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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法官位於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頂端,更應該自重,懲戒也要加重。

法官位於上命下從的權力關係頂端,更應該自重,懲戒也要加重。(該法官於會談中暗示可協助律師事務所招攬或執行業務順遂,還有合資於股市操作投資獲利等,這段情節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其實遠比其後續之性騷擾行為,更為不當。)
1997年,我是一位執業才兩年的律師,某日開完庭後正在公共電話回BB 叩(是的, BB叩乃那個年代的通訊聖品),剛才在台上的陪席法官竟走出法庭,跟我要了名片,說我表現很好,家裡有事情想麻煩我。
天真無知的菜鳥律師,以為法官深深欣賞我的法庭表現,但也覺得:我的案子還在處理中,和審判庭的法官接觸適合嗎?才回到事務所就立刻接到法官電話,約在某一處昨天剛上了「米其林星級」的知名餐廳見面,說他「打聽過我大學第一名畢業,他的兒子想念法律系,希望有機會要請教我」。我跟主持律師報告後,大家決定先去會面瞭解情況。
席間法官暢談他打高爾夫球與玩股票的心得,講述證券商給他多大間的VIP房,並談到願意「帶著我一起投資,他也帶過書記官和助理投資」云云。菜鳥律師百般明示暗示自己是民間司改會成員,並提及自己是律師公會刑事委員會委員,但法官竟說他的案件量很大,十分累,司法非常需要改革 ………菜鳥律師一時瞠目結舌,不知如何回應。一旦問到他公子要報考法律系之事,則推曰下次見面會約兒子一起出來。餐後法官拿出一名牌包贈送,不斷拒絕無效後,只好拿回事務所後立刻捐給家扶基金會去義賣。
此後開始數週的纏擾行為,如:每隔幾天就日打電話至辦公室問何時下班要接送、如助理答曰林律師感冒沒來,則送花至辦公室。主持律師看情況不對,直接將本案轉由其他律師負責,並要我報告司改會此事。當時我查遍法規,尚無法官法,倫理規範僅四條,均為訓示規定(如法官應與時俱進雲雲),又恐影響當事人權利,不知如何處理為宜。最離譜的是,某日一新來助理不知此人在騷擾,竟答曰林律師去高院開庭,當我行至高院,該人竟在大門口等候,我大驚之餘只好立刻說要上洗手間,該人竟說我在廁所門口等妳,兩人在高院洗手間僵持10分鐘,我執意不出門,最後他才悻悻然離開。事隔多年,思及此事仍讓人憤慨不已,在寫信給司法院以及民間司改會投訴此事,並在主持律師盡力保護下,此人的騷擾行為終於終止。我身為律師,從法律系畢業,面對這樣的事情,找不到規定處理和自保,律師公會當時也尚無性騷擾的專門申訴管道。
1998年,我去考了公費留考,我覺得自己能力太弱,想出國看看其他國家的司法制度與法學教育,瞭解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如果台灣要做改革,應該怎麼走?往哪裡去?防制權力的濫用,成為我一生研究的課題。
台灣的司法經過許多前輩的努力,司法的獨立、自治、自律,比之我擔任律師時,好的太多,這20年來的進步,也是現在我在司法界所見,絕大部份都是很敬業、認真、為當事人權益著想的法官檢察官。他們工作很辛苦,常得不到掌聲,而台灣的法制有很多缺漏,卻因為司法是最終的一關,使他們必須承擔罵名。升遷和評比沒有充分反應他們的努力,這也是少數有不適任者仍存在體制內的原因。所幸有許多年輕有熱誠的司法從業人員,沒有放棄這樣的使命,仍在崗位上默默為司法盡心盡力。
這也是為什麼,面對這次性騷擾事件,我非常憤怒。這麼多年過去,竟然還有法官對處於權力不對等關係的助理,做出邀約騷擾纏擾的行為,完全不理解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去邀約別人發展關係,對別人就是一種性騷擾的壓迫!這樣的行為,傷害所有為司法盡心盡力的人的付出,也辜負許多前輩這麼多年來為司法獨立的努力。
我希望,這種騷擾行為是最後一件,每一位職場上的女性,都能自在、平等、在工作上受到應有的肯定。我不認識本案的被害人,但如果你能看到本文,我希望你要堅強,很抱歉這個環境讓你受到傷害,但請讓我們一起努力,不要再有其他的受害者。
後記:該位騷擾我的法官後來已經因他案離開司法界。
陳志祥法官頻上媒體受訪,為職務法庭做出不認定陳鴻斌法官構成性騷擾而辯護,其中許多金句,如:「擋住門不讓助理出去是糾纏,不是性騷…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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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四點,我有一點意見:職務法庭現在只有一個審級,判決後即已確定。因此陳志祥討論本案時,其並非審理「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之法官。其餘我都贊同。
台北律師公會
1 小時
【台北律師公會就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之聲明】
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涉犯性騷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判決「免除法官職務」,經陳法官向職務法庭提再審後,職務法庭於上週認定陳姓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徵」、「頗有悔意」,推翻原判決,改判罰款一年薪,此判決引起社會輿論一片譁然。本會基於在野法曹、肩負監督司法之職責,依據司法院新聞稿,就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本案再審判決,爰聲明如下:
一、 職務法庭組成不符法官法規定
根據法官法之規定,職務法庭之審判長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惟此次職務法庭之組成,其審判長並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嗣經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到任後,亦未更換審判長;甚且,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因病辭任時,逕由「謝靜慧」法官加入合議庭,而非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加入,其法庭組織顯然違反法官法之規範,導致本案有再啟再審之虞。
二、 再審之門,人民不得其門而入,法官卻輕觸即開
本件陳法官針對已確定的職務法庭判決提起再審,性質相近於公務人員不服任職機關懲處所提起的行政救濟。依據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字,扣除撤回案件,公務人員受到懲戒後,欲透過再審翻案的機率,在近三年的154件案件中,只有4件翻案成功,機率不到2.6%;遑論受到不利處分的人民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想透過再審程序翻案的機率,那更是微乎其微,在近三年的2939件案件中,只有9件翻案成功,機率僅僅有0.3%。可見人民欲開啟再審之門,得費盡洪荒之力,仍不得其門而入,然而,當事人換成法官時,再審之門卻輕觸即開,明顯標準不一,如何取信於民。
三、 職務法庭雙重標準,扼殺國民司法信賴
職務法庭判決大幅排除陳法官涉及性騷擾的事實,並認為不需要給予免除法官職務的懲處,其部分理由是認為擁抱、餽贈女助理相機、代替付帳等行為不構成性騷擾,並以「在被害人異議後立即中止」、「事後幫女助理介紹對象」等行為而謂深具悔意。
然而,職務法庭之認定,不僅違反現今社會大眾對於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期待,亦與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先例大相徑庭。
過去,行政法院承審相類似性騷擾防治案件時,就存有上對下的權力不對等關係,多個行政法院判決提到性騷擾行為的判斷,必須考量加害人若掌有權力或資源上的優勢地位,逾越分際的不當追求行為都可能導致處於權力弱勢的被害人難以抗拒或不知如何抗拒,因而形成具有敵意性的學習或工作環境,嚴重侵害個人尊嚴等等,認定性騷擾防治的ABC,在本案卻都予以放寬。
再者,行政法院對於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狼師」,縱使中止行為、事後表達悔意、道歉或賠償,向來是不假辭色、傾向於支持學校的解聘或不續聘處分,當事人也將因此喪失教師資格。相形之下,本案職務法庭面對被告為法官時,卻採取與司法實務截然不同的處理標準,此種雙重標準論述,形成司法袒護法官,實扼殺國民對司法信賴。
四、 法官不當言行,重創司法形象
於司法實務上,為使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不受二次傷害,媒體報導或政府公開資訊時,都應注意保密。然本案職務法庭受命法官陳志祥,於判決書尚未公開時,多次以法官身分接受廣播、電視節目訪問,就本案公開發表諸多關乎本案之爭議性言論,有違「法官不語」之原則,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及「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之虞,有損司法形象。
五、 呼籲法界共同提升性別意識並打造平權的環境
陳法官涉職務性騷擾一案,從揭露後,其任職的行政法院只給予輕微之警告處分而有輕縱之嫌,經民間團體公開批判、陳請法官評鑑,監察院對其彈劾,職務法庭方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直至本件職務法庭判決再做出脫離性別與職務雙重權力關係脈絡的判決,僅謂陳法官之行為「尚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引發社會爭議。
對照近期席捲各國的「#MeToo」運動,呼籲被害人勇敢揭發無所不在的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再再張顯我國司法體制性別意識不足、輕忽職場性別平等輕忽,進而重創司法威信。
打造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為每個職場的基本要求,而司法往往為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伸張之管道,其角色尤顯重要,因此,本會呼籲法界應對本案為深切省思,提升性別意識、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並共同建立、維護司法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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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林教授說的這點,我是非常同意的。
林志潔 LIN Chih-Chieh - Carol Lin 覺得超不爽。
性騷擾有兩種: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式性騷擾,這是性別教育ABC等級的知識。身為法官和上司,手握考績,評等的權力,持續以言語和行動騷擾自己的助理,既構成敵意環境,也是利用權勢造成助理的壓力!你不知道當有上下權力不對等關係時,就沒有發展性關係的權利嗎?什麼婚外情未遂,什麼互相挑逗,對被性騷擾的被害人沒有一點起碼的性別友善訴訟環境保護,還侉侉其言。連基本的性別意識都沒有,竟然在電視傳布錯誤的性騷擾防制法資訊,現在司法院什麼狀況!?怒!怒!怒!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承審法官實在並不適合接受媒體CALL OUT,與名嘴在電視上辯論本案的判決是否得當

陳志祥法官雖然勇於任事,在接受媒體電訪進行直播詢答,力圖澄清其判決所引起之爭議之餘,其公開敘述案情與解釋判斷之言辭,也可能造成當事人的二次傷害,亦可能洩露了應保密的案情細節,而這也是所有法官都需要注意與力圖避免的地方,所以法官協會才會發聲明要求移送法官評鑑。
法官的職責就是公正聽訟,然後在判決裡把得心證的緣由解釋清楚,不必對外多做解釋,更不必多言,此所謂法官不語原則是也。
承審法官實在並不適合接受媒體CALL OUT,與名嘴在電視上辯論本案的判決是否得當,還有討論已經判決的案情,而且以台灣政論節目的主持人與來賓的法律素養與評論水準來說,這樣做的結果只會讓事情越描越黑,互相覺得對方不可理喻,因為名嘴還有電訪後的評論時間,大談特談,因此大部分觀眾會聽信名嘴之言,而不能達到法官接受電訪解釋判決而澄清司法公正的效果。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8 小時
在司法院職務法庭再審案件引發社會軒然大波之際,職務法庭之陳志祥法官一再接受廣播、電視等媒體訪問,雖力圖澄清見解,然諸多發言內容,均有造成被害人再度傷害之可能,本會嚴正要求陳法官立即停止對外發表此類言論,且請求對陳法官進行法官評鑑,自律是否有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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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評,才有進步。
司法院新聞稿
有關近來社會各界就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所引發性別平權意識、職務法庭功能的議論,本院說明及回應如下: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要點等法規,已於本院全球資訊網站設置專區,提供全體同仁遵守、利用。本院將再次發函所屬機關,應利用工作會報、庭務會議或其他會議,廣為宣導,提醒同仁知悉。各機關對於違反前述性別平權相關規定者,均應依規定嚴予處理。
二、本院將請法官學院持續開設相關課程,並邀請性別平權專家、學者,就課程內容、講授方式等進行檢討。本院所屬機關亦應定時或不定時開設相關課程,以強化同仁性別平權意識。
三、本院將修訂法官及其他同仁在職進修規定,明定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有關性別平權課程教育。
四、本院將於「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中,就精進司法體系內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與處理機制,營造性別友善職場等議題,研討可行策略。
一、為使職務法庭的判決更臻妥適,將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研修職務法庭制度為二審制,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
二、為使第一審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公信力,將研議第一審職務法庭成員,包含法官以外人員之可行性。
三、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研議職務法庭成員組成合乎一定性別比例。
四、為使職務法庭審判更加公開、透明、有效率,本院將研修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審理規則、事務分配規則、職務法庭辦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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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聞追追追,陳其邁身為立委,竟然與其他名嘴(就是一堆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人)的法律常識一樣,真令人吃驚的差勁!他們竟然連性騷擾的定義都搞不清楚,還講一大堆來質疑陳志祥法官!真令人看不下去了啦。

看了新聞追追追,陳其邁身為立委,竟然與其他名嘴(就是一堆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
人)的法律常識一樣,真令人吃驚的差勁!他們竟然連性看了新聞追追追,陳其邁身為立委,竟然與其他名嘴(就是一堆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人)的法律常識一樣,真令人吃驚的差勁!他們竟然連性騷擾的定義都搞不清楚,還講一大堆來質疑陳志祥法官!真令人看不下去了啦。騷擾的定義都搞不清楚,還講一大堆來質疑陳志祥法官!真令人看不下去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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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Chen 轉台了,這些名嘴的法律常識真差勁,不想看他們再放屁!
ChangJe Li 陳有他爸罩,證明台灣人的記性很差,幾年後陳就洗白了
Po Sen Chen 業餘的不能與職業的比啦⋯⋯
管理
陳瑞和 立委教育不能等,有一指神功測土壤液化。有廢ㄅㄆㄇ...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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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婚外情要以有性行為為前提都不知道的名嘴徐某,還敢質疑陳志祥法官的邏輯有問題,實在太不自量力的吧?事前與事後(尤其這點)都有密切電郵、卡片等書信來往、內容曖昧、相片、互贈禮物,續聘的決定早就遞送出門,而且女助理還跟人去河堤手牽手散步半小時,再到後座喝咖啡等等,我也覺得陳鴻斌法官的這些不當行為是試探行為,是婚外情未遂沒錯!看了陳志祥法官今天的線上詢答,覺得新聞面對面的名嘴們,法學素養真差勁,連提問題都不會!
(另外,敬佩陳志祥法官的勇氣。還有,陳志祥法官在新聞面對面最後說的結語講的很好!)
留言
謝翁銓 捉賊要贓 捉姦要床⋯⋯唉好累呀!
管理
Jing-yu Wu 那個案件還有個點,就是比例原則,也就是是否需要到免職

Vincent Chen 我看完新聞稿,聽完陳志祥法官的解釋後,也覺得陳鴻斌法官的不當行為還不至於得到免職處分的程度。
管理
Jing-yu Wu 我上過他的課,他以前幾次因見解跟上級對幹,可想而知他不會顧及輿論的
管理
Vincent Chen 陳志祥法官是為當事人權益提起釋憲聲請的法官。勇於承擔,值得敬佩。

網友1:婚外情要以有性行為為前提,請問標準是民法還是刑法?
Vincent Chen 以懲戒理由而言,標準是刑法。

網友1:對於道德性這麼高要求的法官職 懲戒事由是以道德最低標準的刑法來判斷的呀
法官也是人啊⋯⋯

Vincent Chen 照著陳志祥法官的講述,這次的懲戒理由是認定行為不檢而減俸,但尚未到達性騷擾而免職。

(聽起來,女方的拒絕或抗拒交往的意思表示,在河堤牽手散步,後座喝咖啡,並肩靠頭,男方要求閉眼睛也閉了眼睛(被男方誤認為女方這些默示的同意?),進而親吻嘴角之前,並未為陳鴻斌法官收到。詳細理由要等判決全文公布,才知道。)

Vincent Chen 行政懲戒本來在做身分資格的剝奪處分時,應該要採較嚴格的標準。

網友1:
不管是否構成行為不檢或性騷擾,都跟婚外情的標準無關
管理
是否同意是一個考量點,還有不檢的程度可以做成何種懲罰,應該都要做綜合判斷,若是要以刑法做為標準,免職的要件就應該設定成經刑事判決確定才能免職
Vincent Chen 你說了算。我是覺得社會通念上,當我們說兩人發生婚外情(有發生性行為),與單純愛戀(所謂精神上出軌),甚至單戀(就是本案的情況),後兩者都並沒有發生性行為,一般人是能夠分別其相異之處的。
這是告訴乃論啊
管理
Vincent Chen 行政懲戒本來就與刑事判決是並行的,只是可以互相參考證據資料而已。
婚外情並非刑法通姦罪的代名詞,所以民法下的婚外情可不需要有性行為
正是,侵犯的是配偶權。
管理
Vincent Chen 就算用民法的婚外情定義好了,本案事實是單戀、是性騷擾,也不適用呀!(我不知道我們在辯論這個定義有什麼意義?)
因為您用了一個並非特定法律所規定有明確要件的名詞,所以才會引發討論呀
Vincent Chen 那是名嘴對陳志祥法官的提問,我只是引述他提的問題的問題而已。
網友3:那個名詞倒還真的不是authentic法律名詞。
Vincent Chen 不過,民法上的侵害婚姻權利,對於精神出軌者,例如網戀,能否成立,我是很有疑問的。

通姦雖不成罪,仍能得到侵權賠償,主要都是在證據力的強弱,總之,民事法院要認定有侵害配偶權(圓滿婚姻&專屬性交權利)行為,一般來說當事人間還是有發生性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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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分享藏鋒法官在【法官論壇】的文章「無語問蒼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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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目前四面楚歌的悲涼處境,已經近似於即將沉沒的鐵達尼號,在這條我們以為永遠不會沉沒(你以為有憲法第80條跟81條關於獨立審判跟終身職的規定在保障你)的鐵船上,法官就像無助退到甲板上等待被狂暴的輿論巨浪滅頂的乘客,我們照老祖宗的古法緊緊抓住舵盤(淡定的死守在辦公室,皓首窮經的寫判決,天真的企圖以判決理由說服社會),以為風浪自會平息,以為我們可以轉危為安,卻不知道手中的舵盤早就已經失靈了,船老早就失去動力,一直在進水、下沉、傾斜、停電,最後會沉沒…..
身為在甲板上無助待援的一個乘客,我真的誠摯的希望我上面的念頭只是危言聳聽,我也希望上帝或海神會及時出現,然後風浪會自己平息,但是垂死前的阿Q恐怕不會改變我的命運…. 
從我第一天當法官以來,我從來都躲躲閃閃的迴避告訴別人我的職業,以前的原因是不希望新認識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來請託他們的官司,造成我工作上的困擾,後來日復一日,我更加低調的不願意讓別人知道我的職業,我不希望人家知道之後用異樣的眼光看我,當著我的面說:「你是法官?哼哼…」、「我問你,為什麼那個某某案子這樣亂判啊?報紙寫那麼大!」
我記得高院法官集體貪污案發生後,司法院長宣佈辭職那天,我跟家裡的長輩在某家飯店的自助餐廳聚餐,正好遇到長輩的朋友,長輩介紹我時說了一聲「他是法官。」(我來不及阻止),那位長輩的朋友對著初次見面的我劈頭就說:「你們(司法)院長剛宣布下台啦!電視都報了!」,這是他給我第一次見面寒喧的問候語,我永遠記得他當時嘲諷的表情跟輕蔑的口吻,讓我深覺承受自己不該承受的羞辱,因為我兢兢業業,焚膏繼晷,為手上的案件盡心盡力,沒有貪國家或當事人任何一毛錢。
幾年過去了,台灣司法的處境沒有向上提升,只有日益艱困。 

我們司法跟社會對話的窘境,已經從「一個說國語、一個說台語」的雞同鴨講,惡化到「一個說地球語、一個說火星文」的完全無效溝通程度,並且仍在持續惡化中,還沒看到底部… 

底部,就是當一千多個八股科舉出身,自以為是秀才的讀書人,被兩千三百多萬的民兵包圍,還一直之乎者也,用聖賢之說搖頭晃腦的在跟民兵溝通的時候,那一千多個秀才最後的命運不是被抓去當民兵,就是會被民兵砍頭,至死猶不知為何聖賢之道不能廣被天下。
我真的誠摯的希望我只是在危言聳聽。
這就是現在司法的困境。法官們自己認為在做法律授權法官可以做的事,而人民不瞭解法律的規定,但是覺得「法官實踐法律的結果,跟我們人民的法律感情想要的結果不一樣」,而且「越來越不一樣」,覺得司法沒有公義,社會沒有天理。法官被罵覺得很委屈,心想「我不是都把判決的理由跟法律規定詳細得寫在判決書裡了嗎?大家怎麼不去看判決?」人民卻說「你不要跟我講法律怎麼規定,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訂得不合理,你們法官不會活用法律嗎?那還要你們法官做什麼?請一台機器不是更快?你們這些法官的書都讀到哪裡去了?不是奶嘴就是恐龍……@#$%^&……」
這是典型無效的溝通,再認真寫再詳盡的判決都沒有用,犧牲健康犧牲家庭加班到午夜,寫出數百頁的判決書也只會換來無盡的唾罵,原因是人民不要你這個判決的結果。
我記得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發生時,社會輿論沸沸揚揚,幾乎一面倒的認為謝依涵不可能獨力殺死兩條人命,認為法院縱放了涉案的咖啡店老闆,我在某次跟一群老朋友的聚會中,有個朋友很不滿的跟我說:「你們法院到底什麼時候才要把另外那兩個人押起來啊?想也知道謝依涵一個女生怎麼殺兩個人?一定有共犯啊!你們法官在想什麼?」最後法院始終沒有羈押咖啡店老闆,他們也獲得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是法院堅持無罪推定跟審慎羈押的決定,不曾獲得社會輿論一丁點的肯定。 
社會對一個在半夜看卷值班的法官的期待是:你不可以押錯一個人,也不可以縱放任何一個嫌疑犯,不然你就是恐龍… 
法官心裡想說的是:「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犯案,依據法律規定,我只能依卷證內的資料,判斷他有沒有重大犯罪嫌疑,有沒有符合羈押要件跟羈押的必要性,來決定要不要羈押他。」
人民卻在怒吼:「你在講什麼碗糕?這麼可惡還放出來不用關?社會有天理嗎?小老百姓有保障嗎?」 
這也是典型無效的溝通,法院用再多的法律規定發再多的新聞稿都沒有用,因為人民就是不想要這個結果。
司法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到底要怎麼樣拉近「法官實踐法律的結果」跟「人民法律感情想要的結果」兩者之間的差距?
無非就是天平的兩端,該往哪邊移動?第一種選擇是,法官的決定應該要考慮符合輿論跟多數人民的法律感情,不可以悖離民意。第二種選擇是,政府應該要教育人民,法律的規定是什麼,告訴人民法官要遵照法律的規定來決定,有時實踐的結果跟輿論預期或希望的結果會有落差。 
台灣司法目前站在十字路口的抉擇是:我要選擇民意,還是要選擇我所確信的法律?如果我所確信的法律適用的結果剛好跟民意一致,順水推舟,如果我所確信的法律適用的結果剛好跟民意相反,壓力爆點。
法律適用的結果沒辦法跟人民的法律感情完全相符嗎?
八仙塵爆案剛剛宣判,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10月,法定最重本刑是5年,幾乎判到最頂點,媒體雖然略有提到量刑幾乎判到法定最重刑度,但更大的版面是用來報導被害人家屬哭喊「造成這麼多家庭的破碎,怎麼會判那麼輕?完全沒辦法接受!」,其實就算是判5年,家屬也是沒辦法接受的,許多人民是認為「這麼嚴重才判這樣,台灣司法真是沒天理。」
肯亞詐騙案的台灣嫌犯解送大陸之後,本來喊冤的立即全部認罪,還透過電視轉播讓全國民眾看到他們接受審訊時痛悔前非的過程,媒體大幅報導「大陸認為台灣判得太輕了」、「台灣犯嫌說早知道會被解送大陸就不敢騙了」,強烈在暗示大陸強而有力的司法制裁將能有效遏阻類似的詐騙犯罪,彷彿台灣司法就是詐騙橫流的幫兇。
但是,誠如大家所瞭解的,大陸真的有現代法治國家的司法嗎?
薄熙來在被雙規倒台之後,他的一審程序只上演了五天的大戲就落幕,周永康也不遑多讓,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表示他對不起黨國的栽培,在一般人民看起來確實很大快人心,覺得大老虎就是要這樣打才痛快,社會才有公理,司法才有正義,如果台灣人民想選擇的是這樣的司法,我們做得再多永遠也只是吃力不討好而已。
台灣為了趕上世界先進國家的潮流而簽署了兩公約,目前已成為國內有效的法律,但人民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兩公約,其實也不想知道,媒體略知一二,但壓根不想報導,廢除死刑是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刑罰政策走向,但台灣多數民意強烈反對廢除死刑,自從漢高祖劉邦打進秦都咸陽,跟老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開始,「殺人償命」的應報觀念數千年來深植人心,人民的想法非常簡單,不外有二:「一、人死不能復生,一命抵一命,血債血償。」、「二、如果是你自己的親人被殺害,你不想報仇,讓兇手償命?」、「三、殺人免死,那誰來保護好人?」…簡單來說,人民希望刑法第271條第1項應該要訂成「殺人者,處死刑。」,這就是人民的法律感情。 
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明:「依據兩公約…要檢視是否為最嚴重之犯罪…有無教化可能…依據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都是等著被輿論罵恐龍,因為人民不瞭解兩公約是什麼,也不想瞭解兩公約是什麼,縱使瞭解了人民也不想接受,人民的法律感情是「殺人者死」…. 
法官以為他堅守對法律的確信,在判決書中詳細寫明兩公約的內容,還有他依兩公約審查結果可以不判死刑的原因,就可以被社會理解,但事實上每判決一次,社會輿論就喧騰一回,怒罵法官沒有擔當,為不想判死刑而瞎掰找理由,這是典型的無效溝通。
打從二十幾年前,華視播製金超群演的包青天開始,開封府尹那不畏權勢、剛正不阿、從偵查審判到執行一條鞭式為升斗小民執行正義的形象,就在我們的社會底層文化中深植不移,我們在法律制度中引進了審檢分立、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等等西方法治國家的立法原則,但能有多少進入普羅大眾的內心,成為社會中真正認同、接受的觀念?政府為了加入國際潮流而簽署了兩公約,讓它成為國內法律的同時,卻沒有先行評估國內文化民情對於審慎、節制判處死刑並終致廢除死刑的接受度,也沒有同步對人民宣導法官必須遵守兩公約來檢視是否應該判處死刑,那麼法官自己依照所確信的法律-兩公約的內容,對殺人案件判處無期徒刑,卻期待社會理解、接受,無異緣木求魚,如果再加上媒體為了求取閱聽率而使用辛辣標題如「殺人免死,天理何在?」、「家屬哭喊:台灣司法已死!」、「人民怒吼:法官把被告帶回家自己教化!」,與政客、名嘴為從中取利而推波助瀾的結果,法官成了全國民眾的「最大公罵數」,司法死無葬身之地。
台灣司法,也許需要改革,需要對話,但不是應該被媒體輿論以聚眾咆哮、亂棍群毆的方式全面殲滅,國家需要選擇一套適合自己的司法制度。現在的台灣司法,徬徨的站在十字路口,我們需要選擇自己的道路跟方向,其一是法官任何的決定都應該要盡可能符合社會的輿論,考量國民的法律感情,如果適用法律的結果跟人民可能的觀感不符,應該盡量設法實現「人民心中的社會正義」,以體現司法為人民而存在的精神,慢慢拉近司法跟人民的差距,人民或許會因為法院的決定總是跟輿論接近或一致,而「重建對司法的信賴」(近年來司法高層主事者面對外界批判的聲浪,也常有類似的言論,似有認為司法應朝這個方向推動的意思);其二是司法依舊堅持走目前的道路,法官不畏輿論罵聲,堅持依自己對法律的確信而判決,自言自語的把判決理由詳寫在判決書裡,再用那些詰屈謷牙的新聞稿對社會說明,同時再由一些有志之士慢慢對人民進行法治教育,試圖讓人民瞭解法院為何依照法律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進而尊重法院的專業決定。
時值新政府即將上路,由於社會輿論長期對司法的無情批判,民怨日積月累,以台灣向來理盲而民粹的文化,我非常悲觀的認為,司法可能已經沒有選擇上述第二條路的本錢,將被迫走向第一條道路。其實,司法的本質不在迎合多數人的聲音,反而常常具有反多數的特質,應該在眾人異口同聲皆曰可殺的沸揚聲中,如正義女神一般蒙眼,傾聽,我心如秤,本於對法律的確信而做出冷靜的決定,然而,法官的職位與身分,事實上也都來自政府代表國民主權的授與,說好聽點有憲法獨立審判的保障,說難聽點也在人民許與不許之間,如同風中之燭,倘若我們台灣人民所想要的「為人民而存在的司法」,就是「與人民的法律感情貼切而親密的司法」,是「讓人民感到能夠痛快實現多數人心中正義的司法」,法官卻堅持對人民說著「兩公約對判處死刑的限制」、「罪刑法定」、「罪疑惟輕」、「罰當其罪」等等無效溝通的遙遠語言,那麼法官再怎麼窮精竭力,辛苦耕耘,終究是真心換絕情的一場空。
台灣人民,期望台灣司法走向怎樣的未來?我想當個好法官,身為一個曾經天真的以為這艘鐵達尼號永遠不會沉沒的乘客,我站在惡浪濤天的甲板上,緊緊逐漸傾斜頹圮的桅竿,聽著華麗的最後伴奏緩緩響起,心中悲涼,淚眼婆娑,依舊無語問蒼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