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設計專利」Apple把旗艦店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與「商業外觀」商標

難怪媒體會有混淆的報導,有的說Apple為其旗艦店的外觀取得了商標的保護,有的說是申請了外觀專利。其實,兩個說法都對!這是因為Apple把商店的建築外觀的設計與內部裝潢擺設的設計,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與「商業外觀」商標(Trade Dress)的保護。

美國商標法(15 U.S.C. Chapter 22,亦稱為Lanham Act)規定的「商業外觀」(或稱「外觀商標」),屬於商標的一種,類似於我國新修正商標法所規定的「立體商標」,其包括產品「非功能性」的外形或者形狀、產品的包裝、在產品或其包裝上使用的顏色或者設計、所使用的顏色與其他因素的組合,店面裝潢的設計,產品擺設,螢幕角度,裝飾配色,甚至營銷技巧等。「商業外觀」泛指一個產品的「非功能性特殊外觀」,包括產品的包裝,也可說是保護一個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或對其產品認同的商譽,跟一般商標的功能一樣,企圖維繫廠商或產品的「辨識性」,以防止消費者因為「辨識」混淆而產生錯買的事情。跟一般商標一樣,如果不去註冊,權利人就要負擔到法院舉證其為馳名商標的責任。在網站http://www.amerilawyer.com/trademark/tm_tradedress.htm#1,有提出幾個知名的的Trade Dress,可供各位參考。

而美國專利法(35 U.S.C. Article 171)規定的可申請專利之「外觀設計」,係指應用於工業製品而具有新穎、獨創和裝飾性的外觀設計者(“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其定義類同於我國新修正專利法的設計專利(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其保護的對象是產品的特殊外形、色彩或裝飾圖樣,也就是其具有視覺訴求之「工業外觀設計」。可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依附於其所應用之物品,而與產品功能性無關的裝飾性設計,即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的設計,才能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而產品具功能性的設計部分,則屬於一般發明與新型專利的保護範疇。(所以,一個兼具功能性與裝飾性的產品外觀設計,可以同時取得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專利。)

而Apple對於該建築的視覺設計與玻璃樓梯的設計等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而對於其整體商業外觀、室內擺設、配色等,也註冊了商業外觀商標。整面玻璃牆上的那個咬了一口的蘋果商標,更是突出。Apple是全面保護其產品與商譽相關智慧財產權利的典範,大家可以多多學習。