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這行為明顯涉嫌詐欺罪!不只是違反學術倫理而已。

我認為這位作者,只是合理化國內學者互相拉抬,胡亂互相掛名作者,禮尚往來,皆大歡喜的陋習。發表數量可因此巨幅灌水,引用率也大幅提升,成為審稿者的機率也大幅提升,教授能升等,學生能畢業,學校積分高,補助也多,通通都很開心,然後台灣學者的論文,就會被認為跟垃圾差不多。醫療論文,竟然可以掛到一百多人,還能被刊登,這期刊的水準根本就是爛透了。

還有,所謂通訊作者,以美國科技論文寫作慣例來說,就是聯絡人而已,且大部分的情況下,就是第一作者本身,例外情況才是於投稿時另外指定,哪有這位作者說的那麼重要。

論文的作者,只有第一作者最重要,掛在第二名的,重要性就大減。所以,才會有多則共同研究者,發表論文時都搶著要當第一作者而翻臉的故事。

一篇論文有兩個作者時,照這篇文章作者的說法,大家應該都要禮讓對方當第一作者,然後好搶著當所謂通訊作者(排在最後的作者)。顯然不是這樣嘛,根本是胡扯!

因此,科技論文的作者,名字掛在越後面的,越不重要才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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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X:通訊作者的地位應該沒有那麼重要,我上次去黃石車上坐了一堆博士我印象他們說過在美國通訊作者就只是負責聯絡而已...

Vincent Chen:是呀,我認為這位作者,只是合理化國內學者互相拉抬的陋習。通訊作者,就是聯絡人,哪有那麼重要。掛在越後面的,越不重要才對。

網友X:那希望記者趕快酸回來XDDDD

網友SC:你的說法只是那種不是很重要的sci。
要是你真的有追google的論文,你會發現通常一個成功的作品是一堆人做出來的,而且不是互掛名,人家可是真的分工合作。
google car就有至少28位作者。每一個都是很強的,負責的領域當然不是蓋的。光學、感測、機器人領域等也是。
還有,根據真的留美的人所說的,投進期刊的文章80%是沒用的文章才對,因為不具備商業性。之後會回到大家會談的誰要投資不賺錢的商業研究。甚至有些東西為了搶商機,做法會不一樣,會先丟文章表示當發表,或是開發表會,再利用法定時間搶專利。
然後,這要看最後投資者敢不敢賭那一把,台灣人通常都是買技術說好聽一點較技術引進。
但是不敢丟錢真的研發,充斥著很多人說的做老二心態=ditto,因此老是落後人家。

ps.一個好的文章不會是互掛名,會是大家通力合作的。這點不能亂抹滅就是。

Vincent Chen:你說的是少數大規模實驗或大型專案的成果發表式的論文吧。這樣的論文,當然很多人掛名,不令人意外,但由你舉的例子,Google Car,也只有28位作者,並沒有像國內的醫療相關論文,一掛就掛一百多名作者,連祖師爺的祖師爺也上榜,更也沒有人說最後一名作者,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吧?

我相信團隊合作的論文,會掛蠻多名作者,但是論文的作者重要性排序,本來就是越後面的越不重要,越沒有貢獻。

論文的排名,還牽涉是誰能得到諾貝爾獎。有個例子,是共同研究,相爭擔任第一作者不下,後來講好照姓名順序,但是,排在前面的,就得了諾貝爾獎,把共同研究者,氣了個半死。這有很多案例,我就不多說了。

網友SC:這就不一定了,基本上google car 最有貢獻的卻是中間開始排名的。還有google car並非只有28位作者,有些人沒列名,也並不是最後面最沒貢獻。google car 更不是團隊合作形成的,是各自發展,然後google 買下"他們"。起先是至少4大學校,但實際上是全美數十所大學搶創造的。
要講最沒貢獻的就要算CIE偷了人家的color理論,且現在世界上到處用,但是我看過很多文獻卻都沒人去提那一篇原始論文。做好在哪邊,CIE只是把它變成"無負數"的計算就當成自己的貢獻。
而諾貝爾基本上是只給原理,並不是給實作運用,可不一定是給第一個人,這從他們安排人就知道了。
要是真的諾貝爾要頒獎,很多統計學大師應該更要先受獎才對,但我知道的那幾位大師幾乎沒受過獎。這就說明諾貝爾另外注重的領域是不同的。

網友X:有貢獻就應該要列名,沒貢獻就不應該列名,不太懂為什麼有貢獻不給列名,或者沒貢獻要給掛名。如果google car有申請美國專利(殊難想像沒有XD),出現你這種名不符實的情況,而且又是故意,那以後訴訟就好玩了,發明人故意列錯,事情可是很大條的...

Vincent Chen:可能他說的是科普刊物的文章,而非ACM或IEEE等認可的科技學術期刊論文。

順便跟大家介紹一個英美法的基本觀念: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等美國政府單位前出具的聲明或宣誓書,當事人都要自己簽名,以保證其為真。如果後來發現內容不實,例如濫用微/小實體優惠,非發明人列名其上,真正發明人未列名等情事,都屬於不正之行為,為廣義的偽造文書與欺瞞美國政府的商業詐欺犯罪(這個是刑事重罪,教唆人與行為人會去坐牢的,而知情不報甚至同謀的代理人也為共犯,且一定會被撤照)。最輕也要罰款補正,而大部分會使得所獲權利(例如專利)因此不能執行(不能請求法院或政府執行該權利,約略等於大陸法系的權利中止,而非權利的自始無效)。

總之,
1, 對論文沒有做出實質貢獻的,當然不可以掛名為共同作者。
2, 給予論文形式編排或指導建議或未實際參與實驗但有提供有用改進建議者,都僅是在誌謝欄位給予感謝,我沒有聽過國外學者會感謝到將這些未實際參與者,掛名為共同作者的地步。
3. 論文作者,第一作者(主撰稿者)最重要,其他作者,重要性依次大幅遞減。
4. 通訊作者,負責與期刊編輯聯絡並負責與其他作者溝通,通常就是第一作者,但也可於投稿時自行指定共同作者之一擔任。
5. 國內重視所謂掛名最後的通訊作者,給予僅次於第一作者之點數的歪風,是來自於教育部與國科會的論文點數計算公式。
6. 國內胡亂掛名、互相掛名、濫開大拜拜式研討會,始自於上述論文點數與教授升等審查辦法等。

其實我們並沒有質疑SCI排名或論文點數,當然由幾個期刊對於論文內容審查之鬆散,引用次數之誇張(一句話就引了87篇論文為佐證,內容有"一篇論文由好幾張紙所構成,一張紙有兩頁"的超級廢話,論文導言是抄Wiki...),都能獲准登載,其品質實在令人懷疑。

我們所關心的,其實牽涉著作人格權,也就是智慧財產創作的冠名權。

假若不是實際做出創作的人卻掛名為作者,就(1)傳遞了錯誤訊息,(2)造成對方陷於錯誤,(3) 因而受有損害(付了不該付的補助金或給了不該發的獎金,或者多發了薪水或稿費,或者給了他原本不該升級的較大的辦公室或停車位等),就構成詐欺取財罪!不論國內或國外,都會以刑罰伺候犯有此罪者,行為人不僅僅只是違反學術倫理而已!切記!


另外,我只是反覆強調以美國科技論文寫作慣例來說,通訊作者沒那麼重要,第一作者最重要。國內點數採計,使用不同規則,我除了覺得奇怪外,沒有什麼意見。但是,把未參與研究的老師掛進來當作者,如前所述,掛名者與被掛名者都涉嫌詐欺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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