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獨立項與附屬項,以及全要件原則

精彩刺激的判決。哈哈哈,碰到這種當事人,法院還真的很不厭其煩的一一辯駁耶!然後智慧法院把很多專利訴訟審判的基本規則,咆哮法庭的效果,不提出書狀的失權效等,在一個判決裡都再講一次。真棒!
(要拿新型來告人也要先取得技術報告。對於這種說明書不明確甚至違反物理的問題,如判決裡香港雅虎公司的答辯所述(詳下引文),智慧局看起來都不審查就發證了,讓專利權人到處告人。而且,法院對於這種專利有效性的態度也是一樣,都僅以未落入專利範圍就結案了來處理,都不去好好的先審查專利的有效性。
「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1)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 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
 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其中所稱「H 型3D立體多鏡頭攝影機」、「L 型3D立體同樂機器人」、「M 型3D立體實物仿製機器」、「N 型3D立體顯示眼鏡」,均有以「英文字母」(H 、L 、M 、N )標示之「類型」,然各該英文字母類型究何所指,實非明確,且說明書亦未曾解釋各類型號之意義。熟悉系爭技術之人亦無從理解各該類型代表之意義為何。而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一再出現「3D立體影像、語音即時互動監視、辨識、操作、控制、觀看、互動、指揮、娛樂、顯示、輸入、輸出」等語,其記載方式不僅有違「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之規定,所稱「監視、辨識、操作、控制、觀看、互動、指揮、娛樂、顯示、輸入、輸出」等用語,語意不明,均非明確,熟悉系爭技術之人亦無從理解前此用語所代表之意義為何。再者,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一再重複出現「結合3D立體影像辨識、語音辨識一體」等語,然所稱「立體影像辨識、語音辨識一體」究何所指,亦非熟悉系爭技術之人所得理解。此外,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一再使用「一同育樂」、「互動育樂」、「最自然」、「細微變化」、「更精確」、「等等」等語意不明之用語,均足顯示該請求項1 確有使用諸多未臻明確之用語,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有關請求項應明確記載之規定。茲因上訴人據以提起本件訴訟之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 係附屬於請求項1 ,同樣具備前述請求項1 所載內容,故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形。
 (2)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107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規定:
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其請求項第1 項,然而與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 之情形相同,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1同樣使用諸多以「英文字母」(A 、B 、C …)標示之「類型」,然各該英文字母類型究何所指,實非明確,且說明書亦未曾解釋各類型號之意義。熟悉系爭技術之人亦無從理解各該類型代表之意義為何。又請求項1 所載「互動監視、辨識、操作、控制、觀看、互動、指揮、娛樂、顯示、輸入、輸出」等語,且一再重複出現「結合3D立體影像辨識、語音辨識一體」、「一同育樂」、「互動育樂」、「最自然」、「細微變化」、「等等」等語意不明之用語,均足顯示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1 確已使用諸多未臻明確之用語,不符合審定時專利法第107 條準用第26條第3項規定有關請求項應明確記載之規定。茲因上訴人據以提起本件訴訟之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係附屬於請求項1 ,同樣具備前述請求項1 所載內容,故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同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形。上訴人雖主張:「我自己要把哪一個零件取哪個名字專利法並無規定不可以,因為我要定零件的名稱,只要我在專利範圍內解釋得很清楚就可以」等語(本院106 年8 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5 頁)。惟前述各該用語本身均未臻明確,各該專利說明書內又無進一步解釋,熟悉系爭技術之人自難以理解其確切意涵。
 (3)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2 、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5 既有前述違反專利法情形,即有應撤銷之原因,上訴人自不得於本件訴訟中對被告行使權利。」
總之,這兩個專利(一個發明,一個新型)的請求項1寫那麼多不明確的廢話與贅文,更長達11頁,而且像垃圾桶一樣的反覆蒐集與堆砌術語,根本不能構成一個明確可行的技術方案,根本不應該授予專利的。
而且,新型專利沒有取得代碼6的技術報告,怎麼能夠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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