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誠律師事務所說:
我非常同意《北美智權報 第107期:實現聰明地工作,你準備好了嗎?》該文作者Elent所說的,「專利工作的最基本價值體現在於:對技術的掌握和對法規的理解,如果所作的工作體現不出對技術的掌握,體現不出對法規的理解,就體現不出我們的價值。例如,調查報告,必須建立在對技術理解、對每篇專利的發明點的理解上,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專利分類才是有指導意義的。專利撰寫,必須瞭解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現狀,理解技術提案的發明點,掌握專利法關於說明書、權利要求的相關規定,最終形成申請文件。OA答辯,必須體現出對本申請、對對比文件的技術的理解、分析,以及依據專利法規定所給出的修改建議等等,才能體現出專利工作的專業性。」
網友回覆:
問題是,當了專利工程師,很少再精進專業了。
陳宜誠律師事務所回覆:
你說的確實是現在台灣專利從業人員所面對的大問題。我手下的歐洲專利律師,對於台灣專利工程師沒有興趣去理解法規與判例的影響,感到不可置信,覺得他們都進錯行了。想寫好專利,怎麼可能不用鑽研法規呢?
我當時跟他說,這是台灣大部分客戶不懂專利,不管請求項有沒有把他的發明保護好(因為智權人員不是發明人,而發明人也不能從公司未來可得的專利授權金或賠償金中分得任何好處),也不管專利說明書是否可以據以實施,或者有沒有說太多的情況,以花最少錢來申請到專利為目標.
結果就是變成現在台灣的專利現況這樣,努力寫好專利的,竟然得不到客戶的掌聲,反而還被客戶抱怨,請求項寫太多,是不是想賺超項費?或者,專利申請核駁次數多,就被客戶質疑當初並沒有寫好專利的請求項?殊不知如果專利沒有核駁就順利通過,通常這表示專利代理人一開始時,幫客戶要得太少,也就是說那個請求項寫得太窄,保護範圍很小,付那麼多錢,去要求那麼小的專利保護範圍,以後還要每年付維持費,審查員若連這樣都不給,也會覺得不好意思吧?還有客戶認為超頁超字費太高,專利工程師被要求要把說明書與實施例寫少一點,客戶完全不管這樣很可能會不當限縮請求項範圍(尤其是以Mean plus function形式撰寫的),或使得專利無效,會有極為不良的後果等。
各大公司們都還要求事務所來競標,好砍價錢,他們就跟買青菜一樣,在胡亂殺價,狂砍事務所撰寫專利稿件的服務費。而事務所求生存,就只能要求專利工程師撰案的速度,怎麼能要求其注意寫作的品質呢?其實,客戶都不管專利品質了,事務所管個屁?
這樣胡亂申請與隨便撰寫的專利,怎麼可能會有高品質呢?怎麼可能保護得好呢?怎麼能拿來告人呢?
其實,專利申請來,就是準備來告人的。如果專利申請了,不拿來告人,或者告不了人,這專利申請來,有什麼屁用呢?不就是一張很貴的獎狀嗎?這樣的專利,還不如不申請,比較省錢與省事。
再說一次,如果這發明很重要,這技術很寶貴,才有申請專利保護的必要,才需要花大錢,請專家來撰寫,才需要去各國申請專利,專利範圍當然是越大越好,與各國審查員對於請求項範圍的鬥爭,也是激烈到不行,不然你直接把發明揭露書,複製到請求項裡,然後自己跑去專利局送件,自己申請不就結了,或者乾脆不要申請專利,不是比較省錢嗎?幹嘛你還要花錢請專利代理人這樣的專利專家,來幫你撰寫以及申請專利呢?不就是希望把自己的技術保護得好嘛。
保護得好要幹嘛?以後好告人呀!告人要幹嘛?就是要獨占市場利益呀!要嘛把他人完全踢出市場之外,不准他人搶食同類產品的市場,不然就是先拿到權利金,然後再拿到後續坐在家裡就能領的授權金,讓別人乖乖的替你賺錢。更常見的,是靠專利進入贏者圈,跟市場領先者達成交叉授權協議,然後大家一起用專利來對付圈外的競爭者,告死所有圈外人。
台灣的公司若要提升自己專利的品質,第一件可以做的事,就是要求其智權/法務人員,擬定年度拿自己專利提告他人的計畫,用專利訴訟的勝率或和解金數額來做他們的績效指標,而不是用申請了多少件專利作為績效指標了。
先找小公司練身體嘛,等自己的智權/法務人員打慣了,會打了,手上的專利確定有用了,再找真正的市場競爭者決戰,搶奪市場。
我以後一定會多多為文,討論與批判台灣公司這種完全不重視專利品質,與事務所亂寫專利低價搶案的亂象。
網友回覆:
嗯嗯,還有從工程畢業後,很恨原來學的,漸漸的跟不上技術本行,最後寫專利變成書記,也是
陳宜誠律師事務所回覆:
這是因為大部分的公司,都沒有給事務所專利工程師與發明人訪談與深入對話的機會,以更新專利工程師對於最新研發技術的了解。
專利工程師對於最新技術的發展與掌握,其實是永遠跟不上鑽研該項技術多年的發明人,實在不必跟他拚發明人的專業,人家請你來不是要你來研發技術的。
反而,專利工程師要對於自己的專業,收費的項目,就是如何把技術發明保護好,要有自信,才能面對研發最新技術的發明人,仍能侃侃而談,讓他對你的專業產生信心,才會放心委託案件給你做。
台灣的公司,要提升專利的品質,第二件可以做的事,就是讓發明人來決定要採用那家事務所來撰寫他的專利,而不是讓智權/法務人員來做決定。
台灣的公司,要提升專利的品質,還有第三件可以做的事,就是讓發明人可以從公司未來可得的專利授權金或賠償金中分得好處。還可以規定,只有在職的發明人,才能領。這樣一來,重要技術的發明人,不但會盡心審查專利撰稿的成果,也會待下來等待獎金分紅。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台灣的官員與大老闆們,對於品牌與行銷,研發與創新,真的都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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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就是申請來告人的,不然沒屁用。例如,底下的Toshiba公司跨海來提告,這就是來要專利權利金的啦,力晶等廠商跟爾必達拆夥了,也沒找到像美光這樣的大咖靠,沒有了爾必達或美光的專利保護傘,那就得靠自己啦。
但是,我跟你說,這些台灣DRAM廠商被人家告,應該覺得很高興才對,這是因為賠錢的企業,是沒有人要告的,所以這些DRAM廠最近一定都是在大賺錢,才有資格被告。所以,先恭喜他們了!
這些國外專利大廠,都是等到侵權企業養肥了,賺大錢了,再來殺,才有油水可撈,才有穩定權利金可以抽。如果是告賠錢的企業,搞不好一提告,被告馬上就宣告倒閉了,即使勝訴也是啥都拿不到,連律師費都不夠付,只有傻子才提告賠錢的企業。
這些國外專利大廠,都是等到侵權企業養肥了,賺大錢了,再來殺,才有油水可撈,才有穩定權利金可以抽。如果是告賠錢的企業,搞不好一提告,被告馬上就宣告倒閉了,即使勝訴也是啥都拿不到,連律師費都不夠付,只有傻子才提告賠錢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