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檢察官真的有病!
(為了10元冰淇淋,且是老闆佈告明示員工可以取用以佐餐的,檢察官竟然閒到會去浪費司法資源而起訴這位員工,於是檢察官就做了一個懲罰員工不煮熟冰淇淋就拿來吃的動作。而且這應該是侵占罪,廚房員工有管理取用食材的權限,並不是竊盜罪,OK?)本案民事部分,到底僱主對此事故是否應負職災事故管理監督疏失的損賠責任,我倒是沒有意見,就讓法院來好好審理與判決。
我還親眼看到上一庭是審理一個被告,她是一名老婦人,拿走鄰居放在機車前置物籃的一條舊抹布,不但被起訴,兒子帶她來並協助她理解發生了什麼事,當庭認罪,然後法官還判決一千元罰金的!
我在旁聽席上瞠目結舌,告訴人會為一條破抹布提告,檢察官會為一條破抹布起訴被告,而法院竟然會判決認罪偷一條破抹布的被告一千元罰金,還說是輕判!這條破抹布,根本是垃圾呀。
吳俊達
這是一件法扶委託處理的職災案件,因為迄今為止過程經典,特在此紀錄分享大家,讓大家見識、開開眼界:
原告(勞工)自民國105年7月間起受僱於被告(雇主)經營之小吃店,擔任廚房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下午2點(少數從中午12點開始)至晚間9點或9點30分,約定薪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0元。
某天晚間約9點,已是接近餐廳打烊時間,原告正於工作地執行廚房及餐廳整體清掃工作,而後原告從廚房步出,穿過顧客用餐地區,到達店門口前,聽聞被告叫喚另一員工之姓名,因而好意欲轉身幫忙。
當時,原告鞋底因長時間處於高溫、高油之工作環境而較濕滑,加上打烊前的清掃亦使當時餐廳地板滿布油水,故原告轉身之際於店門口斜坡滑倒,並造成左手腕橈骨遠端移位性、粉碎性骨折。
原告前往天主教耕莘醫院急診,於105年11月間至骨科門診複診並入院接受骨折復位併鈦合金互鎖式鋼板、螺絲內固定手術,住院若干日後出院。
關於原告骨折傷勢,醫師開立醫囑記載:「手腕護具固定保護約二個月,活動需使用三角巾支托左手臂,宜繼續門診追蹤,視病情進展建議復健治療。」、「…建議患肢約二個月活動時需使用手腕護具固定保護,左手約三至六個月暫不宜用力、提重物等粗重工作。…建議復健治療。」。
原告因上述職業災害,於105年12月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雖經當日調解人建議:「建議資方給付醫療費用共計69,988元,給付原領工資(180天)163,800元,合計233,788元予勞方。」,惟被告仍拒絕同意,導致勞資爭議調解乃未成立。
為此,原告提起職災補償等訴訟,向被告請求給付30餘萬元。迄至原告提出民事訴訟為止,原告仍無法工作,尚須持續休養及復健中。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被告於開庭後答辯表示,本件不是職災,是原告自己為了偷吃店內冰淇淋,避免被發現,一時慌亂而滑倒,並提出店內監視器影片當佐證,證明原告確有自己打開店內食材冰箱,拿出一小盒冰淇淋,並往店門口走出。
至於,原告為何會在店門口跌倒,監視器畫面並未拍到,故無從釐清之。
針對原告請求賠償部分,被告也爭執原告骨折傷勢,認為原告根本受傷不嚴重。案發第一時間在醫院時,已經給付原告紅包3000元,且有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並已理賠2萬餘元,故不願意再給付原告任何職災補償。
此外,被告另對原告提出刑事竊盜罪之告訴,指控原告偷竊一小盒冰淇淋,希望逼迫原告放棄職災賠償請求。
原告就自己被告的刑事案件,也聲請法律扶助指派律師協助辯護,但聲請遭到法扶駁回,原告只能自己出庭答辯。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在刑事案件中,明確向檢察官表明,被告在店內張貼訂有「員工守則」,其中第3點記載:「請自行輪流抽空煮食午晚餐在店內用膳.高檔食材炸蝦雪魚起司等勿用...。」,因此,向來雇主是允許員工可以食用價值較低之飲料、冰淇淋等,以犒賞員工,許多同事都曾經食用過,甚至也會將低價準備丟棄的食材帶回家,雇主均未曾禁止。
然而,今天原告(勞工)收到台北地檢署的「起訴書」(不是簡易處刑判決聲請書),#檢察官認為員工涉嫌竊取雇主店內一盒價值10元之冰淇淋,因此將員工提起公訴,並在起訴書中記載:因為冰淇淋已經吃掉,故無再耗費司法資源予以沒收或追徵其價值之必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案件繼續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