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 星期五

我國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

「林聖霖2007夏天調派台東地檢署當公訴檢察官,蒞庭論告莊馮翔的貪汙案,卻私下收賄後,幫莊寫書狀、討論法庭攻防策略,經台東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林聖霖行為有悖官箴,但與貪汙罪構成要件不合,判決他和莊姓友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認為林敗壞檢察官風紀,依貪汙罪分別判林和莊10年6月、1年10月徒刑。本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昨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再改判兩人無罪。」
 
這個厲害,這樣都能無罪,...
還沒看到判決,不知道為什麼改判無罪,...
大家要不要猜猜看,原因為何?
...
 
被訴案情大要:「林聖霖是蒞庭檢察官,在收到偵查起訴的案件後,他與該案被告聯絡,收賄指導被告攻防策略,甚至替被告撰狀,教被告如何在法庭上打贏自己,...」
 
  • 違背職務受賄罪(他是收錢教被告如何打敗自己耶!),為什麼構成要件不合?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他還是起訴了,也有到庭,至於裁判如何,是法官的事),有不合嗎?
  • 藉勢藉端取財罪(他根本亂教一通,胡說八道,被告不可能藉此脫罪)呢?
  • 圖利罪(他收錢且讓被告取得訴訟上知己知彼的優勢)呢?
  • 違法不訴追罪(他形式上起訴,實質上等於不起訴)呢?
  •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他違反偵查不公開)呢?
  • ... 
  • 那麼,至少瀆職罪(他不該替對造獻策,或於辦公時間處理私事,或違反迴避義務,或有利益衝突等),也應該會成立吧?
...
但是法院一直判他無罪耶!
因為沒有相當對價關係?
 
我有查到林聖霖至少涉及兩件收賄瀆職案件,最高法院今年都發回更審了,判決內容請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103,台上,1541),以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刑事判決(103,台上,1539102,台上,2266100,台上,4049)。
 
各位有空就要去看看,你看了就知道我國法院判決的可預測性,到底有多糟了。
 一下子有罪,一下子無罪,然後發回更審,更審又無罪,再次發回更審,...
然後再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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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測性,高是好的?還是低是好的?

法律是社會規範(道德)的最低標準,人與人才能據以和平相處。因此,判決可預測性=法秩序的安定性。

透過法院各種判決的一致性,與上級法院的高維持率(當事人提起上訴被駁回的可能性很大,而少數翻盤成功案例,會成為教科書範例,被廣為宣傳),對社會一再地宣示其司法的價值判斷與判決所用標準,人民就能普遍知道哪些行為是不可以做的或者會造成他人怎樣的損害,而若是做了行為人會得到怎樣的懲罰(或者需要如何補償對方),行為之前自然會有所估量,行為之後也知道如何處理善後。

如此一來,一般人並不用親身到法院或參與訴訟,也能對於法秩序的內涵有所了解與掌握。大部分的民事糾紛,雙方自己談一談就能和平解決,所以不用去法院提告,或者很快能和解,而刑事犯罪,行為人接受緩起訴或認罪協商,或者接受判決結果並不上訴的可能性,就都會大增,所以大家都可以避免訟累,而有秩序的和平相處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