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裁判離婚事件前,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所以如果當事人自行協議離婚不成,欲提告離婚,會移由法院依調解程序先進行調解。
而且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會併同審理小孩的權利義務,究竟應判決由何方行使或負擔,此時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等規定,綜合子女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經濟能力、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因素,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角度,來決定由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小孩之權利義務。
而且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會併同審理小孩的權利義務,究竟應判決由何方行使或負擔,此時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1055條之1等規定,綜合子女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經濟能力、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等因素,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的角度,來決定由父或母行使或負擔小孩之權利義務。
因此,善意父母原則是有用的,會影響法院對於監護權與如何行使的決定,因此對造律師撰狀指摘己方當事人作為的種種不是,實在無可厚非。(很多當事人把小孩當作武器來懲罰對方,跟小孩抱怨對方種種不是,讓小孩仇視對方,妨礙小孩身心正常成長,就是違反這個原則。)
所以,夫妻失和而離婚,爭取小孩撫養權(親權)時,法院看重的是小孩的最大利益,誰能提供小孩正常的成長環境。有過錯而離婚(例如通姦)的一方,不見得就不適合扶養小孩,所以各位當事人在爭取小孩撫養權時,不要搞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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