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說美河市案無法聲請再審的發言,有無違反法官倫理守則?

一起讀判決
<法官倫理守則實例演習>

一、蘋果日報載「今天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跳出來說,大法官是宣告《大眾捷運法》中徵收交通設施毗鄰地的條文違憲,但美河市的聯合開發宅用地,屬於捷運機廠用地,並不符合這次宣告違憲範圍,他並說美河市案無法聲請再審。」,如係為真,有無違反法官倫理守則?

二、參考法條
法官倫理守則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三、作答要點:
1.大法官是否適用法官倫理守則?
2.美河市可能的再審案件,是不是將繫屬的案件呢?
3.系爭言論,是否可能影響該再審案件裁判或程序上的公正?或有無合理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
4.就釋憲的範圍或美河市案可否聲請再審,是不是擔任司法院副院長職務大法官,本於職務上必要的公開解說?

四、參考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930/7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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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早已經做出解釋,說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說的算,所以大法官當然也要受到法官倫理守則的約束。

蘇副院長他出來講話,就已經違反法官不語,應在裁判書中充分表述其意見的原則。何況大法官尚可以用協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充分表達自己個人的意見,並不受合議裁判的拘束而不能暢所欲言。因此,其多此一些言論,正是庸人自擾之,無事惹塵埃的又一明證。

再者,個案的情形能不能再審,這是行政法院的職權,行政法院會依照相關情形做認定來審理可不可再審,他不應該對外公開發言並做任何解釋。連澄清都沒必要。

不過,大法官解釋是通案抽象規範的合憲審查,並非個案的憲法訴願,以案件繫屬來說,做出解釋,案件已經終了。至於原因個案的得到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救濟,是給原因個案的特殊獎勵措施。只限有提起釋憲的個案,不及其餘。後來的限期失效法令又需要另一號解釋來指導法院應停止審判以待新法令。所以蘇副院長的發言只是無聊人士的多言舉動,並未違反法官倫理守則規範。

Adam Lin
應適用「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大法官對明知已繫屬於司法院之案件,應避免公開發表評論或提供諮詢意見。」。是否美河市案聲請再審是否已繫屬於司法院所屬法院?應以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