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退休前,離婚兩次以上的,要怎麼分配退休金呢?
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雙方「婚後已經取得」的財產與所增的負債的差額,彰顯雙方婚姻期間因為同財共居,所以應該分享所得也要分攤支出,雙方對於婚後財產的增加都有貢獻之意。但於離婚當時,一方之退休金只是期待利益而已,尚未確定,更未發生,是要如何分配,又為什麼要分配呢?
更不要說退休金,法律明定為不得強執,以保障公務員的退休生活所需。法律有規定退休金的給付/照護對象包括其配偶嗎?更不要說前配偶,或前前配偶,或前前前配偶了!
而且,也要等公務員逝世,才會有所謂遺族撫卹金的特別照護制度(這遺族照護制度,實際上是慷他人之慨,對特定族群照護過度,都很可能違憲了說)。
尤美女立委推這種提前分配期待利益的所謂年金改革版本,凸顯我國立委對於法律規定認識不足呀!
by 陳宜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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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改法案新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即將在2018年7月1日施行,
引起比較多報導的是【關於公務人員的離婚配偶可依婚姻存續時間,向另一半請求分配退休金一事】。
引起比較多報導的是【關於公務人員的離婚配偶可依婚姻存續時間,向另一半請求分配退休金一事】。
尤美女委員雖然表示外界過度簡化修法脈絡,指「政務、教職人員也有相同規定,是年金改革納入性別正義的一步,也並非懲罰離婚,而是對於經濟較弱勢的配偶予以保障。」
但是仔細思考,【為什麼除了民法本來就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特別保障公務人員的配偶,給予退休金分配請求權?】
或是反過來問,為何獨獨公務員(或者包括政務教職人員)在離婚之際,除了剩餘財產分配以外,還要被另一半分退休金?而從事商業者或是勞工階級則不用?好一個各行各業不平等的民法特別規定!
說穿了,這個新制,在我看來根本跟性別正義無關(以後不是同性都能結婚了嗎?),事實上只是政治上的「慷他人之慨」,挖公務員的退休荷包去補給其他非公職族群的配偶們,好讓大家覺得政府有拿「過去過得很爽」的公務員開刀,大家看得開心而已。
話說回來,現在的公務員待遇真有這麼爽?
調薪講了十幾、二十年才調個百分之三,跟物價調漲根本不成正比,退休金的計算基準越修法越慘不忍睹 ,離婚後除了剩餘財產被分配,現在連離婚後的退休金都要被分了。但偉大的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一句話,公務員大家搶著要當,不爽不要做。
by 楊晴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