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存在著明顯的從屬性,是應該構成勞基法的勞動契約的。

我很早就說過,尊貴的大法官與民事法院法官們,在這些案子上,都不如行政法院法官,能夠在判決裡明白指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存在著明顯的從屬性(人格、經濟、組織),是應該構成勞基法的勞動契約的。
(最高行政法院三件(100判2230、2117、2226)三個相關判決的結論一致:「南山人壽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具有強烈之 #人格從屬性,業務員受南山人壽之訓練、管理、考核、升遷及監督, 不具有獨立工作之性質,縱南山人壽所屬業務員之所得並無固定薪資,惟其各項補助金、獎勵金、津貼等實已包含於業績報酬中;業務員受領業績津貼或獎金等,性質上為因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而獲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益可見其 #經濟上之從屬性;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是南山人壽之業務員係為南山人壽經濟上之目的而勞動,且均應納入南山人壽營業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故在 #經濟上及 #組織上 均從屬於南山人壽」,參「令人失望的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https://goo.gl/bSDgoQ
另外,跟各位報告,國內的保險公司,過去只有南山人壽一家,是不幫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準備的,其他保險公司都乖乖的投保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準備,尤其開設比較早的保險公司,例如國泰人壽,已經有許多保險業務員請領勞保年金/退休金,得到其應有的退休生活保障。
現在給這些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與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文胡搞一氣後,不但南山人壽可以繼續理直氣壯叫業務員自己到區公所納保,而其保險業務員退休後只有三千元的國民年金可以領之外,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養樂多推銷員,農藥推銷員,洗腳機推銷員,。。。也會通通失去在委任其推銷產品由其負責收錢每月進貨拆帳分成的公司納勞健保的資格了(這時你才會知道國內公司為什麼都是跟其業務員簽委任契約,甚至是寄賣契約),當然也不能再可能會有勞保退休金/年金的給付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上訴人邱俊祺訴訟代理人何志揚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英宗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師馮基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DJIRS.JUDICIAL.GOV.TW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Google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害Oracle的Java API Packages著作權

Java API(Application Programing Interface )指令集包裝(Packages),就像食譜,食譜內的食材配方與比例(API),純功能性,可能沒有著作權,但是其成品滋味(Java API的功效)的描述,是有著作權的。
Oracle在2010年控告Google Android使用Java API侵權,並求償高達88億美金。從2012年開始,歷經多次翻轉判決,Oracle於2015年確定贏得了關於「Java API 有著作權」的第一回合訴訟。這次於2018年3月27日,Oracle又在雙方的第二回合訴訟裡,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第二審)再次逆轉獲勝,擊敗了Google的「合理使用」抗辯。我說Google 都完全照抄了37個Java API包裝的文件,這樣會叫做合理使用,說真的,是有點牽強耶。而且法院表示,儘管 Android 是開源軟體,但其也為 Google 帶來數百億美元的可觀收入,所以並不能為 Google 免費使用 Java API packages 帶來正當性。
本案CAFC的判決在這裡:https://goo.gl/jFmjAh
如下面IP watchdog文章所述,本案法院提出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考量因素,Factor 1: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Factor 2: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Factor 3: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Factor 4: Effect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法院論述詳盡,也請大家參考。
IP watchdog文章在這裡:https://goo.gl/iBZpEB
照該文的分析看起來,Google尋求全院聯席再審翻案,或者提起第三審上訴轉移令聲請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的機會,是不太高的。等到著作權侵權確定了,也没合理使用的抗辯,本案第三回合就會回到地院去決定損賠額,然後一樣經上訴審而確定。總之,到時我說Oracle可開心了,不但可以跟Google拿到高額賠償,還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繼續向其他人索賠了,而所有Java API的開發者都有可能接到律師信了。
另外,看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包括協同與不同意見書,就是一個爽字,每一個判決書都是說理清楚,引據翔實。

一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让甲骨文公司对谷歌数十亿美元的版权侵权诉讼出现转机,这一判决可能会给领先的软件生产商提供新的法律支持,但也可能抑制为电脑和智能手机开发新应用的初创企业的发展。
CN.WSJ.COM

2018年3月26日 星期一

我國終審法院依然是三頭馬車,訴訟制度仍然是可以全盤翻案的複審/更審制!

看看這個民國91年的舊新聞,覺得吳啟賓老師當初關於司法改革所提的意見,對於現在民國107年的司法現況,還是一樣的正確!
「吳啟賓認為,司法改革喊了三十幾年,始終未切入重點,但這次司改從訴訟制度著手,民事部分採集中審理制,刑事部分則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近四個月來已感受到改革成效,上訴案件已有減少,最高法院的積案也降至一萬件以下。 吳啟賓表示,審判品質的提昇與審判單純化,才是真正保護民眾訴訟權益的不二法門,而過多的審級或是龐雜的審判機關,將會造成民眾困擾,因此簡化審判機關確有必要。
  吳啟賓以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為例指出,各審級法院以一審案件最多,二審次之,三審最少,且僅有一個終審法院,但目前台灣卻有三個終審法院以及職司解釋憲法大任的大法官會議,審判機關區分過多,以致民眾遇有爭訟時,常混淆不清,不知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並非民眾之福。
  且現行訴訟制度為複審制,一審進行過的訴訟程序,二審又重複一次,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延誤審判時機,此番司改將二審改為事後審相關證據、事實的認定改以一審為準最終審則負責統一法令見解
  吳啟賓認為,如此一來,可簡化審判機關,使訴訟單純化,也可使當事人權益於短時間內受到保障,真正達到改革目的,成為「以民為主」的司法。」
(另外,至今最高法院從未與司法院合併,而我國終審法院依然是三頭馬車,但大家可不要忘了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文末段的明文要求:「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根據司法院的司法改革藍圖,最高法院即將於明年九月歸併司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銜命完成這項艱鉅任務,而最高法院一經裁併,吳啟賓也將失去司法界備極尊崇的最高法院院長職務,但他卻沒有絲毫埋怨,反倒坦然.....
OLD.LTN.COM.TW

新的碳同素異形體:Protomene!

新的碳同素異形體:Protomene!(看起來是六角柱型結構。)
Protomene的科技期刊文章: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008622317310692
https://patents.google.com/patent/CN107427800A/zh?q=~patent%2fWO2017058363A1公开了一种新型碳同素异形体,其包含6个碳原子的内环,该6个碳原子的特征在于sp2杂化键,如通常在石墨结构中发现的。Adamene还含有12个外部碳原子的外环,所述12个外部碳原子围绕所述6碳内环并布置在与所述6碳内环相同的平面内。存在于所述外环中的12个碳的特征在于sp3杂化,如在金刚石结构中所见。该碳同素异形体额外包含布置在所述6碳内环的平面上方或下方的12个碳原子的环。这些额外的12个碳的特征在于sp3杂化键合,其发现于金刚石中,且更具体地发现于六方金刚石、也称为六方碳中。
「碳通常具有三種極具競爭力的不同軌域混成類型——sp、sp2和sp3。這可讓碳原子分別以多種不同的方式相互結合。
sp3的配置產生具有絕緣特性和高剛度的三維(3D)網路,如立方體和六角形鑽石。相對地,sp (線性)和sp2 (平面)混成則實現靈活的結構,如卡拜(carbine)和石墨烯,這些結構通常具有小的電子帶間能隙或甚至是金屬特性。中間混成也很常見,例如富勒烯和奈米管。
Protomene是一種基於結合sp2和sp3混成的全新穩定碳結構,其中24個原子中的6個能夠採用完全平面的sp2幾何形狀,因而能從平面中移出,而與下一個垂直堆疊晶格中的配對原子形成相對較弱的鍵。這種額外的鍵合形成將使總能量每鍵降低約1eV,從而引起電子特性的明顯改變。」

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妨害債權罪與拒絕執行裁判罪

在台灣,債務人臨訟脫產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很少觸犯損害債權罪的原因,是這法條規定,僅限「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其犯罪主體須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而所謂「債務人」,須依強制執行名義負有債務之人。也就是說,只有債權人聲請了強制執行,拿到了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才能成立此罪。而且,如果債務人是法人,即使該公司之負責人(代表人)於該公司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出售該公司之財產,因別無處罰其代表人之規定,該公司負責人更無可能涉及此罪。
(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其犯罪主體須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而所謂「債務人」,須依強制執行名義負有債務之人,換言之,依強制執行法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的相對債務人,始足當之。若債務人為法人時,又別無處罰其代表人之規定,則公司負責人雖於該公司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出售該公司之財產,尚不合該條罪之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從起訴到判決確定,會有太長的時間,可以讓債務人順利脫產的。而且,這種行為除了很難成罪外,也為人情之常,即使定罪,法院也都不太可能會重判的啦(都是判得易科罰金之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最後也只是罰點錢而已)。
下文中所述的中國法院判決債務人公司的代表人拒絕執行裁判罪(中國刑法第313條第1款)有期徒刑兩年半確定,是比較罕見的,(且如前所述,以台灣的法律規定來看,是不可能發生的)。
該案是一家混凝土公司起訴了另一家建築工程公司獲得判決勝訴,但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公司卻一直没有依照判決付款,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而在法院對於此案執行的期間,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之判决、裁定,亦不依規定申報財產,甚至以非法方式妨礙司法人员執行職務。也因此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曾先後被人民法院拘留了數次,累計了數十天,卻依然故我不願執行判決,情節嚴重,最後,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會被判刑的。
在中國大陸獲勝訴判決之債權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淺談拒不執…
TW.APPLEDAILY.COM

2018年3月22日 星期四

想一想,這還只是點讚分析而已!

這家公司發現了可以操作民調與影響民意的系統化方法,就是抹黑與製造假新聞。
「"劍橋分析"公司已暫停首席執行官亞力山大·尼克斯(Alexander Nix)的職務。英國電視台第四頻道(Channel 4)周一(3月19日)播出了該台一名記者對尼克斯進行臥底採訪時秘密拍攝的視頻畫面。尼克斯在視頻中舉例說明了該公司怎樣通過耍花招來影響選舉,比如對候選人進行抹黑,或施以圈套或誘惑等手段。」

英國"劍橋分析"公司被指濫用臉書5000萬用戶個人數據。這家公司是何方…
BBC.COM
-----
想一想,這還只是點讚分析而已,而中國已經大步邁向政府全面監控人民所有行為的社會了。
相信吗?你在Facebook上的点赞,可能比你真实的自己透露了更多关于你的信息。研究人员称,通过分析300个点赞,他们可以了解你胜过你的伴侣。
这一点促使了咨询公司剑桥分析收集了5000多万Facebook用户的信息,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起了自己的行为模型,以便在不同的政治活动中瞄准潜在投票者。他们曾在2016年的总统大选中帮助过特朗普。
用户信息只是通往一个目标、一个用以建造更具野心的建筑物的砌块:也就是一个足以操控人们的活动,并且还有可能操纵选举的行为模型。

你在Facebook上点的赞透露了自己的兴趣和性格特征。当5000多万用户的点赞信息被收集起来、建成行为模型,人们的活动、甚至选举都有可能受到操控。
CN.NYTIMES.COM

-----
臉書對於客戶瀏覽喜好與個人資訊,採取這麼放任與寬鬆的管理手段,甚至預設為全部向外(包括朋友所使用的第三方應用程式與廣告商)公開,還有將保護隱私選項隱藏至不易發現,而且可能會因其他的操作而再次將勾選不公開的選項,又恢復成預設之公開狀態,在在都顯示臉書對於客戶隱私的保護完全不重視,又故意讓廣告商可以付費取得很多客戶分類與其習慣與喜好的數據,會遭來大量的訴訟求償,實在並不意外。
A lawsuit claims the data grabbing scandal lost them money.
MONEY.CNN.COM
-----
「德國反無現金主張認為現金是個人自由與隱私的最終保障,這個堅持也有道理,從德國的歷史很容易理解這點。當今全球無現金化最發達的國家,的確處於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最先進、最民主自由的北歐,另一個極端則是經濟崩潰因而導致無現金可用的辛巴威、經濟結構有巨大底層黑洞使所以政策鼓勵無現金支付以掩飾貨幣流通出現嚴重滯礙的中國,以及為了打倒地下經濟而大改幣的印度。這幾個國家無現金化進展神速,都並非科技進步與效率的象徵,而是政治上侵害人權與經濟體市場失靈的表現。」
許多國家積極推動無現金的社會,尤其以北歐國家為首,如丹麥自 2016 年初推動無現金交易,更於 2017 年停止印鈔;瑞典推動無鈔化運動,連教會收取奉獻也改用電子支付;挪威也一樣成為高度無現金化國家。亞洲國家方面,儘...
FINANCE.TECHNEWS.TW

關於專利申請的建議

另外,即使沒有被審查員查到台灣案而獲准發證(相信我,這個在中國等外國,專利審查員是很少會去查尋台灣案的),後來你想要維權而將他人告到法院去,被告的律師,如果不是很LOW,一定會把這個台灣案找出來的,而使你辛苦花錢申請與維護的專利,瞬間成為壁紙。
(聽到有南部同業這樣教導客戶,啥子等台灣案依照巴黎公約的一年優先權到期前,再提出中國的PCT申請案啦,可以搞成3年半啦,真是神經病。)


吳憂
2 小時
專利布局建議~~短文篇
關於專利布局第一步,台灣中國申請案。
※建議同一天提出申請:
因為,如果你還不知道市場取向,而現在只是在試水溫。
前提:
在經過檢索後,發現你的產品是真的非常具有專利性,那麼對於專利佈局我就會建議以下申請。
原因:
● 因為台灣不是PCT會員國,這很重要嗎?當然重要,因為當有一天你回過頭發現台灣市場到處仿冒,但是你只有中國專利,想說時間還在30個月以內,要指定台灣,對不起,無法,因為我們沒有加入PCT俱樂部。
2.一起申請的好處:
(1)進可攻退可守
台灣申請日起算優先權有12個月;
中國申請提出PCT優先權有30個月,
當你市場還不明時,你有很多時間可以觀察,
到你是要逐一國家申請,還是訂單多到接不完,乾脆申請PCT指定有訂單的國家。
如果你的訂單剛好不巧就是只有幾個國家,納在12個月內你還是有機會可以省一點,逐一國家利用優先權提出申請。端看你的市場策略,訂單狀況。
(2)降低風險:
因為如果同步申請,剛剛提到台灣非PCT會員國,所以台灣早於中國,後來中國又提出PCT申請,那你的風險就是,審查委員可能很認真的審查時,發現台灣案,而因為台灣申請案在先,根據『絕對新穎性』原則,你的PCT各國申請案,可能都會被自己的台灣案駁回,『絕對新穎性』是不會管你申請人是否同一個,只會管專利技術內容是否已經申請在先。
但是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請,完全沒有『絕對新穎性』這一方面的顧慮。
(3)可以將自己的市場評估時間拉長到30個月,因為如果在30個月內有很多國家相互提出訂單,那麼可以檢視那些國勢必要申請的,那些國家是可以省下這一筆錢的。
2.一起申請的缺點:
(1)就是兩筆費用,一起付出,但是全世界最便宜的國家就是台灣中國了,你還不快點行動嗎?
專利部局是一種策略,不要想一次做好做滿,法規上有很多事可以讓你有喘息空間的。

拿業界慣行來申請專利,又吿錯人!

說真的,這兩個專利還能維持有效,也是很驚人的事情。
(該二專利,遲於2013年才提出申請,根本是拿業界的慣行來申請專利。它們是把資料處理工作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藉以取得用戶輸入資訊的前端,另一部分是透過網路,傳送到複數的伺服器之一,或所謂雲端服務的後端來處理,再將處理結果傳回前端來提供回應給用戶,因而可以提高此類資料處理工作的可用性/可靠性。)
法院則是另闢蹊徑,用被告不適格(就是吿錯人了啦!),來駁回其起訴。原告是拿被告麥當勞公司用的信用卡刷卡機制(即確認用戶插入信用卡後,將該等卡片資訊傳回信用卡公司(Visa/Mastercard/JCB等),由信用卡公司位於雲端的複數伺服器中之一伺服器,另發一組用亂數產生的網路交易憑證,專供此次刷卡交易認證使用),侵害其該二專利而提告。
地方法院則以該二專利範圍所述的資料處理方法中所述的各個角色,都非麥當勞公司(麥當勞公司只是提供信用卡公司/銀行的機器,供其用戶使用其信用卡付費而已),而裁判因被告不適格而駁回其起訴。現美國巡迴上訴法院確認地院的判決為當,而駁回原告的上訴。
The Federal Circuit found no controlling precedent on the definition of…
IPWATCHDOG.COM

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大家趕快關掉臉書設定裡洩漏資料給廣告商的漏洞!

「該民調程式可以查看用戶資料,不僅是本人的,還有其至少185名好友的!」
這怎麼可以呢?這是臉書關於客戶隱私資料保護的重大監管疏失呀!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難怪歐盟會立即啟動調查。
我剛剛去我自己臉書的設定/帳號資訊裡的:(1)應用程式,以及(2)廣告,都看了一下,赫然發現臉書的預設值都是全部開啟,啥子廣告平台,啥子朋友可以看到的資訊啦(尤其設定/應用程式裡的「其他人使用的應用程式」:看得到你資料的人,都可以將你的資料帶往他們使用的應用程式,而設定/廣告裡的「你的資料」,也是全都露!),竟然讓我的所有資訊都全部交給了朋友及他允許的第三方應用程式了!
我趕快把它們都關掉!各位也應該照辦!
資料分析業者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在 2014 至 2015…
ETTODAY.NET
自保之道:好奇心不要太重臉書洩漏個資引發軒然大波!趨勢科技資深技術顧…
NEWS.LTN.COM.TW

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行政機關不是人民,當然要受訴願決定的拘束。

地方自治不敵行政自省。行政機關不是人民,當然要受訴願決定的拘束。(對於人民來說,不管是誰作的處分,都是由政府做成的,而訴願機制,是行政機關的自省機制,所以,只有人民可以對於不利的訴願處分,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而訴願會的撤銷原處分決定,是上層行政機關,對於下級行政機關所做的不利決定,對於行政機關有拘束力並應一體遵循,則下級單位就必須遵從,不能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否提起撤銷訴訟?>
八仙塵暴之後,有兩個政府機關對八仙樂園下達定期停止營業處分,包括交通部觀光局跟新北市政府。
前一篇文章「停業範圍,應該以「發生損害的區域」為限?」寫到交通部觀光局的停業處分。這一篇來看新北市政府的停業處分,後來怎麼了。這裡涉及到一個有趣的問題:當原處分機關受到不利的訴願結果,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訴願決定?
和交通部觀光局的法律依據一樣,新北市政府同樣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下達停業處分[1]。當八仙提起訴願後,交通部訴願會撤銷了停業處分,認為應該要先要求八仙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而且情節重大時,才可以定期停止營業。訴願會這個法律見解,和另一案交通部觀光局在行政法院的見解不同。不過,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所在,如果您有興趣,請參考「這個連結」。https://casebf.com/2018/03/17/recession/
新北市政府受到不利益的訴願決定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訴願機關交通部提起訴訟,這裡出現一個很有趣的問題:行政訴訟不是民告官嗎?新北市政府可以因為訴願結果失利,而對訴願機關提告?
大法官釋字553號解釋曾經處理過一個問題,當年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但中央主管的內政部認為這是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因此報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台北市政府聲請憲法解釋,解釋文中指出: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里長選舉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市政府如果不服的話,這涉及到地方跟中央監督機關間的公法爭議,為確保自治功能,就爭端的解決,應該透過行政訴訟處理。
北高行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第18條第10款第3目規定,直轄市之觀光事業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並非委辦事項。交通部訴願決定是在新北市政府之自治事項範圍內撤銷原處分,對於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權來說,屬於具有外部效力的不利處分。因此,新北市政府主張其權利因訴願決定而受有侵害,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有道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的行政處分,不服訴願決定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裡只有規定「人民」,而不及於政府機關。但第3項則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北高行將新北市政府解釋為第3項「利害關係人」,讓新北市政府在程序上提起訴訟,實體審理後而駁回。
新北市政府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駁回上訴,理由和北高行不同,認為新北市政府根本不是「利害關係人」,欠缺當事人適格,法律上顯無理由。
第一,訴願程序是行政體系內部自省的救濟程序,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並不是「人民」,也不是處分相對人,縱然認為訴願決定違法,也不允許提起撤銷訴訟,應該受到訴願決定的拘束,這也可以從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看得出來。
第二,最高行政法院也引用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為依據,這個決議之前一起讀判決介紹過,該決議涉及:大學決定不予續聘某助理教授,該助理教授再申訴成功後,大學能不能針對這個「不利」的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該次的決議認為不行,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參考「這個連結」。https://casebf.com/2017/08/17/university/
不過,就北高行指出訴願決定對對於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權來說,是種不利處分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加以回應。
總結一下,在八仙塵爆之後,新北市政府對八仙下達停止營業處分,當八仙提起訴願後,訴願會撤銷停業處分。新北市政府對此不服氣,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將訴願決定撤銷。
北高行原本認為,新北市政府雖然不是人民,但可以算是「利害關係人」,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機關應該受到訴願決定的拘束,不可以再提起撤銷訴訟。
[1]「….觀光遊樂業…,經主管機關…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八仙塵暴之後,有兩個政府機關對八仙樂園下達定期停止營業處分,包括交通部觀光局跟新北市政府。 前一篇文章「停業範…
CASEB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