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營業秘密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營業秘密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橋樑安全檢測技術竟然會是營業秘密?

政府公開招標發包給廠商進行的橋樑檢測結果,竟然會是廠商的營業秘密?這真是駭人聽聞的法律見解!這是哪個人說的,趕快報出名號,好讓大家瞻仰一下。
另外,這個機關花費預算委請廠商依約提供給政府的檢測報告,身為出資人的機關竟然沒有取得其著作權或得到再散佈或公開的授權,而廠商竟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限制其公開,更是突破天際的創新法律見解,如果約是這樣簽訂的,更有圖利廠商的明顯嫌疑,那個這樣說的交通部運研所的所長,到底知不知道他在說什麼呢?蘇貞昌做過律師,具有法學常識,所以他才說當然可以提供給立委。
一,政府服務採購標案怎麼可以採用綁標式的秘密檢測技術呢?這是明顯違法的使用廠商資格或產品規格來綁標的行為。廠商的這個說法,正所謂自證己罪是也。
二,而且所謂秘密就是他人所不能知悉,請問現在有什麼檢測技術是秘密的呢?恕我孤陋寡聞,真的不知道。
三,況且,所謂科學檢測就是能有第三方重複檢測仍可驗證其檢測結果為正確,那這個機密的檢測技術假如存在的話,則請問如何有其他的單位可以來進行覆測以驗證該檢驗結果呢?所以,這個所謂廠商有機密檢測技術的說法,是完全不符合科學檢測原理的。
麻煩那個承辦人與蓋章的各級長官都出來解釋一下,這個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的標案,成果怎麼會變成廠商的營業秘密或未能取得其著作權的。檢調也麻煩偵辦一下。
總之,黃國昌立委的言行縱有萬般不是,他揭弊的行動與調閱公開資料的權限,是應該被肯定的。行政機關不公布這橋樑檢測報告的理由實在太可笑了,所以我才為文批評。
黃麒儒
18 小時
【營業秘密法,懂?】
看到黃國昌在表演傻眼,我更傻眼。是黃國昌辦公室以前都沒查過政府標案嗎?標案內容,涉及廠商技術,本來就可以在契約裡約定廠商同意政府才能公開,是辦公室只會咆哮膩?還是黃大委員法學博士沒聽過「營業秘密法」?

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聯電與福建晉華侵害美光營業秘密案的後續發展

利用逆向工程破解別人的營業秘密(而這是合法的)或自我研發一個新技術後,若去申請專利,就可以讓他人在專利有效期間內,都不能再使用同樣的技術生產、製造與販售產品了。
一般來說,用營業秘密來保護自己研發所得,雖然沒有效期問題,但會有幾個大缺點:(1)你要證明你有營業秘密而且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2)你必須舉證他人有參與故意竊取你的營業秘密的行動;(3)你還要證明自己因此所受的損害。所以,如果他人是經由逆向工程或自我研發或經由他人取得該營業秘密,那多半是吿不成其竊密或洩密了。
但是,如果他人拿一個非法取得的營業秘密去申請專利,因為專利說明書在申請後18個月後必須強制公開,反而會讓被竊秘方,得到一個絕佳的機會,去比對與檢視被竊技術文件與專利說明書,來舉證被竊之營業秘密,竟然被偷竊方拿去申請專利,還得到了法院禁制令,禁止原創者去製造、販賣與進口其產品。聯電與福建晉華被控竊取美光案的情況,好像就是這樣發展的。精彩、刺激,好看極了!
「《天下》獨家取得美國司法部、美光與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與訴狀。經過詳細比對,發現美國在今年9月起訴的起訴書(11月2日才公布),較台中地檢署起訴書,多出若干新事證。
例如,起訴書指出,從2016年9月到2017年3月之間,聯電與晉華在美國聯合取得5個專利、1個申請中,這6個專利都與美光被盜用的的技術相同或高度相似,而且這些美光的營業祕密「無法藉由逆向工程的方式取得」。
其中一項專利,是2017年6月13日,美國專利局核准的「半導體元件與製造方法概要」專利,編號是US 967990 B1。
該專利列了6個發明人,包括被起訴的前美光員工何建廷。「專利申請揭露的內容,來自美光被盜用的機密文件,」起訴書寫著。
主要來自兩份美光機密文件,包括共233頁的25奈米科技(25nm Precess Travel Document),包含美光25奈米技術「從頭到尾,非常仔細地描述」,以及共302頁的20奈米科技,主要包含如何從25奈升級到20奈米的技術細節。
這些是何建廷和王永銘離開美光時,下載帶走的美光技術資料內容的主要部分。其中,美光指控曾任美光品質工程部副理的王永銘,從美光帶走超過900筆技術檔案。」

CW.COM.TW
《天下》獨家取得美國司法部、美光與台中地檢署的起訴書與訴狀。經過詳細比對,發現美國司法部在今年9月起訴的起訴書(11月2日才公布),較台中地檢署起訴書,多出若干新事證.....

-----
聯電對於竊密案的說法。
「聯電在聲明中指出,聯華電子是國際公認、台灣起家的半導體公司。38 年來,在全球的供應鏈上,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一員,先進量產技術達 14 奈米。對比之下,美光公司爭執所涉及的 DRAM 技術,是 32 奈米,在聯華電子的計畫啟動當時,已經是落後幾個世代的技術。
而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印象,認為聯華電子沒有任何 DRAM 的知識或經驗,這不是事實,而且是極端的不實。從 1996 年到 2010 年,聯華電子積累了近 15 年製造 DRAM 產品的經驗。甚至在某個時間點上,聯華電子內部 DRAM 團隊人數,超過 150 人。聯華電子是一個有組織的企業機構,藉由堅實而穩定的團隊,掌握並保存了豐富的 DRAM 知識和經驗。
舉個例子來說,現任聯華電子共同總經理之一的簡山傑,是 1996 年時開發 DRAM 產品的 RAM 製程開發經理。另一個實例則是: Alliance 公司是 1996 年第一個獲得聯華電子公司授權合作 DRAM 夥伴之一,該公司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的 DRAM 晶片設計公司,藉由聯華電子的技術進行 DRAM 製造。除了傳統的 DRAM 技術外,2009 年聯華電子更成功開發了屬於自己的嵌入式 DRAM 製程技術,這比製造標準型 DRAM 的過程要複雜得多。」
FINANCE.TECHNEWS.TW|作者:TECHNEWS 科技新報
針對美國司法部日前以商業間諜的罪名起訴包括中國福建晉華、台灣聯電、以及 3 名台灣籍人的做法,聯電 9 日深夜發出相關聲明表示,聯電的技術先進,並且擁有自行研發的相關技術,而與中國福建晉華的合作純屬商業的考量...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不能界定清楚營業秘密,更沒有合理保護措施,這是台灣科技業的通病呀!

不能界定清楚營業秘密,更沒有合理保護措施,這是台灣科技業的通病呀!
「台積電的做法是,先清點公司機密,再加以分類保護,不同等級的祕密用不同方式管理。原則上, Need to know 是所有機密的基本原則,比如說最高等級的營業祕密,連誰可以使用都會登記下來,且要經過執行長批准,不在名單上的人,IT(資訊)系統會做一些管控,非名單上的人根本看不到。甚至,台積電還針對最高等級的營業祕密資料切割,每個人都只知道負責的一小塊資訊,因此很少人可以知道全部的東西。」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暨發言人林鳳師表示,營業祕密的要件算明確,但為什麼業界覺得定罪率那麼低?她認為,第一,很多公司對營業祕密沒做到合理保護,或根本沒界定清楚哪些是機密,等到機密外洩才說這是公司的重要資產,已經來不及了。第二,公司能不能證明這是營業祕密,如果具備相關專業之人都能從理論或現有技術做到,可能難以認定具有祕密性...」(為何是這個祕?)
#營業秘密三要件 #秘密性 #經濟價值 #合理保護措施
《營業祕密法》上路 6 年,大多數嫌犯無法被定罪的主因,就是企業並未善盡合理保護營業祕密的責任。究竟公司要如何做,才能算善盡合理保護營業祕密之責? 依照法務部統計,《營業祕密法》加入刑責之後,自 2013…
FINANCE.TECHNEWS.TW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到了山寨國,還不知道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怪誰呢?

到了山寨國,還不知道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怪誰呢?
另外,日企喜歡用營業秘密來對技術進行保護,因為營業秘密如果保護的好,可以是無限期的,而且他人無法模仿,但是用營業秘密保護技術竅門的幾個大問題,就是不能對抗逆向工程,也不能對抗獨立創作,對方的再改進部分也與你的營業秘密無關,若要提告你更需要舉證他人是故意竊取並非法使用該營業秘密。
所以,比較正規的技術保護方式,還是把技術竅門申請專利(除非他人極難透過逆向工程取得這技術竅門,也沒有辦法僅憑產品就能做出相關改進方案),雖然專利的保護時間比較短,但是只要對方有使用,若是故意還可以提高求償額至三倍,就可以提告了,而且可以避免被夥伴拿去申請專利,反過來箝制自己(這就是JR東海面臨的情況)。
兩個企業在濃情蜜意時或簽訂有保密協定時,自然會交換許多機密文件,現在對方把相關技術搶先申請為專利,頂多只有違反保密協定的效果,若要取回該專利,進而提告對方竊密,仍然要打訴訟,證明是自己的營業秘密被對方直接竊取盜用而得,而不是對方獨力研發或逆向工程或再加改進而得的研究成果。
尤其很多技術是內含的,是軟體控制的,外表與結構看不出來的,因此若要舉證對方的產品有侵權,盜用了自己的某個技術,這件事情本身就是個大問題了,更不要說還要證明對方就是故意竊取的,或者是故意違反保密協定。
而且,對於對方針對該技術竅門所做的改進方案,如果對方申請了專利,等於在自己的技術上面再上了專利的大鎖,以後你若使用自己的技術,只要碰到對方的專利範圍,你就侵權了,而且被通知後,不論故意或過失,都是要賠的。
因此,專利很重要,不要不申請。

「肆無忌憚地大吹特吹」「中國的高鐵技術,已經遠遠凌駕日本新幹線」…
DISP.CC

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關於中國的海浪發電技術疑似竊自英國一事

又一中國完全自主的科研「致敬」成果!
不過,若仔細分析起來,中方假如能夠好好做好「山寨」他人專利設計的規劃,英方也只有吃啞巴虧的份,誰叫你不做好保密防諜與維權的準備工作呢?
*.營業秘密部分:
英方想要提告中方剽竊其營業秘密,就要舉證(1)其遭竊取的是營業秘密,而且(2)中方是非法取得該營業秘密,而且(3)造成英方的損害。我認為只有中方發瘋了,才會去承認這些。而且,英方多半還要到中國法庭來提告,想要得到有利判決,這個是更難了啦。
*.專利技術部分:
英方的設計申請的應該是發明專利,而不是外觀專利,所以兩者外型相似,並無侵權。
而專利的內容,本來就是對全世界公開的,任何人都可以參考與仿製研究,不會侵權。所以,任何專利說明書,必須講解其專利設計至同業可以輕易實施才行,中方只要好好研讀就行了。
中方研究該等專利後,若於實施時,先進行迴避設計,而成功避開其專利範圍的話,也不會侵權的。
況且,申請專利很貴的,更是要到各國一一付費審查而獲證的,才有該國的專利證書在該國法院可以主張。依據巴黎公約或專利合作公約,發明人到各國去申請當地國專利的時間,也有明文的限制,時間過了,就喪失其新穎性(自己在他國的專利申請書,成為該國專利申請的前案),並不能獲證。
我認為多半的情況,是英方當初並沒有在中國申請專利,既然你在中國沒有專利,則中方自然可以大大方方的照抄其英國的專利設計,而在中國境內隨意實施,而沒有侵權的可能。

號稱中國自主研發的海浪發電系統「海龍一號」,可能是偷自英國!中國總理…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留言
Vincent Chen 是的,這種設計,並不耐風浪。


---

我猜的沒錯,這家公司沒在中國申請過專利,中國人當然可以大抄特抄。
「現在這家名為Pelamis蘇格蘭公司已經不存在。《泰晤士報》報道說,那家公司在2014年破產,其知識產權歸另外一家公司「波浪能源公司」所有。這家公司的一位發言人說,這種波浪發電的知識產權在中國沒有得到保護。」
英國懷疑中國盜竊波浪發電技術資料——《衛報》報道,2011年3月一個夜晚,蘇格蘭再生能源制造商Pelamis的5臺筆記本電腦被盜竊。案件發生幾周前,該公司接待過由中國副總理李克強帶隊的60多人的代表團......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本期接續前期《以可能洩密為由而禁業?從梁孟松案談起》、《競業禁止約定與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留下來又不重用,若敢離開就提告,這樣對嗎?》營業秘密系列文章的討論,讓我們來看看台商在智慧財產權上要注意什麼。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以免觸法而被海關扣押或法院判決下架。

而台商在進行授權談判時,要注意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提供所有廠商(包括競爭對手)一個「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條件(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RAND), also known as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FRAND) ),才不至於違反其當初在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被納入國際標準時,專利權人對於國際標準組織的承諾。

而且,我更認為要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單靠營業秘密是不行的,因為產品上市後他人對其進行逆向工程不但合法且是極為容易的,更何況要符合標準或被納為標準,就不可能繼續保有秘密。

面對國內外由他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或者由自己對他人發動的訴訟,這是現代商戰的常態,我建議台商不應該繼續持有「搶先投降只輸一半,就賺一半」的錯誤心態,我認為台商都應該要有自己的訴訟整體應對策略,聘請適合的訴訟顧問協助做好訴訟管理,以符合自身企業的最大利益來管理訴訟,而不是被訴訟管理,更不是到處求神拜佛乞求奇蹟出現。

延伸閱讀:
---

【車聯網商機引發專利訴訟】
市場預估至 2020 年汽車物聯網的裝置數量將可達 35 億個。車聯網將成為國內汽車電子、半導體與通訊等相關產業新藍海。
車用通訊隨著搭載 4G LTE 高速傳輸,將引爆車用應用本身的商機之外,更重要的是將各種行動裝置與車用通訊系統的連結性建立。車聯網路的出現,將使各式裝置之訊號透過單一條配線的方式多方連結,大幅減少配線的複雜結構,更重要可提升車輛上各式裝置控制的精確度。
1.【GIS即時感測監控系統專利訴訟 Groundswell Tech控告 SynapSense及Panduit】
2.【智慧停車專利訴訟 Open Parking控告ParkeMe侵權】
3.【車用多媒體整合技術專利訴訟 Blitzsafe公司控告多家汽車廠】
4.【腕戴式車輛控制專利訴訟Intellectual Capital Consulting控告Apple及汽車業者】
5.【車用電池整合系統專利訴訟Somaltus控告Bosch、Ford等汽車商】
6.【車載感測資料傳輸專利訴訟 Magnacross LLC控告HTC等十家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