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王道銀行的笑臉圖標不能在中國註冊

看來王道銀行上訴時也只能直攻該笑臉圖標「一般消費者不致於混淆誤認」而有
識別性」這一塊了,但我的意見是:這剛好也是該笑臉圖標最弱的部分了。而且,一般都要在事實審提出市調報告作為佐證耶,所以,我對於王道銀行再上訴的結果,實在不能樂觀耶。
Trademark study
14 小時
O Bank 笑臉去大陸,大陸不買單
  前身為台灣工業銀行的王道商業銀行(英文O-BANK),主要朝向數位金融領域發展,並以數位銀行為經營目標。王道商業銀行從工業銀行轉型成商業銀行,從傳統金融轉換成數位金融,新的企業識別標誌即以O-BANK的「O」為設計主體。「O」外型如圓,象徵圓滿與生生不息;而笑容是全世界共通的語言,以「O」設計笑臉,象徵年輕、圓滿與喜悅。商標圖樣設計並將「摩斯密碼」融入O-BANK之中,O上面有三條黑線,B、A、N、K字母上則有橘色點點與黑線,即為O-BANK的摩斯密碼,商標圖樣整體設計隱含了維護客戶機密資訊的數位金融服務。
  王道商業銀行企業識別標誌從設計理念的角度來看實在頗富創意,不過這樣的創意在中國申請註冊時受到阻礙。王道商業銀行向中國商標局申請笑臉圖樣及笑臉BANK圖樣商標註冊(第19133361號及第19133186號),但遭中國商標局以與在先商標構成混淆誤認而駁回(引證商標一10306852與引證商標二13684729)。王道商業銀行一路從商標評審委員會打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爭取商標核准註冊。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時,除了主張商標圖樣不構成近似外,並嘗試主張:
1.有許多含有笑臉元素的商標核准註冊。
2.在金融服務上相關消費者注意程度會提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7年12月28日作成(2017)京73行初8691號及(2017)京73行初8692號駁回訴訟請求之行政判決。法院認為,近似商標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註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特定的聯繫。因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13684769)的圖形部分在整體構圖、表現手法、設計風格、視覺效果等方面接近,若共同使用於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的情況下,容易認為使用兩商標的服務系來源於同一主體或者兩者之間有特定聯繫,從而產生混淆誤認。
  實務上,商標近似與否的審查判斷,特別是圖形商標的判斷,審查職權上的主觀本來就佔了很大的比重。當申請商標遭遇駁回時,諸如撤銷引證商標、提出實際無混淆誤認事證、著名程度或相關消費者熟悉程度等等,都是申請人可以採用的抗辯方法。從王道商業銀行兩項答辯策略來看:
1.有許多含有笑臉元素的商標核准註冊
  申請人最常用的答辯方式就是找一些類似的案件來主張審查一致性原則,也就是既然還有其他相近的商標註冊案共存,那麼所爭執的商標也應該可以核准才對。只是在法院審理的過程,往往法官很輕鬆的一句個案拘束原則就打了回票,簡單的說就是連看都不看。王道商業銀行找了一些含有笑臉元素的註冊商標來作為答辯理由的方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完全不買單。
2.在金融服務上相關消費者注意程度會提高。
  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及銷售方式等,都會直接影響到相關消費者的注意程度。原則上價格越高或是越專業的商品,相關消費者的注意程度會越高,注意程度越高則越不容易混淆誤認,反之則越容易混淆誤認。譬如金融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確實會施以較高之注意程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於王道商業銀行提出相關消費者會對於金融服務注意程度提高的主張是以沒有充分證據佐證而不接受,或許王道商業銀行若再提出上訴,可以針對這個部分再琢磨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