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頂新進口油品案,應該這樣辦!

1,食安法對食品安全規範不周 -> 這是事實!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的規範,卻只問成品是否合於標準,而不問原料來源如何。對於原料的品質,還有精煉的方法與次數,都沒有任何規範或罰則。因此,大便精煉後,照現在的食安法,也是合乎國家標準的食物。

2,檢察官舉證不足 -> 這是很客氣的說法。僅花短短十三天偵蒐即將頂新起訴,但檢察官檢驗頂新油品採樣錯誤,檢驗出現誤差,等到起訴半年後再赴越南補強證據,跑去越南逛菜市場,根本未勘查越南出口或煉油工廠,乃至發生偵查筆錄誤繕,「不知情」繕打成「有知情」等等荒唐情事,法院會判有罪才奇怪!

3,食藥署沒有衛生專業 -> 這是法院沒有說的部份。頂新進口越南油的進口完稅證明,是照食品油納稅20%,食藥署知情卻不說。而檢驗頂新油品採取「快篩法」,而非官方認定標準的「管柱層析法」,致檢驗出現誤差,知道也不說,等等不勝枚舉。

4,法院拘泥於既有判例 -> 如前文《我國食品安全一直不能落實的真正原因》所述,法院認為舉證其健康有損的責任在消費者,而且該食品與其健康受損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行。這個太難了,不管給你吃啥餿水油、毒澱粉,提告之人都不可能辦到這個,食品廠商都碼是老神在在。

這案子裡,對頂新有利的證據太多了,...若真如越南官方所說,大幸福只生產飼料油,為何在頂新的油品裡驗不出任何飼料油常見的不法物質?以同樣在去年爆發的其他兩件劣質豬油案件來說,強冠的豬油原料來自餿水油,因此可以驗出雞、鴨、魚等非豬肉蛋白質,而永成與久豐的豬油,因攙雜了進口牛油、棕櫚油與魚油等成分,也同樣驗出非豬油油脂,而使得主嫌都被判以重刑,為何只有頂新的油品驗不到?飼料油也常以病死豬來搾取,但偵辦頂新案的檢方無法提出明確佐證;而飼料油常見的過量重金屬,在精煉後也會減除,光驗成品根本無濟於事,...

這個案子,我說檢察官並不是證據不足,而是根本提不出頂新有犯罪的證據呀!

我認為這個案子,以其掌握的犯罪證據來說,檢察官根本不該用違反現行食安法來起訴魏家四兄弟,而是應該用違反證交法來起訴他們,容我再說一次。

這個案子,從爆發以來,我就一直呼籲,例如2013/11/21 08:40發表之大股東利用操控採購的機會,將利潤放到自己口袋裡,這就是背信,就是掏空公司資產》文章,檢察官應該以魏家四兄弟,為上市公司味全食品的大股東與負責人,竟然私設頂新油品公司,壟斷其油品交易,藉由進口油品或採買他公司油品,再轉賣味全公司這一簡單交易行為,就可以賺取每桶高達一百餘元的顯不相當差價,涉嫌掏空味全公司資產情狀十分明顯,(也就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應以違反證交法來法辦魏家四兄弟,至少魏家老三一定跑不掉。

他們一年靠這手法,就可以賺上幾億元,我說這是證交法的背信與侵占罪呀,刑度很高的,至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其所得超過一億元,所以是七年以上的重罪,還有高額罰金,還有追繳犯罪所得的規定,...

這條也是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請看好,OK?!)。

只是到現在,都沒人理我說,...

證券交易法 第 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彰化地方法院新聞稿全文:
 
針對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104年度訴字第314號被告頂新公司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判決後,引發社會大眾不滿,輿論指責不符社會期待乙情,謹說明澄清如下:
 
按審判獨立乃法官獨立行使審判職權,本院一向積極維護法官之此項憲法保障,俾保障法官能忠實執行憲法所賦予之審判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因此就法官本於法律確信依法所為之判決,均予以尊重,理性社會大眾當會認同本院一起維護與尊重審判獨立之努力,以建立國家可長可久之司法獨立審判制度。
 
又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已經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一)決議在案。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

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為無罪之判決。亦經最高法院100年5月10日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揭明。否則,如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不足,法院仍照單全收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非但與無罪推定之原則有違,且被告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即難逃遭法院判決有罪之命運,人權將無法確保,無辜被告勢將身陷冤獄,如此的司法才真的已死,絕非人民所需要或期待的司法。
 
各界對本院前開判決殷切之鞭策,本院可感受到各界對本院之高度期許,容當虛心的接受指正。而本案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就本案所涉情節,並非不知社會大眾之期待,因此乃有系統之依序審理,詳細調查各項證據,並兼顧程序及實體正義,但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食品安全之規範不夠周延,且檢察官之舉證仍有不足,乃忠於法律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之堅持,於判決書內詳敘本案證據不足不能判決被告有罪而應諭知無罪之理由,在此情形下不任意判決被告有罪,以迎合民眾之認知,非有超然之勇氣與堅持,或若無維護審判獨立之堅定使命感,何會甘冒遭大眾撻伐之風險?
 
況且本案承審之合議庭,均具堅實之法學素養,操守亦無庸置疑,不會因被告之身分、地位而致審判有所偏頗。本院希望各界能詳閱無罪判決之全部理由而理性的討論,勿僅憑片段理由即出於情緒性或臆測式的指責,期待與大家一起盡力來維護司法的獨立審判。否則,傷及本院承審之合議庭法官全心投入本案審理之用心,想必非各界所樂見,亦非國家之福。
 
本案尚有審級可資救濟,檢方非不能利用上訴之程序請求救濟,屆時亦可提出足使法官相信的有力佐證,本院理解檢察官於獲悉本案無罪判決後之壓力與反應,本院法官仍會秉持謙卑的態度,虛心的接受各界的指正,並願以堅定的信念與檢察官一起維護審判之獨立,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共同建立司法的威信,庶能無負國人的殷殷期許與託付。


彰化地院頂新飼料油案被告魏應充等人一審宣判全無罪,外界質疑聲浪不斷…
APPLEDAILY.COM.TW|作者:蘋果日報




=====
(2015/12/2後記)
來來來,這時就需要上級法院用判決,來統一各地方法院的見解。
「嘉院合議庭認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且明定食品或添加物有假冒情形者,禁止製造、販賣、陳列。顯見立法時已有管制原料端,不能因精製後的成品合乎標準,就把先前「違法販賣食品原料」的行為視為合法。
再回顧去年十月初屏東地檢署起訴強冠餿水油案,屏東地院依據違反食安法「攙偽假冒」罪、刑法加重詐欺罪,判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各廿年徒刑,其中食安法判五年,可以易科罰金。
屏院認定,只要原料或內含成分與標示不符,即構成攙偽假冒罪,不會因下游驗收通過酸價等檢驗即不犯法。彰院則認定油脂酸價只能做為油脂新鮮度、加工程度指標,兩者也有很大的落差。」

檢方這次請的這位專家證人孫璐西教授說,這次彰化地院承審法官所採取的基本立場,就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她認為這種觀點,在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她也提出頂新油品的另一問題,就是碘價出問題!

唉,審理過程中,法院已發函衛福部詢問食安法針對原料油的規範,衛福部的回函中明白指出,因原料油可經精煉去除重金屬和其他雜質,所以對原料油部分認為無規範必要。雖說法院應不受行政機關見解的拘束,但主管機關衛福部對這個其所主管法律規範的解釋,明顯與食安專家,例如孫璐西教授,所說有所不同,而令人搖頭。

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我國食品安全一直不能落實的真正原因

這是我國食品安全一直不能落實的真正原因。

這是因為法院要求受害者必須提出其健康受損的證據,更要求吃進食品與健康受損兩者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太難了,沒有人能夠證明這。

你吃進大便,能去驗傷嗎?就算你能證明是吃餿水油而得到某種癌症的,你能證明不是因為長期吸進霧霾、或喝毒奶粉、或吃毒澱粉米粉、或自己遺傳體質所致的嗎?

只要法律規定是這樣子,法院繼續堅持這個看法,那最後就只會得到這樣的判決,那就沒有一件黑心食品,餿水油、地溝油、毒澱粉、毒茶葉、塑化劑、。。。是能夠告得成的,得到賠償的。永遠告不成。

我們只能用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行政罰,就是罰罰款而已,消費者要求償,還想要像美國,受害的消費者可得到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那是門都沒有,不可能的事情。

更不要說,我國法制,並不允許任何人委請律師,徵求同樣事件的受害者,一起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這樣子做的人,以及他所雇用的律師,可能會犯有一個我國刑法所特有的罪名,叫做「包攬訴訟」罪,此罪的來源,可能是統治者(政府)就是不喜歡人民動不動就興訟與告官的,敢這樣做的就是刁民與訟棍,古代若要告官,在擊鼓鳴冤後,提告的人先要被拖下去打四十大板再說,...我想這樣做的理由是,如果來告的人,連這樣的刑罰都不怕,就是要來擊鼓鳴冤,那真的是有冤情的了,不是刁民,...縣官上了堂,除了有功名者外,不論原告與被告,統統都要跪成一地,答話稍有差池,輕則打幾十大板,重則當場收押嚴刑伺候,拖出去斬了,也不是沒發生過,...落後的法制,至今仍然沒有啥改善,...)

美女律師季佩芃去年和家人到王品台塑牛排消費,後來王品捲入飼料油風暴…
NEWS.LTN.COM.TW

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律師是不太可能於十年內被人工智慧取代的

想不到AI進步得那麼快。但我二十幾年前唸研究所時就在玩AI,專家系統、類神經網路、迴歸分析、模糊邏輯等,用超級電腦只是在比較短的時間搜尋比較多資料,所以找到的結果可能比較完整而已,至於是不是最佳解,還是要看程式邏輯判斷與決策核心的設計好壞,不是蒐集案例多,就比較好的。

但英美法是案例法,必須類別化手頭的案例,與蒐集的判決先例做比對,找出要區辨或能區辨之處,引用相關判決先例,才能為當事人辯護爭取最佳結果。所以這種大資料庫類別區辨分析程式應該有用,比單純用關鍵字搜尋好太多了。

專利資料庫的檢索也一樣,可能會從關鍵字搜尋,進化到用工程圖或技術的描述就能找前案,但專利申請案的撰稿,尤其是請求項的撰寫,那還早的很。

法庭訴狀,例如答辯狀的撰寫也一樣,現在雖然已經有法律文件產生器了,也蠻好用,還是免費的,但我認為律師的功能是很難取代的,聽著客戶的抱怨或控訴,我常常覺得自己還兼負心理諮商師的角色。

從客戶顛三倒四的敘述中,從案件事實的一團迷霧與混亂中,找出關鍵決勝點,然後將對造的主張一擊斃命,這才是律師的功力,一張紙就能解決的事,幹嘛牽拖那麼多,找那麼多判例,寫那麼長,看了就好累人?

各位可由你自己使用蘋果Siri的經驗推知,問對問題,就能從這種所謂大數據庫得到高品質的回答。但對於面對的案例,如何知道問什麼,怎麼去問對的問題,這才是難度高的地方。

所以,我與底下牛津大學的研究者看法不同,我認為律師是不太可能於十年內被人工智慧取代的,專利師也是一樣。這日子的到來,還早得很!

近日,牛津大學的一名研究者發表了一篇名為《The Future Of…
CHINATIMES.COM|作者:中時電子報

2015年11月7日 星期六

捷運版電動巴士的發想

電動巴士(e-Bus)要推廣所面對的大問題,就是鋰電池組太貴(佔整車成本的一半以上),又太大、太重、充電要太久,還有充放循環太快衰減效能,品質又不穩定,常故障,。。。

今天跟東海陳教授推薦的另類思考,適合固定路線,等間距必須停靠的遊園公車使用,就是用超級電容來取代鋰電池組(我認識一個台商,他說超級電容與鋰電池的製程,其實很像,現在會那麼貴,是因為需求量太小,若有大量需求,一定會降價的。),然後在公車候車站,加設充電弓等設備,到站上下車或等候時充電,所充的電,以及所配置的超級電容,只要夠他能走到下一站就行了。而且超級電容沒有充放電循環衰減的問題。

底下高雄輕軌用的西班牙充電弓+超級電容+電池+煞車回收電力的組合給大家參考。

----

劉平: 輕軌高架電氣化……根本沒電池問題

Vincent Chen: 公車也可以用呀,這是重點。他們做得很成熟了,ACR有專利,但是保證在台灣沒有申請,大家放心抄。為輕軌建設高架道路耗費太高,對景觀又是大衝擊,看看台北市復興南北路是什麼樣子,絕對不推薦。

Max Noble: I agree...a bus route would be a perfect setup for ultracaps

Vincent Chen: 其實,當初台中那個失敗的捷運化巴士計畫,就可以換用這樣使用超級電容的電動巴士,跑得嚇嚇叫,好得很,建設成本低,因為現成道路就可以使用,連鐵軌都不用鋪,現有巴士站加裝充電弓就好了。

Vincent Chen: 高雄輕軌是引進西班牙現有商轉之全套設備,在道路上,多鋪鐵軌,建設經費(軌道+車輛+站體+維護廠)是台北捷運平均造價的1/10還不到。而台北文湖線,建設經費是1/2平均造價,但是對於景觀衝擊最大,颱風也要停駛。

楊智淵: 颱風天沒車敢跑吧?

Vincent Chen: 地鐵就沒問題。

Max Noble: The only thing we need to ensure is that the induction system is efficient and shielded...to eliminate stray flux into the passenger area..which is pretty easy.

Vincent Chen: That's right.

Vincent Chen 我說的建議,可以讓台中市用1/100台北捷運的價錢,給台中人類似高雄輕軌的享受,只要購買二十輛電動巴士與加裝約二十站的公車站,就成了。每輛巴士到站上下客時二十秒內就充好電,現成的巴士招呼站加裝充電設備即可,不用鋪設架空電線,也無須鋪設鐵軌,就有電纜車可以坐了。

Jieh-hwang Yen: 天祐電動車的妥善率.....

Vincent Chen: 若電動巴士出了問題,只要靠邊停在路上,閃黃燈請乘客下車,然後等下一輛就行了。故障的電動巴士就算不能及時拖走,因為大家走的都是一般道路,也能靠邊,而其他電動巴士,就像正常的巴士,都也能閃避路障或超車,也不會都被擋在一條鐵軌上,而乘客因為下一輛馬上來,隨時可以再上車,也不會太抱怨。

Vincent Chen: 所以我會希望先找個校區來測試,東海只有三站,很適合用三輛電動巴士來試這個。

Max Noble: The part that excites me the most is after a few years of testing we could export this technology world wide. But first we need to get really good at it...and that comes from a lot of experimentation and constant improvement.

Vincent Chen: That's the reason I suggest to use Donghai Univ. campus to test drive 3 e-Bus in its 3 bus stops route for students.




2,042 次觀看
JR Chen's Transportation World 上傳了一個新的影片
高雄輕軌無架空線供電說明
高雄輕軌第一階段路線全長8.7公里,全段無架空線,採用"超級電容加蓄電池"供電方式~
一般輕軌列車車上除裝置超級電容,另外亦會加裝電池,平時列車行駛時所需電力均由超級電容提供電力,電池僅供作為備用電力(利用化學變化產生電力),因電容所需充電時間短(利用物理變化產生電力)、可重複充電次數較電池多、提供續航電力較佳,因此平時僅對電容充電,且透過煞車時產生之能源,能回收再生對電容充電,達到節能效果,目前西班牙塞維利亞(Seville)、薩拉戈薩(Zaragoza)無架空線路段係採此種設備營運。
CAF公司與其子公司Trainelec和Aragon技術學院共同發展快速充電系統稱為ACR。
ACR是一種以超級電容為基礎的車載能量儲存系統,每個ACR模組配置有超級電容及電池。這套系統可以對剎車產生的所有多餘能量進行重新利用。配備ACR系統的輕軌車在出發前需要將系統充滿電,牽引動力及輔助系統的電力都由ACR提供。當列車煞車時產生的動能可對安裝在車頂的ACR模塊進行充電。消耗的電力也可以通過下一站的架空接觸網來充電,ACR模塊可以在20秒內完成充電,該系統具有利用煞車能源回收功能,可節省30%電力,列車營運最高速度為50公里/小時。

何為超級電容?
http://www.murata.com/zh-cn/products/emiconfun-tw/capacitor/2015/03/24/tw-20150324-p1




留言

Power storage module for railway vehicles

www.google.com.tw/patents/EP2634781A1?cl... - 翻譯這個網頁
申請 - ‎ 專利申請日期:2011年4月14日 - ‎發佈日期:2013年9月4日 - ‎Fatela Txomin Nieva - ‎CAF Power & Automation, S.L.U.
Power storage module for railway vehicles, comprising multiple interconnected capacitors (1) with terminals (2) for establishing an electrical ...
總覽 - ‎相關資訊 - ‎討論

Power storage module for railway vehicles

www.google.com.tw/patents/US20130107423 - 翻譯這個網頁
申請 - ‎ 專利申請日期:2011年4月14日 - ‎發佈日期:2013年5月2日 - ‎Txomin Nieva Fatela - ‎Caf Power & Automation, S.L.U.
Power storage module for railway vehicles, comprising multiple interconnected capacitors (1) with terminals (2) for establishing an electrical ...
總覽 - ‎相關資訊 - ‎討論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不尊重專業的社會不會進步

我非常贊同底下文章《阻礙台灣進步的最大絆腳石:不尊重專業 作者的觀點。

其實,律師與醫師等行業,尤其能感受這種氛圍在台灣是特別的嚴重。啊國字我也會寫,就這幾張紙,怎麼這麼貴?很不受到應有的尊重。

我也曾寫一篇文章,《華人社會就是不尊重專業》(http://vincentchen123.blogspot.tw/2014/10/blog-post.html),批判類似的情況。



本文作者:徐丞志(現職史丹佛大學化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BUZZORANGE.COM

無照計程車即使透過Uber的媒合,冠上共享經濟的高帽後,它還是無照營業呀。

引用文章: Uber不可以違法經營


Uber怎麼會認為,把無照計程車與其線上叫車軟體結合後,它們的營運模式,就會變成合法了呢?這是不可能的嘛。

無照計程車即使透過Uber的媒合,冠上共享經濟的高帽後,它還是無照營業呀。


法國最高憲法權利機構憲法委員會(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於9月22日裁定低端專車服務UberPop在法國運營屬於違法。Uber公司於歐洲和法國分部的兩名負責人也將被裁判,有可能獲刑最高兩年,和罰款30萬歐元。 - 國際新聞
EPOCHTIMES.COM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台商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

本期接續前期《以可能洩密為由而禁業?從梁孟松案談起》、《競業禁止約定與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留下來又不重用,若敢離開就提告,這樣對嗎?》營業秘密系列文章的討論,讓我們來看看台商在智慧財產權上要注意什麼。

前幾天聽聞台商在電動車上的一些研發成果,我覺得台商還是要注意其智慧財產的保護,以及海內外的專利/商標佈局,還有要注意在產品研發時與上市前就做好研究,先做好專利/商標的檢索,對於即將量產的產品所涉及的生產地或消費地之專利,請專利律師做出無侵害分析報告,或進行迴避設計,以確認不要侵害他人的智財權,才能避免因為侵害他人智財權,而導致其產品被扣押而血本無歸,需要賠償買主的相關損失,還要支付鉅額國內外訴訟開支,更要滿足專利權人索賠要求等,因而導致的種種巨大時程與金錢上之損失。

我更認為平時台商不但要注意參與制定國內外標準與其最新狀況,至少也要製作出能符合國內外標準的產品,以節省研發時程、製造成本,與增加共通性與銷售可能性。是不是?

而被納入國際標準裡的專利,如果為實施該標準之所必要(也就是說,廠商無從進行迴避設計,而沒有迴避該專利技術的可能),稱為「標準關鍵專利」或「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台商在研讀該等標準規範設計產品時,就應及早與該等專利權人開始進行授權協商談判,得到授權後才能開始對外接單生產,以免觸法而被海關扣押或法院判決下架。

而台商在進行授權談判時,要注意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提供所有廠商(包括競爭對手)一個「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條件(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RAND), also known as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 (FRAND) ),才不至於違反其當初在其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被納入國際標準時,專利權人對於國際標準組織的承諾。

而且,我更認為要保護自己的心血結晶,單靠營業秘密是不行的,因為產品上市後他人對其進行逆向工程不但合法且是極為容易的,更何況要符合標準或被納為標準,就不可能繼續保有秘密。

面對國內外由他人對自己提起的訴訟,或者由自己對他人發動的訴訟,這是現代商戰的常態,我建議台商不應該繼續持有「搶先投降只輸一半,就賺一半」的錯誤心態,我認為台商都應該要有自己的訴訟整體應對策略,聘請適合的訴訟顧問協助做好訴訟管理,以符合自身企業的最大利益來管理訴訟,而不是被訴訟管理,更不是到處求神拜佛乞求奇蹟出現。

延伸閱讀:
---

【車聯網商機引發專利訴訟】
市場預估至 2020 年汽車物聯網的裝置數量將可達 35 億個。車聯網將成為國內汽車電子、半導體與通訊等相關產業新藍海。
車用通訊隨著搭載 4G LTE 高速傳輸,將引爆車用應用本身的商機之外,更重要的是將各種行動裝置與車用通訊系統的連結性建立。車聯網路的出現,將使各式裝置之訊號透過單一條配線的方式多方連結,大幅減少配線的複雜結構,更重要可提升車輛上各式裝置控制的精確度。
1.【GIS即時感測監控系統專利訴訟 Groundswell Tech控告 SynapSense及Panduit】
2.【智慧停車專利訴訟 Open Parking控告ParkeMe侵權】
3.【車用多媒體整合技術專利訴訟 Blitzsafe公司控告多家汽車廠】
4.【腕戴式車輛控制專利訴訟Intellectual Capital Consulting控告Apple及汽車業者】
5.【車用電池整合系統專利訴訟Somaltus控告Bosch、Ford等汽車商】
6.【車載感測資料傳輸專利訴訟 Magnacross LLC控告HTC等十家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