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的保障是靠自己的專業。會去流浪的,也不只是律師而已。我也不贊成再讓律師執業資格考試更難或者延長實習時間,這是去設立很無聊的進入障礙,只有沒水準的律師才會需要這。但是,聽這些法律系教授演講三小時就能增進律師執業的專業?週末多聽幾次演講讓你多賺些演講費就還能拿到專科律師執照?我也拜託你在投書媒體發言前好好想一下先。
刑事訴訟不也是如此嗎。
每次有人提到「流浪律師」的話題,我都會不由自主想到以前在美國 Stanford 上民事訴訟法的老師第一堂課說的話。他的大意如下:
「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我絕不會告訴你們事事都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辦法。雖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師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可以透過事先的契約擬定幫助客戶未來根本不會發生爭議。次好的律師則在爭議真的發生後,可以幫助當事人不透過訴訟就迅速而確定地解決問題。至於最差的律師我剛剛講過了:他前面兩者都不會,只會動不動就訴訟、訴訟、訴訟。
「我教你們訴訟法,但是我絕不會告訴你們事事都透過訴訟到法院解決是最好的辦法。雖然有例外,但是一般而言,最好的律師在問題發生之前,就可以透過事先的契約擬定幫助客戶未來根本不會發生爭議。次好的律師則在爭議真的發生後,可以幫助當事人不透過訴訟就迅速而確定地解決問題。至於最差的律師我剛剛講過了:他前面兩者都不會,只會動不動就訴訟、訴訟、訴訟。
切記:你們的任務是替當事人尋求最大的利益,不是竭盡所能的把我這堂課教給你的每樣東西都拿出來去法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