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記兩次過的行政處分明顯也是有問題的。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這位清潔隊員如果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他可以提起申訴,如果不服,再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但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以訴訟請求救濟」,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而環保局清潔隊員自87年7月1日起即適用勞基法,勞動權益上所生法律爭議,由民事法院審判。這位清潔隊員應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普通法院無效掉這個懲處,最後得到勝訴。
針對雇主的懲處,勞工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除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