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國食品安全一直不能落實的真正原因。
這是因為法院要求受害者必須提出其健康受損的證據,更要求吃進食品與健康受損兩者之間要有相當因果關係。這個太難了,沒有人能夠證明這。
你吃進大便,能去驗傷嗎?就算你能證明是吃餿水油而得到某種癌症的,你能證明不是因為長期吸進霧霾、或喝毒奶粉、或吃毒澱粉米粉、或自己遺傳體質所致的嗎?
只要法律規定是這樣子,法院繼續堅持這個看法,那最後就只會得到這樣的判決,那就沒有一件黑心食品,餿水油、地溝油、毒澱粉、毒茶葉、塑化劑、。。。是能夠告得成的,得到賠償的。永遠告不成。
我們只能用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行政罰,就是罰罰款而已,消費者要求償,還想要像美國,受害的消費者可得到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那是門都沒有,不可能的事情。
更不要說,我國法制,並不允許任何人委請律師,徵求同樣事件的受害者,一起對同一被告提起訴訟(這樣子做的人,以及他所雇用的律師,可能會犯有一個我國刑法所特有的罪名,叫做「包攬訴訟」罪,此罪的來源,可能是統治者(政府)就是不喜歡人民動不動就興訟與告官的,敢這樣做的就是刁民與訟棍,古代若要告官,在擊鼓鳴冤後,提告的人先要被拖下去打四十大板再說,...我想這樣做的理由是,如果來告的人,連這樣的刑罰都不怕,就是要來擊鼓鳴冤,那真的是有冤情的了,不是刁民,...縣官上了堂,除了有功名者外,不論原告與被告,統統都要跪成一地,答話稍有差池,輕則打幾十大板,重則當場收押嚴刑伺候,拖出去斬了,也不是沒發生過,...落後的法制,至今仍然沒有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