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2日 星期五

新修正之勞基法第32條之一所產生的問題

從這次各版修法草案的比較與立法過程的攻防,就可以知道這次修法通過的第32條之一,勞工加班換到的補休時數,就是1:1,某律師發表文章稱所謂勞工可依據民法規定,以加班費債權取得等比例放大的補休日數,並不是新法條的文意。
另外,「不可否認加班換補休的32條之1規定,對於台灣勞工造成很不利的結果,其影響所及,很可能加了班卻拿不到加班費,想靠加班多拿工資的中小企業勞工,往後可能會夢想幻滅。另外,這個規定肯定會影響勞工的休息日取得,因為雇主即使讓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只要勞工首肯改採補休,雇主就再也無需負擔24條第2項規定的休息日高額加班費,只要安排讓勞工於淡季時補休完畢,休息日加班的負擔即一掃而空。因此,不得不令人擔心一例一休已成昨日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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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窮理是我很敬佩的新聞工作者,透過他的觀察,大家可以了解這次勞基法修法的不同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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