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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8日 星期一

不管中國再怎麼砸錢去投資半導體製造,這些錢都是會打水漂滴!大家等著看。

「該工程師說,所以中國要造新型EUV光刻機並不是中國單挑美國,而是中國要單挑外國,因高性能的濾光片,對極端紫外線高反射率的鍍膜,耐用的商業雷射機……沒有一個是中國自己能夠造出來的,沒有這些基礎器件,談造EUV就是天方夜譚!
他表示,造光刻機跟造航母不一樣,航母並沒有在全球的產業鏈裡面,而光刻機是全球產業鏈整合出來的產品,針對中國的技術封鎖如果沒有鬆動,需要重複做的事情太多,絕非十年二十年,靠中國單打獨鬥能成的;如果有人還覺得市場、錢、政策能夠大躍進式地造出光刻機,那就是絕對錯誤的認識。
該工程師說,如果技術不革新,中國想在EUV上後來居上幾乎做不到。至於台積電,它是使用EUV的廠商,如果中國半導體代工企業都沒有EUV可用,在10年內、20年內、甚至100年內都很難超越台積電。」
單單造個能用的EUV光刻機就那麼難了,更何況所有半導體的設計、模擬、驗證與除錯軟體,所謂的電子設計自動化軟體及智財資料庫(EDA Tools & IP Libraries),其中所用的物理、電氣、時脈等模型、演算法與各種參數,都是經過至少50年以上全世界各級半導體廠商,透過反覆實驗、設計、製造、測試與整合調校的結果,老實說吧,就算開放原始碼給你中國人抄,也讓你能買到所有你需要的機台與原料,你再挖台灣工程師去操作這些機台與工具,結果因為你最多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只要碰到新機台、新製程、新材料、新設計,甚至只是搬到新廠房,你就沒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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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蘇冷戰打的是軍備競賽,這個我們都明白,然後再配上沙烏地阿拉伯的增產策略,把油價降到10美元,前者讓蘇聯消耗,後者讓蘇聯沒有進帳。雙管齊下,蘇聯最後因為財政能力無法支撐下去而解體。
現在很多人不明白的,是美國用軍事工業以外的行業,來進行「新時代的軍備競賽」,我稱之為「產業軍備競賽」。其中最大的,也最相似的,就是半導體產業。
半導體產業是非常燒錢的行業,美國其實早就掌握好這個行業的靈魂,也就是「關鍵環節」,包括生產半導體的設備,也包括設計半導體所用的軟體框架,所以,美國先讓中共去發展半導體產業,錢一直投進去,然後時候一到,對中共翻臉,然後不只對華為的晶片需求要禁運,連對中芯半導體也要制裁。於是,之前投入半導體行業的錢等於打了水漂,都浪費了。連美國的國務次卿來台灣訪問時,都要拉抬一下台積電的創辦人張忠謀,來狠狠刺激中共。

這個「產業軍備競賽」的模式,估計美國會應用到其他行業,就是先引誘你投入大量資金,然後在關鍵環節卡你的脖子。如果你用民族主義來決定產業政策,認為大國崛起就是要擁有自己的半導體事業,要自力更生,於是決定要投入更多資金,那麼在美國眼裡,簡直就是找死,那美國會說,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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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爾街日報、英國金融時報、日經新聞英文版 27 日報導,商務部在發送給晶片產業的信件上指出,出口給中芯或其子公司的科技,有被中國軍方挪用的風險。
美國制裁恐切斷中芯的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鏈。美國企業是這些設備的主要供應商。中芯背後有數家中國國營實體支援,是北京當局發展自有高科技的核心企業。
商務部發言人指出,旗下負責出口管制的工業及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BIS),「時時都在監督、評估任何可能危及美國國安及外交利益的潛在威脅。目前商務部雖無法對特定議題給予評論,但 BIS 及其跨部門夥伴,都會依法採取適當行動。」
中芯發言人 26 日則表示仍持續跟美國商務部進行有建設性且開放的接洽行動。中芯重申只會為平民及商業終端用戶製造半導體、提供服務,該公司跟中國軍方完全無關,不會為軍方製造產品。
中芯一名晶片生產線工程師透露,美國的行動「在意料之中,但這勢必會讓我們的處境惡化」,也會對國內產業產生寒蟬效應。中芯一直在開發 40 奈米晶片的自有生產線,減緩美國制裁衝擊。不過,這名工程師坦承,業內對於自給自足的前景比分析師「悲觀許多」(much more pessimistic),還說「我們感到非常無助」(We feel very helpless)。
美國國防部 9 月稍早已表示,考慮要將中芯加入商務部實體清單(entity list)。消息人士稱,華盛頓討論的議題,包括中芯是否支援中國國防建設。內部消息透露,將中芯放上黑名單,是五角大廈的提議。美方的壓力,讓中芯無法購得先進晶片製造設備。荷蘭半導體設備業龍頭艾司摩爾(ASML Holding NV)去年起就無法取得出口中芯的執照。
據國際半導體設備材料協會(SEMI)統計,美企供應全球 45% 的半導體製造設備,這些企業包括晶圓檢測設備製造商科磊(KLA Corporation)、半導體蝕刻機台製造商科林研發公司(Lam Research Corp.)及半導體設備大廠應用材料(Applied Materials Inc.)。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商務部是對美企下令,但禁令或許會延伸至使用美國科技的國外業者。東京威力科創(Tokyo Electron)對中芯供應蝕刻機台及化學氣相沉積設備,Screen 則提供洗淨設備。隨著中國顧客加碼投資,東京威力科創 4-6 月的中國相關銷售額跳增 46%。Nikon、Canon 等日本企業,也一直在對中國客戶推廣曝光機。目前無法確知日企是否也須遵守美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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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閱讀:

  1. 《華為即使囤貨兩年,其實也是無濟於事滴。》
  2. 《中國大撒幣,砸一兆美元挺華為等企業,就是個大傻逼。》
  3. 《美國商務部公告全面斷供華為!》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台灣的氣網與電網的設計都大有問題呀!

台灣的氣網與電網的設計都大有問題呀!

黄世澤
14 小時前高雄市
淺看陳金德下台
鬥雞性格,樹敵太多,敢衝太衝…終於…
中油是企業不是政治殿閣,陳金德原可以做的很好,可是他不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行事,反而從政治看企業,認定中油人有陋習,一年不到全部一級主官(硏究所除外)全撤換,還破天荒任用30名約僱用人員(撥用正職的人事預算)。
陳金德真不知道愛中油的中油人他們心理怎麼想?
余天採到陳金德的紅線,怎麼可以選民服務到帶環保業者去談土汚整治呢?
余天不知道楊漢宗與陳金德的關係嗎?
815斷氣大停電,專家的意見!
最該被檢討的是:「原始設計」
緊急遮斷閥 --- 緊急事故時能切斷氣源,避免可燃氣的危害(火災…等)
位置,設在供氣計量站(離電廠那麼近),是否恰當
型式與控制,採用MOV(電力作動),緊急關斷會影響供氣給電廠,所以要啟動關斷是重大事件,將它與自動控制系統連動似乎沒有必要。
合宜的設計採用手動(人工判斷)即可;工安理念的作為對於作動影響重大的電動措施,甚至要求電源「Disconnected」(電源脫離),避免人為誤作動。
中油對於設計的 審核能力 長期以來弱化,尤其是煉廠以外的單位。
對於工安環保考量的設計需求或要求 更是欠缺,因為以前都這樣就可以…這是公務員的心態,陳金德説要改革中油,改的是政治的中油,不是經濟的中油,更不是專業的中油。
修的必要性
正常操作中進行控制系統維修(活線online),在煉廠是非萬不得已絕不進行。
有必要在那個時間點進行電源供應器更換嗎?
SOP的問題
每一個細項都需要SOP嗎?
重要步驟當然要有
自動切換為手動,是常識,但未被遵循
調查報告說跳接線誤觸外殼造成短路使系統重啟動而關斷兩個MOV
台電2分鐘斷氣的承受能力問題
斷氣-- 安全停機 (台電一定有考慮)
一旦斷氣幾秒 就是跳機、停電能否承受 斷氣10分鐘 仍然可以正常發電。就好像UPS的觀念
中油的責任:穩定供氣,不要斷氣
風險:不預期關閥、…
改善:更改計量站位置,可靠度提升(設計、SOP、訓練…..)
台電的責任:穩定供電,不要停電
風險:不預期燃料斷氣、…
改善:因為LNG不好儲存、需要很大儲槽、環評困難…..所以沒有辦法、不可能……
還是應該:設置進氣緩衝儲槽,一旦斷氣能夠撐個10分鐘也好
保守估算3000KL容量的球形槽4座,壓力取20KG,可以儲存240,000 M3的壓縮氣體。以發電廠每小時需要500噸的NG,約700,000M3,這四個槽的量可撐約20分鐘。
這也是「原始設計」考量的問題
痛定思痛,改革一次到位,但主政者不要用汚名中油人,達到想要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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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專業角度看來,這次的八一五大跳電事件肇因於對電網系統風險調度管理能力的缺漏與缺失,
台電單位與中油單位之間橫向聯繫,以及對系統穩定、系統風險均有問題。”
劉志文/台大電機系電力組教授 八一五大跳電、和平電廠電塔倒塌,除了讓台灣人再次感受到「無電」的日子外, 最近也開始有人倡議要重啟或增加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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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創意與設計的差別:從易開罐造型行動電源之爭談起

本文發表於北美智權報第140期:《創意與設計的差別:從易開罐造型行動電源之爭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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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知名超商推出拉拉熊「罐子」造型行動電源集點活動,沒想到卻引發抄襲爭議,國內一家行動電源業者跳出來呼籲,希望「支持中小企業設計原創,尊重初衷」。到底「創意」與「設計」之間的差別是什麼?設計又該如何取得法律的保護呢?

最近有一則新聞《抄襲?各執一詞 超商:無專利、業者:知名度高》(註1)正好提供我們一個難得的實例,可以用來說明創意與設計的差別,還有設計可以取得法律怎樣的保護。

該新聞中某行動電源業者說他之前曾和某連鎖超商同集團其他通路合作,推出連鎖咖啡店的「罐子」造型行動電源,質疑對方將製作技術學走,推出人氣拉拉熊「罐子」造型行動電源,「涉嫌抄襲」。但超商表示,集團內企劃團隊各自獨立,也有確認過智財局沒有相關申請,推出產品一切合法!而這兩個罐子造型的行動電源設計,如圖一所示。

圖一、受到抄襲爭議的拉拉熊行動電源 

圖片來源: http://video.n.yam.com/20150810205766/

看起來真的很像,對不對?除上面印的圖案(即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與容器材質不同外,兩者的「造型」(形狀)都是罐頭型。我國專利法第121條規定,「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而依據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可申請專利之設計,係指應用於工業製品而具有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註2)。(參《什麼是設計專利》。)

首先,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是不能申請設計專利的。而可申請專利之設計還必須依附於其所應用之物品,因此若以未依附於之物品之圖樣(花紋或色彩)來申請設計專利,應該不會被允許。而此種未依附於物品的圖樣(花紋或色彩)設計,若具有識別性,且不具功能性,應屬於商標法的保護標的。

因此, 如果該本土行動電源業者,拿這個行動電源(物品)之「易開罐」造型(形狀)去申請設計專利,因為其為物品(行動電源)之裝飾性的造型,假若智財局的審查結果是該設計具有新穎性與獨創性,因而核准使其順利取得該設計的專利證書,那麼他是可以據此設計專利證書,主張連鎖超商侵權,進而得以排除其侵害(即要求其下架),預防其侵害(即沒收銷毀其模具),並請求損害賠償。

但我認為這「易開罐」造型行動電源設計,使用的是既有物品(市售「易開罐」飲料罐)的造型,應該不符設計專利須具備新穎性及獨創性的需求,並沒有申請到設計專利的可能,若拿此單純物品造型去申請發明專利,則其又無任何技術進步性,所以也一定申請不到才是。因此,別人當然可以用同樣的創意,使用別的既有物品造型或圖案當行動電源的外殼。

這樣的結果或許會令一般人感到詫異,但這是因為,單純的創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原因是沒有人可以獨佔某個創意,而不准他人亦如此思想或行為。例如,如果你對著某風景繪畫,別人當然也可以在同一地點同一時刻依其寫生,各自擁有其畫作的著作權,不相干擾。所以,所有的智慧財產權,例如著作權,保護的是其表達(創作出來,形於外的結果)而已,又例如專利,除保護其表達(即具備工業用途的科技產品)外,還兼及於其運作步驟與製造方法(如果發明人有一併申請的話),即保護該能夠解決某問題的整體技術方案,但也僅及於此,並不及於其動機(問題本身)。

採用既有物品外觀之設計應不具新穎性

而且國家設立專利制度,就是為獎勵發明人將技術內容公開於眾,使大眾獲益,所以特別給予第一個做出如此貢獻者,特定時間內的法定獨佔市場經濟利益的權利,就是所謂的專利權。因為專利只能給予全世界第一個做出專利申請書所述技術揭露者,其新穎性的要求,也就因此而確定,也就是說,只要在專利申請日前,有人曾公開揭露了同樣的技術內容,該專利申請案就失去了新穎性。
而將既有產品的外型,例如罐頭,套用在某種電器的外殼上,以前就曾有手電筒、收音機、隨身聽、MP3撥放器等產品,都被做成易開罐的造型。而且,手電筒/MP3播放器,做成迷你可樂曲線瓶的造型,也都早就在十幾年前,就被當做可口可樂的贈品了。因此,直接採用既有物品外觀之設計應不具新穎性。

設計專利獨創性:需有獨特的視覺效果

而且,這樣的罐頭造型行動電源的設計,即使有新穎性(雖然我個人認為沒有),我認為也不符合要取得設計專利者須有獨創性,即具有「獨特的視覺效果」的要求,也就是不能「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這是因為這樣的罐頭造型,實在太常見,可以說僅是「簡單置換」其內容物,而圓筒外殼的長寬胖瘦比例的變化,我們也很難識別其與其他圓筒形造型行動電源究竟有何不同,實在缺乏獨創性,該設計不具備獨特的視覺效果,並不值得國家給予設計專利的獎勵。

而在發明專利上,這個獨創性的要求,叫做「進步性」,也就是說,發明要能取得專利,除須具備新穎性外,還要不能夠僅為先前技術的簡單疊加(機械式的組合)或直接轉用(只是換個位置),也就是不能「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這是因為,把先前技術簡單的疊加或直接轉用,這樣對於人類社會技術進步的貢獻,實在太小,以至於不值得國家給予發明專利的獎勵。

職務上設計又是如何?

另外,據該行動電源業者自承,他原來是受該超商關係企業連鎖咖啡店委託製造「罐子」造型行動電源,上面還有蛋頭熊的圖樣設計,則依據我國專利法規定,該等受委託設計的專利權,應依契約約定,台灣一般的委託設計製造(代工)契約,都約定由出資人(該超商關係企業連鎖咖啡店)擁有相關智慧財產權,它愛授權母公司做什麼事都可以,並沒有造型或圖樣實際設計人置喙的餘地。
即使該代工生產契約對此未有約定,而由易開罐造型設計人(假設是該行動電源業者)取得智慧財產權,而且他也申請到了設計專利(雖然如前所述,我不認為他能申請得到設計專利),但出資人(該超商關係企業連鎖咖啡店)仍得實施該設計或利用該著作(註3)。但此時該超商是否也可實施此設計,就要看契約的簽約主體是誰,在解釋上是否得以擴及其他關係企業或母企業,到了法院裡,還有得吵哩。

而那個咖啡館行動電源上的蛋頭熊圖樣,除了可以依附在物品上(圓罐狀行動電源)去申請設計專利外(而且我認為其具有新穎性與獨創性,應會獲准),還可以以該圖樣本身,因其具有識別性,單獨註冊該圖樣為商標,用來行銷該等產品,以使消費者識別該等商品的來源,若他人使用的商標與其產生混淆誤認的情況,商標權人就可以排除其侵害。但基本上,誰先註冊,誰就取得該商標的權利,如果該圖樣的擁有者(不論是誰)還沒有註冊該圖樣為商標,就沒有商標權可以主張。

基本上,量產工藝品的外型設計,是沒有著作權的,只能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利的保護,這是因為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但工藝品的外型設計具有藝術性者,且非機械性大量製作者,例如101大樓建築物,可以擁有著作權。同樣的,工藝品上的圖樣花飾,如果具有藝術性,也是有著作權的。而對於咖啡罐行動電源上的蛋頭熊圖樣的著作權歸屬,著作權法規定,凡創作該等圖樣者,不必登記或申請,就擁有該圖樣的著作權,但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註4)。一般來說,出資者都會要求設計圖樣者讓渡著作權給他才會給付報酬,或會明文於僱傭契約規定雇主擁有職務上創作的著作權。所以,絕大部分的情況是超商擁有該蛋頭熊圖樣的著作權及商標,他愛怎麼樣使用,就可以怎麼樣使用,非該行動電源業者所能置啄。即使例外由設計者取得著作權,出資者(連鎖超商)仍然可以利用該著作,當然,其母公司是否被涵蓋其中而可以利用該圖樣,就會是一個爭議點。而後來超商使用的拉拉熊圖樣,情況也應該是一樣,在此就不多贅言。

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準則

反而,該蛋頭熊行動電源於罐蓋處所設的放電孔與充電孔,如圖2左方圖形所示,其等與僅為裝飾的拉環扣結合之「罐蓋外觀設計」,我認為其具有新穎性與獨創性,如果當時申請權人(即行動電源業者或出資的連鎖超商)以此罐蓋之外觀設計去申請設計專利,我認為是申請得到的。

圖二、拉拉熊行動電源外觀設計比對 

圖片來源: http://video.n.yam.com/20150810205766/

當然,如果當時為了使用者將插頭插入充、放電孔的方便,或使插頭與其能牢固結合等功能性的需求,設計者若做了充、放電孔結構上或材質上的改進,且其改進若有技術上的新穎性與進步性,則當然發明者可以在產品上市前據以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的保護,再進而得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仿製作為,自然不在話下。

現在,我們假設該行動電源業者有申請到該蛋頭熊行動電源之罐蓋充放電孔的外觀設計專利(實際情況是並沒有去申請設計專利),那麼他能夠提告超商後來推出的拉拉熊行動電源之罐蓋充放電孔的外觀設計(如圖2右方圖形)侵害其專利,並獲得勝訴嗎?

該行動電源業者說他的蛋頭熊罐蓋上所特別設計的兩個充、放電孔,我們先假設其可被視為技術特徵,在拉拉熊罐蓋上都找得到,則依發明專利侵權判斷準則的「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即『若該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之「所有」技術特徵,在該產品之技術特徵內都能找到,則該產品即構成對於該專利之侵權。』這樣說起來,拉拉熊行動電源好像真的侵權耶!(參《研發人員為什麼需要知道專利侵權判斷準則?》及《談專利侵權文義讀取之因應作為(上)-何謂文義侵害?》。)

但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標準並不是使用上述比對個別技術特徵之全要件原則,而是採用「整體印象比對」法則,也就是說,『若被控侵權物的外觀設計與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中之視覺性設計整體相同或近似,即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整體外觀視覺效果,而造成以一般市場購買者購買時相同注意力觀察者的「混淆誤認」(confused),就足以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範圍內,而構成侵權,除非有更近似於被控設計的先前技藝存在。』(參《美國設計專利判例解析-Egyptian Goddess(上)》及《美國設計專利判例解析-Egyptian Goddess(下)》。)

所以,圖2之拉拉熊罐蓋與蛋頭熊罐蓋,以整體印象觀之,有明顯的不同,一般消費者不至於混淆誤認,沒有侵權的可能。因此,即使該蛋頭熊罐蓋取得了設計專利,這拉拉熊罐蓋的設計也不會落入其專利範圍內,是不會構成侵權的。

總之,將行動電源(也是一種電器)的外型做成易開罐形狀,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創意缺乏新穎性或獨創性,同業易於思及而不值錢。舉例來說,因颱風吹襲而歪腰的兩個郵筒近期爆紅,但新聞見報僅隔兩日,以其為造型的鑰匙圈、筆插等產品(如圖3),就都已經上市。

圖三、歪腰郵筒紀念磁鐵、鑰匙圈、名片座+筆筒 

圖片來源: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ndPVoZ.jpg

其實,這樣使用既有物品外型的設計,我認為除了新穎性與獨創性不夠外,還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巨大風險。例如,此設計者以此創意(使用既有物品外型)所設計的行動電源外殼的造型或圖案,如果太類似他人的專利設計(例如曲線瓶),或其外型或圖案抄襲了他人的商標或著作權,反而會侵害他人的智財權,請各位讀者自己要多注意。

備註


  1. 參《抄襲?各執一詞 超商:無專利、業者:知名度高》,番新聞,2015-08-10。
  2.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3. 專利法第 7 條。
  4. 著作權法第 11 條、著作權法第 12 條。

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設計專利」Apple把旗艦店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業外觀」商標

難怪媒體會有混淆的報導,有的說Apple為其旗艦店的外觀取得了商標的保護,有的說是申請了外觀專利。其實,兩個說法都對!這是因為Apple把商店的建築外觀的設計與內部裝潢擺設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商業外觀」商標(Trade Dress)的保護。

美國商標法(15 U.S.C. Chapter 22,亦稱為Lanham Act)規定的「商業外觀」(或稱「外觀商標」),屬於商標的一種,類似於我國新修正商標法所規定的「立體商標」,其包括產品「非功能性」的外形或者形狀、產品的包裝、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的顏色或者設計、所使用的顏色與其他因素的組合,店面裝潢的設計,產品擺設,螢幕角度,裝飾配色,甚至營銷技巧等。「商業外觀」泛指一個產品的「非功能性特殊外觀」,包括產品的包裝,也可說是保護一個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或對其產品認同的商譽,跟一般商標的功能一樣,企圖維繫廠商或產品的「辨識性」,以防止消費者因為「辨識」混淆而產生錯買的事情。跟一般商標一樣,如果不去註冊,權利人就要負擔到法院舉證其為馳名商標的責任。在網站http://www.amerilawyer.com/trademark/tm_tradedress.htm#1,有提出幾個知名的的Trade Dress,可供各位參考。

而美國專利法(35 U.S.C. Article 171)規定的可申請專利之「外觀設計」,係指應用於工業製品而具有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其定義類同於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的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特殊外形、色彩或裝飾圖樣,也就是其具有視覺訴求之「工業外觀設計」。可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依附於其所應用之物品,而與產品功能性無關的裝飾性設計,即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的設計,才能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而產品具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則屬於一般發明與新型專利的保護範疇。(所以,一個兼具功能性與裝飾性的產品外觀設計,可以同時取得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

而Apple對於該建築的視覺設計與玻璃樓梯的設計等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而對於其整體商業外觀、室內擺設、配色等,也註冊了商業外觀商標。整面玻璃牆上的那個咬了一口的蘋果商標,更是突出。Apple是全面保護其產品與商譽相關智慧財產權利的典範,大家可以多多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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