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 星期日

行政機關不是人民,當然要受訴願決定的拘束。

地方自治不敵行政自省。行政機關不是人民,當然要受訴願決定的拘束。(對於人民來說,不管是誰作的處分,都是由政府做成的,而訴願機制,是行政機關的自省機制,所以,只有人民可以對於不利的訴願處分,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而訴願會的撤銷原處分決定,是上層行政機關,對於下級行政機關所做的不利決定,對於行政機關有拘束力並應一體遵循,則下級單位就必須遵從,不能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
<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否提起撤銷訴訟?>
八仙塵暴之後,有兩個政府機關對八仙樂園下達定期停止營業處分,包括交通部觀光局跟新北市政府。
前一篇文章「停業範圍,應該以「發生損害的區域」為限?」寫到交通部觀光局的停業處分。這一篇來看新北市政府的停業處分,後來怎麼了。這裡涉及到一個有趣的問題:當原處分機關受到不利的訴願結果,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訴願決定?
和交通部觀光局的法律依據一樣,新北市政府同樣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下達停業處分[1]。當八仙提起訴願後,交通部訴願會撤銷了停業處分,認為應該要先要求八仙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而且情節重大時,才可以定期停止營業。訴願會這個法律見解,和另一案交通部觀光局在行政法院的見解不同。不過,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所在,如果您有興趣,請參考「這個連結」。https://casebf.com/2018/03/17/recession/
新北市政府受到不利益的訴願決定後,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訴願機關交通部提起訴訟,這裡出現一個很有趣的問題:行政訴訟不是民告官嗎?新北市政府可以因為訴願結果失利,而對訴願機關提告?
大法官釋字553號解釋曾經處理過一個問題,當年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但中央主管的內政部認為這是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因此報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台北市政府聲請憲法解釋,解釋文中指出: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里長選舉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市政府如果不服的話,這涉及到地方跟中央監督機關間的公法爭議,為確保自治功能,就爭端的解決,應該透過行政訴訟處理。
北高行106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認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第18條第10款第3目規定,直轄市之觀光事業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並非委辦事項。交通部訴願決定是在新北市政府之自治事項範圍內撤銷原處分,對於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權來說,屬於具有外部效力的不利處分。因此,新北市政府主張其權利因訴願決定而受有侵害,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上利害關係,是有道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的行政處分,不服訴願決定時,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這裡只有規定「人民」,而不及於政府機關。但第3項則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北高行將新北市政府解釋為第3項「利害關係人」,讓新北市政府在程序上提起訴訟,實體審理後而駁回。
新北市政府敗訴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駁回上訴,理由和北高行不同,認為新北市政府根本不是「利害關係人」,欠缺當事人適格,法律上顯無理由。
第一,訴願程序是行政體系內部自省的救濟程序,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並不是「人民」,也不是處分相對人,縱然認為訴願決定違法,也不允許提起撤銷訴訟,應該受到訴願決定的拘束,這也可以從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看得出來。
第二,最高行政法院也引用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作為依據,這個決議之前一起讀判決介紹過,該決議涉及:大學決定不予續聘某助理教授,該助理教授再申訴成功後,大學能不能針對這個「不利」的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該次的決議認為不行,如果您有興趣,可以參考「這個連結」。https://casebf.com/2017/08/17/university/
不過,就北高行指出訴願決定對對於新北市政府的自治權來說,是種不利處分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加以回應。
總結一下,在八仙塵爆之後,新北市政府對八仙下達停止營業處分,當八仙提起訴願後,訴願會撤銷停業處分。新北市政府對此不服氣,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將訴願決定撤銷。
北高行原本認為,新北市政府雖然不是人民,但可以算是「利害關係人」,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處分機關應該受到訴願決定的拘束,不可以再提起撤銷訴訟。
[1]「….觀光遊樂業…,經主管機關…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八仙塵暴之後,有兩個政府機關對八仙樂園下達定期停止營業處分,包括交通部觀光局跟新北市政府。 前一篇文章「停業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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