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8日 星期一

室內設計不是建築著作,不能以建築著作保護。

建築的室內裝潢設計方案,是一種藉以吸引顧客目光,以及與同類產品做出區別的,是消費者藉以識別產品來源的商業標誌,讓他知道他是住到那家飯店,應該以立體商標(類同美國的Trade Dress)來進行保護。而個別家具的特殊造型設計,應以設計專利來保護。
同意章教授的看法,室內設計的實施結果,是工藝品(量產的結果),並不是建築著作,無法以建築著作保護。室內設計的類同度太高了,都是塗漆、貼紙、窗簾、家具的配置等,必須有足以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的不同,設計者或出資者還要去註冊商標或申請專利,才能取得保護。
舉例來說,101大樓的設計圖(建築藍圖)是圖形著作,有著作權。但是,101大樓這個實施結果,是按圖施工的結果,只要有人願意再出一筆建造費,它是可以照圖複製的,就像任何可以用模具量產的工藝品,例如玻璃杯,應該沒有著作權才對。但是我們新修正的著作權法後來又修改而有建築著作,此時101大樓本身,就因此取得著作權,所以你仍然不能複製一個101大樓在台中或其對面,即使你沒有抄襲或使用其建築藍圖,而且樓層的室內設計不一樣也沒有用啦。
總之,每一個樓層的室內設計如果具有消費者可資辨別的風格特色,應也不是建築著作。這種有設計具備可識別特色的樓層或內裝的室內設計方案,類同101大樓的外觀造型,因為有消費者可以識別的特殊風格或造型設計,所以它的樓層室內設計與整體外觀造型,都可以註冊登記為裝潢類、家具類、玩具類、模型類、文具類等商品類別的立體商標,加以保護。又例如其中古代銅錢般的透視窗格設計,係該物品的特殊外觀設計,更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加以保護。
室內設計方案也是一樣,其設計圖本身是圖形著作,有著作權。但其實施結果,某飯店的某間客房,包括其家具等擺設,都是可以按圖施工複製的,並沒有著作權。但是某飯店的室內設計太過特殊,有識別性,所以他的該等特殊室內設計方案,就可以註冊適當類別的立體商標來保護。又例如其中的窗台與窗葉整體設計,除具有一般透風透光的功能性外,還具有造型上前所未見的特殊性,該特殊造型還可以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
這個判決並不是沒有爭議!!
室內設計之實體物究竟是否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
例如章教授就主張「著作權法保護圖形著作之設計圖,但不保護按圖施工之成果。室內設計不是建築著作,無法以建築著作保護。」、「旅館房型室內設計以實用性為主要目的,非屬於著作權法之「建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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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不認為室內設計應該有著作權,更不是建築著作,室內裝潢家具擺設等設計風格應屬於商標或設計專利的範疇。
【著作權及公平交易:急!在線等!「室內設計」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
工作及演講場合常會被(室內)設計師問到室內設計的保護問題,而這次君品與桂田酒店的房型設計抄襲爭議案,剛好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案例。以下就該判決(智財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判決,請注意,本件尚未確定)為簡要分析:
Part.1 室內設計受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法官認為,可以
1.「建築物」(建物外觀)往往揉合設計師美感的表達;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明文承認「建築著作」,以保護此種創作標的。
2.然而,「室內設計」是否也屬於建築著作?本件法院認為,建築著作保護的範圍,除一般理解的外部可見外觀及其結構外,也應包含建築物內部空間及周圍空間(如庭園、景觀設計)之規劃、設計,因為都能夠是美感表現的藝術創作。
3.因此,「室內設計」如具有原創性,應至少為著作權法的「其他建築著作」,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保護;同時,室內設計著作的保護範圍,應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室內設計整體之表達方式)。
Part.2 本件桂田酒店是否侵害了君品酒店室內設計的建築著作權?
法官認為,本件君品酒店的室內設計是一整體創作,單從「客房內」的設計抄襲,於質量上不足以判定對於「整體室內設計」構成侵害
1.首先,法院認為君品的設計師,對於君品「整體空間」為規劃設計,包括了酒店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規劃、各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範圍從飯店大廳、bar、餐廳...到客房全包了,因此,君品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
2.至於,該室內設計風格,也透過特別的「定製品」如床頭板、鏡面等,而呈現出其創作概念。(設計師說明其風格係「法國古典路易十六」融合「現代東方風格」)→ 請特別注意,這個定製品的說明,也預留了伏筆:桂田因為客房內使用太多類似的配件,而被認定有「公平法」上的抄襲、欺罔行為。(定製品內容參照註解1)
3.問題來了,法院認為:因為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而君品並未:1.就房型設計以外的創作提出「原創性」的說明,2.就兩者室內設計「整體」提出實質相似比對(包含「質」與「量」之相似) → 因此,君品單獨主張桂田侵害「房型」室內設計之著作權不成立。
Part.3 所以桂田因此就沒有責任了?
不是的,法官認為桂田確實有抄襲房型設計的行為,因此構成顯失公平的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1.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該條所稱「顯失公平」,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高度抄襲行為等。→ 因此,抄襲的行為,就很可能落入此條的範圍內。
3.桂田在房型設計上被認為有抄襲君品的事實,而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1)首先,飯店等商業空間上,大部分的室內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對於一般之設計者而言,往往有其處理上之慣例,因此,實際運用上之特別物件、乃至於相對抽象之風格呈現方式、物件擺設位置以及其餘各物件之相對位置與關係,反而才會是判斷之關鍵。→ 這是本件第三方專業鑑定機構的說明。(註2)
(2)因此,扣除掉上述基本慣例擺設後,君品酒店所提出桂田之物件設置、以及位置與物件相對關係均構成高度近似(甚至壁紙亦係為完全相同花紋)
(3)加上,桂田無法清楚的提出對於使用君品上述定製品相同的說明,因此法院認為,雖然房型室內設計,重點應係依整體之表達方式,並非針對單一物件,但桂田房型設計刻意尋找、選購或訂製與君品設計近似之傢俱或用品,以營造出與原告之君品酒店住房相同風格或氛圍之室內設計,仍屬抄襲之行為。
4.關於兩者房型及內部設備細部的比對,可以至司法院系統搜尋該則判決,內有比對報告附件可以參酌。
補充:
我覺得這個判決有趣的地方,是在於它肯認:
1.室內設計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所例示的建築著作(至少是其他建築著作),
2.而建築著作的重製權保護,包括了依照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3.因此,依照室內設計的設計圖施工,就是重製,不使用圖形著作方式處理。
註1:「凸型床頭版」、「連接天花板及洗臉台之可旋轉長型鏡面」、「側邊壁面放置壁面梳粧鏡及置放漱口杯木製平台」、「商務桌連同承載圓形洗臉台之承載平台」、「商務桌旁之椅子」、「商務桌旁方形燈罩之立型檯燈」、「四邊立體邊框事務櫃」、「休息區之沙發及圓形立燈」、「衣櫥木製門板」等
註2:旅館房間中見到有類似的設置,基本上並不足以代表待鑑定標的在室內設計之層次上有『抄襲』之情況,因為該等布局與安排,已然成為類似旅館房間設計上之常態與慣性
後記:
1.本件桂田派人訂房,住宿並且刻意查看房型擺設,拍照,記錄等,都被君品追蹤到,其實我是覺得最有趣的地方,這可能也多少影響了法官的心證。
2.室內設計的單獨及整體,如何能構成一個創作,仍有待觀察。
3.關於室內設計或裝潢的抄襲,一直以來都有相關討論,以前最有名的案件是Subway與Subber的案件,各位有興趣可以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6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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