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法官位於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頂端,更應該自重,懲戒也要加重。

法官位於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頂端,更應該自重,懲戒也要加重。(該法官於會談中暗示可協助律師事務所招攬或執行業務順遂,還有合資於股市操作投資獲利等,這段情節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其實遠比其後續之性騷擾行為,更為不當。)
1997年,我是一位執業才兩年的律師,某日開完庭後正在公共電話回BB 叩(是的, BB叩乃那個年代的通訊聖品),剛才在台上的陪席法官竟走出法庭,跟我要了名片,說我表現很好,家裡有事情想麻煩我。
天真無知的菜鳥律師,以為法官深深欣賞我的法庭表現,但也覺得:我的案子還在處理中,和審判庭的法官接觸適合嗎?才回到事務所就立刻接到法官電話,約在某一處昨天剛上了「米其林星級」的知名餐廳見面,說他「打聽過我大學第一名畢業,他的兒子想念法律系,希望有機會要請教我」。我跟主持律師報告後,大家決定先去會面瞭解情況。
席間法官暢談他打高爾夫球與玩股票的心得,講述證券商給他多大間的VIP房,並談到願意「帶著我一起投資,他也帶過書記官和助理投資」云云。菜鳥律師百般明示暗示自己是民間司改會成員,並提及自己是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委員,但法官竟說他的案件量很大,十分累,司法非常需要改革 ………菜鳥律師一時瞠目結舌,不知如何回應。一旦問到他公子要報考法律系之事,則推曰下次見面會約兒子一起出來。餐後法官拿出一名牌包贈送,不斷拒絕無效後,只好拿回事務所後立刻捐給家扶基金會去義賣。
此後開始數週的纏擾行為,如:每隔幾天就日打電話至辦公室問何時下班要接送、如助理答曰林律師感冒沒來,則送花至辦公室。主持律師看情況不對,直接將本案轉由其他律師負責,並要我報告司改會此事。當時我查遍法規,尚無法官法,倫理規範僅四條,均為訓示規定(如法官應與時俱進雲雲),又恐影響當事人權利,不知如何處理為宜。最離譜的是,某日一新來助理不知此人在騷擾,竟答曰林律師去高院開庭,當我行至高院,該人竟在大門口等候,我大驚之餘只好立刻說要上洗手間,該人竟說我在廁所門口等妳,兩人在高院洗手間僵持10分鐘,我執意不出門,最後他才悻悻然離開。事隔多年,思及此事仍讓人憤慨不已,在寫信給司法院以及民間司改會投訴此事,並在主持律師盡力保護下,此人的騷擾行為終於終止。我身為律師,從法律系畢業,面對這樣的事情,找不到規定處理和自保,律師公會當時也尚無性騷擾的專門申訴管道。
1998年,我去考了公費留考,我覺得自己能力太弱,想出國看看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與法學教育,瞭解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如果台灣要做改革,應該怎麼走?往哪裡去?防制權力的濫用,成為我一生研究的課題。
台灣的司法經過許多前輩的努力,司法的獨立、自治、自律,比之我擔任律師時,好的太多,這20年來的進步,也是現在我在司法界所見,絕大部份都是很敬業、認真、為當事人權益著想的法官檢察官。他們工作很辛苦,常得不到掌聲,而台灣的法制有很多缺漏,卻因為司法是最終的一關,使他們必須承擔罵名。升遷和評比沒有充分反應他們的努力,這也是少數有不適任者仍存在體制內的原因。所幸有許多年輕有熱誠的司法從業人員,沒有放棄這樣的使命,仍在崗位上默默為司法盡心盡力。
這也是為什麼,面對這次性騷擾事件,我非常憤怒。這麼多年過去,竟然還有法官對處於權力不對等關係的助理,做出邀約騷擾纏擾的行為,完全不理解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去邀約別人發展關係,對別人就是一種性騷擾的壓迫!這樣的行為,傷害所有為司法盡心盡力的人的付出,也辜負許多前輩這麼多年來為司法獨立的努力。
我希望,這種騷擾行為是最後一件,每一位職場上的女性,都能自在、平等、在工作上受到應有的肯定。我不認識本案的被害人,但如果你能看到本文,我希望你要堅強,很抱歉這個環境讓你受到傷害,但請讓我們一起努力,不要再有其他的受害者。
後記:該位騷擾我的法官後來已經因他案離開司法界。
陳志祥法官頻上媒體受訪,為職務法庭做出不認定陳鴻斌法官構成性騷擾而辯護,其中許多金句,如:「擋住門不讓助理出去是糾纏,不是性騷…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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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四點,我有一點意見:職務法庭現在只有一個審級,判決後即已確定。因此陳志祥討論本案時,其並非審理「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之法官。其餘我都贊同。
台北律師公會
1 小時
【台北律師公會就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之聲明】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涉犯性騷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經陳法官向職務法庭提再審後,職務法庭於上週認定陳姓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徵」、「頗有悔意」,推翻原判決,改判罰款一年薪,此判決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本會基於在野法曹、肩負監督司法之職責,依據司法院新聞稿,就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本案再審判決,爰聲明如下:
一、 職務法庭組成不符法官法規定
根據法官法之規定,職務法庭之審判長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惟此次職務法庭之組成,其審判長並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嗣經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到任後,亦未更換審判長;甚且,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因病辭任時,逕由「謝靜慧」法官加入合議庭,而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加入,其法庭組織顯然違反法官法之規範,導致本案有再啟再審之虞。
二、 再審之門,人民不得其門而入,法官卻輕觸即開
本件陳法官針對已確定的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性質相近於公務人員不服任職機關懲處所提起的行政救濟。依據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字,扣除撤回案件,公務人員受到懲戒後,欲透過再審翻案的機率,在近三年的154件案件中,只有4件翻案成功,機率不到2.6%;遑論受到不利處分的人民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想透過再審程序翻案的機率,那更是微乎其微,在近三年的2939件案件中,只有9件翻案成功,機率僅僅有0.3%。可見人民欲開啟再審之門,得費盡洪荒之力,仍不得其門而入,然而,當事人換成法官時,再審之門卻輕觸即開,明顯標準不一,如何取信於民。
三、 職務法庭雙重標準,扼殺國民司法信賴
職務法庭判決大幅排除陳法官涉及性騷擾的事實,並認為不需要給予免除法官職務的懲處,其部分理由是認為擁抱、餽贈女助理相機、代替付帳等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並以「在被害人異議後立即中止」、「事後幫女助理介紹對象」等行為而謂深具悔意。
然而,職務法庭之認定,不僅違反現今社會大眾對於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期待,亦與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先例大相徑庭。
過去,行政法院承審相類似性騷擾防治案件時,就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多個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性騷擾行為的判斷,必須考量加害人若掌有權力或資源上的優勢地位,逾越分際的不當追求行為都可能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因而形成具有敵意性的學習或工作環境,嚴重侵害個人尊嚴等等,認定性騷擾防治的ABC,在本案卻都予以放寬。
再者,行政法院對於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狼師」,縱使中止行為、事後表達悔意、道歉或賠償,向來是不假辭色、傾向於支持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當事人也將因此喪失教師資格。相形之下,本案職務法庭面對被告為法官時,卻採取與司法實務截然不同的處理標準,此種雙重標準論述,形成司法袒護法官,實扼殺國民對司法信賴。
四、 法官不當言行,重創司法形象
於司法實務上,為使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媒體報導或政府公開資訊時,都應注意保密。然本案職務法庭受命法官陳志祥,於判決書尚未公開時,多次以法官身分接受廣播、電視節目訪問,就本案公開發表諸多關乎本案之爭議性言論,有違「法官不語」之原則,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及「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之虞,有損司法形象。
五、 呼籲法界共同提升性別意識並打造平權的環境
陳法官涉職務性騷擾一案,從揭露後,其任職的行政法院只給予輕微之警告處分而有輕縱之嫌,經民間團體公開批判、陳請法官評鑑,監察院對其彈劾,職務法庭方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直至本件職務法庭判決再做出脫離性別與職務雙重權力關係脈絡的判決,僅謂陳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引發社會爭議。
對照近期席捲各國的「#MeToo」運動,呼籲被害人勇敢揭發無所不在的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再再張顯我國司法體制性別意識不足、輕忽職場性別平等輕忽,進而重創司法威信。
打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為每個職場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往往為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伸張之管道,其角色尤顯重要,因此,本會呼籲法界應對本案為深切省思,提升性別意識、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並共同建立、維護司法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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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教授說的這點,我是非常同意的。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 覺得超不爽。
性騷擾有兩種: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這是性別教育ABC等級的知識。身為法官和上司,手握考績,評等的權力,持續以言語和行動騷擾自己的助理,既構成敵意環境,也是利用權勢造成助理的壓力!你不知道當有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時,就沒有發展性關係的權利嗎?什麼婚外情未遂,什麼互相挑逗,對被性騷擾的被害人沒有一點起碼的性別友善訴訟環境保護,還侉侉其言。連基本的性別意識都沒有,竟然在電視傳布錯誤的性騷擾防制法資訊,現在司法院什麼狀況!?怒!怒!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