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著作權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著作權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包包的設計,應該用設計專利來保護。

包包的設計,想用著作權來保護,真的太難了啦。我認為各位還是乖乖的申請設計專利來保護,會比較好。
我非常同意本文作者的見解,這種設計明顯屬於設計專利的保護範疇,則著作權就應該被限縮而不予適用,如果法院竟然允許當事人如此做,那就會架空設計專利制度了。
我也同意「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型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者。」因此,包款設計不是美術著作,並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我更同意作者所述的,「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中對於攀附,只提到「攀附他人商譽」,而非「攀附他人設計成果」。本案當事人並沒有攀附他人商譽的行為,因為該等包款設計,與該廠商之商譽係為二事。
還有,包包上面的印花圖案,或者你的特殊扣飾或附件,再用商標與發明專利來加強保護,會比較實際與有用些。
而且,拿著這些國家頒布的證書到當地的法院去,也才比較容易讓法院允許你去進行維權。
NAIPO.COM

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橋樑安全檢測技術竟然會是營業秘密?

政府公開招標發包給廠商進行的橋樑檢測結果,竟然會是廠商的營業秘密?這真是駭人聽聞的法律見解!這是哪個人說的,趕快報出名號,好讓大家瞻仰一下。
另外,這個機關花費預算委請廠商依約提供給政府的檢測報告,身為出資人的機關竟然沒有取得其著作權或得到再散佈或公開的授權,而廠商竟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限制其公開,更是突破天際的創新法律見解,如果約是這樣簽訂的,更有圖利廠商的明顯嫌疑,那個這樣說的交通部運研所的所長,到底知不知道他在說什麼呢?蘇貞昌做過律師,具有法學常識,所以他才說當然可以提供給立委。
一,政府服務採購標案怎麼可以採用綁標式的秘密檢測技術呢?這是明顯違法的使用廠商資格或產品規格來綁標的行為。廠商的這個說法,正所謂自證己罪是也。
二,而且所謂秘密就是他人所不能知悉,請問現在有什麼檢測技術是秘密的呢?恕我孤陋寡聞,真的不知道。
三,況且,所謂科學檢測就是能有第三方重複檢測仍可驗證其檢測結果為正確,那這個機密的檢測技術假如存在的話,則請問如何有其他的單位可以來進行覆測以驗證該檢驗結果呢?所以,這個所謂廠商有機密檢測技術的說法,是完全不符合科學檢測原理的。
麻煩那個承辦人與蓋章的各級長官都出來解釋一下,這個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的標案,成果怎麼會變成廠商的營業秘密或未能取得其著作權的。檢調也麻煩偵辦一下。
總之,黃國昌立委的言行縱有萬般不是,他揭弊的行動與調閱公開資料的權限,是應該被肯定的。行政機關不公布這橋樑檢測報告的理由實在太可笑了,所以我才為文批評。
黃麒儒
18 小時
【營業秘密法,懂?】
看到黃國昌在表演傻眼,我更傻眼。是黃國昌辦公室以前都沒查過政府標案嗎?標案內容,涉及廠商技術,本來就可以在契約裡約定廠商同意政府才能公開,是辦公室只會咆哮膩?還是黃大委員法學博士沒聽過「營業秘密法」?

2018年10月8日 星期一

室內設計不是建築著作,不能以建築著作保護。

建築的室內裝潢設計方案,是一種藉以吸引顧客目光,以及與同類產品做出區別的,是消費者藉以識別產品來源的商業標誌,讓他知道他是住到那家飯店,應該以立體商標(類同美國的Trade Dress)來進行保護。而個別家具的特殊造型設計,應以設計專利來保護。
同意章教授的看法,室內設計的實施結果,是工藝品(量產的結果),並不是建築著作,無法以建築著作保護。室內設計的類同度太高了,都是塗漆、貼紙、窗簾、家具的配置等,必須有足以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的不同,設計者或出資者還要去註冊商標或申請專利,才能取得保護。
舉例來說,101大樓的設計圖(建築藍圖)是圖形著作,有著作權。但是,101大樓這個實施結果,是按圖施工的結果,只要有人願意再出一筆建造費,它是可以照圖複製的,就像任何可以用模具量產的工藝品,例如玻璃杯,應該沒有著作權才對。但是我們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後來又修改而有建築著作,此時101大樓本身,就因此取得著作權,所以你仍然不能複製一個101大樓在台中或其對面,即使你沒有抄襲或使用其建築藍圖,而且樓層的室內設計不一樣也沒有用啦。
總之,每一個樓層的室內設計如果具有消費者可資辨別的風格特色,應也不是建築著作。這種有設計具備可識別特色的樓層或內裝的室內設計方案,類同101大樓的外觀造型,因為有消費者可以識別的特殊風格或造型設計,所以它的樓層室內設計與整體外觀造型,都可以註冊登記為裝潢類、家具類、玩具類、模型類、文具類等商品類別的立體商標,加以保護。又例如其中古代銅錢般的透視窗格設計,係該物品的特殊外觀設計,更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加以保護。
室內設計方案也是一樣,其設計圖本身是圖形著作,有著作權。但其實施結果,某飯店的某間客房,包括其家具等擺設,都是可以按圖施工複製的,並沒有著作權。但是某飯店的室內設計太過特殊,有識別性,所以他的該等特殊室內設計方案,就可以註冊適當類別的立體商標來保護。又例如其中的窗台與窗葉整體設計,除具有一般透風透光的功能性外,還具有造型上前所未見的特殊性,該特殊造型還可以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
這個判決並不是沒有爭議!!
室內設計之實體物究竟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
例如章教授就主張「著作權法保護圖形著作之設計圖,但不保護按圖施工之成果。室內設計不是建築著作,無法以建築著作保護。」、「旅館房型室內設計以實用性為主要目的,非屬於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
-----
如前所述,我不認為室內設計應該有著作權,更不是建築著作,室內裝潢家具擺設等設計風格應屬於商標或設計專利的範疇。
【著作權及公平交易:急!在線等!「室內設計」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
工作及演講場合常會被(室內)設計師問到室內設計的保護問題,而這次君品與桂田酒店的房型設計抄襲爭議案,剛好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案例。以下就該判決(智財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請注意,本件尚未確定)為簡要分析:
Part.1 室內設計受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法官認為,可以
1.「建築物」(建物外觀)往往揉合設計師美感的表達;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明文承認「建築著作」,以保護此種創作標的。
2.然而,「室內設計」是否也屬於建築著作?本件法院認為,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除一般理解的外部可見外觀及其結構外,也應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因為都能夠是美感表現的藝術創作。
3.因此,「室內設計」如具有原創性,應至少為著作權法的「其他建築著作」,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保護;同時,室內設計著作的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
Part.2 本件桂田酒店是否侵害了君品酒店室內設計的建築著作權?
法官認為,本件君品酒店的室內設計是一整體創作,單從「客房內」的設計抄襲,於質量上不足以判定對於「整體室內設計」構成侵害
1.首先,法院認為君品的設計師,對於君品「整體空間」為規劃設計,包括了酒店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規劃、各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範圍從飯店大廳、bar、餐廳...到客房全包了,因此,君品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
2.至於,該室內設計風格,也透過特別的「定製品」如床頭板、鏡面等,而呈現出其創作概念。(設計師說明其風格係「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格」)→ 請特別注意,這個定製品的說明,也預留了伏筆:桂田因為客房內使用太多類似的配件,而被認定有「公平法」上的抄襲、欺罔行為。(定製品內容參照註解1)
3.問題來了,法院認為:因為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而君品並未:1.就房型設計以外的創作提出「原創性」的說明,2.就兩者室內設計「整體」提出實質相似比對(包含「質」與「量」之相似) → 因此,君品單獨主張桂田侵害「房型」室內設計之著作權不成立。
Part.3 所以桂田因此就沒有責任了?
不是的,法官認為桂田確實有抄襲房型設計的行為,因此構成顯失公平的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1.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該條所稱「顯失公平」,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高度抄襲行為等。→ 因此,抄襲的行為,就很可能落入此條的範圍內。
3.桂田在房型設計上被認為有抄襲君品的事實,而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1)首先,飯店等商業空間上,大部分的室內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對於一般之設計者而言,往往有其處理上之慣例,因此,實際運用上之特別物件、乃至於相對抽象之風格呈現方式、物件擺設位置以及其餘各物件之相對位置與關係,反而才會是判斷之關鍵。→ 這是本件第三方專業鑑定機構的說明。(註2)
(2)因此,扣除掉上述基本慣例擺設後,君品酒店所提出桂田之物件設置、以及位置與物件相對關係均構成高度近似(甚至壁紙亦係為完全相同花紋)
(3)加上,桂田無法清楚的提出對於使用君品上述定製品相同的說明,因此法院認為,雖然房型室內設計,重點應係依整體之表達方式,並非針對單一物件,但桂田房型設計刻意尋找、選購或訂製與君品設計近似之傢俱或用品,以營造出與原告之君品酒店住房相同風格或氛圍之室內設計,仍屬抄襲之行為。
4.關於兩者房型及內部設備細部的比對,可以至司法院系統搜尋該則判決,內有比對報告附件可以參酌。
補充:
我覺得這個判決有趣的地方,是在於它肯認:
1.室內設計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所例示的建築著作(至少是其他建築著作),
2.而建築著作的重製權保護,包括了依照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3.因此,依照室內設計的設計圖施工,就是重製,不使用圖形著作方式處理。
註1:「凸型床頭版」、「連接天花板及洗臉台之可旋轉長型鏡面」、「側邊壁面放置壁面梳粧鏡及置放漱口杯木製平台」、「商務桌連同承載圓形洗臉台之承載平台」、「商務桌旁之椅子」、「商務桌旁方形燈罩之立型檯燈」、「四邊立體邊框事務櫃」、「休息區之沙發及圓形立燈」、「衣櫥木製門板」等
註2:旅館房間中見到有類似的設置,基本上並不足以代表待鑑定標的在室內設計之層次上有『抄襲』之情況,因為該等布局與安排,已然成為類似旅館房間設計上之常態與慣性
後記:
1.本件桂田派人訂房,住宿並且刻意查看房型擺設,拍照,記錄等,都被君品追蹤到,其實我是覺得最有趣的地方,這可能也多少影響了法官的心證。
2.室內設計的單獨及整體,如何能構成一個創作,仍有待觀察。
3.關於室內設計或裝潢的抄襲,一直以來都有相關討論,以前最有名的案件是Subway與Subber的案件,各位有興趣可以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62781
TW.APPLEDAILY.COM
國內著名旅館業者雲朗觀光公司2014年發現桂田璽悅公司所屬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的尊尚豪華客房等5房型設計,酷似雲朗旗下台北君品酒店,怒告侵權,...

2018年4月27日 星期五

猴子不能主張自拍照的著作權

美國上訴法院再度確認地院的判決,猴子不能主張自拍照的著作權,而且建議猴子去告PETA求償。
其實,這種案子,在台灣早就以當事人不適格(原告或被告不是人),程序駁回了。
另外,即使美國法院肯認這隻猴子有當事人資格,那個PETA又如何證明它能代表這隻明顯是野生動物的猴子呢?猴子有簽授權書給PETA嗎?拿出來給大家看呀!
覺得根本是場鬧劇。
再考慮到這個攝影師花了許多時間讓這隻猴子學會玩自拍,然後沒有這照片的著作權就算了,還被PETA吿到傾家蕩產,到現在還欠律師費,而只能打零工過日,所以我覺得法院接案不應該只考慮有人支付訴訟費而已。我很高興我們的法院沒那麼瘋狂。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一:仔細看了判決後,美國上訴法院其實也是做出一樣的認定,也就是說PETA不能擔任這隻猴子的輔助人(Next Friend)角色,而且猴子並不能為著作權的主體,所以PETA無權在法庭上有所主張。「The court found that PETA couldn't represent Naruto as a "next friend" because it couldn't establish it had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monkey allowing to serve as a legal guardian in a court proceeding and because current law didn't grant animals such legal representation.」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二:不過,美國上訴法院肯認判決先例,鯨魚為該案之當事人,所以動保團體(例如PETA)可以為野生動物(例如本案獼猴Naruto)之利益提起訴訟。所以原告PETA認為他們於本案得到勝利而感謝法院。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三:在這個判決裡,雖然PETA去年底已經與被告和解而撤吿,但美國上訴法院認為該和解條件對Naruto並非有利,只對PETA有利,所以不准其撤吿,而仍然下了判決。(注意:兩造雖然因和解而都同意撤告,但法院可以不准喔。)
且PETA之行為並非為Naruto之利益,所以不能在本案擔任Naruto之輔助人(Best Friend)已如前述,因此法院並在註腳裡以長篇大論,質疑PETA的提訴動機並非正當,且其本案作為對於Naruto並非有利,背棄了Naruto,連Friend都不算了,更不要說Next Friend了,所以明文指出如果Naruto是一般人的話,應該考慮因PETA之行事違反其信賴而向PETA提訴求償。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四:依據著作權法,動物並不能為著作權的主體,但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而擁有某種權利,而能據以在法院有所主張。(例如寵物可以繼承飼主的遺產,或為信託或保險之所有人/要保人或受益人,這已經有多則判例。)
本案有趣的事情五:美國上訴法院,除了判決PETA應該負擔訴訟費之外,還應該承擔被告(攝影師David J. Slater)的高額律師費用,所以除勝訴外,攝影師也因此特別感謝法院。
我覺得這個規定非常之好,我國法律也應該這樣修改才是。
原文報導:https://wapo.st/2FjqMw7
地院判決:http://bit.ly/2FkN5By
上訴法院判決:http://bit.ly/2FlIJd7
"Indeed, if any such relationship exists, PETA appears to have failed to…
WASHINGTONPOST.COM

2018年4月19日 星期四

著作權是很強,但也很弱的權利。

著作權是很強(創作主義,不用申請,WTO會員國要互相保護著作權),但也很弱的權利(只保護創作成果,且允許獨立創作,還有合理使用的例外,更不能允許任何人藉此獨佔創作概念),搞清楚先。
這兩個設計明顯不同,雖然都是貝殼造型,很難認為是抄襲。(即使創作成果完全相同或極為類似,後創作者也要對前創作有所接觸,並有犯意,是故意仿冒前創作,才能認為是侵權行為。更何況設計概念(例如建築外觀模仿自然界之蠔貝外殼造型)本來就不受著作權的保護。)
桃園縣政府依照政府採購法所訂定之採購合約條文,本來就會立於不敗之地,任何智慧財產權爭議,本來就要廠商自行處理,確認侵權後,不但標案款項可以不付,履保金可以沒收,縣府如果因此受有損害,還可以對其求償。
請英國東倫敦大學如果有證據就趕快提告,也請該建築師事務所趕快應訴,拿著該案設計歷程與歷次設計底稿證明自己並沒有抄襲,如果沒人提告,而只是一直有人在媒體上爆料放話,其實就是落榜廠商在抹黑得標廠商啦。
#創作概念
#創作成果
#模仿自然界生物造型
#獨立創作
#設計歷程
#設計底稿
桃園市政府規劃「永安漁港海螺文化體驗園區」設計案3月底剛以917萬60…
FNC.EBC.NET.TW
黃富源 如果沒證據證實對方疑似抄襲,實在不適合直接先說對方抄襲。只是好像很多設計者似乎都是先放出對方抄襲的新聞炒高自身身價,然後,訴訟就不了了之。

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Google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害Oracle的Java API Packages著作權

Java API(Application Programing Interface )指令集包裝(Packages),就像食譜,食譜內的食材配方與比例(API),純功能性,可能沒有著作權,但是其成品滋味(Java API的功效)的描述,是有著作權的。
Oracle在2010年控告Google Android使用Java API侵權,並求償高達88億美金。從2012年開始,歷經多次翻轉判決,Oracle於2015年確定贏得了關於「Java API 有著作權」的第一回合訴訟。這次於2018年3月27日,Oracle又在雙方的第二回合訴訟裡,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第二審)再次逆轉獲勝,擊敗了Google的「合理使用」抗辯。我說Google 都完全照抄了37個Java API包裝的文件,這樣會叫做合理使用,說真的,是有點牽強耶。而且法院表示,儘管 Android 是開源軟體,但其也為 Google 帶來數百億美元的可觀收入,所以並不能為 Google 免費使用 Java API packages 帶來正當性。
本案CAFC的判決在這裡:https://goo.gl/jFmjAh
如下面IP watchdog文章所述,本案法院提出關於合理使用的四個考量因素,Factor 1: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Factor 2: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Factor 3: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Factor 4: Effect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法院論述詳盡,也請大家參考。
IP watchdog文章在這裡:https://goo.gl/iBZpEB
照該文的分析看起來,Google尋求全院聯席再審翻案,或者提起第三審上訴轉移令聲請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的機會,是不太高的。等到著作權侵權確定了,也没合理使用的抗辯,本案第三回合就會回到地院去決定損賠額,然後一樣經上訴審而確定。總之,到時我說Oracle可開心了,不但可以跟Google拿到高額賠償,還可以用同樣的理由繼續向其他人索賠了,而所有Java API的開發者都有可能接到律師信了。
另外,看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包括協同與不同意見書,就是一個爽字,每一個判決書都是說理清楚,引據翔實。

一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让甲骨文公司对谷歌数十亿美元的版权侵权诉讼出现转机,这一判决可能会给领先的软件生产商提供新的法律支持,但也可能抑制为电脑和智能手机开发新应用的初创企业的发展。
CN.WSJ.COM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著作權是有最低創作性的要求的

哈哈哈!這兩段歌詞,“Playas, they gonna play / And haters, they gonna hate.”,連著作權的最低創造性要求都達不到。法院判決這樣的歌詞內容缺乏新穎性與創造性,這樣的用法太常見了,不可能讓某人獨佔如此使用文字的權利,沒有著作權,所以任何人都不能據以請求著作權的保護。

“The allegedly infringed lyrics are short phrases that lack the modicum of originality and creativity required for copyright protection,” Fitzergald wrote. “Accordingly, if there was copying, it was only of unprotected elements…”
...
“The concept of actors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essential nature is not at all creative; it is banal,” Fitzgerald worte. “In the early 2000s, popular culture was adequately suffused with the concepts of players and haters to render the phrases ‘playas … gonna play’ or ‘haters … gonna hate,’ standing on their own, no more creative than ‘runners gonna run,’ ‘drummers gonna drum,’ or ‘swimmers gonna swim.’”
So uncreative did Judge Michael Fitzgerald find Taylor Swift's 2014 hit…
IPWATCHDOG.COM

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貓肥家潤」的著作權與商標是誰的?

何景窗會對於「貓肥家潤」這四個字,會有著作權嗎?我不認為耶。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work),而著作中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著作中的表現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觀念或創意(idea)本身。所以單純的創意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至於創意所表現的文字,到底是幾個字才是受保護的對象?一般認為著作要受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而所謂原創性,除了必須屬於自己獨立創作外,尚須有最低的創造力要件(a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因此,通說認為名詞、標題(title)、標語、成語(phrase)、片斷用字(fragmentary words)、口號(slogan) 、引人注意之短句(catch phrase)、短句(short sentence)等因創造力太低不受著作權保護。(參http://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5063055
法律適用(8):名言會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Vincent Chen:他有的是他用書法寫作「貓肥家潤」這四個字的「書法成果」的著作權。
然後,好味設計公司拿到商標後,反過來要求何景窗先生不得再以這個商標所彰顯的文字製作於物品上,可以嗎?
吳憂: 何景窗是小姐
如果取得商標權,在該商品細項裡我想何小姐應該無法使用這四個字了,因為商標法其實挺強勢的。
Vincent Chen:是呀,何小姐若沒有做好蒐證,很可能連「善意先使用」都沒辦法主張,只能乖乖的不能再使用這四個字了(但她自己在家裡寫好寫滿,只要不公開,那當然是可以的)。
這也是我當初看到這個報導時,發現何小姐沒有花錢去申請商標,以為自己想出這名句,就有著作權,就能告人侵權,會覺得很可惜說。
對於創作人來說,具有正確的智財觀念太重要了。
Vincent Chen: 各位用Nike公司的”Just Do It“來類比,就能明白為什麼我說何小姐不太可能會有「貓肥家潤」的著作權。假如Nike公司沒有將”Just Do It“註冊商標,甚至因為花了大錢做了廣告行銷而成為著名商標,僅憑藉著作權法(版權)的規定,它能夠禁止別人使用或述說”Just Do It“嗎?不太可能的嘛。
又例如,LV公司的LV字樣,也是要登記商標後,才能阻止他人仿冒。若說LV公司對於LV這兩個字有著作權,所以在某國例如台灣,即使LV未登記LV字樣為商標且獲證,他人仍不能再使用LV,是荒唐的。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是絕對不會讓人獨占某一創見或說法的(只有專利才能保護技術創見)。
因此,何小姐在別人將「貓肥家潤」註冊商標之後,在註冊之商品類別她頂多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但僅限於其已經使用的態樣與營業範圍。何小姐唯一希望是主張對方搶註商標。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大家都沒有商標,都只有各自以書法或美工創作結果的著作權而已。
吳憂: 還有一步,花大錢異議+申請把商標權拿回了,然後⋯⋯然後……大家就又忘了這件事
下一次,再無限循環。
下一次,大家依然忘記有過的教訓。


吳憂創意產品開發社團中分享了貼文
1 小時
吳憂新增了 2 張相片
1 小時
文青與商業的戰爭
【貓肥家潤】這四個字這一周都還沒過完,討論也還沒有完畢,立馬就被提出申請了,身為一個文青(自認為是一個文青),總是要出來說句話。
以下是未來商標申請的過程(就是審查委員內心的小劇場)
1. 台灣商標以先申請主義,所以好味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稱好味公司)早於任何案件申請在先,所以時間不可逆,這已成為事實。
2. 關於商品細項,何景窗,所使用的大部分都使用在卡片明信片之上,好味公司這麼巧剛好也申請在第016類文具卡片類阿~~
3. 關於字型,這就是一個很弔詭的部分了,何景窗所寫的是『何景窗字體』是用毛筆寫出來的,而好味公司所提出申請的是美工設計文字,這部分開始要打問號囉。
4. 關於字音,如果審查委員唸出來跟我不一樣,那我覺得我應該回去再念一次國小。
5. 關於字義,這四個字,並非一般字典可以查詢的到的,組合起來具有相當識別性。
6. 關於說明性,該四個字,並非說明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之上,看到貓肥家潤無法聯想到是用在文具類或卡片類的用品。
7. 經過檢索台灣商標資料庫,也沒有近似類似相同商標申請在先,造成好味公司未來可以據以核駁的理由。
所以,看樣子好味公司,勝。應該可以取得商標權。
但是~~~身為一個自認是文青的智權從業人員,還是有話要說,怎麼解???
1. 剛剛說了時間不可逆,所以真的只能等他核准,然後盯著好味公司,商標公告那三個月,提出【異議】,
異議的條件是,(1)任何人;(2)三個月內;(3) 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那我們就要來說一下上面第三個條件是否符合可以提出異議,(1)(2)不用討論了吧~除非中間有甚麼變數(這之後再討論)
關於(3)違反上述三項的條文,第65條第3項那是三年未使用(先剔除)、第29條第1項是在指稱說明性商標(也先剔出),那麼就剩下第30條第1項了。
※那我們來說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吧,在商標法不准註冊的理由中,有兩個規範是禁止惡意搶註他人沒有註冊的商標。
(1) 第30條第1項第11款,禁止與他人沒有註冊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
(2) 第30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未註冊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情形。
(3) 第30條第1項第15款『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明文規定就是要判決確定,而何景窗沒有商標權,僅有著作權,那還要判決確定才能提出異議耶。所以不建議使用第30條第一項第15款。
2. 再來有沒有契約關係,好味公司有沒有曾經與何景窗接觸過,詢問是否可以使用該文字在產品上,如果曾經有過,那麼快找出來,異議成立的機會相對就會成功很多,因為同意使用該文字不代表同意將該文字提出商標申請。
3. 其次,不要忘記了,商標第五條規定,商標以行銷為目的,何景窗載的字體早在2013即公開發表,該公開發表為『何景窗字體之貓肥家潤』,這部分可以主張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而在長期使用於明信片卡片展覽網路,已造成消費者將該文字與何景窗作為連結,所以在何景窗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三款『商標善意先使用』。(當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因為會限縮使用範圍)
4. 說道『商標善意先使用』我想應該很多人非常不服吧,為何明明是搶註,卻要委屈的只能主張善意先使用,因為~~~~誰叫你不先申請商標起來阿~商標『權』必須要有提出申請才有。
都說是先申請主義了,當然是先提出申請的人最大。
5. 最後,我還是要說,商標不是用了就好,不是真的以為還有著作權當作是後盾,很多時候你會認為太多創作根本不知道哪一個會大紅大紫,但是當你發現,市場上開始有一些產品運用你的文字作為商標時,是否該有所警覺,而不是只是發聲明,因為訴訟是最後的手段,一開始要學會保護自己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6. 商標申請不貴,但是後續費用跟所要準備的資料才是惱人的。
PS.那位公司,我不知道您是否未來計畫要申請【多喝水】的商標在寵物用品上,不過我幫你截圖標住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