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鈞勵: 只是賴律師在文中提到有「五六成」(應指起訴率46.47%)的「被害人」受挫,是假設「全體通報件數」都是「真實被害人」。但事實上,性侵案件的特殊性之一,在於「誣告比率相當高」,無論是英美法系或歐陸法系都是如此,這是該文章盲點所在!
當然,司法體系如何能讓性侵案件的真正被害人能夠獲得合理的救濟,適度改善證據法則的運用,例如強暴盾牌條款(限制被告對被害人品德的質疑)等,緩和被害人訴訟上的困境。賴律師的文章雖然感性,但也讓某些女權團體對司法的不當攻擊找到著力點,是很可惜的事!
Vincent Chen: 真的,實務上誣告性侵的比率實在太高了。(這次在泰國提告說在半公開的簾子隔間內被按摩師傅性侵的,不但過程中並無異聲,櫃台監視器影帶顯示女方事後結帳時亦無任何異狀,女方還多給小費哩。)
Vincent Chen: 還有,台灣的法官/檢察官都不職權告發/偵辦這種誣告性侵的犯嫌說,所以援交被打槍的、一夜情後悔的、隔天酒醒的、被始亂終棄的、夜渡資不符的、跟男友吵架的、怕男友/配偶起疑的、事後覺得心理不舒服的,。。。這些人就通通跑來提告性侵,浪費司法資源後,被告不起訴或無罪,但這些明顯誣告的告訴人也都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