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這個政府不是蠢,而是壞!

立法品質呀!
未發給工資者是比照第24條,寫在最後一行沒錯。但是違反員工意願,只准補休的呢?補休的時間胡搞的呢?發了工資,但不未加發足額加班費的,那又該怎麼辦?
資進黨工是強加解釋,自取其辱。

啊,就是不給加班費,共體時艱淡季補休,是淡季補休喔,你旺季給我休看看,而且還是1:1喔!(難怪資方會讚到爆!)
不禮貌鄉民團
16小時
民進黨這次出大包了
這次修改勞基法,竟然忘記把罰則寫入法條裡
這次爭議最大的勞基法32-1補休條款
民進黨說
勞工加班後可在『加班費』和『補休』二選一
並強調
如果雇主違反勞工意願
強制勞工選擇補休,可以罰2~100萬
#民進黨沒把罰則寫進條款裡就三讀通過了!!
#民進黨沒把罰則寫進條款裡就三讀通過了!!
包括第勞基法第十一章( 罰責一覽 )
也完全沒提到 『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
該怎麼罰? 依哪一條來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整個法條只有在最後一句提到
契約結束前沒給工資按第24條罰款
卻沒提到如果雇主強制勞工選補休,該怎麼罰
簡單來講
民進黨和勞動部說的
#雇主強制讓勞工補休可罰2萬到100萬
於法無據


Vincent Chen 如吳俊達律師說的:(要轉好幾個彎來解套。)

雇主單方面要求、決定(違反勞工意願)勞工一定要加班換補休,比如:在工作規則中自行直接明訂「加班一律折算補休」,這樣的要求或片面決定,在實體法上是無效的,並不會發生「加班轉換補休」的效力。


因此,勞工在法律上、契約關係上,仍然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如雇主不願意給付,則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所以勞動局可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來裁罰。
管理

Vincent Chen 另外,會明訂這個在工作規則中給勞工局裁罰的僱主,也是笨到沒有救。
管理

Chang Summer Jing-ya 根本問題就是對勞資雙方的想像建立在平等還是承認勞資關係不對等,要給予弱勢一方特別保護,防止強勢方欺凌弱勢方,我感覺現在的立法是建立在以為勞資雙方關係是對等的愚蠢想像上,所以法條個別拆解好像都有得解套,但事實上窒礙難行
管理


Vincent Chen 對呀,我是覺得能夠據理力爭的勞工,可以不爽就走人的,其實都不用擔心這個修法。

但那些沒能力沒條件據理力爭的勞工,這下可都倒霉了!
Chang Summer Jing-ya 但這就是政府蠢斃了的地方,可以不爽就走人的勞工本來就不需要勞基法保護,但勞基法本來用意就是無論有沒有能力,法律保障勞工的最低程度啊,結果搞成這樣要回到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那還不如直接說想廢掉勞基法算了

「你自己沒能力的,怎麼能怪政府保護得不夠呢呵呵」

Vincent Chen 這個政府,絕對不是蠢,而是很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