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車禍的損害賠償,誰該買單?

這個文章的邏輯有點問題,肇事者本來就負有最終賠償責任,保險人賠付後,就取得代位求償權。而健保的給付,是受害者自己繳的保費,如果賠付,健保局自然應該取得代位求償權向肇事者求償。
肇事者都被強迫投保強制責任險,所以健保局向強制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賠付後,這個代位求償權就不能自然轉為由強制保險人向肇事者求償,這是因為強制險就是要賠付這種汽機車事故的責任,不足的部分才由肇事者自行賠付。受害者哪有領兩份保險賠付?醫療費用的自付額,其他財產與精神損失等還是要向肇事者求償呀。
現在的問題是健保局在提供給付時,也就是救治傷患時,很難知道其中有多少是有代位求償權(因為肇事者也會受傷,而且受害者也可能有過失呀),又該跟那些強制險業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