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 星期三

台鐵車票黃牛與販賣飲料老婦是不能類比的

假如黃牛是乖乖排隊,每人限購4張買來的,那就有勞力付出,可以賺取服務費。(退票要扣手續費,所以他們也不敢多買。)台灣各地的人氣蛋糕/糕餅/蛋撻店,常有附近的老先生/老太太在排隊,他們覺得反正閒著也是閒著,排隊聊天之外,還可以賺取沒時間排隊的人產品轉賣的差價,很好呀。
但是,花東台鐵的票,這些黃牛根本不是花勞力與時間去排隊買來的。所以我跟底下引文的作者看法不同,我認為加價轉賣台鐵車票的黃牛並不能類比這個在山上抬價賣飲料的婦人。
不過,我認為並沒有動用刑法處罰這些人的必要,秩序罰/行政罰與民事求償可能就足夠了。(除了使用外掛軟體,癱瘓訂票系統,掃光所有車票的行為,可能涉及擾亂訂票系統而觸犯刑法與鐵路法外,冒用他人身分證號購票,是會有偽造準私文書罪嫌的,沒錯。)
當然,我認為這也是訂票系統,並未能適當設計來防禦這種外掛軟體的問題。還有,退票隨時間的遠近,應該加收手續費,就能避免超訂。
總之,大眾運輸系統與販售飲料,是不能類比的。有沒有付出真實的勞費,還是純粹的投機取巧占人便宜,一樣是藉機營利,評價上是有很大差別的。

莫非律師 Blue Blood Lawyer
黃牛票真的這麼可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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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陸續有一些親戚回國過年,大家聚在一起難免談到過年要去哪玩。親戚中本來有說想去花蓮看看,但想到先前地震就有點擔心。
不過,親戚話鋒一轉的說,他認為去花蓮最該擔心的不是地震,而是買不到火車票。當然自行開車的話就要有塞車的心理打算,不過他認為這種旅遊有越玩越累的感覺。
席間也談到還有幾種手法可以買到車票,最快的方式是問旅行社,或者是直接參加他們的套裝行程,至於為何旅行社這麼厲害都可以有多餘火車票,這就真的不得而知了。
當然也有另一種方式,那就是去買黃牛票。接著,我問親戚說:「時間跟錢你選哪樣?」,毫無疑問的,親戚回答:「當然是時間比較重要」,而這個答案似乎間接驗證了為何黃牛票總是有人會買。
接著親戚說了一句話:「但黃牛好像也是無法可管的樣子吧!」,說到這裡,大家認為黃牛票到底有無觸犯任何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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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確認一下黃牛票的意義。以車票來說,大概就是指某A沒有要搭車,卻故意去跟台鐵買了車票,然後再兜售給真的想搭車卻買不到票B,並且從中賺取一點利潤。我知道有些人認為這種行為很不可取,應該嚴加取締。
但我提供一個小故事給大家思考看看。
記得小時候爺爺常要帶我去爬山,但小孩子哪有那麼勤勞,我只想要待在家裡吃糖果、喝飲料跟看電視。於是乎,每當我乖乖爬到山頂後,山頂的涼亭旁都有個擺攤的老婆婆,專門賣一些冷飲給登山客。而爺爺都會默許買我被禁止喝的碳酸飲料給我,這也成了我還願意跟爺爺一起上山的最大動力。
問題在於,老婆婆每罐飲料都比山下貴五成,一瓶二十元的到了山上變成三十元。我記得很清楚的是,當我問爺爺為何老婆婆的東西賣比較貴呢?
爺爺回答說:
「老婆婆在山下賣不贏那些超商,為了生活,她們只能把東西從山下拿到山上賣,而我們多付的那一點錢,是她們用汗水扛上山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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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看完這個故事會覺得老婆婆很惡劣嗎?還是忽然愛心大發作認為老婆婆很辛苦呢?
說穿了,老婆婆批貨時也是不喝那些飲料,並利用在山頂難以取得飲料的機會,抬高價錢賣給登山客,行為手法似乎跟販賣黃牛票沒有差太多。所以當大家痛恨黃牛票時,其實只看到膚淺表象的世界。
在我看來,真正要檢討的是賣票賺錢的廠商。不管是以車票或是演唱會的售票系統來說,應該是要去質問他們為何沒有良好的防堵措施呢?一昧的去撻伐賣黃牛票的人,就好像是要老婆婆不能在山頂賣冷飲一樣。
但試問國家沒有足夠社福照顧好這些高齡者,國家不才是最該被檢討的對象嗎?再進一步思考,你連讓老婆婆在山頂擺攤的機會都不給,她怎麼活下去呢?她靠自己的汗水跟勞力賺錢也是正正當當不是嗎?
縱然回到黃牛票本身來看,有些黃牛是利用系統漏洞大量購票,雖然態度上不可取,但唸過經濟學的人多少也知道這是「人性」,而法律是在規範人性,但無法違反人性,所以系統完善的建置才是最重要的,否則立再多新法總是有人會找到漏洞鑽。
至於某些廠商為何一直沒有去建置更好的系統呢?我想就留給讀者自己想像真實原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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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談一下法律層面的問題。
(感謝網友留言的提醒,增補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問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項對黃牛立有規範,基本上不處罰未遂行為,所以黃牛兜售半天,但票沒賣出去前都不會成罪。另外,條文限定「購買」,所以刮刮樂或是抽獎得到的票,抬高價錢轉售的行為是完全合法。
最後則是這條的刑罰正當性其實有疑慮,賣黃牛票到底是侵犯了什麼「法益」呢?最重還可以拘留三日,這一點讓我不是很能理解。也許以後有機會可以討戰看看大法官釋憲。
至於轉售「圖利」的解釋,法院都是傾向限縮解釋,例如一張票商家賣1800元,然後黃牛轉賣2300元至3000元之間,通常不被認定是「圖利」的範圍。大致上這種透過文義解釋而限縮刑罰權的手法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有興趣可參考判決:https://goo.gl/u3zFiJ)。
回到一般刑法來看,關於黃牛票最早期的法院是認為有成立詐欺罪的,法院認為賣黃牛票的人是刻意對購買車票的旅客詐取多於財產,因此會成立詐欺取財罪,不過這個實務見解是過度曲解文義,所幸目前我國法院幾乎不理會這個早期的法院見解。另外有無成立對電腦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3)呢?簡單一句話:「沒有」。
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於某些售票系統要輸入身分證字號才能購買,且有購買張數上限的情況時,假使隨便拿別人的身分證字號輸入系統,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這有假借他人名義購票的問題,因此會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20條)。
此外,從法院的立場來說,如果轉賣車票的價格是高價出售而不是僅收取服務費的話,可能也會違反鐵路法第65條的規範,請多加注意(但這種見解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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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資本主義下想賺錢是人性,黃牛票沒那麼可惡,況且有時用錢換時間反而是符合經濟效益的。
2.至於認為黃牛造成不公平現象,某程度是打擊錯誤。主因重點是那些賺最多的廠商,為何不願意或是沒有足夠能力防堵系統漏洞呢?
3.法律層面上,不管是詐欺取財或是對電腦詐欺罪都不會成立。目前要注意的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至於鐵路法的規範是否可以適用,有待討論(個人認為不成立,但過於複雜暫且不討論)。
4.最後希望花蓮一切的人事物都會重生,相信不久後就會破繭而出,那樣的美麗與光彩令人期待。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