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星期四

合約文字本來就該避免使用未來式

合約文字本來就不應該用未來式(也等於表明成立條件在合約簽訂時尚未成就)。刻意使用未來式時,也就要同時把成立的要件寫清楚,雙方才不會有爭議。
另外,即使在員工聘僱合約裡,員工有概括性(general)的「 will assign and hereby assign」約定,若在個別專利申請/移轉時被違反(例如員工拒絕另簽專利轉讓書),法院會認為該專利有移轉嗎?我不認為耶。
我是認為公司應該根據員工聘僱合約內的約定,以被轉讓人的身分,直接代理員工簽署該專利轉讓書,並以
該員工重大違反聘僱合約的明文規定開除並提訴求償才是。
本案重點在聘僱合約中的文字 "will assign",是否發生專利權移轉的法律效果。法院認為沒有,因此原告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敗訴。本案值得所有的合約審閱人員注意。本文順便討論如果 "will assign" 不行,那合約中要用甚麼用語會比較好,以及其風險為何。
本案重點在聘僱合約中的文字 "will assign",是否發生專利權移轉的法律效果。法院認為沒有,因此原告因當事人不適格而敗訴。本案值得所有的合約審閱人員注意。本文順便討論如果 "will assign" 不行,那合約中要用甚麼用語會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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