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 星期六

妨害債權罪與拒絕執行裁判罪

在台灣,債務人臨訟脫產的情況十分常見,但很少觸犯損害債權罪的原因,是這法條規定,僅限「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其犯罪主體須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而所謂「債務人」,須依強制執行名義負有債務之人。也就是說,只有債權人聲請了強制執行,拿到了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債務人有脫產行為,才能成立此罪。而且,如果債務人是法人,即使該公司之負責人(代表人)於該公司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出售該公司之財產,因別無處罰其代表人之規定,該公司負責人更無可能涉及此罪。
(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三八○號: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損害債權罪,係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要件。其犯罪主體須為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而所謂「債務人」,須依強制執行名義負有債務之人,換言之,依強制執行法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的相對債務人,始足當之。若債務人為法人時,又別無處罰其代表人之規定,則公司負責人雖於該公司財產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出售該公司之財產,尚不合該條罪之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一三號、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七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從起訴到判決確定,會有太長的時間,可以讓債務人順利脫產的。而且,這種行為除了很難成罪外,也為人情之常,即使定罪,法院也都不太可能會重判的啦(都是判得易科罰金之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最後也只是罰點錢而已)。
下文中所述的中國法院判決債務人公司的代表人拒絕執行裁判罪(中國刑法第313條第1款)有期徒刑兩年半確定,是比較罕見的,(且如前所述,以台灣的法律規定來看,是不可能發生的)。
該案是一家混凝土公司起訴了另一家建築工程公司獲得判決勝訴,但在判決生效後債務人公司卻一直没有依照判決付款,隨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而在法院對於此案執行的期間,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卻拒不執行法院生效之判决、裁定,亦不依規定申報財產,甚至以非法方式妨礙司法人员執行職務。也因此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曾先後被人民法院拘留了數次,累計了數十天,卻依然故我不願執行判決,情節嚴重,最後,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才會被判刑的。
在中國大陸獲勝訴判決之債權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淺談拒不執…
TW.APPLEDAIL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