的信用卡,整合Touch ID指紋辨識以及NFC來支付。CurrentC支付則是一款由零售商所控制的支付系統,消費者若是使用CurrentC結帳,內容其實是透過綁定的帳戶扣款、或是使用商店專屬禮品卡或是記帳卡來支付,更重要的是CurrentC不需要透過信用卡支付,也就是零售商不需要支付信用卡手續費給銀行,因此受到了許多零售商的支持。」

你有看過商家發行的點數卡/會員卡/現金卡,或者一群商家結盟起來發卡,能贏過信用卡嗎
「到處都可以用,使用很方便,一卡通行全球」,就是信用卡能夠贏過個別或一群商家所發行的支付卡片的關鍵,由於Apple Pay已經跟三大信用卡發行組織結盟,我看好他會贏過CurrentC。

當然,由於智慧手機上,可以搭載很多Apps,兩者並存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不過,這些支持CurrentC的商家,竟然在自己的終端機上取消NFC功能,我認為是蠻愚蠢的主意,這只會把要來商家消費的顧客推向他方,應該是兩個支付工具(標準)都支援,人家要付錢,怎麼付都行,商家當然要把錢先收起來再說。
只是商家應該要給使用自己的CurrenC支付工具的顧客,比較大的折扣才對(因為不用付銀行手續費)。
好傻的CurrentC加盟店,到底會不會做生意呀?

Apple Aay受到美國重量級零售商所抵制,因為零售商想要推動自行開發、可跳過信用卡手續費的CurrentC支付系統。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台灣的大腸癌的增長率太快,目前盛行率與死亡率已超過美國。

摘自內文:

從政府資料來看,台灣的大腸癌的增長率太快,目前盛行率與死亡率已超過美國。

也遠高於一般國家的平均標準。(資料請參考:http://ppt.cc/Os-5)
大腸癌防治概況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

ps:邱淑媞署長,我們紅肉吃的沒老美多,為什麼盛行率比老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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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1995年的時候,每年新增4,217人得到大腸直腸癌,

頂新在1998年正式吃下味全,1999年完全經營,


然後到了2005年,罹患大腸直腸癌的人數一年新增9,604,

同年頂新魏家買下正義油品,解散煉油班,買脫臭塔來煉餿水油;

到了2011年,台灣罹患大腸直腸癌人數變成每年增加14000人,

然後2012年頂新正式從越南進口飼料油,

由於國民健康署還沒有數據,但可以推想,

2013年大腸直腸癌人數會增加狀況應該不太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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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
 


這麼黑心的企業,怎麼不能讓他倒?

對呀,這麼黑心的企業,怎麼不能讓他倒?

這樣幹盡壞事的老闆被拉下台,員工為什麼要覺得不捨?如果檢舉獎金多到可以不必再工作,員工怎麼不會跑去檢舉雇主違法?勞工的權益如果能被照顧,保證薪水會發,誰管老闆究竟由誰當?誰會害怕失業?是不是?

這是因為我們有很奇怪的法制,員工退休金與勞健保提撥、員工福利金等,竟然雇主可以不足額提撥,甚至可以挪用,...
六個月以上的欠薪,資遣費,也都不在法律的保障範圍內,債權位次排在抵押權人之後,根本分不到錢,...,⋯⋯
雇主強迫員工休無薪假,政府還說這是全世界最好的發明,...
那個勞動部為什麼死都不願修法?!

而且,檢舉成功,獎金才一點點,檢舉失敗,可是倒楣一輩子,...
讓我們看看成功案例吧,要先蒐證兩年,在高雄,屏東附近檢舉都無效果,要特地跑到彰化檢舉才能成功,現在還要搬家到處藏,出門還怕黑道圍堵,如果是員工檢舉,還要怕老闆事後提告追殺,這麼危險,收穫這麼小,誰要去檢舉呀?

況且,政府護著企業,更也不肯讓銀行倒,把銀行違法胡亂放貸的風險,都由納稅人來買單,...
你說,頂新百分之九十九的十幾棟帝寶豪宅房貸,銀行怎麼貸得出去?完全沒有擔保的300億元,銀行怎麼可以放貸給他?...
那個金管會是在管理個屁?!

我說,同樣的食安事件,若發生在美國,該上市公司股票瞬間變壁紙,失去流動性與價值而停牌,然後立即下市,並宣告破產,分拆出售、再注資,或者更換經營團隊進行重整,...

整個過程中,員工的工作權益與資遣費用,都會得到保障,找工作期間,還可以領失業給付,所以根本不會有無良企業的員工跑出來說,不能讓公司倒,留一口飯給他們吃,...大家都是搶先離職,趕快跟這公司做出切割,...

我的幾個在美國工作的同學,都領了好幾次這種因為公司破產或重整而發放的資遣費,後來要嘛很快找到工作或變成自己的創業基金,所以覺得公司倒了,還可以賺到意外之財,非常高興,...
 

整個台灣,包括零售餐飲業,都是黑心毒油的受害者!

我真的覺得這些知名餅店、餐廳與零售食品業者,也是受害人,請消費者協會不要太苛責他們,...
 
誰受得了,換了油品還是中,再換一家還是中,不斷的下架,無條件退貨,還要加三倍賠償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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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雲集發佈新聞稿表示,統一旗下的統清公司在24日向他們保證,提供的油品是「澳洲進口安全無虞」,直到被政府稽查後,才於25日晚間坦承油品有問題,八方雲集除退款外,並將捐出990萬元,希望天佑台灣。
 
相片:八方雲集發佈新聞稿表示,統一旗下的統清公司在24日向他們保證,提供的油品是「澳洲進口安全無虞」,直到被政府稽查後,才於25日晚間坦承油品有問題,八方雲集除退款外,並將捐出990萬元,希望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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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品董事長戴勝益在發給公司的內部信表示,「油不是我們做的,黑心油是政府把關認證的,讓整體社會使用到黑心油是誰的錯?為何合法用油與做黑心油受同樣譴責,我們已對消費者提出退費,卻受有關單位無限上綱的指責,王品無法忍,餐飲界無法忍。」

在這件事情上,我覺得戴勝益說得沒錯,零售餐飲業用到黑心油,他們又不是故意,更沒有買較低價產品,很多人還是刻意買比較貴的,而且買的都是政府把關發給認證的產品,現在出了事,除了下架銷毀與退費賠償外,還需要受到消費者的指責與抵制,真的沒有道理!
 

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Apple Pay 一定會大紅


附文是Apple Pay 在美國開始使用三天後的評估報導,蠻正面的,只是作者抱怨接受Apple Pay的商家還不夠多。

由於Apple已經成功說服Visa, Mastercad, 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發行組織支持Apply Pay,並使用其EMV(Europay, Mastercard, Visa)認證的讀卡機加密介面標準,...所以,新型可接受Apple Pay的商店終端讀卡設備,自然會由收單銀行買單來換新,而信用卡組織也會給手續費的優惠來幫忙推廣,因此,⋯⋯這個問題,明年底前自然會解決。

由於信用卡與指紋辨識的資訊都是以加密的方式,存在A7與A8CPU的特殊加密空間內,且用指紋為密碼來存取,每次與他方進行傳輸作業,都會先產生一組亂碼,當作Session Key,然後再以這個只用一次的密碼,透過Apple Pay的加密傳輸管道,送到收單銀行端,進行卡片與信用額度的驗證,所以商家無從取得消費者的信用卡資訊,而他人沒有通過個人的指紋辨識與手機解鎖密碼,也無從取用手機所存的虛擬信用卡資訊,因此Apply Pay遠比現用的簽名與實體卡片認證方式,更為安全,許多國內所謂資訊安全專家都錯了,Apple Pay信用卡組織都已經認可了,那些信用卡資訊被解鎖盜用的風險,就會由發卡與收單銀行來承擔,消費者不用太擔心。只是掉了手機,要記得報失。

文末的三個爆炸性發展方向:(1)Apple Watch支付,(2)個人與個人間的支付,(3)固定裝置的附加支付,等等,我同意作者的看法,也認為都極為可能就在明年開始在美國就發生,...這個業務的成長潛力,實在不可限量!

堅持抗拒Apple Pay而自己搞無卡支付系統的零售業者,我認為其實其抵抗是無效的,到最後還是必須採用Apply Pay或者類似的接受信用卡而又能符合EMV標準的支付工具。

這一點很重要,非常多的商家想要發行自己的點數卡或折扣卡,不讓銀行與信用卡組織賺手續費,但是最後都會失敗,還是要接受信用卡,但是跟銀行聯名發行。所以,只要消費者在支付時選擇使用了其聯名信用卡,商家就能給自己的會員特殊折扣或累積紅利點數,...這是因為消費習慣是很難改變的,而消費者也不喜歡帶那麼多卡片在身上,現在好不容易把所有卡片都整合在一個手機上,就不能再要他帶另一個支付工具,或者換用手機,...。




Apple Pay, announced at the iPhone 6 launch in September, was made available to users on Monday as part of the iOS 8.1 update. Anyone in th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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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pply Pay一定會改變人們的付款方式的,...

就像iTune會成功,是因為蘋果讓幾家大唱片公司都加入,Apple Pay也會成功,因為蘋果已與六大發卡銀行簽約,占信用卡交易的百分之八十三,到明年初會有五百家金融機構加入。而蘋果也與Visa、萬事達和美國運通三大信用卡簽約了。

更大的重點是,消費者並沒有多付錢,而蘋果從每一筆交易中,可以分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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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人士猜測,庫克此行目的之一在推廣Apple Pay,並將與中國官方與中國銀聯方面進行金融安全事宜的溝通。

假如中國銀聯也加入支持Apply Pay,那Apple可就賺翻了,...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樺妃就是矯情

樺妃就是矯情,講的話都是狗屁!

勞工本來就應該獲得保障的欠薪、沒付的資遣費與被挪用的退休金準備,本來就應該是優先債權,應該優先於銀行的擔保債權受償,...法律卻訂得亂七八糟,政府死都不願意改,讓銀行都笑嘻嘻拿回債權,關廠工人,卻都要臥軌抗爭,以死相逼,,..弄了半天,政府解決方案不是修法,而是讓政府借錢給你,然後還是要勞工自己去跟老闆要錢回來還政府,...然後勞委會還編預算請律師,告這些關廠工人,討欠款,還要加利息!如果這樣的政府不混蛋,什麼是混蛋?

現在,已經鬧了二十年,政府遲遲不做的修法行動,總算有點眉目,樺妃口稱支持,但是勞工的欠薪與退休金,你為什麼要堅持跟銀行的抵押債權放在同一順位?勞工的薪水那麼少,跟銀行的龐大債權同一順位的話,最後都只分能分到一小部分的拍賣所得,...

這樣的政府,這樣欺騙勞工的騙子,真是混蛋加三級!

我認為把行政院與勞動部的所有官員,都拉出公保,強制完全比照勞工的退休金給付標準與休假福利等,讓他們感同身受,...我保證全台灣的勞工退休給付與福利,馬上都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現在他們享受的是公保的完全⋯⋯(甚至過度)的保障,卻來規定我們勞工必須使用勞保,被挪用的退休金與沒提撥的資遣費,還要等銀行撿完,若有剩餘,才有受償的可能,...

假如勞基法,能夠修法比照海商法(也是國際條約的規定)保障船員薪資為最優先債權的規定,將這些勞工的血汗錢,列為最優先債權,銀行在審查企業貸款時,自然會要求企業主提供證明,也會去查核這些勞健保退休金準備等有沒有足額提撥,也不會允許員工薪資不被納入銀行的保管帳戶(銀行還可以順便多賺手續費)來做薪資支付管理,...因為銀行的介入,就可以阻絕企業主挪用薪資與退休金準備的機會,...
 
甚至,還可以比照海商法的規定,把企業重整與代管的管理費用,也列為優先債權,好像船舶的救助費用,救助企業的費用,也可優先受償,...

如此一來,銀行也就會自動做好政府官員因為怠惰,無能,智障,混蛋,...等種種原因而瀆職不作為,一直沒有進行實地查核,放任企業主挪用員工福利金,也不提撥退休金的違法作為,...這樣不是很好嗎?

法令如此修改後,銀行在放貸時,自然會查明或要求雇主補提更多抵押物,所以雇主也不敢不提撥勞健保提撥金。因此政府也不需要再向勞工取回代墊之資遣費與勞健保提撥費用,可以直接向應付而未付的雇主要(因為都被足額提撥或被銀行好好保管著),這樣才不會搞得被惡意資遣的勞工要去臥軌抗議政府不去跟雇主要,而是要跟自己來討回所謂代墊的資遣費。

至於報導所述,所謂如此一來,企業貸款會較為困難,銀行借款將不能得到保障一事,實屬無稽之談。

這是因為銀行放貸,都不會十足放貸,有貸款成數的調整空間,這種連勞健保提撥都敢不提撥的企業,銀行在貸款時,它當然要查明,查明後,當然銀行對它的貸款成數會大幅降低,或要求提供更多擔保物,如此一來,想要貸款的企業,就不敢不提撥了。而且,銀行如果就是要不查明就放貸,那是它自己的事,哪需要政府替它擔心。對不對?

而企業積欠員工薪資部分,法令修改後,自然也成為銀行放貸風險的一部分,它要嘛提高利率,要嘛要求更多抵押物,要嘛要求成立薪資管理帳戶,由銀行代管,由企業主負擔管理費,...自然可以因應,哪需要政府替它憂慮?

現在是因為抵押債權被規定為優先受償,勞工欠薪與資遣費等反而排在後面,銀行有伺無恐,才會只看抵押物價值,就敢胡亂放款,更不管企業有沒有提撥勞退準備,有沒有幫員工納勞健保,企業主有沒有秉持誠信在經營企業等,...法令修改後,銀行自然會有所因應。真的,政府不必瞎操心。

對啦,這樣修法後,銀行只好幫你們這些白癡官員擦屁股啦,但是他們也能多賺點管理費,也更能了解放貸企業的經營體質,其實沒有甚麼不好的,...銀行公會,你們應該要看清楚,這樣的修法,對你們是有利的,白癡才阻擋,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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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積欠的薪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應該修法改為最優先受償!
 
我一直主張勞基法這條爛規定應該要改,應該比照海商法的海事優先權,讓勞工的欠薪、資遣費、退休金、積欠的勞健保提撥、挪用的福利金等,這些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跟船員的薪資一樣,應該優先於一切抵押擔保債權而受償!

新修正勞基法的爛規定,這個可惡的勞委會(勞動部),竟只保障勞工六個月的欠薪部分而已,其他的,就屬於一般的無擔保債權,在抵押擔保債權之後,如果分配完還有剩餘,才能平均受償。

這個跟民法繼承篇改為限定繼承一樣,當時銀行公會還不是極力反對,說會影響金融秩序,。。。

我那時就說這話根本是放屁,銀行又不是保險業,你說銀行在放貸查核信用時,還會看借款人的健康證明,然後判斷其死亡可能性嗎?

結果呢?民法修改了,確定父債子不用還後,有發生什麼問題嗎?完全沒有呀!

這個勞基法,早說要修改了,但是也是被銀行公會阻擾,才改成現在這個樣子,。。。

然後,弱勢勞工還是求償無門,。。。該臥軌的,去臥軌,該抗爭的,繼續抗爭,。。。銀行倒是都收回了債權,笑嘻嘻。。。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海商法第 24 條 :
下列各款為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有優先受償之權: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前項海事優先權之位次,在船舶抵押權之前。



為什麼勞工的資遣費 ,退休金的分配次序 ,就要後於銀行的抵押權 ?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
銀行可自由決定要不要放款 ,擁有這膜多專業的行員可以來評估,而底層的勞工有工作就很高興 ,對資方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模式全然無法理解 ,退休金更是其棺材本 ,孰輕孰重 ,還不明顯嗎 ?

餿水油與地溝油應該用來製造沼氣發電

沒錯,餿水油與地溝油,廚餘再加上水肥與汙水處理場的固化物質等,就是製造沼氣的好原料,就可以用來發電!

看到這個投書,想到那個就任以來整天出國號稱考察,在全球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的環保署長,竟然突然停止活化八里蛋形發酵槽來製造沼氣以發電的計畫,我就只能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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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內,三起油禍,食安災害既深且廣,其中餿水油來自於都市廚餘。台灣由於人口密度高,都市垃圾、廚餘、汙水汙泥,總量相常可觀,必須要有長久解決之道。
舊的思維,是將廢水廢料加以處理,達到環安標準後排放或掩埋;新的思維,是將廢料視為資源,加以轉化利用,近年來,技術上有很大的改進,可以做到全面性的獲利受惠。
 
這個方法就是「厭氧消化(Anaerobic Digestion)」,同時生產「沼氣能源」,所以又稱「沼氣技術」,是利用微生物降解廢棄物,轉化為沼氣,純化後就是天然煤氣,除了降解廢棄物、生產能源、回收有機肥料、保護環境衛生多項功能之外,因為是大氣中二氧化碳的循環利用,還可以由碳交易增加收益。沼氣技術在台灣並不陌生,也使用了三十多年,可惜一直停留在老舊技術,錯過了改進的機會。
 
餿水油,就是由廚餘抽取油源、回收、加工後食用,因為都市廚餘沒有妥善處理,因此成為餿水油的漏洞。目前廚餘處理方法是,大部分(約百分之七十)在沸煮後用於養豬飼料,其餘百分之三十做堆肥,這都是「老祖宗」的方法,台北和新北二都的廚餘,每天就有四、五百噸!試想要養多少頭豬來消化利用?這樣的養豬方式,除了勉強自用,是賣不出國門的,如果觀光客知道我們用廚餘養豬,恐怕面對美食也難以下嚥了。同時,大型堆肥工廠所造成的空氣汙染與衛安,也是尾大不掉的難題,誰會喜歡堆肥廠做鄰居呢?要徹底解決廚餘,便是沼氣技術!
 
沼氣技術日趨成熟,市場也正在擴大之中。今日最有成績的是德國,大型沼氣廠由一三九座(一九九二)增加到的七七七二座(二○一三),沼氣發電量達三五○○兆瓦,政策目標是,二○三○年沼氣將取代百分之三十的天然氣(俄國進口)。中國大陸是沼氣大國,農村地區廣泛使用小型戶用沼氣池,大約有將近一千萬個,大型沼氣廠有兩百多座。美國沼氣原本落後,可能後來居上。今年八月,農業部、環保署、能源部聯合公告,合力推動沼氣,目前現有二千沼氣廠將發展為一萬三千座。能源部上周宣布支持五項大型生質能源計劃,其中兩項屬沼氣,農業部也承諾支援相關農業的沼氣技術開發。「沼氣狂風」即將來臨,技術上,台彎是有準備的,可惜未受重視,資源少,格局小。
 
值得一提的是,成功大學鄭幸雄教授所領導的跨校合作團隊,研發廚餘厭氧消化十年,由實驗室到模廠,經驗豐富。中央研究院近六年推動厭氧生技,由吳世雄研究員領軍與台大成立合作團隊,研究沼氣發酵的微生物及生物化學,成果將有利關鍵技術:沼氣生物調控。台灣這方面的作為,國際上不落人後,眼前遇上食油風暴,正是亮劍時刻,一舉貫通廚餘治理之道,不僅化解油禍造福台灣社會,也將成為國際一大亮點。

 
聯合報╱石家興/美國北卡州大榮譽教授、中央研究院特聘講座(台北市)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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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閱讀引用文章:真是豬一樣的政府!

『主推此案的環保署前署長沈世宏聞訊笑說,「我們處理廚餘已經很落伍了,就繼續落伍下去吧」。他表示,廚餘和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混合厭氧消化,是國際上很成熟的技術,八里汙水廠六座蛋形槽中四座閒置,正好藉此活化再利用,去除「蚊子蛋」汙名,還能發電產生能源,「該做而不做,可惜」。沈世宏說,未來環保目標是零廢棄、零掩埋,廢棄物要變成可以產生能源,而不是再耗費能源去處理;厭氧消化是先進作法,活化蛋形槽也請美國專家實地評估多次,連招標合約都寫好了;生質能的政策環評也做好了,「沒有上位計畫的說法,是公務員明哲保身、不做不錯的推詞」。』

《全文:真是豬一樣的政府!》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柯P還可以說得更好一點

抵制頂新行動 柯P搖頭:像中世紀燒女巫:柯文哲接著說,「我個人非常反對,每次出事就抓一個人出來燒死,像中世紀把女巫抓去燒死,我個人非常反對這種文化,我還是覺得制度面去解決,特別是這種存在那麼久的問題」,他直指,「我是不會加入那種什麼『討伐』啦,那種我不太贊成。」
 
其實,我覺得柯P這句話,本意不錯,但說得不好,典型柯氏風格。當然,我還是要讚許柯P,不譁眾取寵,能夠直指問題的核心。但是,(1)他有必要說抵制的人不對嗎?(2)他有順勢提出解決方案嗎?

台灣民眾是因為政府無能,不能維護人民食的安全,所以只能呼朋引伴自力救濟,是很無奈的,是很悲情的,被抵制的廠商是無良的,是屢次出包,不知悔改的,這跟中世紀燒女巫,對付的是無辜的人(我們現在知道巫術是不可能殺人的),真的不能類比。

台灣人被騙吃毒油一次,二次,三次,假如這樣還不生氣,還不全力抵制,那真的是自己活該,都被毒死算了。

他的話要凸顯的,是建立制度與管理體制的重要性,如果他是這樣說,「我當然贊同全民自力救濟,抵制這種信用破產、毫無改善誠意的黑心廠商,因為政府至今根本不能提出有效管理的措施,放任無良廠商毒害全台灣人。但我認為建立制度遠比獵巫重要,不然女巫是永遠獵不完的,所以我若能當選市長後,我會這樣做,例如...」,那我就能夠完全認同,更覺得他講話實在很高明,除了指出問題核心外,還有提出解決方案,不是打嘴砲罵爽的而已。

當然,他是柯文哲,具有權威性人格,雖然我知道他是這個意思,但他就是絕對不會這樣講,他就要是要讓你知道他比你優秀,想得比你遠,然後批評這些真的倒楣與無辜,除了抵制無良廠商不吃黑心食品外,沒有辦法保護自己的台灣人,說他們抵制無良廠商像是中世紀在燒女巫(這話的意思是說你們都是在殘害無辜嗎?)。
 
總之,柯P在這議題上的表現,比起另一位候選人連勝文說要讓頂新十年不上架(連勝文:不管是頂新或頂舊 未來10年不准上架),還是要高明太多,而且遵守法治。
 
要廠商的商品下架,是因為其生產製造的食品,有妨害衛生之虞,違反法令規定,這才能叫人下架。如果廠商沒有違法,便不可以懲罰,這是最基本的道理,不然政府跟流氓有什麼兩樣?而且,即使廠商有違法,視其情節嚴重程度,一般都要給予限期改善的機會,政府怎麼可以隨便就勒令其停工?又怎麼叫人家未來十年不准上架呢?這個十年是怎麼來的?如果該廠商十年後仍然依然故我,你怎麼可以讓他的產品上架?如果十年內,該廠商已經徹底改善其生產製造過程,控管其原物料品質,其產品又符合所有政府規定的檢驗標準,你又怎麼可以不准其上架呢?
 
所以說,兩位候選人的高下立判。
 

頂新油品最近又出包,引爆全民怒火,不少消費者盯緊政府改善食安問題的同時,也紛紛從自身能力出發,發起抵制頂新商品的活動;但無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柯文哲14日反問,「如果加入杯葛(抵制),有解決問題嗎?」他...

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納稅養雜碎!

衛福部、經濟部與環保署,農委會、內政部、海關與財政部,頂多就是出來再做個道歉秀,然後又會繼續來一場推託大作戰,。。。
這不是我能管的,...應該是別的單位在管的,...這業務並不歸我管,...豬吃的才歸我管,人吃的我不管,...人、豬都不吃的,才是我管的,...應該是地方管的,...中央才應該管,...地方沒有預算,...中央沒有訂檢驗標準,...海關才能管,...警察才能管,...海關沒有檢驗設備怎麼管,...出口國才應該管,...我國不能管他國事務,...

開玩笑,台灣的公務員都在忙著打嘴砲,怎麼可能有空去做正事呢?

而且,真的,這個政府,光說不練,出事只會開會,...

更是,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其實,根本就是一群無腦水母,到處亂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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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衛福部(改名叫做財團福利部好了)這些人渣官員在說些什麼肖話!
 
 
 

新北市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日前在立院質詢時,直指有兩家公司北海油脂、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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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6日下午,衛福部才於應詢時,強調立委指出的「15180050」、「38231930」兩號列非食用油品,經查後沒有流入食品加工鏈。昨(8)日上午隨即傳出,台南地檢署查獲頂新集團旗下正義油品的供應商鑫好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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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黑心油的話題,吳念真9日出席《人間條件六-未來的主人翁》彩排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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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北方麵食連鎖店「五花馬」因全統香豬油受害,如今連正義香豬油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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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這政府何用?
 
幹!不能說得更好了。

『如果今天消費者還繼續買頂新集團旗下的產品,包括各食品、電訊台灣之星,或是投資頂新味全股票,就等於繼續鼓勵頂新為惡。如果還有人傻傻的期望大有為政府來處分頂新,民代監督政府,才真是痴人說夢話。我認識這些食藥署食安主管官員,他們自己都不在乎自己和家人吃什麼,憑什麼在乎你呢?

如果大家看到香港的「占中」對「一國兩制」的反思,想一想,其實四合一共犯體在營造一個「兩國一制」的生活環境、食品安全,甚至台灣落後於中國,這比「一國兩制」的政治環境更可怕。

制裁權在我們的手中,不是靠官員,只要我們才能讓黑心廠商倒下,在台灣消失,斷絕黑心食品,斷掉產官學民代的四合一共犯體的金脈,否則我們才是真的「兩國一制」的情境下「混吃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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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只會跟著民眾痛罵廠商,真不知道誰是官員,誰是民眾?
 



食安風暴讓民眾惶惶終日,劣質油被消費者一桶又一桶下肚,只能消極抵制出氣,政府不拿出作為,官員再重的發言,能解決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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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府每出事必開會,開完會必宣戰,宣戰必有箴言,箴言喊完就算了。」

哈哈哈,講得不錯!

但台灣人民也是真慘,有這樣的政府!
 
 
 
 
國內一年內爆發三波食安風暴,政府從「D-DAY」到「江八點」,「從此市面看不到黑心油」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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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的小市民」列舉江揆2013年上任以來,從「毒澱粉事件」、「黑心油事件」到「餿水油事件」等,為什麼每次爆發食安問題,老百姓每次只能靠消極抵制,政府公權力在哪裡?衛福部事前無法防範,事後又無力嚴懲,刻意把餿水油叫成「劣質豬油」,把人民當笨蛋,更痛批江宜樺,「你領導的行政院並不只有食安出問題,而是全面崩毀。」

「憤怒的小市民」指,勞動部逼得華隆工人臥軌、國道收費員佔領交通部、財政部放任官股銀行到中國放貸、內政部新戶政系統竟外包給中國公司等,以上每一個事件都是大的醜聞,但江宜樺所領導的行政團隊卻任憑社會恐慌、人民憤怒,仍不斷包庇企業,這國家行政體系墮落至此,是誰的責任?

2014年10月8日 星期三

藍光之父中村修二,果然得了諾貝爾獎

日本學者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天野浩(Hiroshi Amano)、赤崎勇共同發明「高亮度藍色發光二極體(LED)」,獲得2014諾貝爾物理學獎。這項發明突破了過去30年的技術瓶頸,成功以低耗電的白光LED燈泡取代傳統電燈泡。

白光得由紅、綠、藍三原光組成;紅光LED早就發展成熟,綠光LED雖沒那麼亮但還差強人意,唯獨藍光LED受到材料的限制,亮度一直微弱,因此根本湊不出足夠亮的白光。所以,儘管紅色及綠色LED早已存在,但業界在長達30年時間裡始終無法順利開發出藍色LED,以致LED燈泡無法呈現有如電燈泡的白光,當時最可能做高亮度藍光LED的材料氮化鎵,結構缺陷難以改善,因此泰半科學家認為,LED頂多可以用在開關指示燈,不能用來照明。

直到這次三位得主中村修二、赤崎勇和天野浩在結構改良上有重大突破,創造出藍色LED,大幅提高藍光LED的亮度,進而做出白光LED,才全面帶動照明技術革新,LED燈泡的亮度是傳統燈泡的五倍多,堪稱是19世紀愛迪生發明電燈以來最大照明革新。此次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也因此推崇此發明為「愛迪生發明電燈後僅見。」

(註:白光發光二極體是透過發出三源色的單色光(藍、綠、紅)或以螢光劑把發光二極體發出的單色光轉化,使整體光譜含為含有三源色的光譜,刺激人眼感光細胞,使人有看見白光的感覺。結合藍光發光二極體、紅光發光二極體和綠光發光二極體便可做出白光發光二極體,這樣產生的白光發光二極體有較廣的色域,而且效率較其他方法高,不過成本相當高。近年生產技術的改進下,越來越多產品採用這方法。現在普及的白光發光二極體都採用單一發光單元發出波長較短的光,如藍或紫外光,再用磷光劑把部份或全部光轉化成一頻譜含有綠、紅光等波長較長的光。這種光波波長轉化作用稱為螢光,原理是短波長的光子(藍、紫、紫外光)被螢光物質(如磷光劑)中的電子吸收後,電子被激發(跳)至較高能量、不穩定的激發狀態,之後電子在返回原位時,一部份能量散失成熱能,一部份以光子形式放出,由於放出的光子能量比之前的小,所以波長較長。由於轉化過程中有部份能量化成熱能,造成能量損耗,因此這類白光發光二極體的效率較低。--參見Wiki/發光二極體
 
其中現任美國加州大學Santa Barbara分校(UCSB)教授,中村修二(Shuji Nakamura),為高亮度藍色發光二極體與青紫色雷射二極體的發明者,世稱「藍光之父」。其過去任職於日本日亞化學公司(Nichia)期間,中村修二竭力主張開發藍色雷射二極體的前景,日亞因此撥給中村3億日圓的研發經費。赴美國佛羅里達大學留學一年後,中村修二回到日亞,投入2億日圓著手改造MOCVD裝置,但公司制止了此一研究。

其後,中村修二仍持續研究,於1993年發明了以GaN(氮化鎵)晶體製作藍色發光元件的two flow MOCVD日語ツーフローMOCVD法。此Two flow MOCVD法即通稱的404專利(日本特許廳特許番号が第2628404号),其所研發出之高亮度藍光LED晶粒技術,堪稱20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業界公認為諾貝爾獎等級的基礎發明,開創了整個應用LED照明的產業。(但在中村修二與日亞化就該專利歸屬的訴訟中,日亞化卻宣稱此項專利毫無用處,可以隨時轉讓該專利予中村修二,引起其極大反彈而開記者會公開駁斥。)

日亞化(Nichia)也將中村修二的相關發明申請各國專利,例如"Crystal growth method for gallium nitride-based compound semiconductor;US 5290393 A","Multilayer elements with indium gallium nitride on clad layers, dopes for p-n junctions;US 5578839 A"等,獲利無數。

1999年他離開日亞化,隔年跨海前往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UCSB)工學院擔任教授,同時在「Cree」公司從事兼職的研究工作,帶領團隊研發不同於日亞化(Nichia)的藍光LED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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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職務發明與合理報酬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19.html),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參閱原文,一探究竟。)

他也曾因這個屬於日亞化的藍色發光二極體(LED)專利,雖然為日亞化學公司獲利無數,但他僅得到區區二萬日圓,作為發明該專利的報酬,而向法院請求專利權歸他所有或共有,並請求專利所得之相當對價為報酬,計200億日圓。而日本法院也藉此案例,為何謂職務發明的「合理」報酬,創立了一個計算的標準。

(我國專利法也規定,對於職務發明,公司(雇用人)取得具有財產價值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但應給予員工(發明人)「適當」報酬,為其取得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對價。)

一審東京地院認為法院應依發明的「相當對價」原則,考慮:專利實施者因獨佔所獲致的可能利益,以及專利實施者對發明的貢獻程度,如設備費或人事費的投入等,依個案狀況逐案評估。

東京地院估計從1994年至專利到期的2010年之間,實施該專利發明所製造的產品之營業額總計達1兆2,086億127萬日圓,並推估專利的貢獻度為營業額的50%,另以20%的獲利率來計算,則認定本件專利之發明對價為604億3,006 萬日圓。

因此,一審認定之發明對價約600億日圓,而中村修二之貢獻度為50%,但中村修二僅起訴請求200億日圓,法院認為原告請求支付20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應屬合理,所以判決日亞化應支付中村修二200億日圓的報酬。
惟上訴至二審後,日本高院判決大幅減少該報酬金額至約6億日圓,由於日本高院未多作說明,亦未表示劇減為原判決金額0.5%之明確計算基準為何,造成輿論譁然,業界則大表歡迎。
本案最後雙方以8.3億日圓和解,並未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