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會發現我國人民對於花納稅人的錢去引渡/遣送犯罪嫌疑人回台受審,抱持著極為反感的態度,更不要說引渡/遣送回國後,都因為證據不足而釋放,或者因為犯行在我國並非重罪而獲得輕判(尤其是電信詐欺)。
我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的研究如何在不浪費納稅人的錢,還有不會輕易縱放嫌犯的情況下,還能堅持主權獨立,也就是說,自己的國民自己審。
我不會懷疑或譏笑這些網友/鄉民的激烈反應,如果法務部繼續這樣浪費納稅人的錢,我國法院繼續輕判這些販毒/詐欺集團份子,我也贊成不要努力要求外交部與法務部遣送這些嫌犯回國。
既然犯罪地是在外國,受害者也是外國人,那就讓他們在外國受審與服刑,真的比較合情與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