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紊亂的勞資糾紛處理程序

這個記兩次過的行政處分明顯也是有問題的。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這位清潔隊員如果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他可以提起申訴,如果不服,再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但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不許以訴訟請求救濟」,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而環保局清潔隊員自87年7月1日起即適用勞基法,勞動權益上所生法律爭議,由民事法院審判。這位清潔隊員應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普通法院無效掉這個懲處,最後得到勝訴。
針對雇主的懲處,勞工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除去的。
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2015年出面接受媒體採訪反應人力不足問題,反遭…
TODAY.LINE.ME
詹豐吉 要看懲處種類,記過或申訴不可以吧!薪資、休職或解職是可以的。
管理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如吳俊達道長所述,環保局清潔隊員自87年7月1日起即適用勞基法,勞動權益上所生法律爭議,由民事法院審判。而這位清潔隊員應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所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普通法院無效掉這個懲處。以糾紛一次解決性而言,讓普通法院掌管所有勞動權益爭議,殊值贊同。(不然,公務員對於大過處分,只能申訴,與向保訓會再申訴,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還有,一般的勞資爭議,還有個行政調處程序可以利用,並不妨礙訴訟的提起。


另外,說真的,我國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二元訴訟體制,造成異議程序紊亂,還有不准權利人提訟解決爭議的大法官解釋文擺在哪裡,都實在沒啥道理。希望新的勞動事件法,能夠統一勞資糾紛處理程序與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