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通訊協定是抽象概念,不該給予專利。

這個Ericsson vs. Apple案的爭點,所謂軟體專利的可專利性這點上,我的意見與本文作者Dr. Mueller是相同的,我也認為通訊協定(Communication Protocol)是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它必須要與機器(Machine)結合後,成為該等機器(包括一般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通用型電腦)之操作方法(Process),或「能將一個物件轉換成其他狀態或其他物件」(Transformation),能夠產生「有用、具體及確實的結果」,即證實其有與真實世界互動能力且具有技術內涵,也就是能通過所謂的「機器或轉換測試」(Machine-Transformation Test),才具有可專利性」,又稱「專利適格」(Patent-Eligible)。

可專利性的判準


如果某發明,應用了自然法則或抽象概念,進行了某種轉換,以整體觀之,若有顯著證據顯示,除該法則之外,含有新而有用的技術思想(創造概念)或結構,且產生有用、具體與確實的結果,則該發明極有可能具有可專利性;若有顯著證據顯示,其為抽象概念或自然法則本身,或其實施行為,或該轉換僅是單純的自動化行為,則其就極有可能不具有可專利性。
在軟體的可專利性上,也可以這樣說:
如果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解決方案執行電腦程式的目的是解決「技術問題」,在電腦上運行電腦程式從而對外部或內建物件進行控制或處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則這種技術方案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早在1972年Gottschalk v. Benson一案的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裁定一種將二進制編碼的十進制數字,轉換成純二進制數字的方法,並不具專利適格(patent ineligible)。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判決所指出的,該被主張的方法可以使用電腦(計算機)實現,也可用人工方式實現,除此之外,該方法又沒有其他新而有用的部分,因而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單純的自動化,並不具有可專利性:

這是因為,這樣僅僅將人工也能進行的抽象概念(數學演算法)或自然法則(物理定理)的計算或轉換,僅藉由電腦來加速實現,是單純的自動化,並沒有技術創新,不應該授予專利的保護。

程序與特定物件結合為新而有用的應用,具有可專利性:

惟法院肯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明文允許「任何」(any)能產出「新而有用」(new and useful)的「程序」(process),就「具有資格」(eligible)來取得專利權的保護,至於其他可專利性要件,則應委由其他條文來規定。這就表示某演算法則(軟體或商業模式)若能結合某種機械結構或透過某種轉換程序,使其能夠產生有用、具體及確實的結果,即證實其具有技術內涵,就有可能取得專利。

能將一個物件轉換成其他狀態或其他物件的程序,具有可專利性:

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結論認為,對於一項不包含具體機械裝置的「程序」(process)權利要求,其是否「能將一個物件轉換成其他狀態或其他物件」,是判斷該權利要求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重要線索。而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儘管認為本案中的權利要求並不具有可專利性,但仍特意指出,本判決並非阻止向軟體程式授予專利權。

也就是說,申請專利之「程序」(process),包括軟體或商業模式,只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即具有可專利性(patent eligible):
  • 「它與一特定之機器或裝置結合」(”it is tied to a particular machine or apparatus”),或
  • 「它將一個特定物件轉換成一個不同的狀態或物件」(”it transforms a particular article into a different state or thing”)。

於1981年Diamond v. Diehr案(下稱Diehr案)之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次強調認為,既然法律明文允許能產出有用、具體及確實結果的程序,就可以取得專利的保護,則法院或專利商標局就不能添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而拒絕給予其專利。我們稱上述測試方法為「機器或轉換測試」(M-T Test)。

對此課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本人文章:《軟體與商業模式的可專利性》(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2.html

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在Alice(保付交易商業模式)與Bilski(避險交易操作方法)等案後,仍不斷重申前言,只有能通過M-T測試的軟體程序,如Diehr案判例所述,才具備可專利性。

而本案Ericsson的3G標準專利,其請求項所述是純粹的網路通訊協定之內容,是抽象概念的描述,無法通過M-T測試,我也認為根本不該給予專利。

"(P)atents that involve software exists pretty much only in connection with computer-controlled manufacturing processes. Protocols are far closer to the Bilski and Alice kind of patents than the physical process patent in Diamond v. Diehr. "

This blog covers software patent news and issues with a particular focus on wireless, mobile devices (smartphones, tablet compu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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