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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我國終審法院依然是三頭馬車,訴訟制度仍然是可以全盤翻案的複審/更審制!

看看這個民國91年的舊新聞,覺得吳啟賓老師當初關於司法改革所提的意見,對於現在民國107年的司法現況,還是一樣的正確!
「吳啟賓認為,司法改革喊了三十幾年,始終未切入重點,但這次司改從訴訟制度著手,民事部分採集中審理制,刑事部分則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近四個月來已感受到改革成效,上訴案件已有減少,最高法院的積案也降至一萬件以下。 吳啟賓表示,審判品質的提昇與審判單純化,才是真正保護民眾訴訟權益的不二法門,而過多的審級或是龐雜的審判機關,將會造成民眾困擾,因此簡化審判機關確有必要。
  吳啟賓以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為例指出,各審級法院以一審案件最多,二審次之,三審最少,且僅有一個終審法院,但目前台灣卻有三個終審法院以及職司解釋憲法大任的大法官會議,審判機關區分過多,以致民眾遇有爭訟時,常混淆不清,不知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並非民眾之福。
  且現行訴訟制度為複審制,一審進行過的訴訟程序,二審又重複一次,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延誤審判時機,此番司改將二審改為事後審相關證據、事實的認定改以一審為準最終審則負責統一法令見解
  吳啟賓認為,如此一來,可簡化審判機關,使訴訟單純化,也可使當事人權益於短時間內受到保障,真正達到改革目的,成為「以民為主」的司法。」
(另外,至今最高法院從未與司法院合併,而我國終審法院依然是三頭馬車,但大家可不要忘了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文末段的明文要求:「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根據司法院的司法改革藍圖,最高法院即將於明年九月歸併司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銜命完成這項艱鉅任務,而最高法院一經裁併,吳啟賓也將失去司法界備極尊崇的最高法院院長職務,但他卻沒有絲毫埋怨,反倒坦然.....
OLD.LTN.COM.TW

2017年1月21日 星期六

司法改革的第一刀能否落實?

我很想看看這個司法改革的第一刀,能否落實。
另外,我很贊成第二審採行「事後審兼續審制」、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制」,而一審則為事實審的司法改革方向。
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日前針對司改提到「司法改革,砍了自己的手,還像人嗎?」言猶在耳,司法改革大刀就砍向最高法院,司法院為落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研擬將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由現行80餘名大砍約60人,改為15至20人…
TODAY.LINE.ME|由鏡週刊上傳

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

接續上文,我也曾於四年多前對此司法改革議題,再進一言。有用嗎?
陳宜誠律師

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修改文章
2010/08/11 11:22
瀏覽
引用文章: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http://blog.udn.com/vchen123/4280071

除了引文裡的意見,我與網友對於我國司法改革議題,也交換了意見,也記錄在這裡,文末有我對司法院提交的其他建言,網友都可以看看。


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01:47 留言:
 
我愛法官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2010/09/01 10:18)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發生幼童遭性侵,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的案例。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在一、二審時,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
今年2月6日,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引發社會譁然,甚至在臉書(Facebook)發起活動,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
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2006年3月,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當天晚上,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發現女兒下體紅腫,女童告知是「阿義阿公」弄的,家屬氣得報警。女童向警方證稱,看到「阿義阿公」的「毛毛和鳥鳥」,並見到「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
吳男矢口否認性侵,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 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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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06:45 回覆: 

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實在太多,高達百人,見解又異於常人,常在案件裡雞蛋裡挑骨頭,不斷發回更審,應該要首先加以淘汰並縮編,各國的終審法院很少超過十人的,建議縮編至九人以內,也不必分什麼民庭、刑庭,除了最高法院外,又弄個什麼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軍事法院的違憲機構(對,你沒看錯,現在的法院組織法,大法官認為是違憲的,限期改正)。 
還有,我贊成對於法官裁判的批評,都要指名道姓。法官對於他所下的裁判書,必須具名負責,應該受到公評。
討論裡都沒有出現過的另一問題是,立法品質低落,審查法案過程草率,沒有包裹式立法,常造成法條疏漏、干隔與互相衝突矛盾,更造成適用與解釋上的困難。
法律系教授,也是個更大的問題。他們的問題主要出在兩點:
(一)喜歡專牛角尖,另闢蹊徑,提出跟別人做出不一樣的見解。所以,寫國考的試題,考生的答案就會變成各說並陳,全面討好了。這些人做了法官後,也會照著老師的奇異見解來判案。無行為能力的規定是規定在民法,刑法不適用啦;妨害名譽是民事侵權行為,所以刑法總則的阻卻違法事由或分則的善意言論免罰事由不能適用啦;這些說法我都聽過,也在判決書中看過。難怪最高法院刑八庭以施俊堯、李英勇為首的五位法官也會這樣想(還這樣判),真要究責的話,這只能怪他們的刑法與民法老師沒把他們教好,或者他們的刑法老師,就是持此見解。
(二)沒有實務經驗,但是主導最注重程序正當性與安定性的訴訟法的修正草案制訂事宜。所以,看誰主導修法,他的留學國訴訟法規定就會被引進來,因此你會看到東抄抄,西抄抄,大拼盤式的訴訟法的修法結果出現。所以不管是民事訴訟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有越修越糟,不修還比較好的問題出現,還有發生好幾次修法後新制度實在窒礙難行,只好又修回去的荒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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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09:58 留言:

 其實印度的最高法院也是一大窩法官。。。。。。。。。

只是我覺得有點奇怪,台灣法學院裡面有甲說乙說丙說德國說日本說美國說,就是沒有印度說。哈哈。
印度最高法院雖然是法律量販店,一年審幾百件上訴,足額也不過 31 隻法官而已。據說印度還是地球上人口第二多的好國家。我們的最高法院有 79 隻。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人口據說比印度少一點點。。。。。。。。。
美國現在有 9 隻。不過他們可以玩 certiorari denied。
美國是律師滿街跑,我們是最高法院法官滿街跑、大法官滿街跑。
想到就覺得光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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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1:25 回覆: 

最高法院有79人,但你少算了最高行政法院,還有最高軍事法院的法官了,加上他們,曹興誠痛罵說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高達百餘人,實在太多了,也就不是亂講的了。
還有我們的大法官也高達15人,把這些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全部加起來,他們所做的事,跟人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區區九名大法官所做的事也差不多啦。
所以我也說我們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實在太多了,其中濫竽充數者一定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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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0:15 留言:   

 從邏輯的角度看,台灣的法學作為學術探討的價值是。。。。。。屁
我這樣講好了,所有的邏輯都是做好主幹跟主枝以後再講例外。例外可能很多種類,每個類別彼此又不相關。但是主幹跟主枝必然是乾淨又合乎邏輯的。
但是台灣繼受一大堆世界各國的鳥蛋,誰都可以當學術買辦,自然就把學術搞成沒有邏輯性。一個概念可以不斷細切下去,切到最後規則已經失去意義,因為他們可以把外國歸納出的規則一路再切回個案,甚至再切出一堆毫無意義的法學名詞。
就像有人說「民法說未滿七歲之人無行為能力,不能拿這一條用在刑法上」。這就是切切切全都切成肉醬的結果。我只知道如果我違反 6 歲小孩的意願把糖拿走,給 $10 當成買糖果的價金,好像我還是有刑責。如果民法的契約成立,我就是花 $10 買糖果。但是顯然民法的契約不成立,而我的行為似乎就變成刑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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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1:28 回覆:

這個"屁"字用得好,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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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1:58 留言:

我非常同意行政法、智慧財產權、家事、少年、軍法等的初審設置專庭。這是法官專業化必須走的路線。有些法律太艱深(行政法、智慧財產權)、或是案子太囉唆太多又太常態性(家事),確實該成立專庭。用來妥善處理很複雜,或是內容全都很類似的案件。
但是行政法要自己設立最高法院?哈哈哈哈哈。除了證明法官有本位主義,或者大多數最高院法官不懂行政法以外(79 隻當中有幾隻懂?),還能證明什麼?最高法院就是統一法律見解的法院。如果你都承認自己不懂行政法了,那你夠格進最高法院嗎?軍法更是如此。難道軍法體系是獨立於司法體系外頭嗎?軍人服從的憲法跟保護我們人民的憲法不是同一本嗎?
美國的專利案一審是聯邦地方法院,二審是一定要給 Federal Circuit(一般案子給當地的 Circuit),但是最高法院從來沒放棄過專利的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最高法院每年必定聽幾件專利案,不是為 CAFC 背書,就是否決 CAFC 的法律見解(這是不痛不癢的法律解讀)。從政治的角度看,就是 SCOTUS 告訴 CAFC 我們仍然是你們的老大,我們仍然是美國司法最高的神,所有的人民請繼續膜拜我們。
老實講,有那麼多最高法院,告訴我們:(1) ROC 有好幾個分開來的司法權,(2) 沒有一個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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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2:53 回覆:   

一,對於您提的第一點,普設地院專庭,我在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一文(以及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的補充建議)中,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認為法官只要有常識,又常看電視,不要跟社會脫節,只要善用現有的專家證人與鑑定人制度,就可以達到公平正義的需求。我是這樣建議的,"10)善用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專業意見,法官應該用"常識"來判斷是非:我對於我國法庭的專業化(例如行政法院體系的獨立,智慧財產法院的專設,金融重大犯罪的專庭等),以及陸續籌辦之各個專職法庭,感到不以為然。因為這樣做,會有少數人壟斷某領域法律見解的巨大危險。記不記得陳水扁的官司,來來去去,就是這幾個法官在審判?因為只有這三個合議庭呀。同樣的,智慧財產法院,全部加起來也只有不到十個法官在審理,組個合議庭,就去掉四分之一的人力。這樣,他們太容易形成預斷或某法律見解的壟斷,而當事人只要看到抽籤分案的結果,就可以知道官司是會贏還是會輸了。全世界大部分的法院制度的設計,都是盡量不要分化,而法官也是只要具有普通一般人的智識即可。法官應藉由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報告來了解案情曲直,但法官在下論斷與判決時,所倚賴的,應該僅是其深厚的法律素養與其所了解之社會通念(亦即社會上普通人所具備的常識)。"

現在這些專庭,還有另一弊病,就是進用專利審查官或建築土木專長司法事務官,來所謂"協助"法官進行實質技術審查與判斷。這些人不但是御用黑官(非法官竟參與裁判的實質判斷),而且他們的技術審查判斷,並不像外部鑑定人需要具結或受到對方的詰問,僅於法官依其做出判決後,才在其理由書中看得到這些判斷。要上訴也無從直接指摘其判斷的不當,他們等於是法官幕後的那隻黑手,在專利權訴訟上,更占據決定性的地位,但不會被究責,真是比法官還爽的職位。
二,非常同意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應該只有一個。我假如告訴你現在軍事審判法規定,高等軍事法院的判決,要送交高等法院複審,而最高軍事法院的判決,還要送交最高法院複審,你會不會笑掉大牙呢?所以,你說我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是不是太多了?統一見解那就不用再談了,單刑庭就那麼多庭,每一個庭各彈各的調,從來沒有啥統一見解過。

敬同意你說的,"有那麼多最高法院,告訴我們:(1) ROC 有好幾個分開來的司法權,(2) 沒有一個值得尊敬。"您這話說得不能再好了。

還有,大法官(對了,包括正副司法院長,總共17名大法官,而不是15名大法官)很早就作出現行法院組織違憲的解釋,認為終審法院照憲法規定,應該叫做司法院,所以要把所有這些亂七八糟都叫最高法院的法院,限期整併成一個最高法院,最後並與大法官會議整合,讓終審法院與司法院合而為一。它也宣告現行法院組織法違憲而定期失效。但事情都過期那麼久了,違憲就違憲,誰理它呀?(釋字第530號解釋,民國90年10月5日:"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噢,忘了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算進去,在公務人員的懲戒案件上,它也是實質的"最高法院"。這種違憲機關,又沒有提供人民再上級法院的救濟途徑,還能存在那麼久,也是台灣又一個奇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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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小氣痛毆填鴨湯烤火雞送到印度餵虎姑婆
2010/09/02 12:12 留言:
 
法律是完全沒有科學成份的。我可以用經濟學發展一套系統,讓部份的法律達到經濟(學理)上最佳的結果,但這種法律經濟學仍然是恣意、任意的。
法律不過是看起來比較好的政治罷了。
人民不喜歡法律、痛恨法律、看不起法律的時候,法律人叫再多理論也沒屁用。如果中華民國的六法全書是孫中山先生從西奈山上搬下來的兩片板子,我就相信這個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不然再多屁話都沒用,我要看的是結果。我要看這隻殺人犯被槍斃,另一隻真的值得同情的殺人犯被放走。中間的理論,不過是法官寫在判決書裡騙自己心安的。
如果法律真的有尊嚴,台灣不會有那麼多沈迷佛教的法官。這些王八蛋自己都不相信法律,用宗教去買心安。
所以我要的只是結果。任何一個有頭腦的人要的也只是結果。我們活著不是為了膜拜考試用的甲乙丙說。
我相信未來幾年,台灣會走上民粹的道路。我承認很多不通人情的規則是有原因的。但是法官程度不夠,被這些規則限制,或者靠著賣例外賺錢,把人民要的正確結果賣掉,這就是法律必然失去統治正當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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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無敵帥哥的爹(vchen123) 於 2010-09-02 13:14 回覆:  

唉,您說得極是。
人民對於司法,要的是什麼?不過是公平正義的實現與妥適正當的審判程序而已。
結果我們的司法系統在搞啥?離譜的判決層出不窮,最高法院不斷隨意發回更審,更通過縱放犯人的速審法。還辦啥法官問案態度評鑑?拜託你,法官職責是聽訟,詰問嫌犯是檢察官該做的事。法官審案態度超好,對當事人客氣,讓當事人暢所欲言,然後回頭隨便亂判,那你會覺得他是好法官嗎?
法官的裁判書,就是法官品質的唯一檢驗標準。法官審案要看案件實際狀況,進度不可一概而論,只要不是故意拖延,或者縱容當事人故意拖延,就該認為適當。只要最高法院不要隨意發回更審,就可解決大半的問題。
法院審判的品質遠比其速度重要,那個速審法根本是搞錯了改革方向,而且司法系統自身的問題,怎麼會用縱放或減輕犯人刑責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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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文是講其他不太相干的話題。您不反對的話,我會把我們這些對於司法改革相關的對話,放在我的文章"對司法改革再進一言"裡,方便他人索查。若反對,也請告知。
 

由於收到底下的總統府民意信箱之制式罐頭回覆(請自行查閱,不再多說),我對馬英九政府的治國能力感到失望,我對於他進行司法改革的決心與能力感到十分悲觀。

權利不能濫用,但也不能不用。一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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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司法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再次感謝您對司法問題的熱誠關懷,我們將彙整移請主管機關參處,盼能儘快共同研擬最佳方案與立法建議。深盼今後仍不吝惠賜 卓見,大家一起共同為台灣的美好未來努力打拚。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為司法改革再進一言
內  容:

我對於司法改革的建議事項,牽涉考試院,司法院,法務部等部會,不能交辦存參了事,這是無能的領導人才會做的事情,尤其在司法院長出缺的今天,除了馬總統您,還有誰能主導與執行迫在眉睫的司法改革呢?不要再推拖了。
為了讓我國司法能夠真正改革,不要再鬧笑話了,我再進一言。

聯電曹興誠董事長罵得對,我國最高法院法官實在太多了,高達百人,濫竽充數者更多,每一庭的法律見解還都不一樣,更愛隨便挑一毛病,就將全案發回更審,造成纏訟,更讓人無所適從,根本就是司法最大亂源。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不過九名,但其除擔任美國聯邦法院最終審外,其判決還有釋憲功能,每一篇判決皆論證嚴謹,引經據典,足以傳頌千古。

大家看了外國最高法院的表現,再回頭看看我們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幹啥?也沒作啥,不過就是關說,施壓,違法評議,離譜判決而已。

在在實在令人髮指,忍無可忍,這樣的最高法院,實在廢掉算了。這樣肇事竄逃、遇事狡賴的人,怎麼能讓他有機會擔任司法官呢?我國司法官僅用考試用人的錯誤,真的應該徹底改正了,法官一定要改為遴選制。不然,這樣的爛人也能考上法官、檢察官,而真正好的人才,反而都考不上。

(說實在的,我國司法官特考的報名資格,對於更生人(有刑事前科的人)有明顯的排斥與歧視,這規定應該違反了我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人民平等權與工作權等基本權利,不過本文重點不在這裡,所以點到為止。)

我國司法官資格考試,採取高門檻(錄取率不到3%),但一旦入門後,我們是真的啥都不管。這是愚蠢的鴕鳥政策,希望沒事就好,期望社會容忍這種司法亂象,不要批評,多給予鼓勵。

再講一次,我認為法律人的資格考應該採取低門檻,放行更多律師(懂法律之人)執業,然後擇優錄取檢察官,然後由資深律師與檢察官中遴選推舉法官,平時則用判決內容與審判實務進行考核,對少數不適任者加以淘汰。

另外,除了我以前文章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裡說過的十二項司法改革建議外,我國的法庭(檢察庭)實務,最為人詬病,也最需要改革的,就是紀錄與評議這兩項:

13)書記官要全權負責法庭(檢察庭)之逐字記錄,成為筆錄或判決書:
書記官本來所擔任的職務就叫錄事,跟外國法庭之法庭記錄員一模一樣,就是在不干涉法庭(檢察庭)活動的前提下,忠實記錄法庭內當事人之一舉一動,而法官或檢察官也不能干涉其記錄。

尤其是法官在法庭內所講出來的話,是拿著法律條文參考的,字字珠璣,法官當庭說出來話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而書記官(錄事)所記錄的,就是法庭筆錄,由書記官(錄事)負責保證其與法庭內所發生真實狀況吻合(不然,書記官會有瀆職、枉法裁判、違法訴追或不訴追罪等刑責),哪需要由當事人事後來簽名確認呢?(實務上,即使你發現不對,或筆錄不詳實,或違反當事人真意,當事人也只能簽名,因為法官╱檢察官早都退庭了!)也哪有檢察官╱法官上下其手,竄改筆錄或私自加話的空間呢?(大家還記得喜歡在筆錄裡作文的侯寬仁檢察官吧。)判決理由書(與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由於必須引經據典,當然可以後補,如果是簡易庭,就不需要補這個。

現在的中文打字速度,隨隨便便就能超過一分鐘一百字,打字比當事人講得還快,我就不明白,為什麼我國的書記官不能做出逐字的筆錄呢?現在,所有的法庭活動,當事人的陳述與詰問,都會被屢次出錯,打字其慢無比的書記官所拖累,必須停下來等書記官打完字,法官與檢察官還必須逐句緊盯或更正,當事人等他們兵荒馬亂搞定上一句答辯後,早忘了下面要講啥了。這真是荒唐無比的笑話!法務部與司法院一定要去參觀一下香港的法庭實務,好不好?人家的法官很少講話,但一講出來,就是裁定,就是判決主文,都是當庭宣判,哪有事後竄改筆錄或施壓評議的空間。人家的法庭記錄,連當事人咳嗽、搖頭,皺眉等動作也都有忠實記錄,這才對嘛。各先進法治國家的法庭,也都是這樣做逐字法庭記錄的呀,而且大部分從法庭速記開始做起,都做了幾百年了。我實在看不出來,我們為什麼做不到?

還有,我國司法官特考的書記官考試,考的課程跟法官與律師其實並沒有不同,這是根本上的錯誤。書記官的職責就是錄事,普通科目只要考中英文(資格考),而專門科目考法律術語與打字(正確與速度),然後擇優錄取,平時考核,這就夠了。

14)評議過程與結果必須公開:

我看不出來現行之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評議過程與結果必須保密,有何道理可言?我認為只有心懷鬼胎,做事不光明磊落的人,才怕把評議過程公開呀?難道不是這樣嗎?我國法院到底在怕什麼?你看看今天報紙刊載的評議過程(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審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時,竟在二審宣判前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我們看到又一個法官,只為了區區半個月考績獎金,竟葬送了公平與正義,令人震驚!這樣離譜的評議過程,難怪需要保密。

就像金馬獎╱金鐘獎得獎名單公布後,為了避免物議與裁判不公的批評,會公開評審過程與投票結果的道理一樣,法庭應公開得心證之過程。再講一次,判決書本來就是公開的,裡面要敘明得心證之緣由,持該意見的法官應具名以示負責,持不同意見的法官,也應敘明其緣由於不同意見書,以示負責。若有旁論,也應敘明於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內,雖無既判力,但當事人當然可以引用或據以上訴。
這裡也可以看出來,不管法官法通不通過,法官是絕對不能適用考試院為一般公務員所設的的考績制度,還有3%強迫淘汰制度,否則必然與法官獨立審判的憲法戒命有違,這會是違憲的。需要被淘汰的法官,我認為只有一個標準,就是淘汰那些其判決被上級審維持率(判決的品質)低,還有審案推拖拉(審案的速率與品質)的法官。

還有,我也不贊同考試院所定的強迫淘汰制度,這讓上級長官擁有太大施壓與操作空間,行政裁量空間太大,會讓下級公務員,只能聽命行事,不能遵從法治。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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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日期:99-8-12

官官相護?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2010-08-11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姪女三度襲警仍遭輕判,引起香港各界譁然,在台灣司法界官官相護也不遑多讓,甚至恐有更不堪的隱情,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高等法院庭長高明哲審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時,竟在二審宣判前違反評議程序,直接拿出無罪判決,要求受命法官改判無罪。
    本案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就讀海洋大學法研所的兒子蕭賢綸在民國九十七年十月,開車與陳姓女騎士擦撞,陳女有腦震盪、急性頸挫傷和腰部挫傷等。現場目擊者表示,蕭賢綸肇事後並沒有立即停車,反而繼續向前方開了六十公尺之遠,然後路邊停車停三秒鐘,接著直接開車走人。警方根據車號循線通知蕭到案,蕭以一萬元和被害人和解,過失傷害部分獲不起訴處分,但肇事逃逸屬公訴罪,檢方依法偵辦。
    蕭仰歸曾以最高法院法官身分關心檢方偵辦進度,檢方也勸蕭賢綸認罪或許有緩刑機會,不過蕭賢綸以日後要當司法官不能有前科為由拒絕,檢方於是依法起訴。一審蕭賢綸判刑六月、緩刑兩年。上訴到二審卻出現悖於常理大逆轉。
    根據「法官論壇」網站自行踢爆:「評議時審判長高明哲堅持無罪判決,甚至直接拿出一份判決,最後合議庭三名法官就以兩票對一票的評議結果,改判蕭無罪,而無罪理由之一竟是「蕭賢綸是新手,開車時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由於檢方未再上訴,全案因而定讞。
    此案在司法界鬧的沸沸揚揚,但是司法院仍抱持鴕鳥心態下達封口令,未有任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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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司法崩盤了 還在慢慢查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0.08.12 03:46 am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被指為兒子的案件關說,行政調查慢條斯理,就怕傷了和氣;司法院再不快點動作,不但內無法服眾,外不足立信,再加上法官貪瀆案的恥辱,司法幾近崩盤,誰都別想抬起頭來。
依照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的說法,本月四日就要求政風、高院調查蕭仰歸為子關說疑案,至今已一周,只有初步調查結果,什麼結論也沒有。
雖然二審的受命法官上周人在日本,但至少可以先鞏固其他法官的說法,甚至調閱通聯,再等受命法官上班後確認說法。
最高法院法官涉嫌關說,非同小可;若是為兒子要考司法官而努力找人判他無罪,更是極大諷刺。即使關說過程未涉及金錢利益,只是所謂的「償還人情」,但是把公權拿來交換,司法的根本價值就已被否定。
司法院輕忽以待,高院也慢慢來,還要經過繁複的自律程序。其間,人情壓力愈來愈大,願說真話的人漸漸失去勇氣,不想得罪人的氣焰高過一切。
一件原本傳聞從偵查到審判,關說傳聞不斷的案子,似乎只留下二審的受命法官願意「誠實面對」。奇怪的是,一個自陳謹守分際的最高法院法官,為何無端受多重流言所困?
關說本是曖昧不明的行為互動,司法界如不能以嚴格的標準自修,無論對內對外,都是一種無言的傷害。司法界歷經最近一連串的事件,再不快速回應社會要求,猶自憐自己人受到折磨,司法公信崩盤之日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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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逃關說案牽連 女法官哭罵審判長「鬼扯」
2010-08-12 新聞速報 【中時電子報/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肇逃獲判無罪案,牽動關說及施壓醜聞。媒體報導,當事人之一的高院女法官高玉舜,昨(11)日在高院內部調查時,情緒失控當場痛哭,指控合議庭審判長高明哲的確告訴她:「人家(蕭)就是拜託要判無罪」,還說高院代理院長張耀彩對同仁下了「封口令」,不過相關被高玉舜指控的人等,一一否認。
    媒體報導,高玉舜向調查單位表示,審議肇逃案時,審判長高明哲就主張要判無罪,但她認為「至少要判罰金」,這時高明哲對她說:「他是蕭仰歸的兒子,有來拜託啦,人家就是要判無罪,連判罰金都不要啦」。
    高玉舜說,身為合議庭受命法官,她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因此還是做出有罪判決,但是高明哲竟然也拿出一份無罪判決,最後只好把有罪跟無罪的判決都交給陪席法官林洲富「抉擇」,林洲富在無罪判決上簽名,高玉舜說,她在無奈又氣憤的心情下,就把有罪判決附在評議簿上。
    媒體報導,高院內部調查時,高明哲、林洲富等人都否認關說情節,讓高玉舜氣得當場飆淚,痛批兩人鬼扯。高玉舜還指控高院代理院長張耀彩下封口令,要求相關人士不得講出事件始末,「否則會被休職、停職甚至移送監察院」。對此,高院高層認為,高玉舜「聽到的說法有誤」,高院方面一定會依法處理。

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這是我好幾年前的文字,回頭看看我國司法改革,號稱要大力改革,也換了司法院正副院長,煞有其事的鬧了半天,4年多後的今天,到底有沒有一點成效呢?
陳宜誠律師

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2010/08/01 14:05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您關心國家社會事務,對增進法院行政效率之忱,溢於言表,令人感佩,總統特囑函復致意。所反映所陳有關司法改革之寶貴建言,內容極具見地建設性,我們除轉呈總統參閱外,並移請權責主管機關參處,希望能為目前司法改革作參考。
  總統上任以來身負全體國人之期望與寄託,無時不兢兢業業,全力以赴,並且虛心接納各方建言,以回應國人殷殷期許。深盼今後仍不吝惠賜寶貴建議,供總統治國及政府施政的參考。祝福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我對司法改革的建言
內  容:

我國司法只靠偉大的考試院所掌管的司法官特考與律師高考用筆試考選用人,考試只看考生寫字的成績,這兩個一年只辦一次的國家考試錄取率又超低,一個只有2%左右,一個高一點,但也只有8%,從頭就錯了。

為了求高分,考生背誦的都是國考各科大師獨門暗器(獨門見解)與誰都不得罪怎麼解釋都行的所謂通說,與晦澀難懂、模擬兩可的大法官解釋文與判解判例,只要很會寫就行了。所以,所錄取的大部分都是不通世務但很會讀書與考試的小朋友。然後這些人進入法院或檢察署後,沒有任何考核與淘汰措施,無法無天,無人可管,然後自己當然也不讓人家管,才會有這樣一灘爛泥般的司法沉痾繼續產生。

你看,法官的判決,若違反經驗法則或不符論理法則(註: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認事用法,形成心證,明文要求須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時,法官有沒有罰則,竟然沒有!他會不會受到任何行政處份呢?竟然也沒有!他的年終考績或考評成績會不會受到影響呢?竟然還是沒有!不管他如何亂判,判決被上級法院維持率是如何的低,他還是能夠繼續參與審判,甚至依靠年資較長,可以擔任審判長,甚至出任庭長。

你說那個二十年仍然未能立法的法官法(並不是保障的部分,我國法官已經被過份保障了,而是要加強其考核與淘汰機制的部分),需不需要趕快立法呢?立法委員,別再忙著打架了,立立法吧。

我認為我國法院審判實務若真的要改革,不是又是開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出個報告,然後就算了(大家還記不記得1999-2000年間轟轟烈烈開過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要先做到底下這幾點:

1)儘速取消法律系:

跟別的國家一樣,讓法學院是學士後教育的一環,只剩下至少須讀三年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念法律的人,若沒有一定的社會歷練,從高中畢業後,只讀法律條文的話,就很容易不通世務,生活在法律條文的象牙塔裡,其認事用法的判斷就會流於專斷,就會做出違背社會通識,完全不符生活常識的判決。我們常看到讓人不得不痛罵的法院判決,其根由其實是在這裡。美國商會曾發文批判我們的法院,常有小孩法官(Child Judge)做出離譜判決,並非無的放矢惡意批評。

2)提高律師執照考試的錄取率:

律師的執業資格考試,應該只是法庭實務與審判規則的考試,考試院應該相信我國各大學法學院的教育成績,能夠從法學院畢業的人,必定具有所需的法律常識,而執業執照考試應該如同外國的錄取率,應該達到八成左右,讓市場有足夠的律師來爭奪法律服務與代理的這塊餅,讓市場自然淘汰不適任或不稱職的律師。

3)檢察官是公訴人,並不指揮偵查實務:

檢察官是從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中遴選,擔任公訴檢察官或公設辯護人的角色,並不指揮犯罪的偵查。照現在的人員進用制度,檢察官跟法官一樣,都是參加司法官特考,對法律條文很熟練又很會寫答案而考上的。檢察官與法官根本沒有接受任何犯罪偵防,跟監或訊問技巧的訓練,也對這些沒有興趣,他們真正會的只是法律條文,對於犯罪偵防與調查實務根本不懂,請問如何"指揮"犯罪偵防作業呢?犯罪偵防調查本是警調本身的職責,大家各有各的角色分工,檢察官實在不必去搶人家的功勞,自曝其短,強人所難,硬是要把犯罪偵防作業的指揮權抓在手上。

4)法官是由資深律師與績優檢察官中遴選:

法官應該是從執業之律師與資深檢察官中擇優遴選,並經過律師公會與所有檢察官的投票與評選通過,才能來擔任這位高權重的法官一職,享受獨立審判的憲法保障與終生優遇的待遇。

5)地院為唯一的事實審:

確定地院為唯一的事實審(確認證據資格與證據力),大家在一審就決戰,不要到距離案發時間已經久遠,事證都已經模糊不清的高院來纏訟;無論高院與最高法院都是確認地院的判決認事用法(規則與標準)有無不當或遺漏而已。

6)法官評議過程可以保密,但是裁判書必須表明法官得心證之緣由及其法律見解之確信:

我不贊成採用陪審團制度,因為我對我國一般人民的法治素養與公平正義性,其實並無信心。我認為只要讓法院(合議庭)必須將其得心證之緣由及其法律見解,一一具名明確表明在判決書內,就可解決審判長專斷獨行的弊病。判決理由書就是多數決的論斷,贊成的法官必須具名。法官贊成多數決的,但有其他要申論的,可寫協同意見書,而不贊同多數決的,必須寫不同意見書,但統統都要具名。判決之既判力,跟現在一樣,僅限於判決主文,但原告或被告可摘取判決理由書,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之論斷,於上訴時引文佐證其論點亦受原審(不論是多數還是少數)法官所支持。法官甚至可以於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中指點原告或被告應持如何觀點來上訴。判決中刑度的決定,也是一樣,大家都可以各自表述。

你不覺得很奇怪嗎?如果只有曾德水審判長一人持大幅減輕陳哲男刑度的觀點,那麼為什麼合議庭可以形成多數決,然後其他兩名法官(受命法官崔玲琦與陪席法官陳恆寬)事後要請調,而陳恆寬法官甚至要請辭呢?如果法官都必須與能夠在判決書上具名與申論或持不同意見,就像我們所看到的所有英美法的判決書一樣,我認為這麼奇怪的事情,就不會再發生了。而且,判決書本來就必須受到社會公斷,法官本來就該具名判決,以示負責。

另外,如果受命法官崔玲琦與陪席法官陳恆寬能夠堅持己見,那麼審判長曾德水又如何能專斷獨行呢?所以,其中一人必然屈服了嘛,審判長能掌握法官考績是沒錯,但是最差(除非法官曠職不到差)也只能給乙等考績而已。請問乙等考績跟甲等考績有什麼差別?只差半個月的年終獎金而已。其中一個法官,竟只為了半個月的年終獎金,葬送了公平與正義,這實在令人震驚與訝異!

7)上級審必須一一評斷,改採續審制:

上級審的判決,必須詳列下級審何者維持,何者發回,還有就何理由(法律見解)做此判斷,不可如現行法制,上級審法院隨便挑一原判決之瑕疵,就發回更審,所有訴訟程序全部重來一次了。其中的重點是改採續審制,不讓已經進行過的訴訟程序輕易失效,所以法庭上的活動都必須慎重,當事人更不會輕易放棄辯白機會,更不會大意不傳訊必要證人或勘驗證據。

如同外國法之判決先例原則,下級審法院必須受到上級審見解的拘束,法院基本必須受到同級審前判決見解的拘束,而非採現行的更審制,更審法官完全不受前審判決的拘束,即使其並未為上級審所指摘。上級法院必須受到同級法院或更上級法院見解的拘束,若有更動,必須詳列理由,好讓原告或被告據以上訴更上級法院(或申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來作最後評斷。其中若牽涉事實認定,則仍須發回一審。若原告或被告欲上訴或釋憲,則可指摘任一審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的不當。這樣就可以達到統一法律見解,不再發生讓人跌破一地眼鏡更審判決的事情了。

8)法律見解或認定事實,被上級審維持率低的法官,必須淘汰:

因為自己的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必須具名,所以其被上級審維持的比率,可以一一計算。法官法必須提出高標準之被上級審維持率(例如九成)的法官淘汰標準,而不是將這些法律見解奇異或認事用法有極大誤差的法官發配邊疆或改調行政執行了事。這些不通世務或用奇異扭曲觀點看世界的怪物,不能讓他再執法,定人生死。

9)法官要讓他安於其位,並能繼續進修,增進其學能:

法官不要頻繁調動,而造成所有案件都要重新審理(這點真的,一定要改正,案件當事人的利益,應該盡量不受到法官定期輪調的影響)。

10)善用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專業意見,法官應該用"常識"來判斷是非:

我對於我國法庭的專業化(例如行政法院體系的獨立,智慧財產法院的專設,金融重大犯罪的專庭等),以及陸續籌辦之各個專職法庭,感到不以為然。因為這樣做,會有少數人壟斷某領域法律見解的巨大危險。記不記得陳水扁的官司,來來去去,就是這幾個法官在審判?因為只有這三個合議庭呀。同樣的,智慧財產法院,全部加起來也只有不到十個法官在審理,組個合議庭,就去掉四分之一的人力。這樣,他們太容易形成預斷或某法律見解的壟斷,而當事人只要看到抽籤分案的結果,就可以知道官司是會贏還是會輸了。

全世界大部分的法院制度的設計,都是盡量不要分化,而法官也是只要具有普通一般人的智識即可。法官應藉由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的報告來了解案情曲直,但法官在下論斷與判決時,所倚賴的,應該僅是其深厚的法律素養與其所了解之社會通念(亦即社會上普通人所具備的常識)。

11)上訴有理由案件,就應發回原審繼續審判(事實->一審,法律->二審):

再講一次,上級法院的駁回或發回,一定要鉅細靡遺,將所有維持與發回的理由與法律見解條列清楚;下級法院必須受上級法院法律見解之拘束;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發回更審(重組審判庭),就全部重新再來一次,而且竟也不受上級審見解之拘束。現在的情況是,最高法院隨便挑個毛病就發回更審,然後又碰到不負責任的更審高院合議庭,把前審判決書抄一抄,就原樣再判一次,只改正最高法院所挑的毛病(給個說法)也合法。然後當事人當然不服又上訴,然後最高法院又發回,下回又是別人來審,距離案發時間更遠,想要好好審裡都很困難,所以也只能隨便判,然後又上訴,然後又發回。現在的制度設計,除了折磨當事人,還有讓真相更不明外,不知有何好處。

12)對於被告無罪之判決,檢察官不得上訴:

這樣檢察官起訴才會慎重,不會去打沒把握的仗。

請繼續閱讀文章: 什麼速審法,根本就是縱放法!

發信日期:99-8-2

請繼續閱讀文章:


什麼速審法,根本就是縱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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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
2010-07-29 中國時報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受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一審、二審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案,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在甫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之際,這樣的判決被認為「真勇敢」。

本來,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必須超然、獨立,不受任何的威脅與利誘。即便輿論是一片「曾參殺人」的聲音,或是眾人皆曰可殺,法官仍須依法律確信作出公正的審判,不能憂讒畏譏,屈服於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更一審法官依其確信認為該當如此判決,本是法官的憲法誡命與倫理規範要求,何來真勇敢?

其實,從當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意旨:「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似僅能將陳情案件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則被告之職務是否與各級司法機關有關?被告職務上因督導所屬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是否有接觸各級司法機關之機會?又此機會是否與其總統府副祕書長之職務有相當之關係,而得認係副祕書長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凡此均待釐清。原判決未予究明並詳予說明,遽行判決,自有違誤」,更一審如此判決是可預期的。

因此,該檢討的是更一審量刑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釋是否妥適的問題。其中量刑部分,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完全一致,但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應該是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本件陳哲男以副祕書長之尊、詐騙金額六百萬元、更二審判決前始終否認犯行等情狀,對照歷年來有關司法黃牛的判決刑度,更一審以其在審理時老淚縱橫、多病而輕判七月,是否有鼓勵人民上訴(二審再來演戲博取同情)、無法提振司法公信力等問題,社會自有定論。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三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三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我國卻有近九十位法官,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備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變動社會生活中情與理的體察、義與利的權衡、曲與直的審辯,是司法的法理成長的活水源頭。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自閉於同質性團體、專業偏見與擅斷,多數國家設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或陪審制;終審法院的法官,則須由國會同意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選任。

反觀我國,法官多數經由考試分發,沒有參審制、陪審制,更沒有外部力量參與法官人事審議事宜。社會各界沒有機會認識,也沒有機會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更甚者,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美其名經由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實際上須最高法院庭長會議同意。近親繁殖的結果,不僅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意見,更無法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造,則類似本件有關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見解,與人民觀感落差太大的情況,將會一再出現。

對此,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逐步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並設置聯合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取代。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各部門與終審法院掣肘,這些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就成為國人的共業。

要改革我國的司法,就要從最高法院開始。依憲法第四十四條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的馬總統再不出面,我國的司法改革將不知伊于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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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死守 是要顛覆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8.01 01:48 pm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輕判,引發爭議,陪審法官陳恆寬對外表達辭意,受到各方挽留。陳恆寬幾經長考,決定「死守硫磺島」,期待司法改革有逆轉的契機。
打一開始,傳出陳恆寬法官要辭職以明志,包括司法界在內,多數人都極力勸阻。理由很簡單,受到非議的判決是由審判長曾德水主導,陳恆寬力抗不成,如果反而因此走人,那豈非「反淘汰」!該走的,不走;不該留的,老神在在,誰都拿他沒辦法。如果有點理想、有點正義感的法官,最後竟只能選擇離開,可想而知,長此以往,法院真要成為尸位素餐、剛愎自用者的大本營。
「死守硫磺島」的比喻,其實並不精準。這裡牽涉到「為何而戰」、「為何死守」的關鍵。如果大環境真的一片黑暗,肅清無望,則死守亦無助改善現況。陳恆寬法官若願意留下來,那就不是「死守」一座「恍如死水的硫磺島」,而是要有攪動一池死水的意志,結合更多法官,跳出來以司法改革的「白血球」自居,這才能賦予司法體系自內而外的翻新契機!
現行的司法人事制度絕對大有問題。試著回顧這陣子,各方對這起輕判案的不滿,有沒有注意到:對引爆爭議的審判長曾德水,似乎難有著力之處!也就是說,對疑點重重的判決,外界議論如翻江倒海,陪審法官亦請辭、請調,但主導全案的審判長若毫無反應,笑罵由人,司法體系亦拿他沒轍!法官獨立審判的意義,外界並不是不理解;不過,若這「獨立審判」竟成法官剛愎自用的護身符,甚至變成法官「自由心證」到了未能依法裁判的擋箭牌,那豈不是讓穿著法官袍的人變成土皇帝一般獨斷獨行?
高院最近一連串風波,充分說明了,司法獨立、獨立審判,在台灣不但距離民心期待還很遠,恐怕還有被取巧濫用的嫌疑。法官陳恆寬的陪審經驗,放到民主法治的監督系統裡看,令人察覺這整個平衡機制已失去功能。陳恆寬留下來,要為司法改革留個紀錄。
【2010/08/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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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恆寬不辭了 請總統帶頭司改
  • 2010-08-01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不滿審判長輕判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憤而請辭的高院法官陳恆寬,經過一夜沉澱,昨天因「良知告訴我,應該死守硫磺島。」終於打消辭意,向即將卸任的高院院長黃水通表明會繼續堅守崗位,為從事司法改革努力。他同時建請總統馬英九以總統高度,再度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重拾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陳恆寬表示,絕大多數的法官都堅守崗位,努力不懈,司法卻仍不被民眾信賴,確實到了必須改革的地步;等到民眾普遍對司法失望之時,就是司法全面崩盤之日,「那時才想要改革,將為時已晚。」
     黃水通因高院法官收賄案請辭負責,將於明(二)日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陳恆寬昨日打消辭意,表明留任,讓辭職風暴不致再擴大,也算是給黃水通卸任前最好的「禮物」。
     黃的高院院長職缺,司法院已核定由民一庭庭長張耀彩代理。
     陳恆寬前天曾以電影「來自硫磺島的信」形容自己目前心境。他說,硫磺島上日本守軍都知道,面對美軍猛攻是死路一條,有些人選擇死戰到底,有些人選擇大戰前離開島上。他現在也很掙扎,不知到底該怎麼做。
     前天晚間,陳恆寬又重看一次電影,看到片中死守硫磺島的日將粟林忠道後,決定打消辭意,他說,「良知告訴我,應該死守硫磺島。」昨天上午就主動向黃水通報告,他已打消辭意,黃水通對他的決定相當欣慰,也慰勉他要繼續為司改努力。
     陳恆寬指出,高院爆發法官收賄案期間,堪稱是司法最黑暗的日子,縱觀各國歷史,一個王朝的崩毀,都起因於民眾對改革失望,若等到民眾對司法已經完全失望,司法制度及信賴將全面崩盤。
     他說,馬總統是法律人,也擔任過法務部長,算得上是司法界的大家長,他建請馬總統再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供一個平台供院檢辯及學者共同思考、討論司法改革的方向,及遠中近程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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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水的兩把尺
高院庭長曾德水輕判陳哲男,引發社會譁然。法界說,過去曾德水審理司法黃牛案,很少輕判;一位前書記官之妻當司法黃牛,拿了人家數百萬活動費,在高院遇上曾德水,還遭到加重判刑。
前書記官之妻,比起總統府副秘書長,誰的影響力大,誰對公權力的危害大,毋庸置辯。當時,書記官之妻以年逾七十且病痛纏身,請求減刑;曾德水認為,她不思身為司法人員眷屬,為求己利,嚴重打擊司法威信,將她從一審的一年半重判為兩年半。
曾德水的高道德尺標,碰到陳哲男,卻縮水了。陳哲男犯案時,是當朝高官、總統身邊紅人,這身分難道還不如「司法人員眷屬」?曾德水卻慧眼獨具,認為陳哲男「有拿錢」卻「未關說」,把「貪汙」罪改判為「詐欺」;更以他「年近七十、體弱多病」為由,把十二年的重罪打一折特賣,減為一年二月,再減刑為七個月。陳哲男的好運,實在讓天下小民羨煞。
司法正義的熱漲冷縮,為何差距這麼大?同是七十上下的年紀,這廂禮遇,那廂苛責;一樣是拿了幾百萬的司法關說案件,一個打折減刑,一個加刑重判。兩個案件就有兩把尺,民眾要根據哪個尺度來丈量司法公信?
有的法官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有的法官是「大官輕判,小民重判」,這樣的高等法院,還要擺爛下去嗎?曾德水自己仍然老神在在,但陪審法官有人請辭,有人請調,還有法官說「寧可自殺」也不願與他同庭。
救救司法,也救救良心未泯的法官吧!
【2010/08/01 聯合報】

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再論:人有沒有同理心,是考得出來的嗎?

我國法官進用,全靠考試,尤其是筆試,取才,召些大學或研究所剛畢業,一些沒去工作,專心準備國考,又很會唸書的年輕人,然後丟到法官訓練所兩年寫寫狀子,候補幾年審審交通違規,養成教育與社會完全脫節,等於是實行全套的恐龍法官養成教育。

其實,法律是社會通念的結晶,與社會關係密切,並不是蛋頭學者在象牙塔裡研究,或是關在家裡努力唸書,就能得到較佳解的。

全世界都不在大學設法律系,因為這個法律科系,就像醫學系,自成一格,比較適合學士後的教育體系。只有我國與對岸,還在抱殘守缺,甚至還在廣設大學法律系,造成一堆不知為什麼要念法律系的畢業生,每年被推送出門,又發現沒有任何其他專長,無法順利就業,只好繼續讀法律研究所,或者參加國考補習班,準備國考。如果沒有考上,就只能繼續唸書,...

我國的法官養成教育,也是亂七八糟,完全用考試取人。造成一堆很會考試與唸書,但完全沒有社會經驗的幼稚檢察官與法官,就能在庭上斷人生死,屢屢鬧出國際級笑話。(這不是我亂說的,美國與歐洲在台商會的白皮書,就是用Child Judge來形容我國法官,認為這是我國司法應優先改革的事項。)

真的,法庭判決或律師的言論辯駁,要能夠引起他人共鳴,達成共識,若沒有實際社會生活經驗為其立論的支撐,是完全不行的。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呀!

總之,我國奉行的國考取士(現代科舉考試)方式,與英美國家用執業律師(包括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代表政府執行法庭訴追的律師)同業推薦與遴選(甚至開放競選)與召開公聽會審查,以進用法官的傳統,大不相同。不免找些舊文章,來當作參考資料,剛好看到這篇舊文,再PO一次。

人有沒有同理心,是考得出來的嗎?
陳宜誠律師
2013/10/10 20:25

一位領有殘障手冊的56歲男子連崇凱,長期照顧中風、失智的父親達十多年。原本的家庭孝道分工安排是由他照顧父親,而他大哥負責賺錢,每個月給連崇凱一萬多元,當作父子兩人的生活費用。如果加上政府每個月補貼的4000元,大概足夠父子兩人生活。

但是2010年四月,他的父親病情加重而送醫治療,同期間,他的大哥也失業了,並且告知他無法繼續供應每個月1萬元的生活費,而僅剩下的4000元根本無法維持父子兩人的生計,在擔心經濟斷炊的壓力下,他決定用枕頭悶死其父親之後再自殺他的殺人行動及時被護士發現而沒成功,但也因為這樣子,被檢察官以殺害直系尊親屬的罪名提起公訴,求處16年的徒刑。

各位如果是法官的話,你們會怎麼判?

第一審法官說他「情有可原」,以「未遂」、「犯案時酒醉精神障礙」將其判刑3年9個月。

到了第二審跟第三審卻說,兒子照顧父親,是「法律上的義務」,也是盡孝道的本分,豈可因壓力或經濟困窘,藉酒殺父,雖然未遂,仍應嚴懲,所以加重改判為12年徒刑,並且定讞

<對照組判決>

虐殺前女友 富家男判刑15年半! 
虐死前女友,法官竟然下手輕判,新北市這名富家子宋志宏,雖然已經有了未婚妻,卻還是對前女友糾纏不休,不只電擊淩虐,還剃光頭髮甚至毆打她,導致前女友傷重不治死亡,手段兇殘暴虐,事後還拿出強逼女子留下的「遺書」想要脫罪,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但最高院認為兇嫌,曾經打119求救,應該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半定讞。

黑心油商
因混油案引爆國內食安風暴的富味鄉公司,今日一審宣判,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

近期食安問題宣判結果
廠商
涉案
結果
富味鄉混油案前董事長陳文南、技術總監兼董事陳瑞禮兄弟各判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各支付公益金2500萬元給公庫,至於研發中心總經理林瑞聰、資材課長劉騏瑋、調油技術員陳國華、洪明昌都無罪。富味鄉公司罰金500萬元。
大統長基混油案負責人高振利被控混油案,一審判刑16年、罰金5000萬元,二審改判12年,罰金降為3800萬元,全案定讞。
強冠餿水油負責人葉文祥被認定涉嫌詐欺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遭羈押。
茂利毒澱粉負責人徐東銘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南和行毒澱粉負責人王水木被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詐欺等罪嫌起訴,恐面臨7年以下徒刑、一千萬罰金。
昱伸塑化劑負責人賴俊傑、簡玲媛夫婦被依常業詐欺、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及12年確定,兩入已入監服刑。另須賠償統一食品公司1.3億元。
金果王、金吉王塑化劑負責人陳阿和原被依「千面人條款」起訴,並求刑12年,一審被判刑1年4月;二審改判1年2月,金果王、金吉王2家公司遭併科罰金38萬元。
整理/聯合新聞網

<網友的回應>

" 這群握有權力的優勢階級者,習慣以他們養尊處優的環境與行為,來評斷無權勢者的行為 " 

"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們,應該是從來不知道甚麼叫做挨餓,或者斷糧的焦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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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都說得很對!我國法官的養成教育,出了大問題,才會判出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判決。


如林山田與李鎮源教授因發起退聯合報運動而被聯合報告,法官說,「林山田知法犯法,所以處有期徒刑五個月,李鎮源等參人因不知法,所以各處拘役五十日」,對於此,林山田在他書中寫道:「這種村婦般的見解,真是司法奇聞。」


但這種司法奇聞,在我國卻是每天在發生!


請趕快改革法官的養成教育與進用管道吧,不要再單靠考試取人了。


而且一旦考上了,就不求進步,用一些奇怪的法律見解,在不斷凌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這樣養成的法官,怎麼會得到人民的信賴與敬重?


人有沒有同理心,是不是公正廉潔,能不能信賴,判決是否能夠服人,這是考得出來的嗎?


=====

http://twstreetcorner.org/2013/10/07/wanghongzen-2/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系每到了畢業季節,人生勝利組的校長或者老師們就會告誡社會新鮮人: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

TWSTREETCORNER.ORG

=====

  • 律師A: 建議應該要有執業過,甚至最好有辯護過幾次的限制,不管有無失敗過,才不會有那種考完律師執照就閑閒五年考法官的,那種閒閒五年還是等於沒有經驗


  • 律師B: 可是個人少少的執業經驗感受,有問題的通常不是年輕法官耶……


  • Vincent Chen 因為以前的法官沒有其他進用管道,都是從幼稚恐龍,直接養成暴龍...


  • 律師B: 其實我覺得有社會經驗跟沒有社會經驗的法官都各自有優劣,一個肯聽雙方陳述一邊學習的無經驗法官,斷案品質不會輸給已經有成見的有經驗法官,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事事通,至於判斷的素材提供應該是檢辯雙方的責任,與其控管法官的進場管道,不如把退場弄好,至於怎麼退場會真的退掉斷案品質差的法官而不是淪為鬥爭工具,又是另一個問題了。說到這個,多元進用也有同樣的問題,怎麼樣的晉用管道可以真的收到斷案品質好的法官而不是符合特定人士需求的法官?


  • Vincent Chen 其實我覺得英美法體系用遴選與公聽會審查,蠻好的。等會找點資料,大家做參考。

    又,為什麼要特別注意法官的任用?因為法官上去了,除非自己要退,就下不來。

    比起律師法的獨立性要求,法官更不受外部的監督,因為這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要求。

    我承認法官的評鑑與退場機制很重要,但非由法官自律,則恐有違憲與干預法官獨立審判之虞。

  • 律師C: 想問問有了社會經驗後、請問判決的刑度歧異能改善嗎…至於社會經驗、我想知道要有什麼社會經驗才說服社會大眾這是位好法官…


  • Vincent Chen "法庭判決或律師的言論辯駁,要能夠引起他人共鳴,達成共識,若沒有實際社會生活經驗為其立論的支撐,是完全不行的。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呀!" 

  • Vincent Chen 請好好看一下那篇文章,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http://twstreetcorner.org/2013/10/07/wanghongzen-2/


    階級凝視下的魯蛇人生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系 每到了畢業季節,人生勝利組的校長或者老師們就會告誡社會新鮮人: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
    TWSTREETCORNER.ORG


  • 律師C: 那為何兩造律師在法庭上的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常常相佐…


  • 律師C: 報導中的事實永遠是上帝的真實…再以此真實就判決批判…


  • Vincent Chen 相左是必然,代理人皆以對己方當事人最有利的角度,來解釋案件的成因或結果,意圖說服法官。法官的判決,則是要能說服當事人,還有社會大眾。如果不服,則上訴,由上一審的法官再來評理,...一樣的,其判決也要能說服當事人與社會大眾。

    可惜的是,我國法官包青天情結很嚴重,早有定見,...其論理既不能服人,社會經驗又欠缺,所以判決無法引起共鳴,甚至讓人憤怒,...

    如果判決的說理不清,事後被輿論批評了,還要召開記者會來澄清,這不是亂了套嗎?

    法官不語,講的就是法官不可先有定見,其判決書也要能充分表達他的意見,否則就不該當法官,...


  • Vincent Chen 建立司法權威性,進而讓人民產生信賴感,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法院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這樣還可以減少無謂的上訴或訟累,因為律師會建議當事人,翻案的可能性很低,不必花這錢。...

    英美法院採取的判決先例原則,有助於建立裁判的可預測性,...

    我國法院的判決,很像玩骰子得到的結果,當事人就會有僥倖心理,怎麼樣都要上訴,然後就,一審重判,二審減輕,三審豬腳麵線,...人民就把司法當笑話看了。


  • 律師A: 還有以前人的觀念, 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 律師C: 社會經驗反而更容易先有定見吧、判決書有表達意見了、只是說服不了您、無法引起您的共鳴。有共鳴您會跟當事人解釋嗎…您對於司法選才的機制很有想法…我當然也認為考試不能成為司法選材的唯一基準、但我們需要的法官如何考選才能達成目標(同理心、判決一致?)…我想您的文章有提供意見、我只是想這樣的改變能達到你的目的嗎至少定見、確實是必須改善、我不否認…


  • 律師C: 那你贊成判例跟決議制度嗎…增加可預見性至少你會建議當事人翻案可能性低…我只能說你是讓我很尊敬的人


  • 網友D: 可預見性是什麼?我的淺見人性法律,不能離開人性


  • Vincent Chen 我會建議當事人不必上訴,因為翻案的可能性很低,...但是,那是他的案子,我當然會尊重他的判斷與決定,替其主張,...。

    我也會建議當事人不必申請廢專利,...如果他堅持,我也會建議他另請高明...


  • Vincent Chen 你說的有社會經驗,反而會有定見,也是有這樣的法官,...但是,這還可以利用他的經驗來類推與說服,比沒有社會經驗的,好太多了,...當然,碰到那種包青天式的,白天斷案,晚上遊地府,啥都知道,還沒審案,判決就先寫好,什麼都不必多說的法官,那麼不管你怎麼做,其實都沒轍...


  • Vincent Chen 英美法的判決先例原則,要求法官斷案,要能區辨(Differentiate),將案件事實,區分到最小分類,若與前案相同,則應為類似的裁判,只有最高法院可以推翻他自己以前判決的見解,因為社會通念會與時俱進,法律見解也應該適時調整。

    所以,地院法官,其實都是在做分類,然後照以前判例,對陪審團做類似的指導,然後照其所認定的事實判決.若該案件,有與前案不同之處,為新的類型,法官成名立萬的機會就來了,該判決若得到上級審的支持,他其實就創立了一個新的判例,大家都要遵循。如果案件與前例事實相同,也沒關係,如果他採取了與前例不同的見解,就有被上級審糾正發回的危險,但是如果上級審也支持,那也是成名了。尤其是若上級審不支持,但當事人再上訴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看到這兩級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有所歧異而受理時,如果最高法院採取了地院或高院的見解,甚至改變了其原先的見解,那個見解被採用的法官,也是揚名立萬了,因為該判決就會被所有以後的法律系學生與法官所引用。

    一段時間後,該等判例會被整理與由議會通過發行為成文法,那更是不得了,等於這些法官在實質立法。

    這樣,判決的歧異性自然會變小,法院判決的可預見性,自然會與社會通念結合,而達到最大.


  • Vincent Chen 我隨便舉個例子,你就知道我國判決的歧異性有多大,而為什麼我都會勸當事人沒事多去廟裡拜拜,可能蠻有用的。

    大家都知道刑法通姦罪,該"姦"字只限於"男女性器接合",沒有他意,與性侵罪章的"性交",被修改後的定義並不相同,而且,此也有法院判例的支持。

    但是東部就是有一群法官,老師是這樣教他們,而其碩士論文也寫這個,他們認為通姦罪破壞的是婚姻的圓滿性,不認為應該堅守罪刑法定原則,而擴張了該字的定義,及於口交,肛交,男男交與女女交,甚至幫助手淫等,...

    因為該罪的判決,只會到花蓮高分院就會確定,所以東部通姦罪成罪的構成要件,竟然會比西部的成立要件寬鬆許多,罪刑法定原則也完全不被遵守,這樣的判決已經有好幾起,可是根本沒人管耶...


  • 律師B: 姑且退一步要有社會經驗好了,所謂的社會經驗判斷標準在哪哩,當律師三五年,不算資深懂的也大部分是法律事,這裡的社會經驗如果要對判決有貢獻恐怕是法律以外的社會經驗吧,而且應該不限於一兩種社會經驗,那這樣的法官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換過很多工作而且年紀蠻大的,先不論換過很多工作在我們的社會評價上是不是負面評價而被刷掉,國家打算支付多少薪水給這些有豐富社會經驗又有良好法學素養的好法官?

    另外一提,個人覺得判決如果荒腔走板,院檢辯三方都推了一把,判決有時候是三方角力下的結果啊,也不得不說有時候所為恐龍的判決結果,咱們律師界也是有貢獻在,只有法官出來坦,他們也是蠻倒楣的。


  • 律師C: 很佩服你風的骨…從你的回文讓長知識了…期待有你我的監督、讓司法制度更完善


  • Vincent Chen 在外國能當法官,以英美兩國為例,其年紀與實務經驗,都是以十年來計算,很少看到頭髮不是花白的法官。當然,他們有陪審團幫助他們認定事實,而且以獨任制法官為主,法院的判決主文,是用說的(而且,大部分的案子,由書記官錄下來的筆錄,就是判決,要寫理由書的,絕對是大案,法官也樂於寫作,好揚名立萬),所以工作量沒有我國法官大.


  • Vincent Chen 法院實務上,書記官能真正擔任好"錄事"的工作,能做逐字稿,而不干擾法庭活動的進行,那就是司法改革的一大步了.


  • 律師B: 只要遇到打字不用等太久的書記官就心滿意足了XD


  • Vincent Chen 我是覺得檢察官分為偵查與蒞庭,也是很奇怪的現象.法庭上的辯論,常常也是隔靴搔癢,雙方都沒打到要點,逼得法官只好跳出來自己問,這也是我國法庭的怪現象,我們律師也要多檢討...


  • Vincent Chen 外國法官的待遇,是比資深律師還好,而且位高權重,在他的法庭裡,他就是上帝,...所以,才能吸引極優秀的人才,...

    當然,外國法院的法官人數也沒我們多,尤其,人家的最高法院只有九人,而我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軍事法院+公懲會+律懲會,超過百人...又允許他們發回更審,所以基本上,就是累死高院法官,而地院法官是隨便判,反正一定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