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英文的GOTHAM字樣來說,很難說它在台灣是著名的耶。
(中文的高譚市,其實知名度,也只在特定族群裡耶。但是判決理由竟然說「「GOTHAM」...具先天識別性,且商標識別性高,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是屬地主義,要在本地有知名度,有行銷活動,才行。像美國的Jordan商標,在中國不能撤銷喬丹商標,就是這個道理。
另外,知名度/識別性,是事實問題,國外法院就是委請民調公司做個市場問卷調查,不用在法庭爭辯,法官也不會自行認定,做個市調馬上就知道了,但國內法院卻很少這樣做。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行政判決
http://bit.ly/2HP0B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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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HAM CITY」是原告DC Comics公司《蝙蝠俠》漫畫中的虛擬城市,雖CITY為普通名詞,不具商標識別性;但GOTHAM為創造性文字,且依社會通念及習性,一般消費者稱呼城市名稱均省略CITY為之,「GOTHAM」為「GOTHAM CITY」的精髓,即主要部分,復與表彰商品及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或通用標章或名稱無涉,具先天識別性,且商標識別性高,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引自判決理由)
http://bit.ly/2HP0B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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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THAM CITY」是原告DC Comics公司《蝙蝠俠》漫畫中的虛擬城市,雖CITY為普通名詞,不具商標識別性;但GOTHAM為創造性文字,且依社會通念及習性,一般消費者稱呼城市名稱均省略CITY為之,「GOTHAM」為「GOTHAM CITY」的精髓,即主要部分,復與表彰商品及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或通用標章或名稱無涉,具先天識別性,且商標識別性高,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引自判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