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

接續上文,我也曾於四年多前對此司法改革議題,再進一言。有用嗎?
陳宜誠律師

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修改文章
2010/08/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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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http://blog.udn.com/vchen123/4280071

除了引文裡的意見,我與網友對於我國司法改革議題,也交換了意見,也記錄在這裡,文末有我對司法院提交的其他建言,網友都可以看看。


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01:47 留言:
 
我愛法官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2010/09/01 10:1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 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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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06:45 回覆: 

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實在太多,高達百人,見解又異於常人,常在案件裡雞蛋裡挑骨頭,不斷發回更審,應該要首先加以淘汰並縮編,各國的終審法院很少超過十人的,建議縮編至九人以內,也不必分什麼民庭、刑庭,除了最高法院外,又弄個什麼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軍事法院的違憲機構(對,你沒看錯,現在的法院組織法,大法官認為是違憲的,限期改正)。 
還有,我贊成對於法官裁判的批評,都要指名道姓。法官對於他所下的裁判書,必須具名負責,應該受到公評。
討論裡都沒有出現過的另一問題是,立法品質低落,審查法案過程草率,沒有包裹式立法,常造成法條疏漏、干隔與互相衝突矛盾,更造成適用與解釋上的困難。
法律系教授,也是個更大的問題。他們的問題主要出在兩點:
(一)喜歡專牛角尖,另闢蹊徑,提出跟別人做出不一樣的見解。所以,寫國考的試題,考生的答案就會變成各說並陳,全面討好了。這些人做了法官後,也會照著老師的奇異見解來判案。無行為能力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刑法不適用啦;妨害名譽是民事侵權行為,所以刑法總則的阻卻違法事由或分則的善意言論免罰事由不能適用啦;這些說法我都聽過,也在判決書中看過。難怪最高法院刑八庭以施俊堯、李英勇為首的五位法官也會這樣想(還這樣判),真要究責的話,這只能怪他們的刑法與民法老師沒把他們教好,或者他們的刑法老師,就是持此見解。
(二)沒有實務經驗,但是主導最注重程序正當性與安定性的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制訂事宜。所以,看誰主導修法,他的留學國訴訟法規定就會被引進來,因此你會看到東抄抄,西抄抄,大拼盤式的訴訟法的修法結果出現。所以不管是民事訴訟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有越修越糟,不修還比較好的問題出現,還有發生好幾次修法後新制度實在窒礙難行,只好又修回去的荒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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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09:58 留言:

 其實印度的最高法院也是一大窩法官。。。。。。。。。

只是我覺得有點奇怪,台灣法學院裡面有甲說乙說丙說德國說日本說美國說,就是沒有印度說。哈哈。
印度最高法院雖然是法律量販店,一年審幾百件上訴,足額也不過 31 隻法官而已。據說印度還是地球上人口第二多的好國家。我們的最高法院有 79 隻。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人口據說比印度少一點點。。。。。。。。。
美國現在有 9 隻。不過他們可以玩 certiorari denied。
美國是律師滿街跑,我們是最高法院法官滿街跑、大法官滿街跑。
想到就覺得光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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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1:25 回覆: 

最高法院有79人,但你少算了最高行政法院,還有最高軍事法院的法官了,加上他們,曹興誠痛罵說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高達百餘人,實在太多了,也就不是亂講的了。
還有我們的大法官也高達15人,把這些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全部加起來,他們所做的事,跟人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區區九名大法官所做的事也差不多啦。
所以我也說我們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實在太多了,其中濫竽充數者一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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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0:15 留言:   

 從邏輯的角度看,台灣的法學作為學術探討的價值是。。。。。。屁
我這樣講好了,所有的邏輯都是做好主幹跟主枝以後再講例外。例外可能很多種類,每個類別彼此又不相關。但是主幹跟主枝必然是乾淨又合乎邏輯的。
但是台灣繼受一大堆世界各國的鳥蛋,誰都可以當學術買辦,自然就把學術搞成沒有邏輯性。一個概念可以不斷細切下去,切到最後規則已經失去意義,因為他們可以把外國歸納出的規則一路再切回個案,甚至再切出一堆毫無意義的法學名詞。
就像有人說「民法說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不能拿這一條用在刑法上」。這就是切切切全都切成肉醬的結果。我只知道如果我違反 6 歲小孩的意願把糖拿走,給 $10 當成買糖果的價金,好像我還是有刑責。如果民法的契約成立,我就是花 $10 買糖果。但是顯然民法的契約不成立,而我的行為似乎就變成刑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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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1:28 回覆:

這個"屁"字用得好,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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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1:58 留言:

我非常同意行政法、智慧財產權、家事、少年、軍法等的初審設置專庭。這是法官專業化必須走的路線。有些法律太艱深(行政法、智慧財產權)、或是案子太囉唆太多又太常態性(家事),確實該成立專庭。用來妥善處理很複雜,或是內容全都很類似的案件。
但是行政法要自己設立最高法院?哈哈哈哈哈。除了證明法官有本位主義,或者大多數最高院法官不懂行政法以外(79 隻當中有幾隻懂?),還能證明什麼?最高法院就是統一法律見解的法院。如果你都承認自己不懂行政法了,那你夠格進最高法院嗎?軍法更是如此。難道軍法體系是獨立於司法體系外頭嗎?軍人服從的憲法跟保護我們人民的憲法不是同一本嗎?
美國的專利案一審是聯邦地方法院,二審是一定要給 Federal Circuit(一般案子給當地的 Circuit),但是最高法院從來沒放棄過專利的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最高法院每年必定聽幾件專利案,不是為 CAFC 背書,就是否決 CAFC 的法律見解(這是不痛不癢的法律解讀)。從政治的角度看,就是 SCOTUS 告訴 CAFC 我們仍然是你們的老大,我們仍然是美國司法最高的神,所有的人民請繼續膜拜我們。
老實講,有那麼多最高法院,告訴我們:(1) ROC 有好幾個分開來的司法權,(2) 沒有一個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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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2:53 回覆:   

一,對於您提的第一點,普設地院專庭,我在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一文(以及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的補充建議)中,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法官只要有常識,又常看電視,不要跟社會脫節,只要善用現有的專家證人與鑑定人制度,就可以達到公平正義的需求。我是這樣建議的,"10)善用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專業意見,法官應該用"常識"來判斷是非:我對於我國法庭的專業化(例如行政法院體系的獨立,智慧財產法院的專設,金融重大犯罪的專庭等),以及陸續籌辦之各個專職法庭,感到不以為然。因為這樣做,會有少數人壟斷某領域法律見解的巨大危險。記不記得陳水扁的官司,來來去去,就是這幾個法官在審判?因為只有這三個合議庭呀。同樣的,智慧財產法院,全部加起來也只有不到十個法官在審理,組個合議庭,就去掉四分之一的人力。這樣,他們太容易形成預斷或某法律見解的壟斷,而當事人只要看到抽籤分案的結果,就可以知道官司是會贏還是會輸了。全世界大部分的法院制度的設計,都是盡量不要分化,而法官也是只要具有普通一般人的智識即可。法官應藉由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報告來了解案情曲直,但法官在下論斷與判決時,所倚賴的,應該僅是其深厚的法律素養與其所了解之社會通念(亦即社會上普通人所具備的常識)。"

現在這些專庭,還有另一弊病,就是進用專利審查官或建築土木專長司法事務官,來所謂"協助"法官進行實質技術審查與判斷。這些人不但是御用黑官(非法官竟參與裁判的實質判斷),而且他們的技術審查判斷,並不像外部鑑定人需要具結或受到對方的詰問,僅於法官依其做出判決後,才在其理由書中看得到這些判斷。要上訴也無從直接指摘其判斷的不當,他們等於是法官幕後的那隻黑手,在專利權訴訟上,更占據決定性的地位,但不會被究責,真是比法官還爽的職位。
二,非常同意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應該只有一個。我假如告訴你現在軍事審判法規定,高等軍事法院的判決,要送交高等法院複審,而最高軍事法院的判決,還要送交最高法院複審,你會不會笑掉大牙呢?所以,你說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是不是太多了?統一見解那就不用再談了,單刑庭就那麼多庭,每一個庭各彈各的調,從來沒有啥統一見解過。

敬同意你說的,"有那麼多最高法院,告訴我們:(1) ROC 有好幾個分開來的司法權,(2) 沒有一個值得尊敬。"您這話說得不能再好了。

還有,大法官(對了,包括正副司法院長,總共17名大法官,而不是15名大法官)很早就作出現行法院組織違憲的解釋,認為終審法院照憲法規定,應該叫做司法院,所以要把所有這些亂七八糟都叫最高法院的法院,限期整併成一個最高法院,最後並與大法官會議整合,讓終審法院與司法院合而為一。它也宣告現行法院組織法違憲而定期失效。但事情都過期那麼久了,違憲就違憲,誰理它呀?(釋字第530號解釋,民國90年10月5日:"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噢,忘了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算進去,在公務人員的懲戒案件上,它也是實質的"最高法院"。這種違憲機關,又沒有提供人民再上級法院的救濟途徑,還能存在那麼久,也是台灣又一個奇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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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2:12 留言:
 
法律是完全沒有科學成份的。我可以用經濟學發展一套系統,讓部份的法律達到經濟(學理)上最佳的結果,但這種法律經濟學仍然是恣意、任意的。
法律不過是看起來比較好的政治罷了。
人民不喜歡法律、痛恨法律、看不起法律的時候,法律人叫再多理論也沒屁用。如果中華民國的六法全書是孫中山先生從西奈山上搬下來的兩片板子,我就相信這個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不然再多屁話都沒用,我要看的是結果。我要看這隻殺人犯被槍斃,另一隻真的值得同情的殺人犯被放走。中間的理論,不過是法官寫在判決書裡騙自己心安的。
如果法律真的有尊嚴,台灣不會有那麼多沈迷佛教的法官。這些王八蛋自己都不相信法律,用宗教去買心安。
所以我要的只是結果。任何一個有頭腦的人要的也只是結果。我們活著不是為了膜拜考試用的甲乙丙說。
我相信未來幾年,台灣會走上民粹的道路。我承認很多不通人情的規則是有原因的。但是法官程度不夠,被這些規則限制,或者靠著賣例外賺錢,把人民要的正確結果賣掉,這就是法律必然失去統治正當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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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3:14 回覆:  

唉,您說得極是。
人民對於司法,要的是什麼?不過是公平正義的實現與妥適正當的審判程序而已。
結果我們的司法系統在搞啥?離譜的判決層出不窮,最高法院不斷隨意發回更審,更通過縱放犯人的速審法。還辦啥法官問案態度評鑑?拜託你,法官職責是聽訟,詰問嫌犯是檢察官該做的事。法官審案態度超好,對當事人客氣,讓當事人暢所欲言,然後回頭隨便亂判,那你會覺得他是好法官嗎?
法官的裁判書,就是法官品質的唯一檢驗標準。法官審案要看案件實際狀況,進度不可一概而論,只要不是故意拖延,或者縱容當事人故意拖延,就該認為適當。只要最高法院不要隨意發回更審,就可解決大半的問題。
法院審判的品質遠比其速度重要,那個速審法根本是搞錯了改革方向,而且司法系統自身的問題,怎麼會用縱放或減輕犯人刑責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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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文是講其他不太相干的話題。您不反對的話,我會把我們這些對於司法改革相關的對話,放在我的文章"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裡,方便他人索查。若反對,也請告知。
 

由於收到底下的總統府民意信箱之制式罐頭回覆(請自行查閱,不再多說),我對馬英九政府的治國能力感到失望,我對於他進行司法改革的決心與能力感到十分悲觀。

權利不能濫用,但也不能不用。一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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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司法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再次感謝您對司法問題的熱誠關懷,我們將彙整移請主管機關參處,盼能儘快共同研擬最佳方案與立法建議。深盼今後仍不吝惠賜 卓見,大家一起共同為台灣的美好未來努力打拚。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為司法改革再進一言
內  容:

我對於司法改革的建議事項,牽涉考試院,司法院,法務部等部會,不能交辦存參了事,這是無能的領導人才會做的事情,尤其在司法院長出缺的今天,除了馬總統您,還有誰能主導與執行迫在眉睫的司法改革呢?不要再推拖了。
為了讓我國司法能夠真正改革,不要再鬧笑話了,我再進一言。

聯電曹興誠董事長罵得對,我國最高法院法官實在太多了,高達百人,濫竽充數者更多,每一庭的法律見解還都不一樣,更愛隨便挑一毛病,就將全案發回更審,造成纏訟,更讓人無所適從,根本就是司法最大亂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不過九名,但其除擔任美國聯邦法院最終審外,其判決還有釋憲功能,每一篇判決皆論證嚴謹,引經據典,足以傳頌千古。

大家看了外國最高法院的表現,再回頭看看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幹啥?也沒作啥,不過就是關說,施壓,違法評議,離譜判決而已。

在在實在令人髮指,忍無可忍,這樣的最高法院,實在廢掉算了。這樣肇事竄逃、遇事狡賴的人,怎麼能讓他有機會擔任司法官呢?我國司法官僅用考試用人的錯誤,真的應該徹底改正了,法官一定要改為遴選制。不然,這樣的爛人也能考上法官、檢察官,而真正好的人才,反而都考不上。

(說實在的,我國司法官特考的報名資格,對於更生人(有刑事前科的人)有明顯的排斥與歧視,這規定應該違反了我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人民平等權與工作權等基本權利,不過本文重點不在這裡,所以點到為止。)

我國司法官資格考試,採取高門檻(錄取率不到3%),但一旦入門後,我們是真的啥都不管。這是愚蠢的鴕鳥政策,希望沒事就好,期望社會容忍這種司法亂象,不要批評,多給予鼓勵。

再講一次,我認為法律人的資格考應該採取低門檻,放行更多律師(懂法律之人)執業,然後擇優錄取檢察官,然後由資深律師與檢察官中遴選推舉法官,平時則用判決內容與審判實務進行考核,對少數不適任者加以淘汰。

另外,除了我以前文章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裡說過的十二項司法改革建議外,我國的法庭(檢察庭)實務,最為人詬病,也最需要改革的,就是紀錄與評議這兩項:

13)書記官要全權負責法庭(檢察庭)之逐字記錄,成為筆錄或判決書:
書記官本來所擔任的職務就叫錄事,跟外國法庭之法庭記錄員一模一樣,就是在不干涉法庭(檢察庭)活動的前提下,忠實記錄法庭內當事人之一舉一動,而法官或檢察官也不能干涉其記錄。

尤其是法官在法庭內所講出來的話,是拿著法律條文參考的,字字珠璣,法官當庭說出來話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而書記官(錄事)所記錄的,就是法庭筆錄,由書記官(錄事)負責保證其與法庭內所發生真實狀況吻合(不然,書記官會有瀆職、枉法裁判、違法訴追或不訴追罪等刑責),哪需要由當事人事後來簽名確認呢?(實務上,即使你發現不對,或筆錄不詳實,或違反當事人真意,當事人也只能簽名,因為法官╱檢察官早都退庭了!)也哪有檢察官╱法官上下其手,竄改筆錄或私自加話的空間呢?(大家還記得喜歡在筆錄裡作文的侯寬仁檢察官吧。)判決理由書(與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由於必須引經據典,當然可以後補,如果是簡易庭,就不需要補這個。

現在的中文打字速度,隨隨便便就能超過一分鐘一百字,打字比當事人講得還快,我就不明白,為什麼我國的書記官不能做出逐字的筆錄呢?現在,所有的法庭活動,當事人的陳述與詰問,都會被屢次出錯,打字其慢無比的書記官所拖累,必須停下來等書記官打完字,法官與檢察官還必須逐句緊盯或更正,當事人等他們兵荒馬亂搞定上一句答辯後,早忘了下面要講啥了。這真是荒唐無比的笑話!法務部與司法院一定要去參觀一下香港的法庭實務,好不好?人家的法官很少講話,但一講出來,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都是當庭宣判,哪有事後竄改筆錄或施壓評議的空間。人家的法庭記錄,連當事人咳嗽、搖頭,皺眉等動作也都有忠實記錄,這才對嘛。各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庭,也都是這樣做逐字法庭記錄的呀,而且大部分從法庭速記開始做起,都做了幾百年了。我實在看不出來,我們為什麼做不到?

還有,我國司法官特考的書記官考試,考的課程跟法官與律師其實並沒有不同,這是根本上的錯誤。書記官的職責就是錄事,普通科目只要考中英文(資格考),而專門科目考法律術語與打字(正確與速度),然後擇優錄取,平時考核,這就夠了。

14)評議過程與結果必須公開:

我看不出來現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評議過程與結果必須保密,有何道理可言?我認為只有心懷鬼胎,做事不光明磊落的人,才怕把評議過程公開呀?難道不是這樣嗎?我國法院到底在怕什麼?你看看今天報紙刊載的評議過程(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審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時,竟在二審宣判前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我們看到又一個法官,只為了區區半個月考績獎金,竟葬送了公平與正義,令人震驚!這樣離譜的評議過程,難怪需要保密。

就像金馬獎╱金鐘獎得獎名單公布後,為了避免物議與裁判不公的批評,會公開評審過程與投票結果的道理一樣,法庭應公開得心證之過程。再講一次,判決書本來就是公開的,裡面要敘明得心證之緣由,持該意見的法官應具名以示負責,持不同意見的法官,也應敘明其緣由於不同意見書,以示負責。若有旁論,也應敘明於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內,雖無既判力,但當事人當然可以引用或據以上訴。
這裡也可以看出來,不管法官法通不通過,法官是絕對不能適用考試院為一般公務員所設的的考績制度,還有3%強迫淘汰制度,否則必然與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法戒命有違,這會是違憲的。需要被淘汰的法官,我認為只有一個標準,就是淘汰那些其判決被上級審維持率(判決的品質)低,還有審案推拖拉(審案的速率與品質)的法官。

還有,我也不贊同考試院所定的強迫淘汰制度,這讓上級長官擁有太大施壓與操作空間,行政裁量空間太大,會讓下級公務員,只能聽命行事,不能遵從法治。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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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日期:99-8-12

官官相護?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2010-08-11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姪女三度襲警仍遭輕判,引起香港各界譁然,在台灣司法界官官相護也不遑多讓,甚至恐有更不堪的隱情,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審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時,竟在二審宣判前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
    本案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就讀海洋大學法研所的兒子蕭賢綸在民國九十七年十月,開車與陳姓女騎士擦撞,陳女有腦震盪、急性頸挫傷和腰部挫傷等。現場目擊者表示,蕭賢綸肇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反而繼續向前方開了六十公尺之遠,然後路邊停車停三秒鐘,接著直接開車走人。警方根據車號循線通知蕭到案,蕭以一萬元和被害人和解,過失傷害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依法偵辦。
    蕭仰歸曾以最高法院法官身分關心檢方偵辦進度,檢方也勸蕭賢綸認罪或許有緩刑機會,不過蕭賢綸以日後要當司法官不能有前科為由拒絕,檢方於是依法起訴。一審蕭賢綸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上訴到二審卻出現悖於常理大逆轉。
    根據「法官論壇」網站自行踢爆:「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堅持無罪判決,甚至直接拿出一份判決,最後合議庭三名法官就以兩票對一票的評議結果,改判蕭無罪,而無罪理由之一竟是「蕭賢綸是新手,開車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由於檢方未再上訴,全案因而定讞。
    此案在司法界鬧的沸沸揚揚,但是司法院仍抱持鴕鳥心態下達封口令,未有任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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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司法崩盤了 還在慢慢查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0.08.12 03:46 am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被指為兒子的案件關說,行政調查慢條斯理,就怕傷了和氣;司法院再不快點動作,不但內無法服眾,外不足立信,再加上法官貪瀆案的恥辱,司法幾近崩盤,誰都別想抬起頭來。
依照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的說法,本月四日就要求政風、高院調查蕭仰歸為子關說疑案,至今已一周,只有初步調查結果,什麼結論也沒有。
雖然二審的受命法官上周人在日本,但至少可以先鞏固其他法官的說法,甚至調閱通聯,再等受命法官上班後確認說法。
最高法院法官涉嫌關說,非同小可;若是為兒子要考司法官而努力找人判他無罪,更是極大諷刺。即使關說過程未涉及金錢利益,只是所謂的「償還人情」,但是把公權拿來交換,司法的根本價值就已被否定。
司法院輕忽以待,高院也慢慢來,還要經過繁複的自律程序。其間,人情壓力愈來愈大,願說真話的人漸漸失去勇氣,不想得罪人的氣焰高過一切。
一件原本傳聞從偵查到審判,關說傳聞不斷的案子,似乎只留下二審的受命法官願意「誠實面對」。奇怪的是,一個自陳謹守分際的最高法院法官,為何無端受多重流言所困?
關說本是曖昧不明的行為互動,司法界如不能以嚴格的標準自修,無論對內對外,都是一種無言的傷害。司法界歷經最近一連串的事件,再不快速回應社會要求,猶自憐自己人受到折磨,司法公信崩盤之日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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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關說案牽連 女法官哭罵審判長「鬼扯」
2010-08-12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肇逃獲判無罪案,牽動關說及施壓醜聞。媒體報導,當事人之一的高院女法官高玉舜,昨(11)日在高院內部調查時,情緒失控當場痛哭,指控合議庭審判長高明哲的確告訴她:「人家(蕭)就是拜託要判無罪」,還說高院代理院長張耀彩對同仁下了「封口令」,不過相關被高玉舜指控的人等,一一否認。
    媒體報導,高玉舜向調查單位表示,審議肇逃案時,審判長高明哲就主張要判無罪,但她認為「至少要判罰金」,這時高明哲對她說:「他是蕭仰歸的兒子,有來拜託啦,人家就是要判無罪,連判罰金都不要啦」。
    高玉舜說,身為合議庭受命法官,她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因此還是做出有罪判決,但是高明哲竟然也拿出一份無罪判決,最後只好把有罪跟無罪的判決都交給陪席法官林洲富「抉擇」,林洲富在無罪判決上簽名,高玉舜說,她在無奈又氣憤的心情下,就把有罪判決附在評議簿上。
    媒體報導,高院內部調查時,高明哲、林洲富等人都否認關說情節,讓高玉舜氣得當場飆淚,痛批兩人鬼扯。高玉舜還指控高院代理院長張耀彩下封口令,要求相關人士不得講出事件始末,「否則會被休職、停職甚至移送監察院」。對此,高院高層認為,高玉舜「聽到的說法有誤」,高院方面一定會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