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商標侵權,是否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是判斷重點,也就是說「不能轉印得太像」原廠產品。
【商標:LV vs. My Other Bag,轉印包不可以嗎?律師費也不可以要嗎?】
1.美國的帆布托特包品牌"My Other Bag"(MOB),喜歡把國際名品的經典款包包,轉印為其帆布包的圖案設計,像是LV 的Monogram、Celine的囧包、還有Balenciaga、Chanel等都名列其中。(MOB的包包圖案,請參2.所檢附之網頁)
2.當然,MOB這樣的行為, 可說直接挑戰了這些國際精品的底線,精品業者很難視而不見。其中,LV就直接對MOB提起了商標侵權等智財訴訟。但沒想到,法院認為此戲謔行為(parody)並不至於導致消費者的混淆,也不會因此而稀釋了LV的商標價值,而駁回了LV的告訴。
(延伸閱讀:Louis Vuitton Slapped My Other Bag with a Major Lawsuit,http://www.thefashionlaw.com/…/louis-vuitton-slapped-my-oth… )
3.後來就輪到MOB反擊了,認為LV是惡意且不正當的訴訟行為,因此要求LV應支付其在這案件中支出的訴訟費用,包含律師費等總計約100萬美金。但,這樣的請求也不被法院所接受,法院認為LV當初的控訴並非輕率及無理由。
4.後續是否會有其他進一步發展,還有待觀察。
5.評析:
(1)如擔任被告的律師,當協助被告打贏官司后,往往接著就會被詢問到:「律師啊,我們莫名其妙被告(編按:真的莫名其妙嗎?),要上法院還要花律師費,現在我們打贏了,這些費用可不可以向原告請求?」→ 我國基本上,因為現在仍非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非之後修法通過),所以這些費用原則上無法向另一方請求負擔,除非是三審案件,或其他在雙方爭議事件中,已經就此有契約等特別約定時,較有可能主張。
(2)關於MOB,臺灣也有類似設計及案例,也就是幾年前有名的「嬌蕉包」,但兩者命運大不同,嬌蕉包在我國被愛馬仕(HERMÈS)控告且敗訴,之後也逐漸消失於市場(延伸閱讀:轉印挨告 「嬌蕉包」的一生充滿挫折,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0630/425354/)
(3)LV非常熱衷智慧財產權的維護。
(4)parody的案例爭議太大,目前沒有一定合法之見解,特別在我國更是如此,要從事這類商業創作的業者,必須非常注意。
-----
Trademark study
惡搞名牌包番外篇- MY OTHER BAG請求律師費遭拒(MY OTHER BAG v. LOUIS VUITTON .)
MY OTHER BAG(MOB)以惡搞名牌包出名,MOB幽了LOUIS VUITTON(LV)一默後被LV告上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院審理案件後,認為MOB公司使用LV商標是詼諧仿作(parody),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淡化及著作權侵權。LV不服提出上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理後仍維持地方法院判決,並且認為MOB對於LV奢華品牌詼諧幽默的行為並不會產生損害,甚至是對LV的推崇。LV一向為了維護品牌形象及價值不遺餘力,因此LV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2017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LV的上訴請求。但MOB惡搞名牌包的故事並沒有告一段落, LV在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敗訴後,2017年4月7日MOB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要求LV應該支付MOB的訴訟成本及律師費(attorney fee)。
MOB主張訴訟成本及律師費的理由係依據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15 U.S.C § 1117(a)及美國著作法(Copyright Act) 17 U.S.C § 505。美國商標法與美國著作權法都有規範在特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敗訴的一方支付勝訴的一方合理的律師費(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但勝訴的一方必須證明敗訴的一方具有欺騙與惡意(fraud or bad faith)。2018年1月8日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拒絕了MOB訴訟成本及律師費由LV負擔的請求,判決指出雖然LV需要學習如何接受幽默的詼諧仿作而不是提出訴訟,但也不能因為LV沒有幽默感就要讓LV承擔MOB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MOB詼諧仿作的帆布包應該不會構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也應該不至於造成一般消費者的錯誤而導致指向性的淡化(dilution of burring),但MOB的帆布包確實會因為詼諧仿作而搭到名牌包的順風車,藉以增加MOB帆布包的銷售量。就如同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告訴LV應該要有接受幽默的雅量,那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也應該告訴MOB可別得了便宜又賣乖惹!
MY OTHER BAG(MOB)以惡搞名牌包出名,MOB幽了LOUIS VUITTON(LV)一默後被LV告上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法院審理案件後,認為MOB公司使用LV商標是詼諧仿作(parody),並不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淡化及著作權侵權。LV不服提出上訴,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審理後仍維持地方法院判決,並且認為MOB對於LV奢華品牌詼諧幽默的行為並不會產生損害,甚至是對LV的推崇。LV一向為了維護品牌形象及價值不遺餘力,因此LV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訴,2017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LV的上訴請求。但MOB惡搞名牌包的故事並沒有告一段落, LV在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敗訴後,2017年4月7日MOB向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要求LV應該支付MOB的訴訟成本及律師費(attorney fee)。
MOB主張訴訟成本及律師費的理由係依據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15 U.S.C § 1117(a)及美國著作法(Copyright Act) 17 U.S.C § 505。美國商標法與美國著作權法都有規範在特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敗訴的一方支付勝訴的一方合理的律師費(The court in exceptional cases may award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to the prevailing party.),但勝訴的一方必須證明敗訴的一方具有欺騙與惡意(fraud or bad faith)。2018年1月8日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拒絕了MOB訴訟成本及律師費由LV負擔的請求,判決指出雖然LV需要學習如何接受幽默的詼諧仿作而不是提出訴訟,但也不能因為LV沒有幽默感就要讓LV承擔MOB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MOB詼諧仿作的帆布包應該不會構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也應該不至於造成一般消費者的錯誤而導致指向性的淡化(dilution of burring),但MOB的帆布包確實會因為詼諧仿作而搭到名牌包的順風車,藉以增加MOB帆布包的銷售量。就如同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告訴LV應該要有接受幽默的雅量,那美國紐約南區地方法院也應該告訴MOB可別得了便宜又賣乖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