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上訴法院再度確認地院的判決,猴子不能主張自拍照的著作權,而且建議猴子去告PETA求償。
其實,這種案子,在台灣早就以當事人不適格(原告或被告不是人),程序駁回了。
另外,即使美國法院肯認這隻猴子有當事人資格,那個PETA又如何證明它能代表這隻明顯是野生動物的猴子呢?猴子有簽授權書給PETA嗎?拿出來給大家看呀!
覺得根本是場鬧劇。
再考慮到這個攝影師花了許多時間讓這隻猴子學會玩自拍,然後沒有這照片的著作權就算了,還被PETA吿到傾家蕩產,到現在還欠律師費,而只能打零工過日,所以我覺得法院接案不應該只考慮有人支付訴訟費而已。我很高興我們的法院沒那麼瘋狂。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一:仔細看了判決後,美國上訴法院其實也是做出一樣的認定,也就是說PETA不能擔任這隻猴子的輔助人(Next Friend)角色,而且猴子並不能為著作權的主體,所以PETA無權在法庭上有所主張。「The court found that PETA couldn't represent Naruto as a "next friend" because it couldn't establish it had a relationship with the monkey allowing to serve as a legal guardian in a court proceeding and because current law didn't grant animals such legal representation.」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二:不過,美國上訴法院肯認判決先例,鯨魚為該案之當事人,所以動保團體(例如PETA)可以為野生動物(例如本案獼猴Naruto)之利益提起訴訟。所以原告PETA認為他們於本案得到勝利而感謝法院。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三:在這個判決裡,雖然PETA去年底已經與被告和解而撤吿,但美國上訴法院認為該和解條件對Naruto並非有利,只對PETA有利,所以不准其撤吿,而仍然下了判決。(注意:兩造雖然因和解而都同意撤告,但法院可以不准喔。)
且PETA之行為並非為Naruto之利益,所以不能在本案擔任Naruto之輔助人(Best Friend)已如前述,因此法院並在註腳裡以長篇大論,質疑PETA的提訴動機並非正當,且其本案作為對於Naruto並非有利,背棄了Naruto,連Friend都不算了,更不要說Next Friend了,所以明文指出如果Naruto是一般人的話,應該考慮因PETA之行事違反其信賴而向PETA提訴求償。
本案有趣的事情之四:依據著作權法,動物並不能為著作權的主體,但可能依照其他法律而擁有某種權利,而能據以在法院有所主張。(例如寵物可以繼承飼主的遺產,或為信託或保險之所有人/要保人或受益人,這已經有多則判例。)
本案有趣的事情五:美國上訴法院,除了判決PETA應該負擔訴訟費之外,還應該承擔被告(攝影師David J. Slater)的高額律師費用,所以除勝訴外,攝影師也因此特別感謝法院。
我覺得這個規定非常之好,我國法律也應該這樣修改才是。
上訴法院判決:http://bit.ly/2FlIJ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