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9日 星期五

「貓肥家潤」的著作權與商標是誰的?

何景窗會對於「貓肥家潤」這四個字,會有著作權嗎?我不認為耶。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著作」(work),而著作中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是著作中的表現形式(expression),而不是觀念或創意(idea)本身。所以單純的創意是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至於創意所表現的文字,到底是幾個字才是受保護的對象?一般認為著作要受保護,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而所謂原創性,除了必須屬於自己獨立創作外,尚須有最低的創造力要件(a 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因此,通說認為名詞、標題(title)、標語、成語(phrase)、片斷用字(fragmentary words)、口號(slogan) 、引人注意之短句(catch phrase)、短句(short sentence)等因創造力太低不受著作權保護。(參http://blog.udn.com/mobile/2010hsiao/15063055
法律適用(8):名言會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 蕭雄淋律師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Vincent Chen:他有的是他用書法寫作「貓肥家潤」這四個字的「書法成果」的著作權。
然後,好味設計公司拿到商標後,反過來要求何景窗先生不得再以這個商標所彰顯的文字製作於物品上,可以嗎?
吳憂: 何景窗是小姐
如果取得商標權,在該商品細項裡我想何小姐應該無法使用這四個字了,因為商標法其實挺強勢的。
Vincent Chen:是呀,何小姐若沒有做好蒐證,很可能連「善意先使用」都沒辦法主張,只能乖乖的不能再使用這四個字了(但她自己在家裡寫好寫滿,只要不公開,那當然是可以的)。
這也是我當初看到這個報導時,發現何小姐沒有花錢去申請商標,以為自己想出這名句,就有著作權,就能告人侵權,會覺得很可惜說。
對於創作人來說,具有正確的智財觀念太重要了。
Vincent Chen: 各位用Nike公司的”Just Do It“來類比,就能明白為什麼我說何小姐不太可能會有「貓肥家潤」的著作權。假如Nike公司沒有將”Just Do It“註冊商標,甚至因為花了大錢做了廣告行銷而成為著名商標,僅憑藉著作權法(版權)的規定,它能夠禁止別人使用或述說”Just Do It“嗎?不太可能的嘛。
又例如,LV公司的LV字樣,也是要登記商標後,才能阻止他人仿冒。若說LV公司對於LV這兩個字有著作權,所以在某國例如台灣,即使LV未登記LV字樣為商標且獲證,他人仍不能再使用LV,是荒唐的。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是絕對不會讓人獨占某一創見或說法的(只有專利才能保護技術創見)。
因此,何小姐在別人將「貓肥家潤」註冊商標之後,在註冊之商品類別她頂多可以主張善意先使用,但僅限於其已經使用的態樣與營業範圍。何小姐唯一希望是主張對方搶註商標。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大家都沒有商標,都只有各自以書法或美工創作結果的著作權而已。
吳憂: 還有一步,花大錢異議+申請把商標權拿回了,然後⋯⋯然後……大家就又忘了這件事
下一次,再無限循環。
下一次,大家依然忘記有過的教訓。


吳憂創意產品開發社團中分享了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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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與商業的戰爭
【貓肥家潤】這四個字這一周都還沒過完,討論也還沒有完畢,立馬就被提出申請了,身為一個文青(自認為是一個文青),總是要出來說句話。
以下是未來商標申請的過程(就是審查委員內心的小劇場)
1. 台灣商標以先申請主義,所以好味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稱好味公司)早於任何案件申請在先,所以時間不可逆,這已成為事實。
2. 關於商品細項,何景窗,所使用的大部分都使用在卡片明信片之上,好味公司這麼巧剛好也申請在第016類文具卡片類阿~~
3. 關於字型,這就是一個很弔詭的部分了,何景窗所寫的是『何景窗字體』是用毛筆寫出來的,而好味公司所提出申請的是美工設計文字,這部分開始要打問號囉。
4. 關於字音,如果審查委員唸出來跟我不一樣,那我覺得我應該回去再念一次國小。
5. 關於字義,這四個字,並非一般字典可以查詢的到的,組合起來具有相當識別性。
6. 關於說明性,該四個字,並非說明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之上,看到貓肥家潤無法聯想到是用在文具類或卡片類的用品。
7. 經過檢索台灣商標資料庫,也沒有近似類似相同商標申請在先,造成好味公司未來可以據以核駁的理由。
所以,看樣子好味公司,勝。應該可以取得商標權。
但是~~~身為一個自認是文青的智權從業人員,還是有話要說,怎麼解???
1. 剛剛說了時間不可逆,所以真的只能等他核准,然後盯著好味公司,商標公告那三個月,提出【異議】,
異議的條件是,(1)任何人;(2)三個月內;(3) 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者
那我們就要來說一下上面第三個條件是否符合可以提出異議,(1)(2)不用討論了吧~除非中間有甚麼變數(這之後再討論)
關於(3)違反上述三項的條文,第65條第3項那是三年未使用(先剔除)、第29條第1項是在指稱說明性商標(也先剔出),那麼就剩下第30條第1項了。
※那我們來說商標法第30條第一項吧,在商標法不准註冊的理由中,有兩個規範是禁止惡意搶註他人沒有註冊的商標。
(1) 第30條第1項第11款,禁止與他人沒有註冊的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有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
(2) 第30條第1項第12款,對於因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先使用之未註冊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的情形。
(3) 第30條第1項第15款『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明文規定就是要判決確定,而何景窗沒有商標權,僅有著作權,那還要判決確定才能提出異議耶。所以不建議使用第30條第一項第15款。
2. 再來有沒有契約關係,好味公司有沒有曾經與何景窗接觸過,詢問是否可以使用該文字在產品上,如果曾經有過,那麼快找出來,異議成立的機會相對就會成功很多,因為同意使用該文字不代表同意將該文字提出商標申請。
3. 其次,不要忘記了,商標第五條規定,商標以行銷為目的,何景窗載的字體早在2013即公開發表,該公開發表為『何景窗字體之貓肥家潤』,這部分可以主張著作權是沒有問題的,而在長期使用於明信片卡片展覽網路,已造成消費者將該文字與何景窗作為連結,所以在何景窗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一項第三款『商標善意先使用』。(當然不希望走到這一步~因為會限縮使用範圍)
4. 說道『商標善意先使用』我想應該很多人非常不服吧,為何明明是搶註,卻要委屈的只能主張善意先使用,因為~~~~誰叫你不先申請商標起來阿~商標『權』必須要有提出申請才有。
都說是先申請主義了,當然是先提出申請的人最大。
5. 最後,我還是要說,商標不是用了就好,不是真的以為還有著作權當作是後盾,很多時候你會認為太多創作根本不知道哪一個會大紅大紫,但是當你發現,市場上開始有一些產品運用你的文字作為商標時,是否該有所警覺,而不是只是發聲明,因為訴訟是最後的手段,一開始要學會保護自己才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6. 商標申請不貴,但是後續費用跟所要準備的資料才是惱人的。
PS.那位公司,我不知道您是否未來計畫要申請【多喝水】的商標在寵物用品上,不過我幫你截圖標住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