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9日 星期四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存在著明顯的從屬性,是應該構成勞基法的勞動契約的。

我很早就說過,尊貴的大法官與民事法院法官們,在這些案子上,都不如行政法院法官,能夠在判決裡明白指出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存在著明顯的從屬性(人格、經濟、組織),是應該構成勞基法的勞動契約的。
(最高行政法院三件(100判2230、2117、2226)三個相關判決的結論一致:「南山人壽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具有強烈之 #人格從屬性,業務員受南山人壽之訓練、管理、考核、升遷及監督, 不具有獨立工作之性質,縱南山人壽所屬業務員之所得並無固定薪資,惟其各項補助金、獎勵金、津貼等實已包含於業績報酬中;業務員受領業績津貼或獎金等,性質上為因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而獲得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3類規定之工作上提供勞務之薪資所得,益可見其 #經濟上之從屬性;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是南山人壽之業務員係為南山人壽經濟上之目的而勞動,且均應納入南山人壽營業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故在 #經濟上及 #組織上 均從屬於南山人壽」,參「令人失望的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https://goo.gl/bSDgoQ
另外,跟各位報告,國內的保險公司,過去只有南山人壽一家,是不幫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準備的,其他保險公司都乖乖的投保勞健保與提撥退休金準備,尤其開設比較早的保險公司,例如國泰人壽,已經有許多保險業務員請領勞保年金/退休金,得到其應有的退休生活保障。
現在給這些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與大法官釋字第740號解釋文胡搞一氣後,不但南山人壽可以繼續理直氣壯叫業務員自己到區公所納保,而其保險業務員退休後只有三千元的國民年金可以領之外,其他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養樂多推銷員,農藥推銷員,洗腳機推銷員,。。。也會通通失去在委任其推銷產品由其負責收錢每月進貨拆帳分成的公司納勞健保的資格了(這時你才會知道國內公司為什麼都是跟其業務員簽委任契約,甚至是寄賣契約),當然也不能再可能會有勞保退休金/年金的給付了。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上訴人邱俊祺訴訟代理人何志揚律師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英宗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師馮基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DJIRS.JUDICIAL.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