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學生對蔣介石的棺木潑漆,僅成立公然侮辱公眾紀念處所罪

有學生於二二八當天,至桃園大溪對蔣介石棺木潑漆,如底下引文所述的,本來我也認為行為人真的很難成立刑事罪嫌啦!但是,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李○宇等人涉犯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公眾紀念處所、第 354 條毀損之犯罪嫌疑重大,分別諭知具保新臺幣 3 萬元至 8 萬元不等金額。

這個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公眾紀念處所罪,真的太罕見了啦,還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在本案能使用上這罕見法條,實在令人讚嘆。(http://www.ty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504257&ixCuAttach=181291

不過,該等棺木被潑漆之後,用去漬水擦一擦,不就恢復原狀了?行為人怎麼會致令不堪用而成立毀損罪呢?

所以,對蔣介石的棺木潑漆,最多僅成立公然侮辱公眾紀念處所罪而已,況且這個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微罪,一定能易科罰金。如此一來,桃檢大動作立即發出十張拘票抓人,會不會太超過了些?

(其實,名譽是人格權,係人性尊嚴的表徵,專屬於自然人所有,而且當然是要還活著,行為人才有可能對其侮辱或誹謗。

而公司行號、教堂、寺廟、公眾紀念處所,與公署,都是法律所擬制的法人,根本沒有人性尊嚴可言,他們又不是自然人,怎麼能夠被行為人侮辱呢?

更不要說被侮辱的對象是個雕像或屍體的情況了。請問到底是要怎樣用言辭或舉動來侮辱一個雕像啦?)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81374


◎ 吳景欽 有學生於二二八當天,至桃園大溪的蔣中正陵寢潑漆,在相關人等未到案說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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