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美國對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時效是六年

只要在專利有效期間內的侵權行為,在六年內都可以提告。(以前還有權利使用怠惰的抗辯,現在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這是法定的提告期間,當事人在知悉侵權後六年內的最後一天才提告,沒有什麼不可以。)(我國對於侵權行為提告求償的規定是只有兩年的短時效,請注意。)


智由博集覺得耳目一新。
【專利訴訟🤺|IBM拿出陳年老專利狀告Expedia🤑
IBM最近狀告線上旅遊公司Expedia以及其附屬網站,侵犯其4項專利,包含有關瀏覽器應用程式的運作以及對話的儲存,而這些都是10年以上的專利,甚至可以溯及1988年連撥接網路都還未普及的時候。
——
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呢
方丈心眼很小的...(被捂嘴帶走)
V編

IBM認為,Expedia已經使用IBM的專利經營生意,6年來他們尋求非法律途徑解決,但是Expedia仍拒絕取得他們的合法授權,因此最後才採取法律手段。
ITHOME.COM.TW

-----
「美國最高法院2017年作成多件逆轉判決,例如:Impression Products v. Lexmark案[12]改寫專利權耗盡規則,專利貨品出售後,專利所有權人不得再以侵權訴訟手段限制購買人的使用轉售權利,且此一原則無分美國境內、境外,皆一體適用;SCA Hygiene案[13]判定,專利所有權人若依35 U.S.C. 286在6年內請求侵權損害賠償,被告無專利所有權人怠忽(laches)行使專利權的抗辯事由可適用;Life Technologies案[14]則說,提供專利發明複數零組件中的單一一項到美國境外生產製造,並不構成35 U.S.C. 271(f)(1)的侵權行為。不過2017年最重要的美國專利案件判決,應是改寫了擇地起訴(forum shopping)遊戲規則的TC Heartland案,一舉推翻1990年VE Holding案對28 U.S.C. 1400(b)侵權案「被告人居所」(where the defendant resides)的擴大解釋[15],被告若為美國企業,美國最高法院限定其居所係指公司成立註冊地。」
北美智權報 ─ 提供您最需要的IP實務與知識
NAI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