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8日 星期四

還應該追究這些人的偽證與教唆偽證與誣告罪責

除了最高法院平反冤獄,准許再審之外,高院在審理後還應該要職權告發追究這些人的偽證與教唆偽證與誣告罪責:依據是「王清雲在93年1月14日翻異前詞前,與陳秋珠、朱元宏律師於92年10月19日之談話錄音及譯文等新事實、新證據」。
最高法院的新聞稿:https://tinyurl.com/yd6bv94d 「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一)原確定判決認定:王淇政、洪世緯合抬死者至后豐大橋護欄欄杆外鬆手,有共同殺人犯意與犯行。係以案發時在50公尺外河床炒米糠,準備誘捕溪蝦之證人王清雲證言為其依據。然王清雲於93年1月14日以前,曾4次供證,均稱:未聽見死者與王淇政吵架之內容,未看見死者如何墜橋等語。於93年1月14日以後,翻異前詞,改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清楚看見死者墜橋經過。證述前後不一,93年1月14日以後之證詞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是否足採,尚有疑義。
(二)王淇政、洪世緯提出之王清雲在93年1月14日翻異前詞前,與陳秋珠、朱元宏律師於92年10月19日之談話錄音及譯文等新事實、新證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顯然瑕疵,經與原確定判決案卷內所存之證據、資料綜合判斷結果,合理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錯誤,客觀上合理相信抗告人等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蓋然性。本件已達得開始再審之門檻,應依法裁定開始再審。
(三)原審法院未能體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修法目的,致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瑕疵,爰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抗告人等之刑罰停止執行。」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07643:「但原告律師、前台中地院法官朱元宏找王姓證人作逐字稿陳述後,94年檢方將兩人起訴,台中地院、高院將王淇政依殺人罪判15年、洪世緯12年半,98年三審定讞,同年檢察總長黃世銘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駁回。
監委馬以工、余騰芳指出,王姓證人指案發凌晨他在后豐大橋下方,相距50公尺遠,卻稱目擊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女,洪世緯將陳女的腳抬高,作勢往橋下丟,還聽到王淇政說「如果要分手,就要讓妳死,繼續交往的話,就把妳放下來」,並聽到陳女喊兩聲「救命」。
馬以工、李復甸指出,他們曾在去年12月、今年3月,2次利用農曆初4凌晨時分到后豐大橋勘查,發現現場能見度很差,流水聲、車聲嘈雜,他們找王姓證人到場,發現他在橋下根本看不到、聽不清案發情況。
且依氣象局資料,月亮在案發當晚8點多隱沒,凌晨1點根本沒月亮,路燈也照不到橋邊,法院判決書卻稱「月亮亮度能見度相當清楚」,相當離譜。
而且陳女的長褲胯下沾有灰白色土粉,被告也質疑陳女曾跨坐橋上護欄,判決書卻認定陳女爬不上紐澤西護欄,但監委實際找人模擬,證實相同身材女子可輕易攀爬、跨坐護欄,顯示判決有重大違失。
馬以工指出,原告律師朱元宏87年起開始擔任司法黃牛,違反律師職業倫理,97年律師資格遭除名,種種資料、科學證據都顯示朱元宏找王姓證人做出的證詞不合理,且王淇政、洪世緯自始至終都沒認罪,法院卻依證人證詞要求兩人模擬作案,很離譜。余騰芳也直指本案就是「冤獄」,法院應重審本案。」

2002年安親班女老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王淇政、洪世緯被以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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