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

關於軟體專利的可專利性審查基準(Alice-Vanda Test)

看看其專利請求項內容先。侵權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可專利性在Alice案後被限縮,這個專利很可能會被無效掉。
發明方案中,使用通用電腦的程式(軟硬體系統組合)CBM(基於電腦的方法),電腦的使用必須「顯著改善」”significant more”該技術方案,而成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使其並非抽象概念(單純的操作步驟描述)。你在這請求項,除了選擇方式的描述外,有看到任何技術內涵嗎?
即使本發明在Vanda案後,可能可以用“連結實際應用”來取得可專利性,另外,在2005年,ping也是公知常識,所以這專利在進步性上也很有問題。
(註:最新的美國專利商標局有關可專利性的判準在這裡: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Quality_Chat_1_10_2019.pdf
而基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lice與Vanda兩案中所表達見解所更改的可專利性審查基準,合稱“Alice-Vanda Test”。)
「報導也指出,這項技術是美國第7593374號專利,於2005年被授予一家名叫M-LABS的中國公司,而它的共同專利權者為 WiNet Labs和M-LABS。不過這也不是第一次 M-LABS提到蘋果侵權,其實早在2014年他們就曾通過代理商想出售專利給蘋果,但沒想到卻被忽略了,因此最近才決定走向法院,希望得到蘋果公平合理的使用費、三倍的賠償損害金以及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來得到蘋果專利的使用利息。」
美國第7593374號專利:
Claim 1. A method for forming an ad-hoc network with a plurality of nodes, the method comprising:
electing a coordinating node from the plurality of nodes, the coordinating node then:
assigning an ad-hoc network address to each of the other nodes with the ad-hoc address recognizing participation of a respective node in the network; and
assigning a local address to each of the other nodes with the local address setting a position of a respective node in the network,
wherein the electing step comprises:
emitting pings from each of the nodes to locate nodes within a radio range; broadcasting a tag from each of the located nodes to identify each of the located nodes; sending out an election-ballot packet by each of the identified nodes to each of the other identified nodes,
wherein the electing step further comprises electing the coordinating node based on information in the tags,
wherein each of the tags includes a serial number, the electing step further comprises electing the node with the highest serial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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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綜合報導 近日蘋果公司遭控iPhone與iPad中「個人熱點」這個功能侵權,消息一出,引起全球果粉們一陣譁然。 綜合外媒報導,日前美國企業WiNet Labs起訴蘋果產品iPad、iPhone的個人熱點功能侵犯了他們其中....

留言
  • Hsuan-Hung William Kuo 陳律,可是Vanda v West-Ward, 887 F.3d 1117 (Fed. Cir. 2018)之後的step 2A修改反而又稍微放寬了⋯⋯
  • Vincent Chen 發明方案中,使用通用電腦的程式(軟硬體系統組合)CBM(基於電腦的方法),電腦的使用必須「顯著改善」”significant more”該技術方案,而成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使其並非抽象概念(單純的操作步驟描述)。你在這請求項,除了選擇方式的描述外,有看到任何技術內涵嗎?
    • Hsuan-Hung William Kuo 我們現在看可能這樣,但是要回到當時的背景(本案申請時間2005, 主張優先權至2004的案子)
      在Alice-Vanda test (2019.01由USPTO實施於其更新的步驟中)
      https://www.uspto.gov/....../Quality_Chat_1_10_2019.pdf

      step 2A現在是two-prong test
      "Prong Two: Evaluate whether the claim recites additional elements that integrate the exception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eption." (p. 19)
      如果有抽象概念以外的元素將發明連結到實際應用......

      就本案觀之,ad hoc可能可以主張是一個實際應用

      "Because Step 2A excludes consideration of WURC, a claim that includes WURC (well-understood, routine, conventional) elements may still integrate an exception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 (p. 26)

      就算是用習知的手段來達成"連結到實際應用"也是可以的。

      雖然過於上位的手段(以本案來看就是electing/assigning)仍然被排除,但是"emitting pings..."似乎並非上位手段

      當然實際還是要上法院才知道......但是現在實際上101還在一個標準隨時在變動的狀況~"~(apple怎麼沒趁前幾年提個PGR之類的......現在標準又放寬感覺事情麻煩了一些)
      1
    • Vincent Chen Hsuan-Hung William Kuo 或許Apple評估過了,才不買的。
    • Vincent Chen Hsuan-Hung William Kuo 另外,在2005年,ping也是公知常識,這專利在進步性上也很有問題。
    • Hsuan-Hung William Kuo Vincent Chen 對,我認為Vanda的一個好處就是把103/101盡量分明白

      所以有連接到"實際應用",好那我們先不管他是不是習知,我們最後來看進步性

      沒有的話,那我們要看是否帶來領域的進步,要帶來整個領域的進步應該是不可能是"習知技術",所以要排除WURC

2019年4月22日 星期一

法院要行政機關具狀闡明立法意旨本來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

法院要行政機關具狀闡明立法意旨本來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
(法官知法是原則,法律合憲也是原則,行政機關更應依法行政,法官也應據法律為裁判,而釋字第371號解釋已敘明違憲審查係憲法規定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而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但法官如認裁判所據法律有違憲之確信,則應停止裁判,書明理由聲請大法官釋憲,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71、572、590 號解釋分別就法官提起釋憲闡明程序要件。
則依照現行憲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大法官歷次解釋,違憲審查係憲法規定專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行政法院哪能命當事人就行政處分所據法律是否違憲為充分的辯論呢?而且,行政機關怎麼會認為其所執行的法律會違憲呢?
行政法院是要行政機關先確認立法院新增或修訂的法律不違憲,一一聲請釋憲先,等大法官確認合憲後再執行嗎?)
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分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指稱本院遇到不當黨產條例案件就轉彎,「把法律合憲性推定原則逆轉成了違憲性推定原則」,鄭重澄清:
一、本院審理行政訴訟的公法爭議事件,在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下,要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進行司法審查,以保障人民自由或基本權利不受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徹底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作為「依法審判」、「依法行政」的法律,自然包括位階最高,且不容法律牴觸的憲法。
二、本件因原告國民黨不服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所為「凍結銀行帳戶、限制支票兌領」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已主張「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是特別針對原告所設的立法,違反平等原則,並妨礙其政黨自由而違憲等語明確,被告雖主張黨產條例並無違憲疑義,但就此爭點,已涉及法律是否違憲、行政處分是否依照違憲的法律作成,這是本件前提問題,為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本院有審慎探究之必要。
三、尤其所謂「法律合憲推定解釋原則」,是對於法律是否違憲的疑義,經過審慎的司法審查程序,探究法律正確解釋的涵意,在仍有合憲解釋可能下,才以採擇合憲之解釋為原則。該原則絕不是不需經過任何審查程序,就得輕率以「任何法律都應推定合憲」為理由,無視人民對法律可能違憲的疑慮與訴求,逕予裁判。否則,無異棄守憲法對行政法院應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也違反民主法治國家藉由權力分立,建立獨立司法機關,以客觀公正法律程序,制衡其他國家權力不法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的基本原則。
四、本件民國108年4月17日進行之言詞辯論期日,審判長為盡行政訴訟法上的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促請被告對原告上述黨產條例違憲主張,為必要之陳述。因為被告訴訟代理人當庭表明:「訓政時期」以來,國民政府以黨領政,有國家編列預算購置財產交原告使用,行憲後並未返還國家,及其他諸多原告不當取得財產之具體事例,作為黨產條例推定原告財產原則上屬不當取得財產,禁止其任意處分的立法正當性基礎等語,並稱:近已蒐集諸多歷史沿革與具體案例資料,可於庭後提供本院審酌。因為上述法律違憲爭議,本院承審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經由審慎司法審查程序探究,且被告訴訟代理人又陳述還掌有諸多新蒐集事證可以提出,為使此法律爭議能經由兩造更充分的理由論辯,以探求正確的法律解釋意旨,才促請被告應就所掌有之訴訟資料,盡予提出,並為更完整、周延,且有系統、組織的說明。
五、前述言詞辯論期日就黨產條例違憲疑義的訴訟指揮與審理程序,最終目的,在藉由正當法律程序的公平審判,落實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職責。至於與案件無關的諸多政治考量,概非承審合議庭依法審判所予參酌之範圍,請論者勿以主觀臆測的意識形態指涉,對法官進行政治取向的不當攻擊,以圖壓縮法官依法審判的獨立空間,進而影響個案審判的公平,妨礙所有人民均應平等享有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基於尊重司法審判,維護法官純淨審判空間,為免誤導視聽,在此鄭重提出澄清。

2019年4月10日 星期三

設計不良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設計不良的後果是很嚴重的!另外,我實在無法理解這個防失速的飛航輔助系統為什麼不是容錯設計,而且駕駛員竟然不能更正或解除那個一直強制壓低機頭導致撞地的所謂飛航輔助系統。
(因為電腦認為駕駛員是錯的,或是電腦認為駕駛的操作會導致空難,所以拒絕。現在還有爭議的是,是不是讓駕駛員完全控制,就算是電腦認為飛機會解體也要執行駕駛員的命令。)
本來輔助系統就是輔助系統。人工掌握操控權時,機器本來就必須完全依照人工操控與指令來做事。此時,輔助系統就是只能發出警報而已,不可以與人工對抗。
(考慮許多的空難是人為操作不當造成的)
這是萬能自動駕駛崇拜者的謬論。如果自動駕駛那麼行,配置飛行員就是多餘且無聊的事情,對不對?現在民航機都配置了飛行員,還配置正副駕駛各一名,尤其在起降階段,都是由飛行員負責操控飛機,以避免機器誤判或反應不及而失事,那麼任何飛航輔助系統,都是輔助人工操控而已,其功能當然不能抵抗人工的控制指令,只能服從。這是人機界面的ABC耶,如果原來防失速飛航輔助系統的設計是機器的操控指令(下壓機頭)可以抵抗甚至超越人工指令(抬起機頭)而導致墜地失事,而且看來原始飛航軟體就是這樣設計的,那麼波音這次就是犯了不可原諒的大錯,會賠死。
而且跟Samsung Note 7一樣,我認為波音737 MAX很可能會停產,用全新安全設計的機型來取代。(該737MAX機型,設計老舊,都是拼湊設計,我認為它需要全面檢視而且更新、改正、加裝軟硬體設備,才能大幅提升其安全設計,這個功夫實在巨大,真的還不如直接重新設計一架新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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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波音公司再受重擊。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CALC)擱置100架波音737 MAX客機的訂單,並暫停付款,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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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
「波音公司5日表示,計畫將波音737客機的月產量削減近20%。
波音執行長米倫伯格(Dennis Muilenburg)先前在影片中向旅客大膽喊話:遭停飛的波音737 MAX客機未來數週經過軟體維修後將重返天際,屆時將會是「歷來最安全的客機之一」。
面對2起波音737 MAX 8客機失事意外,米倫伯格在影片中認錯,他並且表示:「我們仍對波音737 MAX客機的基本安全具有信心。」
在米倫伯格發布道歉影片後,一名推特網友嘲諷發文:「只要停在地面上,波音737 MAX確實是超級安全的客機。」
由於這2起波音空難都與防失速系統有關,另一名網友則說:「我才不搭須靠特殊軟體才能防止失速的客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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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航空公司(American Airlines)今天表示,波音737 MAX客機在5個月內發生2起致命空難後遭到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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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時說,Max沿用737設計,創造出一款拼湊飛機,它少了一些危機時可能非常重要、且其他飛機多年來一直配備的安全設計。現代波音噴射客機中,只有Max沒有電子警示系統,這套系統能說明什麼故障了、如何解決;而Max的機長必須去翻紙本操作手冊。
此外,調查人員現在懷疑,Max為抵銷較大引擎而設計的防失速系統,可能是兩次墜機的核心。
其他波音新機都有不只一套電子系統,確保機長進行飛行前檢查,且不遺漏某個可能故障的零件,但在Max上,機長必須以手動方式在紙本上完成各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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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8日報導,在五個月內連續發生兩起墜機事故的波音737 Max,是1960年代設計,還在使用紙本操作手冊;波音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