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法院應該協助被害人求償

這時候我會覺得法院應該同時允許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或直接聲請假扣押(且免擔保金)被告名下財產,以避免被告脫產,等民事部分的判決確定後再拍賣求償。(現在要提起假扣押聲請能夠被民事/執行法院允許,實在太難了,等被告脫產了,就算法院到時允許也沒有用了。)
如果可以的話,建議改成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於兩年的侵權行為求償請求權失效前,儘早主動詢問被害人是否要提起附帶民事求償(怎麼不會要提起?),又是否要對被告提出假扣押的聲請(而且是免提擔保金),並以記明其要旨於筆錄代替起訴狀與聲請假扣押狀,然後在刑案判決之後,繼續審理(或移請民事庭審理)民事求償訴訟,我想法官這樣做的話,人民會更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而法院是會盡力協助被害人受償的。
又如果法院判決的罰金或命捐款部分,法律規定可以分一半直接給被害人,不是全給國庫收走,那是更好!
否則,像現在,有些刑案偵查與法院一審就拖了很久,常常就過了民事侵權求償請求權的兩年消滅時效。即使沒有過請求時效而能提起民事求償訴訟,聲請假扣押又常被刁難,被告就有充足時間來脫產,所以等到判決下來,都嘛是轉成債權憑證,拿著法院的確定勝訴判決當獎狀而已。
啊把被告關到死也只是出氣而已,一點也不重要,所以法院關切的重點應該是,(1)犯罪之人不可以享用其犯罪所得,而且(2)被害人要得到補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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